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资助对企业创新行为的激励机制及其优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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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概念界定与文献综述

2.1 政府资助的概念界定

政府资助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参见《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政府资助的类型包括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资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资助,二者的会计处理方法有所不同。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资助,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计入当期损益。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资助,用于补偿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确认为递延收益,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当期损益;用于补偿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政府资助形式有很多种,有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以及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从政府资助的意图的角度来看,包含研发补助、创业补助以及上市补助等。

对于政府资助与研发支出之间的关系的研究,以往学者有的单独研究研发补助对研发支出的影响,有的单独研究税收政策对研发支出的影响。也有的学者将研发补助进一步分类进行研究,如唐清泉、李懿东、卢珊珊(2008)将政府研发补助分为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直接补助被定义为专项应付款中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部分,间接补助被定义为补助收入中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部分。然而由于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很少有补助收入科目和专项应付款科目,按照此种做法进行分类将导致严重的数据缺失,不能够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因此本书并未采取此种方法对政府资助进行分类。本书综合了以往研究者的研究方法,将政府资助分为三类:政府研发补助、税收优惠和一般性政府资助。在分别回归分析了各类政府资助对研发支出影响的基础上,再对各类政府资助对研发支出影响的效果进行对比分析,从而总结出政府资助对研发支出的有效诱导机制。

2.1.1 政府研发补助

政府研发补助是指政府划拨给企业的,专门用于企业研发以及科技创新活动的补助资金。

虽然要获取最能够体现出政府对企业科技创新方面补助力度的金额数据,最标准的做法是翻看企业当年的政府资助批文,逐个分情况来确认本期收到政府针对企业研发创新方面补助的金额。但由于本书样本量较大,且政府资助形式多样,有的为一次性拨款,有的为分批划拨;有的政府资助在收到时直接计入企业当期损益中,有的则是计入递延收益,在以后期间逐年结转至损益。因此一一查看批文的方式不可行。基于企业的政府资助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无论是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还是先计入递延收益再分期结转至当期损益,其最终结果均是要计入企业的损益之中。因此本书采取的做法是,选取结转至当期损益的政府资助金额来衡量当期的政府资助力度。

我国政府对企业的科研创新补助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政府对企业的专项补助,应当计入“专项应付款”科目,并不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二是一般性的财政补助,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影响企业的当期利润。按照准则的规定,专项补助属于政府作为投资人的投资,并不作为政府资助的内容吕久琴.上市公司的政府补助、自主研发与企业价值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11。因此,这里只研究一般性政府资助。政府资助可能直接或者通过递延收益科目的结转,最终计入利润表的“营业外收入”,对当期的收益有直接的影响,所以上市公司都非常关注。

本书中的政府各类补助的金额取自企业财务报告附注中营业外收入下的政府资助明细。其中研发补助为包含新产品开发、科研、研发、科技、创新、技改、专利申请等字眼的政府资助。直接的研发补助有多种,比如专利资助资金、科技进步奖、科技项目专项资金、863计划专项资金、科技小巨人奖等。

2.1.2 政府税收优惠

税收优惠是一种税收激励政策,属于政府资助方式的一种。是国家在税收方面对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的各种优待的总称。政府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按照既定的目的,免除或者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收优惠较之于研发补助更具有普遍性,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

普遍存在于高新技术企业中的税收优惠为税收返还,是指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先征后返(退)、即征即退等办法向企业返还税款,这属于以税收优惠形式给予的一种政府资助。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因此,信息技术类行业尤其是软件行业,每年接受的政府在税收方面的优惠金额很高。

在数据搜集过程中可以发现,软件企业的政府资助明细显示,其大多和研发技术创新相关。因此税收优惠,尤其是增值税的退税,从能够体现政府对科技扶持的角度讲,信息技术行业更加具有研究意义,这也是本书选择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为样本的原因之一。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很多都是软件类和高科技类的公司,获得的税收优惠大多数与企业的研发和科技创新活动相关,因此本书将税收优惠定义为政府对企业研发的间接补助。

2.1.3 一般性政府资助

本书中提到的一般性政府资助,是指政府资助中,除了税收优惠以及明确指定用于科研方面以外的资助,即政府资助总额扣除了税收优惠和研发补助之后剩余的部分。由于中小板市场服务的中小企业是发展成熟的,创业板则主要服务于处于创业阶段的高成长性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多数为制造及技术类的企业。一般性的政府资助,虽然没有针对企业的科技创新活动,但是接受的一般性补助越多,企业的资金就越宽裕,也越有利于企业将充裕的资金用于科技创新活动。因此可近似将这种资助看作政府对企业的科技创新给予的间接补助。

