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章 观 点
我的观点根植于我所参加过的集体活动,从这些活动中,我得出了这一理论体系中“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左右个体行为”这部分的内容。这一认识可能符合也可能不符合其他人有关制度经济学的观念。曾经看过我所著的《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和有关制度经济学的各种油印本和修订本的读者及学生发表过一些评论和批评意见,面对他们既不懂我的理论也不知我意之所指,而且认为我的理论是自说自话的结果,也许会让人觉得没有谁能理解它们。不过这反倒让我把抑制自我的想法抛在了脑后,得以在五十年的时间里,以一种“客观自我”的态度对待自己,参与了多种形式的集体行动(collective action)。
在第一章里,还有在有关意外事故和失业问题的章节中,[1]我都要介绍这种参与的过程。我坚持认为,这本书与其说是针对我自己个人的理论,还不如说是与集体行动中的许多经验相符合的理论。因此,这一理论需要与过去二百年中关于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种种理论协调一致。
我参与集体行动始于1883年加入俄亥俄州克利夫兰地方的印刷工会。我是带着“乡下印刷工”所具有的淳朴和好奇走近这份工作的,那时候,我已经在印第安纳州乡间小村落中的一家小报馆和办公室经过了七年全方位的训练。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每周工作七天、周薪大概十五美元左右的新的经历,以及工会在一家大的报社对雇主和印刷工人双方进行控制时所取得的成绩,再加上1886年之前我作为临时印刷工的流离奔波,这一切彻底改变了我想让自己成为一名记者的模糊意识,转而盘算尽我所能地从各个方向研究整个经济学的问题。
在经济学理论方面,我读的第一本书是亨利·乔治(Henry George)[2]具有个人主义和神学色彩的《进步与贫困》(Progress and Poverty),这是由我的一位印刷工同事推荐给我的。我绝不会像乔治那样用演绎法得出结论。他对工会的谴责让我感到不满,[3]我自己的例子让我明白,就就业条件而言,我们这类有工会组织的企业要强于对面街头的自由雇佣制企业。[4]
我首次接触法律和经济学之间的关系问题,是在约翰·霍普金斯大学伊利[5]教授的课堂上。1899年,我替全美产业委员会(United States Industrial Commission)调查移民问题,这项工作实际上给了我一个跑遍所有全国性工会总部的机会,也让我加深了对资本家和劳工组织制约产出问题的研究。1901年之后,我参与了代表“劳工、雇主和公众”进行劳动仲裁的全国公民联合会的工作,1906年又与同一机构一起调查了市营和私营公用事业的运营情况。
1905年,受威斯康星州州长罗伯特·M·拉·福莱特(Robert M.La Follette)之邀,我起草了一项行政事务法规,1907年又起草了一项公用事业法。这项公用事业法的宗旨就是要让当地的公用事业公司确认并维持合理的价值和合理的惯例。1906年和1907年,我和其他人一道为拉塞尔·塞奇基金会(Russell Sage Foundation)调查了匹兹堡钢铁工业的劳工状况。1910年到1911年,当社会主义者在密尔沃基市(Milwaukee)掌权的时候,我为他们组建了一个“经济与效益局”。1911年,出于探索和实施合理的劳资关系法规与措施的目的,我为威斯康星州起草了一个《产业委员会条例》,并用了两年的时间参与具体的管理工作。1913年到1915年,我担任了威尔逊总统任命的“产业关系委员会”的委员。1923年,费特(Fetter)教授、瑞普雷(Ripley)教授和我代表西部四州出席了联邦商业委员会的会议,会议对美国钢铁公司实行的带有歧视性质的“匹兹堡附加案”进行了处理。
1923年到1924年,我以国家货币委员会主席的身份在纽约和华盛顿对联邦储备体制进行了调研。接下来,我协助来自堪萨斯州的斯特朗(Strong)众议员向众议院“货币流通委员会”提交了物价稳定法案。
其间,在1924年到1926年的两年间,我作为主席为芝加哥制衣业协会管理了一个自愿性质的失业保险计划。这项计划和我先前在1923年设计的法规相似。这项计划经过完善后,最终于1932年由威斯康星州制定为法律。
如果像这样经历过五十年参与实验的历程,任何人都难免不归结出这样两点结论:利益冲突和集体行动。甚至连国家和城市最后也被证明不过是那些握有统治权的人的集体行动。[6]
