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场主论
农场主是租借土地进行生产率高的农业生产的人,他们生产了对国家来说最重要的财富和物质资料。因此,农场主在王国的作用很重要,值得政府给予极大关注。
我们应当从整个联系中来观察农场主的农业生产,否则就不可能对它形成十分准确和完整的概念,并且容易得出庸俗的论断,好像没有耕种的只是那些熟荒地,好像贫穷的农业劳动同富有的农场主的劳动收入是一样的。成熟的庄稼覆盖大地,给人留下宏伟的印象;初看上去,我们会以为这些土地确实被耕种了。但是这种粗略的观察并不能使我们了解收获的数量和农业耕作的方法,更不能使我们了解畜牧业和其他必要的农业部门的收入;只有经过最深刻和最详细的研究才能决定这一切。促使土地生产率绝对增加的不同土地耕作方法和条件,决定了不同农作物的特点;为了判断王国农业的现状,就应当很好地了解这些方法和条件。
农场主常用马耕,对分制佃农常用牛耕。人们很少知道,牛耕和马耕并不同样有利。假定你去问农民用怎样的生产方法,他们会说是当地流行的方法。必须同时了解两种方法的利弊,才能对它们做出评价和比较;但是这种观察对农民来说是过分了,因为条件迫使他们不得不用牛耕,而没有可能用马耕。
只有富裕的农场主才可能用马耕种自己的土地。为了用四匹马拉犁进行耕作,他必须在第一次取得收获之前做出相当大的开支。为播种谷物而进行的耕作需要持续整整一年,而取得收成则不能早于来年八月。也就是说,他要等待差不多两年才能得到自己的劳动和支出的成果。他必须支出所需的马匹和其他牲畜的购买费用,他应当保留作为种子的谷物,他要饲养马匹,还要支付仆人的工资和食粮。这就是他为了用一套四马拉犁耕种,在头两年不能不预支的费用;这些费用加起来约在1万~1.2万利弗尔之间,如果要用两套或三套四马拉犁,预付费用就要在2万~3万利弗尔之间。
在没有可能作此购置的农场主的地方,土地所有者没有其他办法可在这些土地上获得产品,只有将土地提供给用牛耕种的农民,并从后者取得一半收获物。这种耕作方式要求承租人给出的支付是很少的,土地所有者必须提供牛和种子,牛在使役之后就放到牧场吃草。承租人的全部费用,就是耕作用具和到最初收获期为止的食粮支出,而土地所有者有时还不得不为他们预付这笔费用。有些地区的土地所有者不得不支出这些费用,但他们不是以一部分特定收获物的形式从承租人收取自己的份额,而是为承租土地所支付的货币额,或者是出自家畜价格的一定利息。不过这些收入常常是微不足道的。然而许多土地所有者(没有生活在自己的领地上,在分配收获物时也不能到场)更喜欢获得货币形式的收入。
在专门用牛耕种的地方,土地所有者耕种自己的土地时,也必须遵循同样的方式,因为他们几乎找不到能管理和使用马耕的承租人和工人。从远处雇佣这些人又非常不便,他们一旦缺勤或生病,工作就要中断。这种情况是很危险的,特别是在农忙期间。这种经济非常依赖自己的工人,要替换不愿干活或工作不出力的工人是很难的。
在所有时代和所有国家,土地都曾是用牛耕种的,这种习惯多多少少是由于需要才持续下来的。在任何时代和任何国家,人们坚持采用这种土地耕种方式都是有原因的,这些原因只会因国家权力和统治的性质不同而有多有少。
牛干起活来比马要慢得多,在牧场上吃草的时间也很长。因此,有些需要12头牛,另外一些需要18头牛耕作的地方,只要4匹马就够了。在有些农场,牛在牧场放养的时间较短,再喂以干饲料。
在这种情况下,牛干活的时间长,但是这种方法并不普遍。
有一种普遍的看法,以为牛的力气比马大,它在翻耕处女地时是不可替代的,此时用马则不适宜。这种看法与实际情况不符。6头牛充其量能载重2000~3000(pesant?),而6匹马却能载重6000~7000(?)。牛在山地行走要比马稳当,可是它载重的力气小。人们会说,在路况较差的道路上载重,用牛比用马好,因为马的载重轻得多,所以马蹄在松软泥土上留下的脚印较浅。结果就造成一种印象,好像牛比马更能载重。然而,实际上,牛脚踩在松软的土地上是很不稳当的。
需用2头牛耕作的较松软的土地,只需2匹小马就够了。如果土地比较坚硬,拉一架犁需用4头牛或3匹马来拉。
在更坚硬的土地上,拉一架犁需要6头牛,但只要4匹好马就够了。
耕作最坚硬的土地,需要8头牛或4匹强壮的马。
当一架犁用多头牛来拉时,若再套上2匹小马,这些马只能起到引路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同慢吞吞的牛系在一起的马对拉犁几乎完全不起作用,反而增加了无谓的开销。
牛拉犁一整天大约可以耕地3 / 4亚尔邦,而马拉犁则可耕地1.5亚尔邦。如果一架犁需要4头牛,三架犁就需要12头牛,一整天能耕地约2亚尔邦。如果是三架各由3匹马拉的犁,一天即可耕地约4.5亚尔邦。如果一架犁要用6头牛来拉,那么二架犁需要12头牛,耕地大约1.5亚尔邦,但是8匹好马拉二架犁,则可以耕地3亚尔邦。
如果一架犁要8头牛来拉,那么三架犁要用24头牛,可耕地2亚尔邦;如果一架犁用4匹马就够了,那么六架犁需要24匹马,则可耕地9亚尔邦。总体平均地看,可以说,用马比用牛可多耕3倍的土地。
只有在山地或贫瘠的土地(那里只有一些不大的彼此替换的已耕地块)上进行耕作,用牛才比用马受欢迎。在这些土地上使用马,就需要很多时间从这块地移到那块地,不能达到充分的效率。用牛拉犁是限于地块不大,而用马则同必须耕种大量分散的地块相关。
使用牛适于播种黑麦的土地,或土质松软的土地,但那样的土地不适合播种燕麦。在这些土地上有两匹小马就够了,而这些小马的饲料也要不了多少燕麦。在不大的地块上就能获得极多的燕麦,而这种地块到处都有。
土地用牛耕种,是因为没有能够用马耕种的承租人。同样,土地所有者为了耕地而不得不将牛交给农民,但却不愿冒险把羊交给农民,这些羊能厩肥,还要圈养,如不能得到适当照料,就会死亡。牛在夜间和白天的一部分时间是在牧场度过的,不能保证得到肥料,只有在冬季牛被圈在牛圈时才能得到肥料。
因此可见,土地用牛耕种所生产的东西,比由富裕的农场主用马耕种所生产的东西要少多了。实际上,在第一种情况下,肥沃的土地所能生产的小麦不会多于4塞蒂;而在第二种情况下,同样的土地能生产7~8塞蒂。在家畜饲料和积肥上的差别也大体如此。
还有另外一点也不是不重要的。把一部分收成交给土地所有者的小承包人,总是尽可能地用他们圈养的牛去跑运输赚钱;由于这些小承包人因此得到的利益比耕地还要大,所以常常忽视土地耕作。土地所有者如对此不加注意,大部分土地就会荒芜。
土地荒芜对于靠牛耕种(换句话说,因为地价很低,耕作情况不好)的国家来说,会导致绝对负面的结果。开垦1亚尔邦土地所需经费比一亚尔邦已耕地价格要高出一倍。因此人们宁可买进新土地,也不愿花钱开垦荒地。
荒芜的土地只好作牧场之用,这对土地所有者的财产来说是莫大的损失。
有一种相当流行的观点,认为从经费的比较来看,牛耕比马耕的利润要多。这个问题需要仔细地加以考察。
我们已经看到,用12头牛的地方,用4匹马就够了。
马和牛的价格各有不同。耕马的价格介于60~100利弗尔之间;耕牛的价格则在100~500利弗尔之间,如果是一对牛,则价格更高。为了便于比较购买牛马的经费,我们设定1匹好马的价格是300利弗尔,一对大公牛是400利弗尔。耕马的役使年限,大体可定为12年。然而牛的役使年限就很不相同。一些牛4年期满就要更换,一些牛要6年,还有一些是8年,平均大约6年。此后这些牛还可被养肥以供屠宰,但养育肥牛的人通常不是用牛耕地的人,而转卖牛的又是另外一些拥有良好牧场可以养育肥牛的人。可见,养育肥牛是一个独立的过程,应当将其与在农业经营中使用牛加以区别。当牛被役使6年后出卖时,早已过了强壮之年,已有大约10岁了。这时它们会丧失原先价格的1/4,它们被役使的时间越长,则丧失的价格也就越多。
从这些资料不难确定购买牛马的经费,也不难确定究竟购买哪个有利:买牛还是买马?
