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安全技术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四、消除违章操作心理的对策

1.加强员工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

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要时刻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思想,注意培养员工的安全防范意识,增加员工的安全知识,提高员工的安全技能。要学习其他单位的事故案例,从中深刻吸取经验和教训,在进行生产施工作业过程中,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做好事故预案并经常开展演练,作业前要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不能只相信经验,要相信分析结果和科学的施工方案,从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2.加强检查和监督

在日常生产作业过程中,有些员工往往会由于经常地从事某一项单调的工作而忽视必要的操作步骤和保护措施,产生一种惰性心理。因此有必要建立严格的工作纪律并进行严格的检查和监督,如规定员工必须按规定着装,必须按时巡检等,同时还可以运用先进的科学手段进行监控。如应用电子巡检仪就可以准确地查出操作人员在任何时间的巡检记录和巡检情况,使操作人员在生产中形成一种习惯,自觉地进行巡检,避免和减少意外事故的发生等等。

3.提高生产的自动化程度

在工程技术方面,要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改善操作环境和操作手段,提高自动化程度,采用先进的DCS集散控制系统、可燃气报警系统和自动联锁保护系统,从而大大降低员工的劳动强度,提高员工的操作效率,使其有更多的时间随时监控生产情况,处理异常情况,达到本质安全,减少事故的发生。

4.加强员工的人员调整和必要的惩戒措施

在生产过程当中可能会有一些员工不适合自己当前的生产岗位,应使其在合适的岗位上充分发挥自己的主观能动性,搞好安全生产,对于一些纪律较差又屡教不改的员工应及时采取一定的惩戒措施,坚决消除违章行为。

上述几种类型的违章心理在生产中是常见的,而这些不良心理的激发因素又是多方面的。因此,企业的安全管理人员要及时掌握员工的心理状态和情绪,有的放矢地消除违章现象,从而促进化工安全生产。

[案例1-1]

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2015年8月12日22时51分46秒,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吉运二道95号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北纬39°02'22.98″,东经117°44'11.64″)运抵区(“待申报装船出口货物运抵区”的简称,属于海关监管场所,用金属栅栏与外界隔离。由经营企业申请设立,海关批准,主要用于出口集装箱货物的运抵和报关监管)最先起火,23时34分06秒发生第一次爆炸,23时34分37秒发生第二次更剧烈的爆炸。事故现场形成6处大火点及数十个小火点,8月14日16时40分,现场明火被扑灭。

8月18日,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由杨焕宁同志任组长,公安部、国家安监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人民政府为成员单位,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同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的专家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国务院常务会议、国务院专题会议和习近平总书记、李克强总理等中央领导同志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彻查深究、一查到底、给社会一个负责任的交代的要求,坚持“科学严谨、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安全高质”的原则,深入开展各项调查工作。通过反复的现场勘验、检测鉴定、调查取证、模拟实验、专家论证,查明了事故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分析了事故暴露出的突出问题和教训,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

调查认定,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火灾爆炸事故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按受损程度,分为事故中心区和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事故中心区为此次事故中受损最严重区域,该区域东至跃进路、西至海滨高速、南至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北至吉运三道,面积约为54万平方米。两次爆炸分别形成一个直径15m、深1.1m的月牙形小爆坑和一个直径97m、深2.7m的圆形大爆坑。以大爆坑为爆炸中心,150m范围内的建筑被摧毁,东侧的瑞海公司综合楼和南侧的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只剩下钢筋混凝土框架;堆场内大量普通集装箱和罐式集装箱被掀翻、解体、炸飞,形成由南至北的3座巨大堆垛,一个罐式集装箱被抛进中联建通公司办公楼4层房间内,多个集装箱被抛到该建筑楼顶;参与救援的消防车、警车和位于爆炸中心南侧的吉运一道和北侧吉运三道附近的顺安仓储有限公司、安邦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储存的7641辆商品汽车和现场灭火的30辆消防车在事故中全部损毁,邻近中心区的贵龙实业、新东物流、港湾物流等公司的4787辆汽车受损。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分为严重受损区、中度受损区。严重受损区是指建筑结构、外墙、吊顶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部分主体承重构件(柱、梁、楼板)的钢筋外露,失去承重能力,不再满足安全使用条件。中度受损区是指建筑幕墙及门、窗受损的区域,受损建筑局部幕墙及部分门、窗变形、破裂。