同时,我还必须研究许许多多的判例,这些判例主要来自于美国最高法院和劳动与商业仲裁法庭。研究这些判例主要是为了发现法庭在判决利益纷争时所采取的原则——法庭是在宪法有关“合理法律程序”、“私有财产和自由的获得”以及“法律的平等保护”的原则下行为的。这些判例我会在拙著《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中加以讨论,相对那本书而言,现在的这部著作是一部与经济学家的各种理论有关的研究。我发现,很少有经济学家采用这里所形成的观点,也很少见到他们对法律制度与经济学之间可能的一致做出过什么贡献,更别说在将其纳入美国司法主权的宪法框架方面有什么作为了。
1907年,在与律师们一道起草公用事业法规的时候,我就注意到了一个重要问题,这个问题是受1890年之后美国最高法院对“财产”一词释义变化的影响产生的。这个变化就是,在较早期的1872年“屠宰场案例(Slaughter House Case)”和1876年“玛恩案例(Munn Case)”的“有形(corporeal)”财产的意义之外,1890之后法庭给财产这个词加上了“无形(intangible)”财产这个新的涵义。1897年到1904年的几个判例把这一补充的涵义完全固定了下来。
根据这些判例以及我自《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出版之后对其涵义的进一步发展,所谓“无形财产”,就是“通过掌握他人需要但又不拥有的内容而规定价格的权利”。无形财产也包括自由的含义在内,但以前这个问题是分开来探讨的。人们会发现,自1890年以来,所有法院关于合理价值(reasonable value)的判决,其关键都在于无形财产的这一含义,以及与此相关的引发诉讼的利益冲突。
索尔斯坦·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7]的重大贡献就在于1900年之后的一段时期,他把同样的无形财产的概念引入了经济学当中,他也因此以“制度”经济学家闻名遐迩。但有所不同的是,凡勃伦是从1900年前在美国产业委员会作证的金融寡头那里获得案例材料的,所以他的无形财产概念最后归结为了马克思主义者的榨取和剥削。而我的材料来源是我所参与的集体行动、所起草的法案以及在参与这些活动时对最高法院有关时期的判例所进行的必要的研究,所以我关于无形财产的概念最后落脚在了习惯法的合理价值概念上。
在分析这个概念的时候,我不仅分析了最高法院的案例,而且还分析了集体议价、劳动仲裁和商业仲裁的案例。我发现,这些法庭的判决理所当然地从利益冲突开始,然后会考虑发生冲突的利益彼此之间存在依存性的显而易见的观念,然后由最高权威机构——最高法院或者劳动和商业仲裁法庭——达成判决,其目的不是为了带来利益的和谐,而是为了从利益冲突中产生秩序,这就是法庭上的所谓的“合法程序(due process of law)”。
与此同时,我还在试图寻找什么能作为研究单位,这一单位应该包含有冲突、依存和秩序这三种成分。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得出的结论是,它们只有在“交易(transaction)”这个词的表述中才能结合在一起,交易这个概念与商品、劳动、欲望、个体以及交换等这些旧的概念都不相同。
所以我把“交易”这个概念作为经济研究的最基本单位,这是一种合法控制权转移的单位。这个单位使我能够对法院和仲裁法庭的所有经济判决进行分类,这种分类是按照其在交易中所实际涉及的经济因素变量进行的。这样的分类具备了一种历史性发展的可能性,这一发展揭示了法院和仲裁法庭在当时的条件下如何驳斥了它们认为在交易中达成的强迫的和不合理的价值,也揭示了在当时情形下又如何同意了它们认为的有说服力的交易和合理的价值。
回顾从约翰·洛克(John Locke)[8]到今天正统学派经济学家的观点,我发现在“财富”的涵义上,他们持有两种相互矛盾的观点,即他们一方面认为财富是一种物质的东西,另一方面又认为它是这种东西的所有权。但至少就无形财产的现代含义而言,所有权意味的是为了维持价格而限制丰裕度的权力,而物质的东西则是利用生产效率(有时甚至是生产过剩的效率)来增加东西丰裕度的权力进而产生的。因此,所有权便变成了制度经济学的基础,但物质的东西却是古典和享乐主义经济学的基础,他们关于财产的“有形”意义相当于所拥有的物质的东西。
