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编预算会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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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有价证券投资的核算

一、有价证券投资的管理要求

有价证券是国家指定的证券发行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并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信用凭证。财政总预算会计核算的有价证券是指政府财政按照有关规定取得并持有的中央政府以信用方式发行的国家公债。发行有价证券是政府调节宏观经济、平衡预算、集中财力、筹集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资金的一种手段。财政总预算会计对有价证券投资的管理与核算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

(1)各级政府只能用各项财政结余资金(指一般预算结余和基金预算结余)购买国家指定的有价证券,如国库券、国家重点建设债券等,但不能购买公司债券和股票。

(2)支付购买有价证券的资金不能列作支出。

(3)当期有价证券兑付的利息及转让有价证券取得的收入,与有价证券账面成本的差额,应按购入有价证券时的资金来源作为一般预算收入或基金预算收入。

(4)有价证券(含债券收款单)要视同货币一样妥善保管。

二、有价证券投资的核算

为了反映和监督各级财政部门有价证券的购买、兑换及结存情况,需设置“有价证券”科目。

“有价证券”科目用来核算各级政府按国家统一规定用各项财政结余购买有价证券的库存数。该科目借方登记购入款;贷方登记到期兑付款;余额在借方,反映尚未兑换的有价证券实际库存款。

【例4-17】某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指示用预算结余购买国库券5000000元;用政府性基金预算结余购买国库券1000000元。该财政局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例4-18】上述国库券到期,收回本金6000000元,利息180000元(利率3%)。该财政局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