重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km(亚实履带天津有限公司),西3.6km(联通公司办公楼),南2.5km(天津振华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北2.8km(天津丰田通商钢业公司)。中度受损区在不同方向距爆炸中心最远距离为:东3.42km(国际物流验放中心二场),西5.4km(中国检验检疫集团办公楼),南5km(天津港物流大厦),北5.4km(天津海运职业学院)。受地形地貌、建筑位置和结构等因素影响,同等距离范围内的建筑受损程度并不一致。

爆炸冲击波波及区以外的部分建筑,虽没有受到爆炸冲击波直接作用,但由于爆炸产生地面震动,造成建筑物接近地面部位的门、窗玻璃受损,东侧最远达8.5km(东疆港宾馆),西侧最远达8.3km(正德里居民楼),南侧最远达8km(和丽苑居民小区),北侧最远达13.3km(海滨大道永定新河收费站)。

(三)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周边居民55人),8人失踪(天津港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住院治疗(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其中办公楼宇、厂房及仓库等单位建筑73幢,居民1类住宅91幢、2类住宅129幢、居民公寓11幢)、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

截至2015年12月10日,事故调查组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 6721)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其他损失尚需最终核定。

(四)环境污染情况

通过分析事发时瑞海公司储存的111种危险货物的化学组分,确定至少有129种化学物质发生爆炸燃烧或泄漏扩散。其中,氢氧化钠、硝酸钾、硝酸铵、氰化钠、金属镁和硫化钠这6种物质的质量占到总质量的50%。同时,爆炸还引燃了周边建筑物以及大量汽车、焦炭等普通货物。本次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逾百种,对局部区域的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污染。

1.大气环境污染情况

事故发生3h后,环保部门开始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3~5km范围内开展大气环境监测。8月20日以后,在事故中心区外距爆炸中心0.25~3km范围内增设了流动监测点。经现场检测与专家研判确定,本次事故关注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物为氰化氢、硫化氢、氨气和三氯甲烷、甲苯等挥发性有机物。

监测分析表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大气环境造成较严重的污染。事故发生后至9月12日之前,事故中心区检出的二氧化硫、氰化氢、硫化氢、氨气超过《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1—2007)中规定的标准值1~4倍;9月12日以后,检出的特征污染物达到相关标准要求。

事故中心区外检出的污染物主要包括氰化氢、硫化氢、氨气、三氯甲烷、苯、甲苯等,污染物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和《天津市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 12/059—1995)等规定的标准值0.5~4倍,最远的污染物超标点出现在距爆炸中心5km处。8月25日以后,大气中的特征污染物稳定达标,9月4日以后达到事故发生前环境背景值水平。

采用大气扩散轨迹模型、气象场模型与烟团扩散数值模型叠加的空气质量模型模拟表明,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上空约500m处形成污染烟团,烟团在爆炸动力与浮力抬升效应以及西南和正西主导风向的作用下向渤海方向漂移,13~18h后逐步消散。这一模拟结果与卫星云图显示的污染烟团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变化吻合。对天津主城区和可能受事故污染烟团影响的地区(北京、河北唐山、辽宁葫芦岛、山东滨州等区域)事故发生后3天内6项大气常规污染物(二氧化硫、二氧化氮、一氧化碳、臭氧、PM10、PM2.5)的监测数据进行分析,并模拟了事故发生后18h内污染烟团扩散对上述区域近地面大气环境的影响,均显示污染烟团基本未对上述区域的大气环境造成影响。

本次事故事故中心区外近地面大气环境污染较快消散的主要原因是:事故发生地位于渤海湾天津市东疆港东岸线的西南侧,与海岸线直线距离仅6.1km;在事故发生后污染烟团扩散的24h内,91.2%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在以后的9天内,71.3%的时间为西南和正西风向。事故发生地的地理位置和当时的气象条件有利于污染物快速飘散。