直到十九世纪中叶,当一些非正统派的经济学家,如马克思(Marx)、蒲鲁东(Proudhon)、[9]凯雷(Carey)、[10]巴师夏(Bastiat)、[11]麦克劳德(MacLeod)模模糊糊地觉得所有权和物质不是一回事的时候,制度经济学才开始萌芽。这些经济学家之所以模糊,原因在于他们所抱的是旧的“有形”财产的观念(甚至现在的经济学家都保留着这种观念),这一观念把所有权和所拥有的物质看成是一回事,或者仅仅把“有形财产”与契约或债务角度的“无形财产”进行了区分。所以直到十九世纪后期,在惯例和工商巨头的实际用语中产生了新的“无形财产”的观念后,凡勃伦和最高法院才能作出新的区分:不仅是清清楚楚地把实物所有权和债务所有权区分开来,而且是清清楚楚地把它与谋利的预期机会的所有权区分了开来,这种预期的机会是指通过把持供给直到诱导性地或胁迫性地达成价格。这种预期机会的所有权就是“无形”财产。
所以,制度经济学的有一部分内容是由对几百年前的法庭判例进行追溯构成的。这些判例中的集体行动不仅包括立法判决,而且还包括解释立法的习惯法判决(美国最高法院的习惯法方法达到了一个顶峰)。依靠这些判决,判例中集体行动得以接受商业或劳动习惯法。无论如何,法庭似乎都是按照是否有利于公众或私人权利来支持或限制个人行为的。这样的解释还要追溯从洛克到二十世纪经济学家的著作,看他们是否曾谈到过集体行动。集体行动和个体行动一样,始终都是存在的;但从斯密到二十世纪它一直被排斥或忽略了,除非是作为对工会的攻击或是作为有关伦理或公共政策文章的附言。现在的问题不是创造一种不同的经济学——脱离以前学派的“制度”经济学,而是如何在整个经济学理论中给各种形式的集体行动一个合适的位置。
在我看来,这种集体对个人交易的控制,是制度经济学对从整体上完善政治经济学理论所作的贡献,这将包含自约翰·洛克以来的所有经济学理论,还有如何对它们正确定位的问题。正是约翰·洛克率先为劳动价值论和现代资本主义奠定了理论基础。
头一个使得利益冲突在经济学中成为一般概念的是经济学家大卫·休谟(David Hume)[12]在其稀缺性理论中的论述,而不是洛克和斯密对天赐丰裕的论述。但休谟和后来的马尔萨斯(Malthus)[13]也把稀缺性作为合作、同情、正义和财产的基础:假如一切东西都是无限丰裕的,那就不会有自私,不会有正义,不会有财产权,也不会有伦理。
只有稀缺的东西(无论是实际稀缺还是预期稀缺)人们才会短缺或想望。因为它们稀缺,取得它们就要受集体行动的约束,集体行动创造了财产和自由的权利义务,没有这些权利义务就会出现无政府状态。由于经济学家承认稀缺性这个事实,所以在他们关于需求和欲望的基本概念中就已经假定了财产制度。制度经济学家公开地承认稀缺性,而不是将其视为当然;而且,在一个存在稀缺性、私有财产并导致冲突的世界里,他们对集体行动在解决冲突和维持秩序方面的作用给了一个适当的地位。
我让利益冲突在交易关系中占据了突出地位。但我的结论是不能让这一点成为唯一的原则,因为还有相互依赖性以及通过集体行动维持秩序这两方面的问题。像其他经济学家一样,我把从稀缺性出发作为一切经济理论的共同基础,然后我像休谟和马尔萨斯所做的那样,进一步揭示稀缺性不仅产生冲突,同时还产生由于相互依赖性而建立秩序的集体行动。
秩序,或者说是我称之为集体行动运行规则的内容(其中一个特例就是“合法程序”),在制度史上是相当善变的;而且我发现这种秩序具体表现在各种限额交易中,但在一个丰裕社会中则没有什么必要。
正是出于稀缺性的这一原因,我同时把效率作为了普遍的原则,因为它可以通过合作克服稀缺。但合作并非像老一辈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是产生于预先假设的利益和谐。在渴望合作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中,产生了创造新的利益和谐的需要(如果和谐不可能达到的话,至少是秩序的需要)。这就是说服、威胁和强迫的谈判心理。在实际的合作中,美国最了不起的杰作就是控股公司(近来的声誉可不怎么好),这种公司在说服无效的情况下会对冲突采取压制措施。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或纳粹主义则主张更为普遍的合作,它们都在以秩序的化身压制冲突。它们各有一套消除利益冲突的方法。因此,和谐不是经济学的假定前提,它是集体行动的后果,这种集体行动的目的就是维持管制冲突的规则。
如果共产主义、法西斯主义或者纳粹主义要废除有历史意义的资本主义,所要做的只需废除讨价还价的交易关系而代之以管制和配给的计划经济就行了。
我之所以把正统经济学、共产主义工程经济学、奥地利家政经济学都归于未来,而提出把谈判心理作为现在的合法控制权在未来的生产、消费或劳动过程中发挥作用的转换形式,原因就在于此。如果不首先取得合法控制权,生产和消费就不能进行。也许这会改变因果观念,但它肯定会把因果作用置于未来,而不是像洛克和正统的以及共产主义经济学家的劳动学说那样,把因果作用置于过去;也不像自边沁(Bentham)[14]时代以来的享乐主义经济学家那样,把它置于现在生产和消费的苦乐感受中。它变成了一种意志化的理论,这一理论讨论的是关于现在进行的谈判和合法控制权转移对未来因果关系的影响作用,它们决定着生产是该继续、减缓或者停止,还是决定着未来的消费是该扩大、缩小或者是缺乏。