① 魁奈这里是以年利率5%计算的,但是他在别处所说的年利率却高达10%,他没有解释为什么会有此区别。很可能是因为18世纪中期法国没有统一的借贷利息水平,两种利率实际上都存在。——俄译本注
由此可见,牛的支出比马的支出要多大约700利弗尔。假定卖牛的损失减少一半,它的支出仍然要超过马的支出。不过12年的这个超过额摊到每一年就不明显了。
假定牛马的购买价格减半,即每匹马的买价是150利弗尔,牛的买价是100利弗尔,牛的损失仍然会以同一比例超过马的损失。
有些农场主只用几年牛,也就是说,他们会在卖价最好时把牛卖掉。
有些农场主也以同样的方法使用耕马,以高于买进的价格把马卖掉。这是从更合理预防的角度来使用牛马的,但减少了对耕作的利益。
有人说,马比牛更容易染病和遭遇意外。有人更确信,用马的风险比用牛要高出3倍,按照这种说法,12头牛的风险度同4匹马的风险度是持平的。
但是,当牛的传染病引起全面灾害时,则要比马染病更危险。牛一旦死光了,耕作就会停止,假如不能迅速弥补损失,土地就会荒芜。因为必需的数目不同,购牛的费用要高于购马的费用,因而损失也就更难弥补。马不会发生牛那样的传染病,个别的马染了病,对于耕作者来说也不会有那样大的危险。
使用马还要支出马掌和马具费用,而使用牛就不必有这项支出。但是,用4匹马耕地,只要一人驾驭足矣,而用12头牛耕地,就非要几个人驾驭不可。因此,使用牛和马的这些费用差不多是一样的。
不过,还有一种情况需要加以考察,这就是牲畜的饲料问题。关于这个问题,有一种初步的观念,似乎对使用牛耕更有利。为了消除这种观念,应当对农业的几个必须评估的方面加以详细考察。
采用马耕的土地,通常施行三区制,即耕地面积的1/3播种粮食作物,1/3播种燕麦和其他在冬季后播种的谷物,最后1/3土地休耕。用牛耕的土地通常采用二区制,即耕地面积的一半播种粮食作物,另一半休耕。燕麦和其他春播作物播种得很少,因为不需要它们作牛饲料。这样一来,一亚尔邦土地,在6年间,可3次收获粮食作物,交替地有3年休耕。而用马耕,同一亚尔邦土地,同样6年间,只有两次收获粮食作物,但是,它还有两次收获春播作物,6年中处于休耕的只有两年。收获粮食作物更有利,因为马需要一部分春播作物作为饲料。可见,牛耕在6年间要比马耕多收获一次粮食作物。但是,必须注意,所有这些好处都会因为下述情况而消失殆尽:牛耕对于播种粮食作物来说缓慢,所以其他1/4以上土地会被用来播种另外一些不需精耕细作的谷类作物。更有甚者,同一块土地,耕种一次粮食作物,三年最多种一次会比两年种一次多得1/5。因此,假定6年间收获3次达24公升,则3年间收获两次达20公升,收获两次只比收获三次少1/6。这个1/6在马耕场合是容易得到补偿的,因为牛耕的土地中,通常只有3/4用于播种粮食作物,其余1/4用于播种其他谷类作物。换句话说,这三次的收获量实际上只等于全部收获量的。也就是说,三次收获量,按照我们的假定,应当是24公升,但实际上只能得到两次和1/4次的收获量,即18公升。马耕时,两次即可收获20公升。马耕比牛耕要多收获粮食作物1/10。我们总是假定,在牛耕和马耕的场合,土地一样肥沃,耕作一样良好,可是,牛耕的收获量只是大农场主用马耕的收获量的一半。为了易于比较花在牛马饲料上的支出,我们也总是从下述假定出发的:对同样肥沃的土地进行了同样良好的耕作。总之,在这些假定条件下,牛耕的粮食作物产量,充其量等于马耕的产量。
我们已经指出,使用马耕的农场主每年用一定的土地播种并收获燕麦,而使用牛耕的对分制佃农所能收获的燕麦仅有1/4。役马需要消耗掉3/4的燕麦,其余的1/4留给农场主。此外,农忙季节还要给牛喂少许燕麦,所以牛要消耗掉对分制佃农大约一半的燕麦。对分制佃农收获的燕麦,要比用马耕的农场主收获的燕麦少3/4。因此,对分制佃农只得到燕麦收成的1/8,其余的燕麦都做了牛饲料,而农场主则能留下未被马消费的1/4燕麦。所以,尽管大量燕麦要作为马的饲料,但使用马耕的农场主的状况要好于对分制佃农。在这种情况下,假定对分制佃农将耕地全用于播种粮食作物(其中一部分人就是这样做的),其收获也不会多于耕种同一面积的农场主的收获,而农场主的马所需要的燕麦还能得到保证。即使马的饲料消耗了全部燕麦,比较下来也不会有利于对分制佃农。不过,这种情况会影响到耕马的饲料。还应当注意到,在使用马耕时,还能获得一种确实的饲料作物的收获,因为6年间土地休耕只有两年。
有些使用牛耕的土地也施行三区制。在这种情况下,同样的土地耕作就会获得与使用马耕一样的收获。如果耕作者能以饲料燕麦喂牛,那么牛在牧场上停留的时间较短,用于耕作的时间较长;耕作者还能获得更多的厩肥。饲料谷物完全留给家畜,也就有可能养更多的家畜,从中得到更多收入,进一步改善土地耕作。所有这些好处加在一起,就会使这种牛耕经济接近于马耕经济。但是这种经营方式并不适于对分制佃农。土地所有者既然要为家畜支出,他们自己必然要经管这个经济部门,这也是这种农业经济制度为什么不会普及的原因。甚至在那些其领地普遍使用牛耕的省份的土地所有者中,这种耕作制度也不普及,这些省的土地所有者盲目地跟随普遍流行的耕作制度,只有那些有教养的聪明人才有可能从与其利益相抵触的流行错误中摆脱出来;但是,他们还是有可能做出必要的预付,以饲养家畜和其他开支,因此为了实行生产性的农业经济制度,总是要付出很高代价的。
饲养马,除了用燕麦以外,还要用干草和饲料。饲料可以从粮食作物的收成中取得:小麦的秸秆就很适合作马的饲料。豌豆、野豌豆、豆荚、扁豆等,都可以代替干草作饲料。用这些东西作饲料,马就几乎可以不吃干草了,即使吃,量也很少。利用秸秆一类饲料还有利于获得厩肥,因此不应当视其为对土地所有者不利的支出。