2.水环境污染情况

本次事故主要对距爆炸中心周边约2.3km范围内的水体(东侧北段起吉运东路、中段起北港东三路、南段起北港路南段,西至海滨高速;南起京门大道、北港路、新港六号路一线,北至东排明渠北段)造成污染,主要污染物为氰化物。事故现场两个爆坑内的积水严重污染;散落的化学品和爆炸产生的二次污染物随消防用水、洗消水和雨水形成的地表径流汇至地表积水区,大部分进入周边地下管网,对相关水体形成污染;爆炸溅落的化学品造成部分明渠河段和毗邻小区内积水坑存水污染。8月17日对爆坑积水的检测结果表明,呈强碱性,氰化物浓度高达421mg/L。

天津市及有关部门对受污染水体采取了有效的控制和处置措施,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天津港北港池排入渤海湾。截至10月31日,已排放处理达标污水76.6万吨,削减氰化物64.2~68.4t,折合121~129t氰化钠。目前,由于雨雪水和地下水的补给,爆坑内仍有少量污水,正在采用抽取外运及工程隔离措施开展处置。

由于海水容量大,事故处置过程中采取的措施得当,并从严执行排放标准,本次事故对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基本未造成影响。在临近事故现场的天津港北港池海域、天津东疆港区外海、北塘口海域约30km范围内开展的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结果显示,海水中氰化物平均浓度为0.00086421mg/L,远低于海水水质Ⅰ类标准值0.005421mg/L。此外,与历史同期监测数据相比,挥发酚、有机碳、多环芳烃等污染物浓度未见异常,浮游生物的种类、密度与生物量未见变化。

事故发生后,在事故中心区外5km范围内新建了27口地下水监测井,监测结果显示:24口监测井氰化物浓度满足地下水Ⅲ类水质标准;3口监测井(2口位于爆炸中心北侧753m处,1口位于爆炸中心南侧964m处)氰化物超过地下水Ⅲ类水质标准,同时检出硫酸盐、三氯甲烷、苯等本次事故的相关污染物。近期超标地下水监测井的监测结果表明,污染浓度有逐步下降的趋势。初步分析,事故中心区外局部30m以上地下水受到污染,地表污染水体下渗、地下管网优势通道渗流是地下水受污染的主要原因。事故中心区及其附近地下水的污染范围与成因仍在进一步勘查确认中。

3.土壤环境污染情况

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土壤造成污染,部分点位氰化物和砷浓度分别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DB11/T 811—2011)中公园与绿地筛选值的0.01~31.0倍和0.05~23.5倍,苯酚、多环芳烃、二甲基亚砜、氯甲基硫氰酸酯等有检出,目前仍在对事故中心区的土壤进行监测。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外土壤环境影响较小,事故发生一周后,有部分点位检出氰化物。一个月后,未再检出氰化物和挥发性、半挥发性有机物,虽检出重金属,但未超过《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下风向东北区域检测结果表明,二英类毒性当量低于美国环保局推荐的居住用地二英类致癌风险筛选值,苯并[a]芘浓度低于《场地土壤环境风险评价筛选值》中公园与绿地的筛选值。

4.特征污染物的环境影响

事故造成320.6t氰化钠未得到回收。经测算,约39%在水体中得到有效处置或降解,58%在爆炸中分解或在大气、土壤环境中气化、氧化分解、降解。事故发生后,现场喷洒大量双氧水等氧化剂,极大地促进了氰化钠的快速氧化分解。但是,截至10月31日,事故中心区土壤中仍残留约3%不同形态的氰化钠,以及少量不易降解、具有生物蓄积性和慢性毒性的化学品与二次污染物。

5.事故对人的健康影响

本次事故未见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的情况,住院病例中虽有17人出现因吸入粉尘和污染物引起的吸入性肺炎症状,但无实质损伤,预后良好;距爆炸中心周边约3km范围外的人群,短时间暴露于大气环境污染造成不可逆或严重健康影响的风险极低;未采取完善防护措施进入事故中心区的暴露人群健康可能会受到影响。

6.需要开展中长期环境风险评估

由于事故残留的化学品与产生的污染物复杂多样,需要继续开展事故中心区环境调查与区域环境风险评估,制定、实施不同区域、不同环境介质的风险管控目标,以及相应的污染防控与环境修复方案和措施。同时,开展长期环境健康风险调查与研究,重点对事故中心区工作人员与住院人员开展健康体检和疾病筛查,监测、判断本次事故对人群健康的潜在风险与损害。