本书中的政府研发补助、税收优惠以及一般性政府资助的数据,均来自于企业财务报告附注中营业外收入下的政府资助明细。此外,本研究不严格区分补助、资助等术语,也不严格区分科研创新补助与研发补助等概念。

目前关于政府影响企业研发支出的政策方式主要有三种:①政府进行研发投入,即公共研发部门(比如政府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来从事研发活动;②政府对企业进行研发补助,即政府让企业成为研发活动的主体,企业利用政府提供的补助资金来从事研发活动;③政府为企业提供研发方面的税收优惠,比如税率优惠以及税收返还等。本书就从这三个层次来对以往研究的相关文献进行归纳和梳理。

迄今为止,中西方学术界就此问题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研究者们就政府对企业研发支出的诱导作用的效果存在着争议。研究结果主要分为三类:一是政府对企业研发支出具有正向的诱导作用;二是政府对企业的研发支出具有负向的诱导作用;三是政府对企业研发支出的诱导作用不显著。

2.2 政府研发补助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关于政府资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的研究结论主要有三点。一是政府对企业的研发补助弥补了企业研发的成本,降低了研发的风险,从而起到了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作用。二是一些企业实际并没有进行研发的积极性,但是为了骗取政府的研发补贴,进行了一系列的释放虚假信号的活动,比如聘请并不会参加企业研发活动的研发人员来兼职,或者购买一些可以享受税收优惠的研发设备,但并不将其用于研发活动。这种情况下,政府给予企业的研发补助的增加并不能使企业在研发上的支出相应增加,体现为政府资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负向影响。三是研究结果显示二者之间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或相关关系的方向不确定。

2.2.1 政府研发补助对企业研发支出具有正向作用

Globerman和Buxton(1975)利用行业截面数据进行回归分析,得出政府研发补助与企业研发支出之间存在互补效应的结论。Levy和Terleckyi(1983)对政府资助与企业研发支出的关系进行了宏观层次的研究,结果发现政府合同补助对企业研发支出有显著的促进作用,其他方式的补助对当期研发支出并没有显著促进作用,但对滞后三年的研发支出具有影响。Levin和Reiss(1984)则采用结构方程来进行研究,结果显示政府每增加1美元的研发补助,企业平均来说会增加0.13美元的研发支出,即政府研发补助与企业研发支出显著正相关。同年Scott(1984)从微观的角度,使用1974年美国商业截面数据进行了研究,结果也显示政府资助和企业研发支出之间具有互补作用。

Holemans和Sleuwaegen(1988)选择比利时企业为样本,使用1980—1984年的面板数据对政府资助与企业研发支出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随后Antonelli(1989)又对意大利企业的面板数据进行了实证研究。这几位学者所使用的样本量与实证研究的方法并不相同,但研究结果却一致显示政府资助和企业研发支出具有互补的效应。

Hamberg(1966)将405个样本企业区分为8个不同行业来分析政府资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在其中6个行业,补助对研发都具有促进作用。

Busom(1999)的研究使用的是1988年西班牙企业的数据。研究结果发现政府研发补助具有内生性,并且规模较小的企业更倾向于获取政府资助。总体上来说政府研发补助激励了企业的研发支出。

Dominique和Bruno(2001)应用17个OECD(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国家的数据进行研究,研究发现政府的研发补助和税收优惠都能够促进企业增加研发支出,但政府研发补助和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支出的作用是相互替代的。

朱平芳、徐伟民(2003)利用上海市大中型企业的面板数据,实证研究了政府科技激励政策对工业企业自筹的研发支出及专利产出的影响。研究结果发现,政府的科技拨款和税收减免对大中型工业企业自筹研发支出具有促进作用,且政府的拨款补助越稳定,激励效果越好;政府的拨款资助和税收减免是互为补充的,提高其中一个的强度能够增强另一个的效果,但此效应是以政府税收减免为主的。政府的科技拨款对企业的专利产出具有缓慢而间接的作用,企业自筹的研发支出对专利产出有着显著的正向作用。

程华、赵祥(2008)采用浙江省民营科技企业数据,运用实证的研究方法检验政府科技资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他们的研究结论是:政府科技资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促进作用具有滞后性;规模越大的企业,研发支出对政府资助的敏感性越强;政府科技强度影响政府科技资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激励效果,科技资助强度越大,对研发支出的激励效果则越好。另外,企业的研发强度也影响政府科技资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激励。

唐清泉、卢珊珊、李懿东(2008)以国家创新系统为背景,通过实证检验直接补助和间接补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讨论了不同补助方式下政府的不同角色,最终得出了研究结论:间接补贴能更有效地引导企业成为自主创新主体;直接补贴更适用于有公共品性质的行业,而间接补贴则适用于竞争性的行业。政府在引导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活动中的角色应当定位于:政府需要对企业创新活动进行引导,但不应当直接干预,适当尊重市场机制对企业研发活动的调节作用。