也许问题在于需求和欲望这两个术语所暗含的是心理的类别。如果我与实际参与交易的人一起观察甚至参与其中——就如同法院在分析或推断当事人动机时所做的那样——我就会发现未来性存在其中,这种存在不是在生产或消费中,而是在买卖交易的说服或胁迫中,在管理交易的命令服从中,在限额交易的争论辩解中,这些内容终将决定生产和消费。在作为制度经济学要素的谈判与决策中,处于险境的总是未来的生产和未来的消费。因为谈判所决定的合法控制必须先于实物控制进行。
如果像其他人所说的那样,这种谈判心理改变了经济学的所有因果关系问题以及所有关于需求和欲望的定义的话,那我只能说这就是实际情况,而且应该将其解释为经济学家需要注意的多重因果关系之一。我想大家正在这样做,但那些老旧学派及其固步自封的现代信徒在创建其理论时,都试图选择像劳动或欲望这样单一的原则,但现代理论却是多重因果关系的学说,这是毫无疑问的。因此我不认为“制度因果关系”就排斥其他的因果关系,但在着眼于未来因果关系的所有交易关系中,起作用的是意志经济学(volitional economic)。制度经济学的定位就是关于权利、义务、自由和方向的所有权的经济学,这就像我自始至终想要努力证明的那样,在经济理论中要给集体行动一个适当的地位。
我不认为这样的分析有任何标新立异之处。这本书里所有的内容在两百年来杰出经济学家的著作中都能找到渊源,它不过是略有不同的观点,所改变的不过是解释、重点以及对构成世界经济过程的千百万要素中的不同要素所赋予的权重。所有这一切,都可以追根溯源到经济学家面对重大政治经济问题时所处的时代及写作的地点,还有他们对两个世纪以来不断变化的利益冲突所抱的社会哲学观。
我一直在努力尝试的就是设计出一套思想体系,这套思想体系在我用个人的经历进行修正后,能够给所有经济理论应有的权重。过去三十年来,我都生活在令人振奋的威斯康星州。这个州有个人主义者罗伯特·拉·福莱特和社会主义者维克多·伯杰(Victor Berger)这样两位领袖人物,有该州人民慷慨支持的这所出类拔萃的大学,没有这一切,要完成这样的任务是根本不可能的。威斯康星州是世界范围利益冲突的一个缩影,也是人们研究如何在经济冲突中获得合理价值和合理措施所作努力的缩影。没有拉·福莱特州长坚持的早期的行政事务法规的延续性,这样的努力是不可行的,但由于民主党将要主政,这样的努力已经陷入了困境。然而,这个州的主动权已经受到了限制,部分是由于最高法院的判例,部分是由于国家行政机构在州一级事务中的管辖权限,最近还有我们大家都正在参与的、史无前例的国家主义的实验。
我承认这本书重复之处不少,但在这一点上我也是迫不得已而为之。部分原因是考虑到学生和读者对这个问题的新内容不够熟悉;部分原因是因为在这一需要对多重因果关系的众多来源进行合理权衡的理论体系中,每当一个单独的概念或原理受到变化多端的原因挑战的时候都需要重新提及。如果先前提到的是我认为已经说明过了的某个原因,但在对同一事物从不同视角审视时却省略或忘记了,那么该原因的正确权重就会被曲解,于是读者和学生就会提请我注意。出于这一原因我不得不再重复一遍。所以作为一名经验主义者,我的观点跟仲裁人、立法者、法官、行政人员颇有几分相像,那就是竭力去解决争端,在一个具有冲突性原则、因果关系或目的的多方矛盾的利益中,只要有可能,就必须让其和平相处。
我在从事实验的这些年中早期发表的文章和著作,尤其是1899年之后的内容(许多都是跟我的学生和实际参与者合作的成果)为本书的理论提供了大部分资料。主要目录如下:
论 文
1.《州对城市的管理》(State Supervision for Cities),《美国政治与社会科学院年鉴》,1895年5月号,第37~53页。
2.《芝加哥和费城的赋税》(Taxation in Chicago and Philadelphia),《政治经济杂志》,1895年9月号,第434~460页。
3.《市政工程中的临时工和契约制度的比较》(A Comparison of Day Labor and Contract Systemson MunicipalWorks),《美国联邦主义者》杂志,1897年1月至1898年1月,第三、四卷,共十三篇论文。
4.《工作的权利》(The Right to Work),《竞技场》杂志,1899年第21号,第132~141页。
5.《经济理论和政治道德》(Economic Theory and Political Morality),《美国经济学协会学报》,1899年,第62~80页。