二、事故直接原因

(一)最初起火部位认定

通过调查询问事发当晚现场作业员工、调取分析位于瑞海公司北侧的环发讯通公司的监控视频、提取对比现场痕迹物证、分析集装箱毁坏和位移特征,认定事故最初起火部位为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区的中部。

(二)起火原因分析认定

1.排除人为破坏因素、雷击因素和来自集装箱外部引火源

公安部派员指导天津市公安机关对全市重点人员和各种矛盾的情况以及瑞海公司员工、外协单位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排查,对事发时在现场的所有人员逐人定时定位,结合事故现场勘查和相关视频资料分析等工作,可以排除恐怖犯罪、刑事犯罪等人为破坏因素。

现场勘验表明,起火部位无电气设备,电缆为直埋敷设且完好,附近的灯塔、视频监控设施在起火时还正常工作,可以排除电气线路及设备因素引发火灾的可能。同时,运抵区为物理隔离的封闭区域,起火当天气象资料显示无雷电天气,监控视频及证人证言证实起火时运抵区内无车辆作业,可以排除遗留火种、雷击、车辆起火等外部因素。

2.筛查最初着火物质

事故调查组通过调取天津海关H2010通关管理系统数据等,查明事发当日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储存的危险货物包括第2~6、8类及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的物质,共72种。对上述物质采用理化性质分析、实验验证、视频比对、现场物证分析等方法,逐类逐种进行了筛查:第2类气体2种,均为不燃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10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且其中着火可能性最高的一甲基三氯硅烷燃烧时火焰较小,与监控视频中猛烈燃烧的特征不符;第5类氧化性物质5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6类毒性物质12种、第8类腐蚀性物质8种、无危险性分类数据物质27种,均无自燃或自热特性;第4类易燃固体、易于自燃的物质、遇水放出易燃气体的物质8种,除硝化棉外,均不自燃或自热。实验表明,在硝化棉燃烧过程中伴有固体颗粒燃烧物飘落,同时产生大量气体,形成向上的热浮力。经与事故现场监控视频比对,事故最初的燃烧火焰特征与硝化棉的燃烧火焰特征相吻合。同时查明,事发当天运抵区内共有硝化棉及硝基漆片32.97t。因此,认定最初着火物质为硝化棉。

3.认定起火原因

硝化棉(C12H16N4O18)为白色或微黄色棉絮状物,易燃且具有爆炸性,化学稳定性较差,常温下能缓慢分解并放热,超过40℃时会加速分解,放出的热量如不能及时散失,会造成硝化棉温升加剧,达到180℃时能发生自燃。硝化棉通常加乙醇或水作湿润剂,一旦湿润剂散失,极易引发火灾。

实验表明,去除湿润剂的干硝化棉在40℃时发生放热反应,达到174℃时发生剧烈失控反应及质量损失,自燃并释放大量热量。如果在绝热条件下进行实验,去除湿润剂的硝化棉在35℃时即发生放热反应,达到150℃时即发生剧烈的分解燃烧。

经对向瑞海公司供应硝化棉的河北三木纤维素有限公司、衡水新东方化工有限公司调查,企业采取的工艺为:先制成硝化棉水棉(含水30%)作为半成品库存,再根据客户的需要,将湿润剂改为乙醇,制成硝化棉酒棉,之后采用人工包装的方式,将硝化棉装入塑料袋内,塑料袋不采用热塑封口,用包装绳扎口后装入纸筒内。据瑞海公司员工反映,在装卸作业中存在野蛮操作问题,在硝化棉装箱过程中曾出现包装破损、硝化棉散落的情况。

对样品硝化棉酒棉湿润剂挥发性进行的分析测试表明:如果包装密封性不好,在一定温度下湿润剂会挥发散失,且随着温度升高而加快;如果包装破损,在50℃下2h乙醇湿润剂会全部挥发散失。

事发当天最高气温达36℃,实验证实,在气温为35℃时集装箱内温度可达65℃以上。

以上几种因素耦合作用引起硝化棉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环境作用下,加速分解反应,产生大量热量,由于集装箱散热条件差,致使热量不断积聚,硝化棉温度持续升高,达到其自燃温度,发生自燃。

最终认定事故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的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三、事故企业相关情况及主要问题

(一)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存放危险货物情况

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东至跃进路,西至中联建通物流公司,南至吉运一道,北至吉运二道,占地面积46226m2,其中运抵区面积5838m2,设在堆场的西北侧。