由此可见,马由自己的劳动为自己生产了饲料,并没有减少应归土地所有者的利润。
如果土地使用牛耕,情况就不同了。在这种情况下所取得的收成不能保证家畜的饲料。这些家畜在夏季需要牧场放养,冬季需要干草饲料。假定土地所有者中有些人用干草喂马,但数量也很少,因为很容易用春播作物的其他饲料代替这些干草。此外,12头牛在冬季或一年之中没有牧场期间对干草的需要量,要多于同一期间4匹马所需要的少量干草。从这个方面来看,马的饲料是节省的。除此以外,还应当看到,牛所需要的牧场比马的牧场要大得多。这份多余的支出看起来并不很大,但是实际上很值得重视。因为事先专为饲养耕牛而设立的牧场,同样也能用于饲养其他家畜,从中也能获得完全真实的利润。此外,如果用于牧场的这块地方可以用作耕地,那损失就更大了。为了确保饲养耕牛的牧场,究竟有多少可以耕作的土地依然荒芜,这很难说,总之数量不少。不幸的是,对分制佃农对尽可能耕种更多土地不感兴趣,相反,他们感兴趣的是尽可能少地耕作,以便有可能从事更赚钱的拉货运输。况且为了开垦牧场,还必须以柴草筑篱笆,防止牧场上的牛糟蹋庄稼。为此,土地所有者不得不在一年之中从事农事的季节花费许多时间。这就使得预计为使用牛而设立的牧场,需要很大的开销,而这些支出在使用马耕的农业经济中则是完全可以免除的。可见,认为饲养耕牛的费用少于饲养耕马的想法是很错误的。
拥有八块地产的土地所有者,有大约100头耕牛,他每年为这些耕牛的支出不少于4000利弗尔,即每头大约40利弗尔,包括在干草和牛的牧场上的支出,而这些花销在使用马耕的场合是能够免除的。
将使用牛耕的农业经济所获得的产品和用马耕所获得的产品比较一下,就可以看出,使用牛耕的会损失一半产品。还要加上那些原本能够耕种而没有耕种,仍然荒芜或留作牛牧场的土地的损失。还必须指出,在干旱季节,牧场稀疏,牛几乎无处觅食,自然也无力干活,不可能全部完成农业经济的工作。饲料和肥料的短缺,以及对分制佃农热衷于运输等,都在相当程度上限制了农业生产的可能性,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土地面积广阔,收入也很少,并终会使对分制佃农和土地所有者陷于破产境地。
有人认为王国全部土地的7/8是用牛耕种的,这也许大体符合实际,如果把那些贫穷的农场主也包括在内的话,这些人缺了别人的帮助就不能为高产农业提供必要的经费。全国土地中有一部分完全荒芜,其余被开垦的土地的情况也很糟。所有这些都说明了法国农业由于缺乏农场主而处于极大的衰落之中。
这种衰败状况可以用三方面原因加以解释。第一,土地所有者的子女逃到大城市,他们在那里所花销的可能就是其父母想为改善土地耕作而支付的经费;第二,对农业生产随意课税,使农业所必要的投资失去了任何的保证;第三,谷物贸易受到各种限制。
可以认为,现行政策是以农村居民的贫困来驱使他们劳动的。然而,大家都知道富裕才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强大动力,而且要进行良好的耕作,就需要很多的财富。关于这一点,请参考前面的论文《农场主论》。
有了钱就不怕破产,没有钱的人就不得不去做无益的工作。大家知道,如果不能获得自己劳动的某种成果,人们是不愿意劳动的。他们的积极性总是同他们所能获得的自己的劳动成果成比例的。因此,政策不能赞成这样的观点,这些观点或者同国家的财富相对立,或者对国王有害,或者对掌握王国财富的人们不利。
王国的领土大约有1亿亚尔邦。算起来,其中有一半是山地、森林、草地、葡萄园、道路、荒地、居民点、花园、牧场、人工草地、池塘与河流。其余的领土才能用来种植谷物。
因此,可以说,王国的可耕地有5000万亚尔邦。如果其中包括洛林,那么这个估算并不为过。但是,应当注意到,在这5000万亚尔邦可耕地中,有1/4以上的土地或是荒芜,或是完全没有开垦的。
因此,只有大约3600亚尔邦可耕地,其中600万~700万亚尔邦土地能精耕细作,其余大约3000万亚尔邦土地则需要使用牛耕。
在使用马耕的700万亚尔邦土地上施行三区制,其中每年有1/3的土地生产粮食作物。在平常年份,一亚尔邦土地的收获,除去预留的种子,大约是6塞蒂,总共可收获大约1400万塞蒂。
在使用牛耕的3000万亚尔邦土地上施行二区制,即每年有1500万亚尔邦可提供收获。在这1500万亚尔邦土地中,通常有3/4的土地用于播种粮食作物,其余土地播种其他谷物。因此,每年播种粮食作物的土地面积大约只有1000万亚尔邦。
在这种经济管理制度下,每一亚尔邦土地在平常年份约可生产3塞蒂粮食作物,还要从中留下一部分作为种子。因此,全部土地可提供大约4200万塞蒂。
依据杜普尔·德·圣·莫尔的计算,王国的居民人数大约是1600万人,假定每人消费3塞蒂粮食作物,总消费量是4200万塞蒂。但是1600万居民中,有一半人在15岁以前死亡,所以1600万居民中15岁以上的居民只有800万人,他们每年消费的粮食作物不会超过2400万塞蒂。假定再加上不满15岁的儿童,全体居民的总消费量应是3600万塞蒂。圣·莫尔认为,平常年份的粮食作物收成是3800万塞蒂。可见,不会有什么剩余。不过,农民还有别的谷物和果实作粮食。除此以外,我认为,通过前述两种农业经济管理制度所能取得的收获量,在平常年份是4200万塞蒂。
假定能用于耕种的5000万亚尔邦土地(这是最低估计)采用的是高级耕种方法,那么,每一亚尔邦土地在正常年份能收获至少5塞蒂(已经从中除去了预留的种子)。这样,以整个面积的1/3种植粮食作物将能获得8500万塞蒂。不过,这些土地中至少有1/8要用于种植蔬菜、亚麻和大麻等,而这些作物都需要肥沃土地和精耕细作。换句话说,在这种情况下能用于种植粮食作物的土地只有大约为1400万亚尔邦,其收成大约700万塞蒂,也就是说,采用高级方法后每年增加的收获量是2600万塞蒂。