6.《主权的社会学观点》(ASociological View of Sovereignty),《美国社会学杂志》,1899~1900年,第5号,第1~15、155~171、347~366、544~552、683~695、814~825页;第6号,第67~89页。
7.《解决劳动纠纷的新方法》(A New Way of Settling Labor Disputes),《美国评论月刊》,1901年3月号。
8.《美国产业委员会报告》,《美国政府报告》,《移民和教育》(Immigration and Education),1901年第15号,第1~41页;《最后的报告》(Final Reporter),1903年第19号,第1977~1030、1085~1113页。
9.《产量的调节和限制》(Regulation and Restriction),《劳动局长第11号特别报告》,1904年;《众议院文件》,第734号,第五十八届国会,第二次大会。
10.《纽约的建筑业》(The New York Building Trades),《经济学季刊》,1904年第18号,第409~436页。
11.《肉品罐头业劳动状况和最近的工潮》(Labor Conditions in Meat Packing and the Recent Strike),《经济学季刊》,1904年第19号,第1~32页。
12.《美国劳工工会的类型:芝加哥的卡车司机》(Types of American Labor Unions:The Teamsters of Chicago),《经济学季刊》,1905年第19号,第400~436页。
13.《美国劳工工会的类型:五大湖的码头装卸工人》(Types of American Labor Unions:The Longshoremen of the Great Lakes),《经济学季刊》,1905年第20号,第59~85页。
14.《工会工厂政策的起因》(Causes of the Union-Shop Policy),《美国经济学协会文丛》,第三编,1905年第6号,第140~159页。
15.康芒斯和费雷:《火炉业的调解》(Conciliation in the Stove Industry),《美国政府报告》,商业与劳工部,载《劳工局公报》,1906年1月第62号,第124~196页。
16.《美国劳工工会的类型:圣路易和纽约的音乐师》(Types of American Labor Unions:TheMusiciansof St.Louis and New York),《经济学季刊》,1906年第20号,第419~442页。
17.《关于公有和公营问题致全国公民联合委员会的报告》(Report to the National Civic Federation Commission on Public Ownership and Operation)1907年,共三卷,见《劳工报告》,第1号,第60~112页。
18.《阶级冲突在美国是否正在增长且不可避免》(Is Class Conflict in America Growing and Is It Inevitable),《美国社会学杂志》,1908年5月第13号。
19.《匹茲堡的雇佣劳动者》(Wage Earnersof Pittsburgh),《慈善与平民》,1909年3月6日第21号,第1051~1064页。
20.《1648~1895年的美国制鞋工人:产业进化概略》(American Shoemakers,1648~1895:A Sketch of Industrial Evolution),《经济学季刊》,1909年第24号,第39~83页。
21.《霍莱斯·格瑞莱及共和党的工人阶级起源》(Horace Greeley and theWorking Class Origins of the Republican Party),《政治学季刊》,1909年第24号,第468~488页。
22.《密尔沃基市经济和效率局十八个月的工作》(Eighteen Months'Work of theMilwaukee Bureau of Economy and Efficiency),该局1912年第19期公报。
23.《威斯康星的产业委员会;组织与方法》(The Industrial Commission ofWisconsin;ItsOrganization and Methods),1914年该会发表。
24.《美国产业关系委员会,提交国会的最后报告和证词》(U.S.Commission on Industrial Relations,Final Reportand Testimony Submitted to Congress),1916年第十一卷第1号,第二部分,第169~230页。