解维敏、唐清泉、陆姗姗(2009)阐述了政府为什么要对企业研发行为进行干预及其干预的经济后果。他们在此基础上提出研究假设,并以中国证券市场2003—2005年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对政府研发补助与上市公司研发支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检验。结果发现,在控制了其他变量的影响后,政府研发补助与上市公司进行研发支出的可能性显著正相关,即政府研发补助刺激了企业研发支出。研究结果总体上支持政府研发补助与公司研发支出行为正相关的研究假说,即认为政府对企业进行创新补助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必要的。

刘振(2009)以中国上市高新技术企业以高新技术为主营业务的企业称为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的范围主要包括: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以及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科技。参见:王九云,李凯英.促进科技创新与企业发展税收优惠政策与适用[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的面板数据,对三种类型的政策补助与技术投资和规模投资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论为:直接的货币补助政策不仅能够激励企业增加技术投资,而且能够激励企业适当减少规模投资;税收返还和所得税优惠政策不仅能够激励企业增加技术投资,而且能够激励企业适当增加规模投资。

朱云欢、张明喜(2010)利用相关数据对政府资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发现政府资助在一定程度上补偿了企业研发外部性带来的成本和收益风险,且税收优惠比一般性的政府资助更能够诱导企业的研发支出。

2.2.2 政府研发补助对企业研发支出具有负向作用

外国少数学者如Lichtenberg(1988)研究发现,政府研发补助对企业研发支出具有“挤出效应”。他从微观层面出发,分析了厂商的追踪数据(他认为追踪数据更能反映政府研发补助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动态影响)。同时他将模型中政府研发补助作为内生变量,因为他认为企业会根据政府的补助强度来确定企业的研发支出。研究结果发现政府对企业研发补助的增加,反使得企业减少了自身的研发支出,政府研发补助替代了企业研发支出。

刘楠、杜跃平(2005)认为,通过政府资助对企业创新进行激励不总是有效的。他们通过建立模型,分析了事前和事后补助方式对于企业创新激励的机理,认为事前补助不会产生提高努力程度的激励。他们还认为事前补助是一种较差的政策性工具,政府不宜采用。

郭斌(2006)对我国软件业进行了实证分析。研究表明对于当时的状况而言,政府部门为了推动我国软件业的研发活动而直接给予资金支持,并非是一种有效的做法,通过税收优惠、政府采购等间接性政策工具来支持软件产业研发活动也许更值得推荐。

安同良、周绍东、皮建才(2009)认为,政府将研发补助作为激励企业进行自主研发创新的主要政策手段。但是他们发现,现实中许多企业为了骗取政府资助,聘请研究员和高校学者到本企业挂名,但实际上其研发活动并不活跃。他们从企业和研发补助政策制定者的动机角度出发,考察了两种类型的自主创新企业:原始创新企业和二次创新企业对政府研发补助的不同反应。结论是:政府直接对企业进行研发补助,往往由于信息不对称和企业的逆向选择行为,而达不到预想的激励效果。

逯东、林高、杨丹(2012)则基于政治关联视角,以2009—2010年创业板中的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研究样本,讨论了政府资助、研发支出和市场价值三者的关系。他们的研究发现,政治关联确实能够帮助创业板公司获得更多的政府资助,但是有政治关联组中,政府资助与研发支出显著负相关;无政治关联组中,政府资助的回归系数不显著。由此得出结论:创业板的高新技术企业并没有有效地将政府给予的资源投入到技术研发上,却反而削弱了企业的研发创新能力,未能带来企业市场价值的提高。因此他们认为政府资源的配置存在严重的失效。

2.2.3 政府研发补助对企业研发支出影响方向不确定

Goldberg(1979)在他的研究中引入了行业虚拟变量,从而控制不同行业间的差异。研究结论为:当期政府研发补助和滞后一期研发补助,对企业研发支出分别产生了替代效应和互补效应。

Link(1982)将企业研发支出分为三部分:基础研发、应用研发和试验发展。研究结果发现,政府研发补助对企业基础研发支出具有替代效应,对企业试验发展支出具有互补效应,而与企业应用研发支出则没有显著的相关关系。

Levy(1990)利用OECD国家的面板数据进行研究,对补助效果为互补或替代并未得出绝对结论,而是发现不同国家政府研发补助与企业研发支出之间的关系是不同的。

吕久琴、郁丹丹(2011)利用2007—2008年上市公司作为样本,利用721家上市公司的数据,以信息不对称理论为基础,实证检验了政府科研创新补助对企业当年、下一年研发支出的影响。结果发现,政府科研创新补助对企业研发支出具有显著的“挤出”效应。后又将样本分为补助组、研发组、补助研发组分别进行研究,结果发现:补助组的补助激励效应最差;补助研发组公司如果没有追加研发,补助则替代研发,如果追加了研发,补助能够显著激励下一年的研发。因此得出结论:如果政府通过给予企业补助去认可企业的研发项目,补助就可以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支出。并且研究还发现补助、研发对企业价值并没有增加作用。

