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现行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
2017年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在京召开,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表示要继续推进财税体制改革,简化增值税结构,营造简洁透明、更加公平的税收环境,要加强对小微企业和创新型中小企业的支持,大力改造提升传统产业,把发展智能制造作为主攻方向,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事业发展,真正做到以创新驱动发展。为进一步激励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科技创新,4月1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将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至75%。根据国务院的决定,5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制定下发了《关于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对提高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问题进行了明确。5月4日,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115号),明确了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条件和管理办法。我国现行鼓励科技创新的税收政策内容较为丰富,涉及的税种较多。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一)针对创业平台的税收政策
国务院颁布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自2007年起,创业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抵扣;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的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投资额的70%抵扣该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年度结转”。
(二)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政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经认定机构按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认定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为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有二免三减半、减按15%征收、五免五减半等税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以后年度予以结转。
(三)针对研发投入的税收政策
(1)为了促进我国科研、教育事业发展,国务院制定了《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税暂行规定》。该规定指出,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科学研究和教学用品,直接用于科研或教学,免于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依据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实验和教学的进口设备、仪器免税;同时试点行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也是免征增值税的。
(3)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本年度实际发生额的50%,从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企业为获得创新性、创意性、突破性的产品进行创意设计活动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加计扣除。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指出: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由50%提高到75%,千方百计使结构性减税力度和效应进一步显现;扩大小微企业享受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的范围,年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30万元提高到50万元。
(4)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运输设备制造业、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和信息软件技术服务业6个行业和轻工、纺织、机械和汽车4个重点领域可以进行加速折旧,并对6个行业自2014年1月1日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加速折旧;对于4个重点行业在2015年1月1日后新购置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扣除,超过100万元的,可以加速折旧。
(四)针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针对科研人员创新就业的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对国家发给专家学者的补贴、津贴,由国家级、省部级以及国际组织对科研人员颁发的科技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对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有小汽车和长期来华定居专家进口1辆自用小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