25.《失业——补偿与防止》(Unemployment-Compensation and Prevention),《调查杂志》,1921年10月1日第47号,第5~9页。
26.《美国工会发展的趋势》(Tendencies in Trade Union Development inthe United States),《国际劳工评论》,1922年第5号,第855~887页。
27.《荒地价值的累进税》(A Progressive Tax on Bare Land Values),《政治学季刊》,1922年第37号,第41~68页。
28.康芒斯等:《长期趋势和商业周期:学说的分类》(Secular Trend and Business Cycles:A Classification of Theories),《经济和统计评论》,1922年第4号,第244~263页。
29.《失业——防止和保险》(Unemployment-Prevention and Insurance),艾迪编:《商业的稳定》,1923年版,第164~205页。
30.《工资学说和工资政策》(Wage Theories and Wage Policies),《美国经济学协会第三十五届年会报告与公报》,载《美国经济评论增刊》,1923年,第110~117页。
31.《钢铁市场交货价格惯例》(The Delivered Price Practice in the Steel Market),《美国经济评论》,1924年第14号,第505~519页。
32.《法律和经济学》(Law and Economics),《耶鲁法学杂志》,1925 年2月第34号,第371~382页。
33.《萨缪尔·高普斯的终结》(The Passing of Samuel Gompers),《现代史杂志》,1925年2月。
34.《物价和商业的稳定》(The Stabilization of Prices and Business),《美国经济评论》,1925年第15号,第43~52页。
35.《失业保险的真正范围》(The True Scope of Unemployment Insurance),《美国劳工立法评论》,1925年3月第15号,第33~34页。
36.《今日马克思: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Marx Today:Capitalism and Socialism),《大西洋月刊》,1925年第136号,第682~693页。
37.《卡尔·马克思和萨缪尔·高普斯》(Karl Marx and Samuel Gompers),《政治科学季刊》,1926年第41号,第281~286页。
38.《众议院金融和货币委员会关于稳定通货的听证》(Stabilization Hearings,House Committee on Banking and Currency),《众议院文件》,1927年第7895号,第1074~1121页。《众议院文件》,1928年第11806号,第56~104、423~444页。
39.《稳定物价与联邦储备制度》(Price Stabilization and the Federal Reserve System),《年鉴编者》,1927年4月1日第29号,第459~462页。
40.《储备银行对一般物价水平的控制:一项反驳》(Reserve Bank Control of the General Price Level:ARejoinder),《年鉴编者》,1927 年7月18日(第30号),第43~44页。
41.康芒斯等:《法律的和经济的工作分析》(Legal and Economic Job Analysis),《耶鲁法学杂志》,1927年第37号,第139~178页。
42.《田地价格和黄金价值》(Farm Prices and the Value of Gold),《北美评论》,1928年第225号,第27~41、196~211页。
43.《管辖权的争议》(Jurisdictional Disputes),《关于产业关系的讲座》,哈佛大学出版社,1929年,第93~123页。
44.《关于美国失业问题的听证》(Unemployment in the United States,Hearings),参议院教育和劳动委员会,《参院报告》,1929年第219号,第212~236页。
45.《制度经济学》(Institutional Economics),《美国经济评论》,1931年第21号,第648~657页。
著 作
1.《财富的分配》(The Distribution ofWealth),1893年版。
2.《社会改革与教会》(Social Reform and the Church),1894年版。
