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制度变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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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1978年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银行制度

第一节 社会经济制度的巨变

1949—1950年,土地改革将农村土地全部依各乡村人口数量与土地及房产、农具、牲畜的比例重新分配,并将高于人均拥有土地数量的农村居民划为地主、富农,确定为阶级敌人,由乡级军管军人或其后的土改工作队(也有经过区、县两级军管会和其后的政府)决定分别进行枪决、判刑和原地自食其力的处理。农村社区和家族共有的学田、庙田等集体救济性土地、房产,城市居民中军警及政府雇员官员、工商资本家及普通自我雇佣者、教师、律师、医生等自由职业者在农村的土地、房产无偿剥夺。自此,城乡隔离的土地制度建立,其影响深远。

全体国民在乡村被划分为地主、富农、富裕中农、中农、下中农和贫农;在城市划分为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干部、工人、城市贫民、教师(医生)等有文化的自由职业者、小业主、资本家。地主、富农、资本家和前政权留下的军政官员都是阶级敌人。革命军人、革命干部、干部成为国家领导阶层,被社会推崇,下中农和贫农则在农村成为领导人群,教师(医生)等有文化的自由职业者则成为社会高度警惕和反复被教育、改造的对象。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其第一条载明本法宗旨:“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之安全及居住、迁徙自由,特制定本条例。”但是,后来事实上却限制了居民的自由迁徙权利。

1953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这一决议是根据陈云的意见,由邓小平起草的。“计划收购”,简称为“统购”;“计划供应”,简称为“统销”。1955年8月25日,国务院总理周恩来签署国务院令,发布《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居民口粮、工商行业用粮和牲畜饲料用粮,均按核定的供应数量发给供应凭证。供应凭证分为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全国通用粮票、地方通用粮票、地方粮票七种。伴随着粮票而生的,还有粮食公司、粮站、粮店等粮食供应机构。其后,统购统销的范围又扩大到棉花、布料、食油、肉食品、蛋、糖、酒、盐、菜、茶叶等生活必需品。在这一制度下,农民的粮食、肉类、油料、土特产品都只准按国家规定的价格卖给政府机构;城镇居民每个人,从婴儿时期到死亡前,都只能按照国家规定的配给数量和价格购买粮、油、肉、糖、酒、蛋、菜、盐、煤及棉花、布料。农村居民则只准按国家规定的留存数量获得粮食和计划供给的工业产品。自此,城乡居民被固化为世代相传的居民与农民。

这一政策取消了历史自然形成的,也是最有效率、交易成本最低的农业产品与工业品、手工业品的城乡自由交易市场,包括境外贸易市场。这一政策所形成的制度,希望固定粮价和保障供应,但严重地阻碍了农业产出的增加,在粮、油、肉食品征购中的征集、运输、仓储、销售中的成本费用也是极高的,城乡各阶层人民的绝大多数长期生活在营养不良状态中,恩格尔系数高达80%以上。

人民长期营养不良并不能都归罪于统购统销,耕地严重不足、人口快速增长、化肥严重不足,粮食、食用油、肉、蛋、鱼、土产类副食品被强制出口创汇也是非常重要的原因。

1956年社会主义“三大改造”完成。全国农村入社户占总农户的96.3%;90%以上的手工业劳动者加入合作社;私营工业人数的99%、私营商业人数的85%,实现了全行业的公私合营。我国基本上实现了对农业、手工业和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9月,中国共产党八大召开。大会指出:国内主要矛盾,已经不再是无产阶级和资产阶级的矛盾,而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全国人民的主要任务是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实现国家工业化,满足人民的经济文化需要。虽然还有阶级斗争,还要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但其根本任务已经是在新的生产关系下保护和发展生产力。因此,要逐步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但是1956年年底发生的波兰、匈牙利事件改变了党在几个月前对国内主要矛盾的正确判断,反对资本主义、资产阶级思想,反对地主阶级、资产阶级复辟,反对帝国主义侵略再次成为全党全国人民的首要任务。在此基本国策下,整个国民经济更深地进入准备战争状态,直到20世纪80年代初期才正式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