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信托项目决策及管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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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研究意义

房地产信托作为信托公司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信托公司极为重视的一项业务。而收益是与风险相伴随的,有收益就有风险,且房地产行业还经常处于调控之下。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其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因此,不管是对于融资类还是股权投资类房地产信托项目,信托公司都需要做好风险管控,最大化自身收益,最小化自身风险。

本课题的研究具有以下两方面重要意义:

1.2.1 为信托公司风险管控提供指导

做好项目的风险管理是信托公司的永恒主题,是信托公司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必须始终重视的工作。

房地产市场除了遵循一般的市场规律外,还经常受到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的调控。因此,影响房地产市场的因素较多,相较于一般的经济活动,其运行规律更复杂,更具有不可预测性。

信托的本质是“代客理财”,照理说应该是信托投资者自担风险,信托公司并不对投资者的本金及收益承担保证责任。“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理论上信托公司承担的是“受托责任”,只要信托公司按照法律法规以及银监部门的监管要求,在信托计划设立、信托财产管理运用以及终止清算等相关环节认真履行了受托人应尽的职责,并且及时、准确披露了信托业务的相关信息,就能视为信托公司履行了受托责任。在信托公司受托责任较好履行的基础上,如果信托项目再出现风险,照理信托公司可以免责,风险由信托投资者自行承担。

但是,由于历史原因以及其他客观因素,加之信托公司是否尽责也难以准确判断,导致我国的信托行业一直实行“刚性兑付”,即在信托期限届满时,即使信托项目发生了风险,信托资金本息尚未收回,绝大部分信托公司都会想尽各种方法(包括使用自有资金垫付)筹集资金,按照信托合同列示的预期收益率支付信托投资者本息。

即使在2018年4月资管新规出台后,要求打破刚性兑付;但一旦出现风险项目,将对信托公司品牌造成极大负面影响,不利于信托公司后续产品的发行。信托公司从自身生存、发展的角度来看,必须做好房地产信托项目的风险管理;否则,房地产信托项目一旦发生风险,就会给信托公司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

本研究从风险管控的源头出发,为信托公司选择合适的融资类房地产信托项目建立数学决策模型,同时建立房地产信托项目收益、风险匹配模型,为信托公司从源头管控风险提供了有效手段。并且,还对房地产信托项目实施过程中如何加强主动管理,提出了建议,从而降低项目风险,提高房地产信托项目的成功率。相关研究成果对于信托公司的房地产信托项目风险管理具有切实的指导意义,实用性强。

1.2.2 为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转型升级提供指导

发展是企业的永恒主题,随着环境的变化,企业应对自身的业务模式和市场竞争手段进行及时调整以获取持续发展能力。

2011—2016年,信托业经历了高速发展的黄金时期,尤其是与金融同业做的事务管理类信托(通常说的“通道”业务)发展迅猛。在不少信托公司中,“通道”业务占比极大,有些超过了85%。但是,2017年迎来了“金融监管年”,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监管空前严厉,其中“同业套利”是监管检查的重点之一,严查利用金融机构之间的不同标准进行监管套利。同时,2017年7月召开的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针对前几年我国存在的“融资难、融资贵”以及资金“脱实向虚”的现象,中央提出要“降杠杆”、引导资金“脱虚向实”,指出做好金融工作第一原则是:回归本源,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

因此,信托公司以后再想依靠“通道”业务来实现规模的高速扩张是不可持续的;另外,信托公司对于“通道”业务只是收取较低“通道费”,“通道”业务的利润率很低。

信托要想在“大金融”中凸显其地位,获取行业竞争优势,还是需要回归信托本源,培育主动管理能力。对房地产信托项目进行真正的股权投资,获取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利润,而不是单纯的贷款利息,是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升级的一个可行方向。

但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对于房地产开发并不具有专业管理能力。信托公司股权投资房地产项目后,仍然需要把房地产项目委托给专业的房地产开发商来开发管理。在这种情况下,就产生了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需要考虑充分激发开发商的积极性,使得在房地产项目整体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实现信托公司的利益最大化。

本书的研究拟引入利益分配契约,来协调信托公司与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分配问题。研究成果可以引导开发商努力工作,实现双方收益的极大化,降低双方之间的内耗,提高房地产信托项目的开发运行效率。

本书的研究具有理论创新价值和实践指导作用,对于信托公司房地产信托业务开展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同时,也非常契合金融监管部门对信托公司的要求。2014年,原银监会印发了《关于信托公司风险监管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99号),开宗明义提出该文件出台的目的:有效防范、化解信托公司风险,推动信托公司转型发展。目前,“99号报备表”是信托公司每一笔业务均须向银监部门事前报送的资料。本课题的研究与99号文的出发点不谋而合,与监管精神契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