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信托的产品创新与投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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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家族信托的特征和比较

3.3.1 家族信托的特征

作为一项以家族财产为核心进行有效管理和传承安排的信托业务方式,与目前市场上常见的信托业务相比,家族信托呈现出以下特有的特征。

1.信托财产的混合性

信托财产是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是受托人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加以管理或者处分的对象。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信托财产应满足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合法性,该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拥有的合法财产或财产权;二是确定性将标的物不确定的信托规定为无效信托系英国首创。在奈特诉奈特(Knight v Knight, 1840)案中,法官认为,作为一个明示的私益信托,应该具备创设信托的明确的信托意图、确定的信托标的和确定的受益人。这被后世尊称为信托“三确定性”原则。,在大陆法系下通常通过财产的可移转性原则来对确定性进行衡量,我国《信托法》法规要求信托财产的转让应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的范围,在此基础上充分体现了信托财产的包容性和多样性。从目前我国信托业务实践看,信托财产多以现金资产为主,且信托产品下财产类型较为单一,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变通突破信托财产登记制度缺失的障碍。由于家族信托涉及整体家族财富的综合性安排,而家族财富构成中除现金资产以外,大量资产体现为股权、不动产,同时可能还持有大量动产、金融产品投资份额,以及获得的专利、版权、商标等知识产权等,信托财产类型较为复杂、多样,呈现混合性、综合性特征。

2.信托受托人的多元性

根据《信托法》规定,受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从业务实践上有民事信托与营业信托的区分,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公布执行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目前我国法律、法规禁止非营业性受托人从事营业信托,而未禁止营业性受托人从事民事信托,因此家族信托性质的认定就决定了受托人的类型和范围。

关于营业信托与民事信托的划分,理论界和实务界一直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是根据信托活动中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为界限来界定。即收取报酬的属营业信托,不收取报酬的属民事信托。第二种则是根据受托人是否属于营业性的受托人,即委托营业性受托人的信托一般为营业信托,委托非营业性受托人的信托一般为民事信托席月民.我国当前信托业监管的法律困境与出路 [C]//金融法学家(第二辑),2010.。第三种是根据信托财产的管理目的来区分。在卞耀武主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释义》中说明,“民事信托,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信托,通常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继承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该类信托在运用信托财产的时候不是以信托的财产的增值保值为终极目的,而是通过运用信托财产来实现诸如抚养后代、赡养长辈、特定安排、慈善公益等目的。民事信托中受托人的管理、处分信托资产的权利非常有限,很少涉及进行投资运作等。而在营业信托中,委托人委以受托人财产时,主要希望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进行积极投资,参与资本市场或实业项目,实现信托财产价值增值的目的。在受托人尽责到位情况下,信托财产投资带来的风险或收益都由委托人承担。

综上所述,本书认为第三种观点更具实操价值,家族信托由于存续时间较长,委托人的信托目的十分丰富和多元化,既有投资理财,侧重于保值增值,也有侧重于财产保护和传承,进行税收策划、财产隔离和规划,满足财富的风险隔离和传承需求,还有实现公益目的、回馈社会等需求。因此将家族信托简单地分为营业信托或民事信托并不容易,在实践中担任家族信托的受托人主体也就不可能局限于营业性信托机构,还可能包括委托人信任的亲朋好友、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机构等。

3.信托设立的意定性

根据信托设立是否需要委托人的意思表示,可将信托分为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意定信托分为生前信托(合同信托和宣言信托)和遗嘱信托。非意定信托主要有法定信托、推定信托等种类。英美信托法对意定信托和非意定信托都予以承认。我国信托法目前只承认意定信托,原则上不承认非意定信托。根据《信托法》规定,设立信托,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包括信托合同、遗嘱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书面文件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8条。。家族信托涉及对家族财产和家族事宜的具体规划,对受益权的分配和受益人的指定、受托人选任和准据法适用等问题,需要通过信托文件的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完全根据委托人意愿而订立,因此,家族信托设立必须有委托人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通过信托合同文件等书面形式确立下来。

4.信托利益的他益性

根据信托利益是否为委托人来区分,可以将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自益信托是指由委托人本人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目前信托公司开展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业务中,根据《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委托人与受益人须为同一人,即信托计划都属于自益信托。他益信托是指委托人指定自身以外的其他人作为受益人,享受信托利益的信托。家族信托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家族和家族成员利益,受益人一般为家庭成员,根据需要还可能将未出生的家庭成员纳入受益人范围,还有部分家族信托的设立并非仅仅出于私益目的,而是用于发展慈善公益事业,此时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并不确定。简而言之,家族信托在信托利益分配时更强调委托人以外的其他人群作为受益全体,具有较强的他益特征。由于家族信托主要涉及跨代财产的传承、转移安排,信托设立后原始委托人可能因身故等原因退出,因此如何监督受托人行为,确保按照信托目的和文件约定,真实有效地为受益人利益服务,监督以及相应的救济保护安排就显得尤为重要。

5.信托管理的复合性

家族信托是以事务管理为主要特色的财富管理服务。在家族信托中,受托人不仅包括对家族财产的管理、处分,还包括对家族事务的管理,包括股权和不动产等财产管理、家族治理、子女教育、家族文化传承等。从英美等国家情况看,家族事务管理是设立家族信托的重要原因,通过信托实现家族财富的保全、传承,也成为家族信托这一业务的独特价值所在。但在我国仍处于经济快速增长和财富积累时期,现阶段家族信托设立时往往对于财产的保值增值目的提出了更多考量,因此信托机构投资管理运作能力方面的优势在很大程度上成为委托人关注的重点,家族信托管理呈现出兼具财产管理和事务管理的特征。无论是营业性的信托机构,还是律师事务所、第三方理财等民事信托受托机构,都需要能够提供信托管理的综合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