这2600万塞蒂应是王国的剩余,因为现在的收成已能保障居民的粮食且有余,这个富余的收成在平常年份大约是900万塞蒂。因此,即使将来人口大为增加,这2600多万塞蒂也能全部出售国外。
但是,未必有可能按照高价出售这么多谷物。英国每年的出口不超过100万(塞蒂)。阿尔及尔的出口也只是100万塞蒂,宾夕法尼亚的土地非常肥沃,其出口也就是这个数目。波兰的出口大约是80万吨或700万塞蒂。进口谷物的国家是不会支付按英国售价计算的那种高价的。但是,也就应当由此得出结论:我们不可能在任何情况下都能按照使耕作者的费用得以补偿的价格,向这些国家出售2600万塞蒂谷物。
因此有必要从获得最大收入的角度来考察农业生产。
畜牧业在这方面具有最大的意义。粮食作物生产需要大笔支出,可是这些作物的出售是极不稳定的:如果耕作者不得不以低价出售谷物,或者将谷物储藏起来,那么只有家畜的利润能够作为维持生活的唯一手段。但是,谷物生产不会不再是农业经济的基础和本质:只有通过发展谷物生产,耕作者才可能饲养更多家畜,因为夏季牧场对家畜是不够的,还得为家畜备足冬季的饲料。此外,大部分家畜的饲养必须要有同样的谷物,而家畜业的发展又保证了丰收。因此,应当以这两种观点来指导农业经济。
在法国这样的王国,领土广阔,能生产出远多于销售量的粮食作物,因此各种粮食作物只应在肥沃的土地上生产。在不肥沃的土地上播种粮食作物,各项经费将不能得到补偿。我不打算在这里研究土地的改良问题。法国连以各种简单方法来发展农业经济的经费都未必能够负担,就更无力承担改良土地的费用了。不过,将这些不肥沃的土地用于种植其他谷物、块根植物、牧草或作为人工草地,还是能够获利的。由此能饲养更多的家畜,得到更多的肥料,获得更多的谷物和饲料,并使家畜的数量得以增加。具有重要意义的森林和葡萄园同样能占用很大的面积,但又不会妨碍谷物生产。有人认为,应当限制种植粮食作物。但这意味着使王国失去最为重要的产品,而妨碍农业发展的困难却并没有消除。看起来,葡萄园主经营葡萄园对他们是有利的,用于葡萄园耕作的资金,无论如何要少于耕种小麦的资金。每个人行事都力求符合自己的利益,如果以法律手段来限制由不可克服的原因所确立的习惯,那么这种法律的限制不会是别的什么东西,只能是发展农业经济的新障碍。这种法律对葡萄园来说也是不适当的,因为发展粮食作物生产所短缺的不是土地,而是耕作所需的资金。
在英国,为了保证家畜的饲料,使用了很多土地,而家畜在这个国家也达到了极大的数量。从饲养家畜的过程中获得的利润相当多,仅毛织品一项就高达1.6亿多利弗尔。没有任何一个贸易部门能同仅是家畜产品的这一个部分的利润相比。黑人贸易是英国对外贸易的主要对象,所得也不过区区6000万利弗尔。所以,耕作者的份额远高于贸易的份额。谷物交易额占英国全部国内贸易的1/4,而家畜产品则远高于谷物产品。这种丰富是耕作者富裕的结果。在英国,农场主很富有,很受人尊重,很受政府的扶持。英国的耕作者能不加隐瞒地利用自己的资金,也不必担心他们所得的利润会因完全随意和毫无道理的征税而化为乌有,最终导致破产。
耕作者愈富裕,愈能尽其所能地增加农业产品和国力。贫穷的农场主虽能耕种自己的土地,但是不能给国家带来好处,因为他不能获得土地在良好耕作条件下所能获得的产品。
必须承认,在疆域广阔的王国,肥沃的土地应当用于播种粮食作物,因为这种耕作的费用是很高的。土地愈贫瘠,花费愈多,而补偿其花费的可能性却愈小。假定法国只在肥沃土地上种植粮食作物,那么,用于这种耕种的土地面积就可减少到3000万亚尔邦。其中每年用1000万亚尔邦播种谷物,用1000万播种燕麦,还有1000万休耕。
这1000万亚尔邦播种粮食作物的肥沃土地,经过良好耕作,在正常年份,每亚尔邦的收成,除去种子,不会低于6塞蒂,1000万亚尔邦土地的收成当在6000万塞蒂左右。
这个数字比我们当前所获得的粮食作物收成要高出1800万塞蒂。高出来的这个部分可以出售给外国,即使按每塞蒂17利弗尔计算,也能获得3亿利弗尔以上。此外,我们还有2000万~3000万亚尔邦土地(不含葡萄园),可用于耕种其他农作物。
燕麦和其他谷物同粮食作物将会按同一比例交替增长,这种增长同贫瘠土地产品一起,将能增加饲养家畜所得的利润。
甚至可以设想,输出国外的粮食作物将按每塞蒂20利弗尔的价格出售,这是谷物自由贸易条件下的通常价格,因为从查理九世时代到路易十四王朝终结,数十年间形成的价格,换算成我们现在的货币,是波动于平均20~30利弗尔的,换句话说,是在1/3到1/2银币马克之间。1磅谷物(可做1磅烘烤面包)早先值1苏,也就是现在的2苏。
英国的谷物售价平均是22利弗尔,这是通常的价格。由于自由竞争价格的存在,价格在不同年份没有经历过大的变动。英国国内既没有饥荒,也没有货币贬值。谷物价格的这种稳定性是发展农业经济的重要基础,因为耕作者总是有可能从一年间的收成中收回他经营农业所必要的花费,所以没有必要把谷物留在自己手中。
这些年来,法国的谷物价格大大低于其通常的价格,因此会不时地陷于饥荒。30多年来谷物价格就没有高过17利弗尔,最低价则在11~13利弗尔。在有如此众多贫穷耕作者的王国,低落的价格势必导致饥荒,因为他们无力等待合适时机来出卖自己的谷物。此外,由于没有销路,他们不得不拿一部分粮食作物去饲养家畜,以便从中得到一些收入。所有这些都会使耕作者深感失望,使农业经济停顿,粮食作物的收成也停滞不前,并陷入饥荒。耕作者通常不把谷粒脱净,以使在用来喂羊的禾捆中还留有较多的谷粒。通过这样一些广泛流行的做法可以在冬春季节把羊养肥,以便卖得好价钱,从中获得比出售谷物更多的收入。因此,不难理解,为什么歉收年份会导致饥荒。
