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用電視機
07.11 2012
記者朋友來電,問有關電視機的事情。對於這個題目,自問所知十分有限。但忽然想起一點,值得分享一下。
曾幾何時,租電視機是一種選擇,而且這種服務維持了一段日子,應有一定數量的租戶。究竟這是否一項精明的消費選擇,可謂見仁見智,難以一概而論。最近翻開一九七四年夏季的舊報紙,見到廣告一則:羅蘭士彩色電視機的租機服務,二十吋畫面的月供一百六十港元,而二十六吋的則是二百二十港元。當年公務員薪酬調整曾有爭議,資料顯示助理文員的起薪點為五百零五港元,建議增至五百六十六點五元。以此作為參考,一位助理文員要租一部二十吋彩色電視,要用上差不多月薪的三成,應會有點吃力。
不過,當時正是大批「戰後嬰兒」踏足社會、開始打工的時期,不少中下層家庭就是通過子女幫手賺錢養家,而可以迅速改善生活環境與質素。對一位助理文員而言,要求他每月供款租用彩色電視機,同時又要負擔家庭的其他開支,那當然是十分困難的事情。但假如那份供款是他的家用的主要部分,而家中其他兄弟姊妹亦各自支持家庭經濟,則租電視機的安排可以是那個家庭的選擇──從此家中各人可以每晚安坐家中,通過彩色電視來欣賞各類節目。由黑白轉為彩色電視,當年肯定會視之為提升生活質素的重大指標。
當年租機之所以會成為一種選擇,乃因為部分家庭擔心電視機的維修問題(初期對彩色電視尤其擔心),而租機則乾手淨腳,如有損壞,立即換過新機可也。不過,話雖如此,租機始終並非受歡迎的安排(因為長遠來說,必須不斷供款,才可保證有電視可用),更多家庭選擇的是分期付款。在信用卡尚未普及之前,分期付款是本地家庭添置家庭電器的常用手段。
在六七十年代的香港社會,家庭電器日趨普及。最先電氣化的,應是開始使用電飯煲。接着,雪櫃與電視機差不多是同步發展。至於洗衣機,則明顯地需要更長時間才獲得一般家庭接受。
在改善生活條件與質素的過程中,外出旅遊逐漸成為了普羅大眾也可以追求的玩意。以一九七四年作為參考,台灣九天環島豪華遊,收費一千九百五十港元;日本同樣為九天團,收費三千三百元;至於星馬泰十天,則收費二千九百元。明顯地,當時一般港人所能負擔的,是在亞洲區內旅遊:菲律賓六天,一千九百元;泰國芭堤雅四天,一千四百五十元。至於歐洲十八天的旅行團,費用為九千八百五十元;而美加二十二天高級豪華遊,則高達一萬一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