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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税论[1]
向臣民征收的赋税,或是臣民交给国家以抵补政府开支的赋税,是以人民的财富每年的再生产为基础的。这些财富可以分为四类:
(一)土地所带来的收入;
(二)用于补偿恢复收入所必需的费用或支出的财富;
(三)工业所创造的财富;
(四)持有公债券的收入或基金的利息。通过出租房屋[2]和其他不动产及财产,所有者能从中得到收入,但是这些财产与土地不同,它们不能给租用者提供任何好处,而土地每年能提供收入,并由农场主支付给土地所有者。严格地说,这些收入不是一般的收入,而是因出借货币和出租房屋而每年得到的一种债务。尽管这些收入来自特殊的基金,而不是国内周转的财富的产物,但是,从得到这些利息的所有者的角度看,它们应当被看做是真正的收入(因为对他们来说,这是真正的收入)。因此,像其他的收入一样,对这些收入也应当征税。土地抵押(贷款)利息是一个例外,但是,在这种情况下,也不应将这种收入同土地财产所提供的收入截然分开,因为它同样是靠土地收入提供的。[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