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西部县域绿色发展与精准扶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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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的内涵分析

学术界对领导干部环境责任的认识并不统一。部分学者将其定义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受托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和保护生态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包括对各种重要资源的开发利用管理责任履行情况、污染防治责任履行情况及生态保护责任履行情况;也有学者将其定义为地方各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对辖区内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资源环境污染的防治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所应该承担的分管责任和领导责任,包括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其规划责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预防治理与修复责任及重大资源环境事故的预防与管理责任等。虽然不同学者对环境责任的认识不同,但都将资源的开发、利用以及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纳入研究范围。

结合现有研究,我们认为领导干部环境责任指领导干部对辖区内自然资源开发利用、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保护所应该承担的责任。具体来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具体责任:本地区内矿产、森林、土地、水等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对其的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中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的预防、治理与修复;大气、水、固体废弃物污染的治理;重大资源环境事故的预防与管理;生态、科学文化以及人文遗迹等特定资源环境的保护;等等。

我们所称的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政府的主要领导干部,包括正职领导干部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因为地方各级政府是辖区内履行环境责任的最高行政机关,统筹管理辖区内的环境保护工作,拥有对本级政府部门和下级政府的控制权和监督权;主要领导干部是各级政府中的决策者和管理者,因此主要由他们实际承担履行环境责任的义务,同时对辖区内的环境质量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