有人认为,粮食作物在正常年份的收成会有超过大约两个月消费量的剩余。这个计算是基于丰收年和歉收年的资料做出的。按照这个假定,丰收年份多余的谷物被保留下来,并在歉收年份加以利用。然而这个假定是错误的。问题在于,谷物价格在遭遇歉收的年份会被抬得很高,因为前些年的谷物低价促使耕作者用谷物去饲养家畜,还导致其忽视与此谷物生产相关的工作。大家知道,因为谷物价格低廉,大丰收也不能摆脱在其后接踵而来的歉收年所遭遇的饥荒。但是谷物的高价格也不能使贫穷耕作者得到补偿,因为他们在歉收年几乎无物可卖。由若干年的价格所形成的一般价格,对他们来说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价格波动所产生的相互抵消,对他们来说只是一种计算,实际上是感觉不到的。为了更好地理解谷物价格的极端差别如何加重了本来就已经很严重的农业经济状况,有必要注意一下与谷物生产相关的支出。
用一架4匹强壮的马拉的犁,可耕作40亚尔邦的粮食作物土地,以及40亚尔邦其他春播的谷类作物土地。
1匹强壮的很好使的马,如饲养得当,每年要消耗15塞蒂的燕麦。每塞蒂燕麦的价格以10利弗尔计,15塞蒂值150利弗尔。4匹马的燕麦支出就是…… 600利弗尔
饲料没有计算在内,它是从收成中拿出来的,而且应当由自己农场上的马消费,以保证该农场对肥料的需要。
用于马车工匠、马具匠、全套装备、粗麻布、铁匠、犁铧、索具,四轮大车和车套具等的支出……………………………………………………………… 250利弗尔
车夫的给养与工钱……………………………………………………… 300利弗尔
支付粗杂雇工…………………………………………………………… 200利弗尔
这里没有计入饲养家畜家禽的其他雇用工人,因为他们的工作同田间工作没有直接关系,给他们的支出应当计在他们工作的对象上。
喂马的干草是自然的,或是经人加工的。给其他家畜的饲料,则是谷物耕作所得的那些收获物,以补偿喂马的燕麦支出。
② 计算有误,应为3210利弗尔。翁肯在1888年魁奈著作注释中指出了这一点。--俄译本注
耕种1亚尔邦粮食作物,约需支出8利弗尔。每1亚尔邦土地可以获得6.5塞蒂粮食作物,特别是在巴黎附近。这个收成应当被认为是大体令人满意的,如果我们注意到了土地肥沃程度差别、各种意想不到的事故以及年成丰歉的话。必须从1亚尔邦土地所得的6.5塞蒂产品中扣除种子,这样,农场主就只有5塞蒂10布阿索。同时还要注意到,这40亚尔邦土地所生产的粮食作物的价值是不一样的:黑麦,混种小麦和黑麦,纯种小麦。如果纯种小麦的价格是每塞蒂16利弗尔,那么,所有粮食作物的价格大约是14利弗尔。这意味着1亚尔邦土地的粮食作物的价值是81利弗尔13苏。可见,在谷物价格达到最高价即16利弗尔的情况下,耕作者才能勉强补偿其支出。但是还要记住,他的经济还会不时遭到歉收、冰雹和马匹死亡等灾害的侵袭。
为了确定其他春播谷物收成的费用和产量,我们假定以燕麦为基准,还假定全部40亚尔邦土地都用来播种燕麦,以及粮食作物的大部分支出都用在播种燕麦的土地上。这样,我们要确定的就只是以下这些费用:
如果把这些费用按40亚尔邦来划分,则每亚尔邦平均为18利弗尔5苏。1亚尔邦土地收获大约为2塞蒂燕麦(已扣除了种子)。如果假定1塞蒂燕麦值10利弗尔,那么1亚尔邦可得20利弗尔。
① 同前面一样,原文有误,应为3210利弗尔。--中译本注
② 俄译文误为3226利弗尔。--中译本注
可以看出,粮食作物和燕麦的产值,只超过相关生产费用150利弗尔,其中还不包括耕作者本人及其家属的生活费用和维持费用。换句话说,耕作者最迫切的需求只有在他们饲养若干家畜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满足,甚至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也时常陷于贫困,不时面临破产的危险。为了使耕作者能够保证自己的生活和子女的前程,必须使谷物价格水平超过现在的水平。
使用牛耕的对分制佃农的收成每亚尔邦通常不超过塞蒂,从中还要预留1/5作为种子。对分制佃农要把收成的一半交给土地所有者,而土地所有者则向其提供牛、未耕的土地、养牛的牧场,以交换货币租赁报酬。此外还允许其使用若干其他家畜,其所得报酬同样在租赁者和所有者之间平分。对分制佃农同自己的家属一起耕种土地,因此节省了雇佣仆人的费用,以及收割和打麦的部分费用;马具匠和铁匠等人的费用是很少的。如果这个对分制佃农每年耕种30亚尔邦土地生产粮食作物,他自己通常可获得30~35塞蒂,其中大部分用于养家糊口,剩余的用于交纳土地税、支付给不可缺少的工人,以及他自己和家庭所需要的其他开支。他总是十分贫困,如果土地贫瘠,他还不得不搞一点拉脚运输副业,以补贴自己和家用。对分制佃农支付的土地税,与农场主支付的土地税相比是很少的,因为他的所得甚少,也没有资源来支付这些税收:他的收成很少,也没有可供冬季饲养家畜的饲料。因此,对分制佃农的支出是很有限的,这主要是因为他们无力施行完善的农业经济方法。在这种耕作制度下,土地所有者的状况也好不到哪里去。他们能从每亚尔邦土地上获得大约15布阿索。他们不仅得不到农场主每两年向他们支付的租赁费,而且也失去了向对分制佃农供给牛而垫支的资金的利息。
这些牛喂养在土地所有者的牧场上,这会使他的很大一部分农事无法进行。土地不能得到很好的利用,土地财产便会大为贬值。这会给农业生产带来何等巨大的伤害,又会给国家造成多么大的损失啊!