2.3 政府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影响

税收优惠政策是政府激励企业进行研发的一个有效手段。关于政府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也是相关文献所关注的主要问题。总体而言,许多实证研究结果均支持税收优惠能够促进企业研发支出的结论。

2.3.1 税收优惠促进企业研发支出

Dagenais等(1997)运用实证方法对加拿大政府激励企业研发支出的税收优惠体系进行了研究。研究发现政府每给予企业1加元的税收优惠,企业的研发支出将增加0.98加元,表明政府的税收优惠可以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

Hall和Van Reenen(2000)的研究发现,税收优惠可以降低企业研发活动的边际成本。因为税收优惠不会使研发支出的真实成本增加,因此不会对企业的研发支出产生挤出效应。

Guellec和Van Pottelsberghe(2003)分析了17个OECD国家的数据,结果表明税收激励对于企业研发支出有一个负的价格弹性,研发的税收激励政策促进了企业的研发支出。

我国许多学者从高新技术企业的角度对我国现有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评价和分析,研究了与技术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支出的影响:

黄辉煌(2007)选取福建省2002—2006年数据,对高新技术企业内部研发支出与减免税收之间的相关性进行了线性回归分析。研究发现二者之间的关系具有高度的敏感性,在此基础上得出结论:完善和落实我国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能够促进企业的研发支出,从而促进科技进步。

匡小平、肖建华(2007)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所得税方面的优惠对企业提高研发支出水平、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具有显著的激励作用,而流转税的激励效果欠佳。

夏杰长、尚铁力(2008)从理论和实证两个方面分析了当时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激励企业创新活动的有效性,对我国企业的研发支出与税收支出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发现,二者之间存在负相关关系,并且增值税的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支出的影响具有滞后性。

杨红、蒲永健(2008)以重庆大中型工业企业为研究对象,通过实证分析发现,政府的科技拨款和税收优惠可以促进企业研发支出,且二者之间具有互补效应,其中以政府对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主。

李嘉明、乔天宝(2010)回顾和总结了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理论及实证两方面的研究成果,通过建立税收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短期和中长期效应模型,实证检验了不同税种的优惠对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现时营利能力和未来发展能力的影响。研究发现所得税和增值税优惠都可以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所得税的优惠可以更好地促进企业未来发展。

2.3.2 税收优惠对企业研发支出促进作用不足

Mansfield和Switzer(1983)对加拿大部分企业进行了实证研究,发现政府对企业研发方面的税收激励对企业研发支出产生的影响比较微小。随后在1985年又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选取了55家加拿大公司并与其高管进行面谈,通过询问发现研发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支出的激励效果是有限的。

David等(2000)将政府对企业的直接研发资助和税收激励进行了对比,发现研发补助能够提高企业的边际收益,而税收优惠能够降低企业研发支出的边际成本。税收优惠只能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活动的短期行为,缺乏长期激励作用,而且税收优惠并不能显著促进企业的研发支出。因此得出结论:直接的财政补助可能是激励企业进行研发支出的更佳政策选择。

孙伯灿等(2001)采用了现场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和费用负担水平、高新技术企业上缴的税外费用和税收的比例、高新技术企业在投产前八年的盈亏状况、现行的税收优惠政策实际功效、发展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与收费政策障碍等问题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表明随着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中国当时的税收优惠政策有些已经不再适用:有的激励作用已明显减弱,有的则已经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障碍。

吴秀波(2003)总结了国外对政府研发相关的税收激励政策的评估方法以及研究结论,在结合了外国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政府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研发支出的激励效果做了具体分析。研究结论指出,我国当前税收措施对于研发支出刺激强度有限,税收优惠是影响企业研发支出的重要因素但并非主导因素,营利潜力和软件环境更为重要。

张桂玲、左浩泓(2005)梳理和归纳了我国当时与企业科技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他们通过总结发现,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比较偏重于生产投入的环节,对于研发环节的税收优惠则相对薄弱,对企业开展研发活动给予的支持严重不足。因此得出结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激励作用不足。

孔淑红(2010)选取了我国30个省份2000—2007年的面板数据,对我国的与科技创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的关系进行了实证研究。研究结果发现,税收优惠从总体上来说对科技创新并没有起到明显的促进作用,但在中部地区税收优惠对技术市场成交额有明显促进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