3.《比例代表制度》(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1896年版,1907年再版。
4.《产量的调节和限制》(Regul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Output),《美国政府报告》,《劳动局局长第11号特别报告》,《众议院文件第734号》,1904年,第五十八届国会,第二次大会。
5.《工会主义和劳工问题》(Trade Unionism and Labor Problems),1905年。
6.《美洲的人种和移民》(Racesand Immigrants in America),1907年。
7.康芒斯等:《美国工业社会文献史》(A Documentary History of American Industrial Society),1910年版,共十卷。
8.《劳工和管理》(Labor and Administration),1907年版。
9.康芒斯等:《劳动立法的原则》(Principles of Labor Legislation),1916年版,1920年、1927年重版。
10.康芒斯等:《美国劳工史》(History of Labor in the United States),1918年版,共两卷。
11.《产业信誉》(Industrial Goodwill),1919年版。
12.《产业管理》(Industrial Government),1924年版。
13.《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Legal Foundation of Capitalism),1924年版。
14.康芒斯等:《企业能阻止失业么?》(Can Business Prevent Unemployment?),1925年版。
[1]见后文。
[2]亨利·乔治(1839~1897),美国经济学家。——译者注
[3]亨利·乔治:《进步与贫困》。参见其《亨利·乔治全集》(1906~1911)。
[4]既雇用工会会员也雇用非工会会员的企业。——译者注
[5]参见理查德·伊利(Richard T.Ely):《财产契约在财富分配中的关系》,1914年版。
[6]《美洲经济评论》主编特许我引用该刊1932年6月号上的一篇文章,内容如下文所述。同时见约瑟夫·谢佛教授在该刊早些时候的有关评论,正是因为这篇评论才引出了我个人的观点。
[7]索尔斯坦·凡勃伦(Thorstein Veblen,1857~1929),美国经济学家和社会哲人,1892年帮助创立了《政治经济学月刊》,1892~1905年任该刊编辑,著述有《有闲阶级论》(The Theory of the Leisure Class,1899)、《商业企业论》(The Theory of Business Enterprise,1904)、《创造性劳动的本能》(The Instinct of Workmanship,1914)、《和平本质探索》(An Inquiry Into the Nature of Peace,1917)等。——译者注
[8]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经验主义哲学家,著有《人类理解论》(An Essay Concerning Human Understanding,1690)一书。——译者注
[9]蒲鲁东(Pierre Josehp Proudhon,1809~1865),法国无政府主义者和政治哲学家,无政府主义之父。——译者注
[10]凯雷(Henry Charles Carey,1793~1879),美国经济学家。——译者注
[11]巴师夏(Claude Frederic Bastiat,1801~1850),法国自由主义经济学家。——译者注
[12]大卫·休谟(David Hume,1711~1776),苏格兰历史学家和哲学家,著有《人性论》(1739)、《人类理解探索》(1748)。——译者注
[13]托马斯·罗伯特·马尔萨斯(Thomas Robert Malthus,1766~1834),英国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著有《人口原理》(1798)。——译者注
[14]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英国法理学家、哲学家、法律改革家,功利主义创始人,著有《道德与立法原则导论》(1789)。——译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