农场主在任何情况下对国家都是有益的,即使由于谷物价格低廉而使他不能得到什么收入。他花了费用而生产的产品,在任何情况下总是意味着整个王国每年真实财富的增长。不过,对于支付费用进行生产的个人,如果不能由此获得什么利润,反而遭到损失从而减低了他获利的可能性,那么这种财富的增长是不能持久的。如果企图通过降低粮食作物的价格,为城市居民、从事工业的工人和手工业者创造更有利的条件,那么粮食作物价格的降低就会使农业经济遭到破产,而农业经济是国家财富的真正源泉。由此还会使整个目的几乎都不能达到。面包不是人们的唯一食品,人们需要的其他食品也都是由农业生产的。
为农业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人们就能从富足的农业中取得其他必需的食物。市民购买一磅面包要多花一些利弗尔,他的需求就会减少。国家机构限制谷物出口,只能降低谷物的价格,而对其他商品的价格则无能为力。反对出口会极大地损害城市居民的福利,诚然,这使他们有可能购买到最多的粮食作物,但同时却破坏了农业。牛油、干酪、鸡蛋和蔬菜等以无限制的高价出售,只能导致广大居民所需要的服装和其他手工业产品的价格以同样比例上涨。所有这些商品涨价都会引起工人工资的上涨。如果农村居民饲养家禽,从事乳业,种植大豆、四季豆和豌豆等,工资不可避免和全面的上涨就会使其负担有所减轻。
富裕的农场主给农民提供工作并养活他们,农民则向城市居民提供他们生活所需的产品。在没有农场主并使用牛耕的地方,农民难以脱贫,因为对分制佃农本身就很贫困,他们无力给农民提供工作。农民不得不离开农村,或者自己生产一些廉价的可以很快收获的农产品,如燕麦、大麦、荞麦和马铃薯等。粮食作物的生产需要很多时间和劳动,他们无力等待两年以获得收成。
对生产粮食作物最有利的条件存在于农场主经济中,在这种经济中必要的费用才有着落;而对分制佃农这方面的可能性极小,尽管他们可以得到土地所有者的帮助。可是,在没有农场主的地方,这些小型的租赁经济又是生产粮食作物的唯一办法。
农场主本人要获得利润,只有借助更完善的经营农业经济的方法,或者提高他们所耕种的土地的肥力,因为他们所获得的利润不可能超过收成与生产费用的差额。如果除去种子和生产费用以后,留给农场主的不超过每亚尔邦1塞蒂,那么这1塞蒂就是他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40亚尔邦耕种粮食作物的土地给他的收入就在40塞蒂之内,大约合600利弗尔。如果农场主经营得更好,那么他所获得的剩余就会是每亚尔邦土地2塞蒂,在这种情况下他的利润就会加倍。为此,每一亚尔邦土地应能生产7~8塞蒂粮食作物。但这种收获量只能在优等地上才能获得。如果耕种的土地一部分是优等地,另一部分是劣等地,那么利润就很一般了。
靠自己双手种植粮食作物的农民不能抵偿自己的劳动。因为他所耕种的土地太少,所以即使在补偿了他的生产费用和饮食费用之外,还能得到若干塞蒂的利润,这种收入也不足以满足他的需要。大笔利润只有来自大量收成。因此,在生产中使用多副耕犁,拥有良好土地的农场主,要比那些土地质量并不差,但只用一架耕犁的农场主,获得多得多的利润。此外,在后一种情况下,费用相对来说也高得多。所以,只用一架耕犁的农场主,如果没有足够的资金扩大生产,他的正确做法就是放弃这种耕作,因为他同样支付不起大企业所需要的费用。
农业与商业不同,没有来自信用的资金。商人能借款以购买商品,他还可以赊购,因为经过不长的时间,这些资金连同利润可以回到他的手中,还清借款。耕作者则除了利润以外,为提高农业产量而垫支的资金是收不回来的,因为这些资金还要返回他的经济活动过程中以继续耕作。因此,他不能严格按照预定的条件还清借款,而能借款给他的人对处置自己的货币也没有多大把握,所以农场主自己应当是十分富裕的。国家对此情况应该予以严重的注意,尽全力改善农场主的状况,这对王国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只要以为从事农业只要人力和劳动的观念还很流行,只要耕作者对收回自己垫支的资金以及他应得的收入没有把握,就不可能在这个方面取得成功。人们是不愿冒其部分财产遭受损失的风险而借出资金的。说到底,我们这里的粮食作物价格太低,而手工业工人及其产品的价格又太高。这会使农业费用的价格提高1/3以上,同时利润减少1/3。耕作者遭受了双重的损失,这就减少了他们的资金,并完全失去了为高产农业支付必需费用的可能性。其结果就是农场主在我们这里事实上已经不复存在,而让对分制佃农去经营农业则是国家的巨大损失。
粮食作物价格不仅取决于收成好坏,它首先还决定于对这种粮食产品是实行自由贸易还是加以限制,这决定着它的价值。
在丰收时节企图限制或束缚粮食作物贸易,会导致对农业生产的破坏,其结果是削弱国家的势力,缩减所有者的收入,助长农业仆人和工人的懈怠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义务,导致耕作者破产和农村居民的减少。只有法国不理解自己的实际利益,担心粮食作物不足而限制粮食作物出口,但实际上法国能生产出远较出口更多的粮食作物。英国在这方面的作为恰好相反,出售部分农产品是它支持农业、保障产品丰裕和预防饥荒的最有力手段。自从英国向国外输出粮食作物以来,英国人从未遇到过粮食作物的价格疯涨或狂跌的情况。
不过,我认为,粮食作物价格之所以低廉,除了不容许出口以外,还有其他原因。提出这一说法同英国的粮食作物价格相当之低不无关系。这可直接归因于英国农业经济的成功,但是有人认为,价格低廉的主因是受地处非常富裕条件下的殖民地农业的影响。这首先指的是宾夕法尼亚,其农业经济在最近50多年间取得了极大成功,它向欧洲和安得列斯群岛提高了大量谷物和面粉;还应当指出,这种影响在今后还会更加强烈。因此,我认为,就法国粮食作物的平均价格来说,以不高于18利弗尔为宜。可以认为,在这种价格之下,法国农业将会高产并消除粮食作物出口的障碍。这将从土地生产率的提高和收入持续超过支出方面得到补偿,这是发展农业生产的极其重要的支柱。
将我们的谷物产品自由地销往国外,这是振兴王国农业经济的基础和十分必要的条件。然而,只有这一条还是不够的。诚然,耕种土地要保证获得更多的利润,但是,除此以外,使耕种者不受随意和没有任何道理的赋税的困扰也是必要的。如果不为耕种者创造有利条件,谁也不会以这样无担保的方式借出自己的资金,他们宁可将资金贷放到城市,也不愿贷放到农村,因为企图在农业中获得收入可能导致丧失需要花费的全部资金,这也致使农业成了不牢靠的经济。
农场主的子弟很怕服兵役,而保卫国家是每个公民最基本的义务之一,任何人都不能不经政府(它调节人力的使用,并根据国家的利益分配人力)的许可而免除这个义务。但是,正是从国家利益出发,才不应将所有那些按其财富或职业来说对社会更有用的人都送去当兵。
从这个观点来说,应当对农场主和对分制佃农分别地加以对待,假如对他们的状况有清楚了解的话。
作为农场主而十分富有的人,完全有可能选择别的职业。
为使这些人献身农业,政府有必要在这方面给他们以决定性的支持。
现在让我们把目光转向其意义不亚于粮食作物收成的对象,我指的是现在法国畜牧业的利润。
处在小农经济下的3000万亚尔邦土地,散布在37.5万个农户手中,每个农户有可耕地80亚尔邦。假定每个农户有12头牛,那么,所有这些农户就有450万头牛。也就是说,在小农户中用于耕作的有400万~500万头牛,牛要到3~4岁才开始干活。一些农户的牛能持续干活4、5或6年,大多数农户的牛能干活7、8或9年。在这些条件下,牛要到12~13岁才会被那些为了屠宰而养肥牛的人卖出去。这时候牛的状况已经不太好了,因而售价要远低于此前它们能干活时的售价。这些牛在牧场上放牧的时间要持续很久,但从中得不到什么收入。如果利用这些牧场仅仅就是为把牛养肥而后屠宰,那么,牧场上的牛每隔5~6年就会被更换。
在高度发达的耕作制度下,耕作者会给马留有自由的牧场,马可以自己觅食,它非但不会给耕作者的利润带来损失,而且还会使马的劳动比使用牛来得更有效率。
在这种土地耕作制度下,这些牧场在不少于6年期间,能够饲养400万~500万头牛用于小农耕作,从而使牧场的收益得以增加。
在小农耕作制度下,牧场要遭受纯粹的损失,因为这时如果使用马耕,这些牧场还能被用来养肥400万~500万头牛以备屠宰。
在被养肥屠宰以前,牛的售价因其膘情不同而不同。牛的平均售价大约是100利弗尔。每6年450万头牛可以卖到4.5亿利弗尔以上。如果给这笔收益再加上因养肥牛而获得的1/3收益,则总收益是6亿利弗尔,每年收益1亿利弗尔。
我们这里只是从利用牧场的角度考察所得的成果,至于那些未耕的、准备用于养肥耕牛的土地,就只能是纯粹的损失了。
但是必须看到,这些牧场在大多数情况下还能耕种,并获得各种不同的收成;而在任何情况下都能从中得到某一种收成,保证为家畜提供大量饲料,从而取得更多的成果。
养羊也是收入的一个来源,如果注意到羊毛产品和羊的销售年年增长,那么养羊的效益肯定更大。在37.5万使用牛耕的农户中,羊的数目不足这个数字的1/3;如果这些土地能够得到很好的耕作,生产出更多的饲料,那么在他们的土地上是能养羊的。每个农户,连同他的未耕地在内,能够放养有250只羊的羊群。如果将羊的数目增加到2/3,则有25万个羊群,或6000万只羊;其中大约有3000万只母羊,它可生育同样数目的仔羊。这些仔羊中约有一半是公的,它们长到2~3岁就会被卖给屠宰商。另外一半是母羊,其中一部分也会被卖给屠宰商,另一部分则要留下以更新母羊。在这3000万只仔羊中,母羊大约有1500万只,而这1500万只母羊中大约有1000万只可以卖掉,一只3利弗尔,总共可卖得3000万利弗尔。
由此可见,每年都会有1500万只羊卖给屠宰商,以每只售价8利弗尔计,总共可得1.2亿利弗尔。此外,每年可出售老羊500万只,一只3利弗尔,可得1500万利弗尔。还有,每年可得6000万都阿斯毛皮(不含仔羊皮),一都阿斯均价40苏,共计1.2亿利弗尔。每年羊群的收益达到2.85亿利弗尔以上。总起来说,粮食作物、牛和羊的收益大约是6.85亿利弗尔。
也许有一种反对意见认为,如果没有大笔支出,就不可能获得这些收益。诚然,观察耕作者的收入时,应当从中去掉费用;但是,如果从国家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就应当承认,作为费用支出的货币仍然留在王国之内,但却增加了收益。
从养牛和养羊所得出的上述看法,同样适用于饲养马、母牛、小牛、猪、家禽、蚕等活动的收益,因为重建高级耕作制度能够获得丰富的产品,即大量的谷物、蔬菜和饲料等。利用较差的土地播种其他谷物作物和根茎植物、放牧、作人工草地、种植桑树等,也能增加很多家畜、家禽和蚕的饲料,获得如同养牛养羊一样大的收益。如果全面重建高级耕作制度,那么土地收益和财富的增加何止10亿利弗尔。
这些财富遍布所有的居民中。这些财富会使居民吃得更好,会满足他们的需求,会给他们幸福,会使人口增加,增加所有者和国家的收入。耕作费用已经不具有特别的重要性了,需要大笔费用只是为了实行重建。但是,农村缺乏这种资金,它们都集中到大城市去了。政府(它决定社会各种动力的方向,规定国家的一般秩序)应采取适当办法使这些资金自然地回到农村,在那里能使个人获得更多的利润,给国家带来更多的收入。亚麻、大麻、羊毛、蚕丝等是我们的工业生产所必需的原料。粮食作物、葡萄酒、烧酒、皮革、咸肉、牛油、干酪、脂肪、油麻布、网具、呢绒和布匹等则是我们出口国外的主要对象。这些商品不是奢侈品,而是日常生活必需品,任何时候都具有真实的价值;由于这些财富都是用国内的资金生产的,因而它们对国家总是纯粹的利润。它们都是财富本身,是可以不断再生产的财富,任何时候也是其他国家的上等财富。
这些利益对国家的富裕和繁荣具有重大的意义,它还促进了人口的增加和居民健康状况的改善,首先是农村人口的增加,从而在不小程度上使国家的财富增加、国力增强。富裕的农场主利用农民劳动,农民则出于从自己的劳动中获得货币报酬的诱惑而工作。农民变得更加勤劳,因为他们获得的货币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证他们过上富裕的生活,而这又会促使他们留在农村,使他们有可能养育子女,使子女留在自己身边,以后还能帮他们定居下来。农村居民与用来支持农业的财富同比例增长,而农业则首先增加了国家的财富。
在使用牛耕的地方,农户是贫穷的,他们无力雇用农民。因农民看不到能获得货币形式的劳动的价格而变得懈怠,深受贫穷之苦,唯一的生存之道是耕种一小块土地,但是农民在这种经济制度下能获得怎样的生活资料呢?他们过于贫穷,无力耕种粮食作物或其他想种的作物,而只能限于(如前所述)不用花多少劳动并能在几个月内收获的作物,如大麦、燕麦、荞麦、马铃薯、玉蜀黍以及其他廉价的产品。农民用这些产品维持生计,养育子女。这些勉强可以使人不致饿死的食品,对人的健康是有害的,致使一部分农民在童年时就夭折了。那些经受住了这种食品的折磨,还保持了健康和体力的人,还有一些十分聪明的人,因逃往城市而逃脱了这种悲惨的生活。能力较差和缺少活力的人则留在了农村,他们不会给国家带来任何好处,甚至他们自己都觉得是社会的累赘。
城里人会简单地以为,土地是农民用双手耕种的,因而农业衰败只能用农村人口短缺来解释。还有人说,必须把学校老师赶出去,因为他们教育了农民,从而促使农民离弃农村,逃往城市。这种想法是荒唐的和错误的。在这种情况下,农民被看成了国家的奴隶,而农村生活也成了最繁重的、劳累的和卑贱的生活,因为农村居民被认为应当完成如牲畜干的一样的活计。农民如果老在那一块土地上耕作,这就说明他贫困和无能。4匹马能耕种100多亚尔邦土地,而4个人耕种不到8亚尔邦。除了直接从事土地耕作的葡萄栽培者和园艺师之外,农民可以被富裕的农场主用于完成其他工作,这对他们更有利,对农业也更有用。在土地耕作良好的富裕省份,农民有很多机会。他们在若干亚尔邦土地上播种粮食作物和其他谷物。他们,这些农场主,自己干活并耕种土地,他们的妻子儿女则收割庄稼。这些为数不多的收成可以给他们提供一部分食物,还能保证他们所需的饲料和肥料。这些农场主-农民还栽培亚麻、大麻和不同豆类作物。他们还有家禽家畜,不仅改善了饮食,而且还能得到若干利润。他们以田间劳动和在空余时间所做的其他工作保证了自己的生活资料,他们的全部时间都在农村生活和工作。他们生活得无拘无束,无忧无虑;他们轻视家仆和雇工的依附地位,认为他们是别人的奴隶;他们不羡慕城市底层的那种生活:挤住在狭窄的阁楼里,微薄的工作难以满足生活之需,也没有保证未来需要的储蓄,常常痛苦至极。
在暂时还不过分担心会有新的压迫加到他们身上之前,农民不会限于贫困,也不会逃离那些边远的省份。当缺少能雇用他们的农场主时,或者,在土地由贫穷的对分制佃农耕种的地方,这些对分制佃农只能靠自己的微薄之力经营不大的经济,而且状况不好。这些对分制佃农的收获不多,而且还要与所有者对分,留给他自己的那一部分只够保证他自己的需要,没有机会去更新和修理设备。这些贫穷的耕作者带给国家的利益甚少,不能同富裕的农场主那样的耕作者相比。富裕的农场主拥有他们自己管理和支配的大型农场,为了增加利润而运用大量的资金。他们从事着善良的事业,不会忽视任何资金和任何局部利益。他们为全体农村居民创造收入。农场主有可能选择和把握更有利的时机去贩卖谷物和买卖家畜。这些富裕的农场主使土地更肥沃,增加了家畜的数量,吸引人口来到农村并帮助他们在农村定居下来,并使得国家强大和繁荣。
帝国的衰败往往是在商业繁荣时期发生的。当国家把来自商业的收入用于奢侈品时,除了没有增加真实财富的货币运动之外,别的也没有增加。只有贩卖剩余产品才能使国王和臣民致富。我们的土地产品应当作为制造业的原料和商业的对象,所有其他不以此为基础的商业都不是我们所期望的。这种商业在某些王国愈繁荣,它所引起的与邻国的竞争就愈激烈,也就愈易陷进这种竞争之中。如果国家拥有肥沃的土地,那么其他没有这种优势的国家就不能在发展农业的领域同它竞争。然而,为了利用这种优势,就必须消除促使农村居民逃离农村,而财富都被吸引和集中到大城市的原因。所有领主,所有富人,所有追求富裕生活的地租领取者和年金领取者,都想生活在巴黎或其他大城市,他们在这些地方花费了王国几乎全部的收入基金。他们的支出把许多商人、工匠、家朴和杂役吸引到城市。人口和财富的这种分配是不可避免的,但是它走得太远了,而这种情况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是现行政策过分向城市倾斜的结果。人们想生活在城市是期望获得更多收入,过上更安定的生活。如果这些优势在农村也能得到保证,那么农村居住的人相对于城市来说也不会少。不能说居住在城市的人都是富翁或富裕之人,农村也有自己的财富和值得肯定的方面。居民逃离农村仅仅是为了逃避落到农村居民身上的苦难。但是政府有办法消除这种缺点。由于城市里充斥着富裕的商人,所以才会有商业使城市繁荣的观念。但是,如果王国里几乎全部的货币都被用于商业,那么结果会怎样呢?商业是不会使国家的财富有任何增加的。洛克将商业比作赌博,赌博有输赢,但货币总额同赌博前是一样的。为保证居民需要、支持奢侈、方便消费,国内商业是必要的,因它增强了国家的势力和繁荣。但是,如果国家能将其用于(奢侈品)生产而收效甚微的巨额财富的一部分,转而用于农业,就能保证得到更真实和更有意义的收入。农业是国家的财富,它的所有产品都是看得见的。对农业产品征税也不困难,而对货币财富征税则要复杂得多,只有通过极其繁复的手段才能征到税。
不过,把税收分摊到耕种者身上也有很大困难。随意确定的征税额过于庞大和不公平,它是妨碍农业复兴的强大因素。按比例分摊税收是不现实的。不能依据土地价值和土地税额资料来确定税收,因为我们所说的两种农业经营方式可以在完全相同的土地上提供完全不同的产品。只要这两种农业经营方式继续存在,而且它们之间比例关系不断变化,那么土地就不能作为比例分摊税收的依据。如果依据土地现状征税,那么,随着高级耕作制度作用的增加,课税倾斜图就不够了。此外,有些省来自家畜的利润大大高于土地耕作收入,另外一些省的情况则相反,土地收成带来的收入远远超过来自家畜的收入,而且这种条件的差别还在不断变化。因此,不可能确立一种统一的按比例分摊税收的制度。
但是,使耕作者的基金免遭随意估价的伤害,要比避免严密分摊税收的伤害的困难小些。为此,需要完全确立一种不可更改的明智的根据,以保证税收的征取,同时又能限制征税者胡作非为,或者避免因这些征税者计算错误而造成的损害。税额应以直接确定个人财产为基础。要确定纳税人想隐瞒的财产额,有可能得出虚假的结果。任何时候它都可能成为滥用职权的对象,应当努力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
对所有的耕作者来说,为获得利润所必要的手段才是现实的财产。如果他们中间有人比较勤勉,比较能干,比较节省,则他们就能以自己的这种品质获得更多的收入,并得以宁静地享用自己的节俭和能力带来的成果。耕作者有义务每年向征税官员详细申报自己的财产,包括土地所有者或农场主所拥有的各种不同财富的数量和性质,以及他所获得的各种收获物和家畜等。这些申报应当绝对正确,如有虚假行骗之嫌,则征税机构完全可以随意行动。所有的农村住民对他们中的每个人的财产都有准确的概念,虚假申报能够很容易被发现。征税官员应当明确指令必须准确地依据申报资料安排税收。至于对普通工人和手工业者,则应确立一种一般的税收,并依据其子女是否成年或能否独立工作而有所区别。尽管这些农村住民在物质生活上有明显区别,但是这些劳动者所负担的税收很少,即使存在某些同征税方法相关的够确切的情况,也是微不足道。
在农村确定商人的税收额是最为复杂的。对他们所申报的商品量及销售量,税收官员或者认可或者怀疑。如有怀疑,可将这些资料拿到教区大会上加以确认或更正。根据教区大会公议所做出的决定,既可防止纳税人的欺骗,也可防止税收官员滥用职权和胡作非为。
由于农村中的商人很少,在决定税收数额方面采取的这些预防措施,应当被认为是很充分的。
我们这里所考虑的只是农村,而且首先是从使耕作者对其地位抱有信心的角度来考察的。至于应支付税收的边远城市,则应由他们自己确立一种秩序,以免征税中发生任意妄为的行为。
如果所列举的各项措施不能消除征税中所有的缺点,那么,在任何情况下都会存在缺点,而且这些在执行过程中产生的缺点,总要比完全由收税官规定税额这种情况好得多。每个人无疑都认为应当依法纳税。这些举措极为重要,合乎大家的愿望,它可以消除农村中任意征税所引起的极度不安。
有人可能会说,正确申报财产和收入(各个纳税人的纳税额就是以此为基础确定的)可能促使纳税人缩减他的耕种面积和家畜数量,以支付较少的税收,而这意味着在发展农业的道路上又多了一个障碍。可是应当相信,耕作者不会做出这样的决定。如果他所获得的收入和家畜等,不再作为对他征收重税的依据,他就会为了获得更多收入而发展自己的经济。
还可能碰到另一种不同意见,即认为比例分摊税收是一件很复杂和难以实现的事情,因为收税官不可能样样精通。但是,所有的计算都可以落在书面上,并以此为据编制税收表。
村社首先应当制订一种基准税率,这种税率应同对该地区所生产的各种不同产品的总额的估价相符合。在进行这件事时,村社可以利用牧师、领主、管理人或者其他德高望重者的帮助。这种基准税率将会得到住民的采纳和认可,并将被每个人所承认,因为谁都想知道他应当纳多少税。因此,不用多少时间,这种比例税率就可以不困难地加以实施。
如果农村居民能够摆脱被任意征税之苦,他们就能像大城市的居民一样,过上安宁的生活。许多土地所有者就会回到农村,以提高其财产价值;农村就不再会被抛弃,农村人口和财富也将得以恢复。与此同时,在所有其他有害于农村进步的原因被消除的条件下,王国的实力将会因人口增长和国家收入的增加而一点点地得到加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