经调查,事故发生前,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大类111种,共计11383.79t,包括硝酸铵800t,氰化钠680.5t,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229.37t。其中,运抵区内共储存危险货物72种4840.42t,包括硝酸铵800t,氰化钠360t,硝化棉、硝化棉溶液及硝基漆片48.17t。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

2013年3月16日,瑞海公司违反《城乡规划法》第9条、第40条,《安全生产法》第25条,《港口法》第15条,《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消防法》第11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11条,《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2条第3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5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2009年10月《滨海新区西片区、北塘分区等区域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管字〔2009〕115号)和2010年4月《滨海新区北片区、核心区、南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津滨政函〔2010〕26号)关于事发区域为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库区域的有关规定,在未取得立项备案、规划许可、消防设计审核、安全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施工许可等必需的手续的情况下,在现代物流和普通仓储区域违法违规自行开工建设危险货物堆场改造项目,并于当年8月底完工。8月中旬,当堆场改造项目即将完工时,瑞海公司才向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备案、规划许可等手续。2013年8月13日,天津市发改委才对这一堆场改造工程予以立项。而且,该公司自2013年5月18日起就开展了危险货物经营和作业,属于边建设边经营。

注释:

①《城乡规划法》第9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40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安全生产法》第25条: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③《港口法》第15条: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④《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5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⑤《消防法》第11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⑦《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第2条第3项:对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⑧《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5条:新建、改建、扩建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未经安全条件审查通过,港口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2.无证违法经营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在港区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企业,必须同时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和《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但瑞海公司在2015年6月23日取得上述两证前实际从事危险货物仓储业务经营的两年多时间里,除2013年4月8日至2014年1月11日、2014年4月16日至10月16日期间依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的相关批复经营外,2014年1月12日至4月15日、2014年10月17日至2015年6月22日共11个月的时间里既没有批复,也没有许可证,违法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仓储经营业务。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

瑞海公司实际控制人于某在港口危险货物物流企业从业多年,很清楚在港口经营危险货物物流企业需要行政许可,但正规的行政许可程序需要经过多个部门审批,费时较长。为了达到让企业快速运营、尽快盈利的目的,于某通过送钱、送购物卡(券)和出资邀请打高尔夫、请客吃饭等不正当手段,拉拢原天津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副局长李某和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港口管理处处长冯某,要求在行政审批过程中给瑞海公司提供便利。李某滥用职权,违规给瑞海公司先后五次出具相关批复,而这种批复除瑞海公司外从未对其他企业用过。同时,瑞海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董某也利用其父亲曾任天津港公安局局长的关系,在港口审批、监管方面打通关节,对瑞海公司得以无证违法经营也起了很大作用。

4.违规存放硝酸铵

瑞海公司违反《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第4.4条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2007)第5.3.1条的规定,在运抵区多次违规存放硝酸铵,事发当日在运抵区违规存放硝酸铵高达800t。

注释:

①《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4.4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按JT 397和其他有关危险货物运输、保管等规则进行装卸和储存。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1条: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在专门区域内存放。其中1.1、1.2项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实行直装直取,不准在港内存放。

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

瑞海公司2015年月周转货物约6万吨,是批准月周转量的14倍多。多种危险货物严重超量储存,事发时硝酸钾存储量1342.8t,超设计最大存储量53.7倍;硫化钠存储量484t,超设计最大存储量19.4倍;氰化钠存储量680.5t,超设计最大储存量42.5倍。

注释:

①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审批局津滨审批批准〔2014〕753号批复:瑞海公司设计危险品年周转量5万吨左右。

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

瑞海公司违反《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5条第2款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2007)第5.3.4条的规定以及《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GB 11602—2007)第8.3条的规定,不仅将不同类别的危险货物混存,间距严重不足,而且违规超高堆码现象普遍,4层甚至5层的集装箱堆垛大量存在。

注释:

①《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5条第2款:危险货物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②《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5.3.4条: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最高只许堆码两层,其他危险货物集装箱不超过三层,并根据不同性质的危险货物,做好有效隔离。

③《集装箱港口装卸作业安全规程》第8.3条:货场内应设置冷藏集装箱和危险货物集装箱用箱区。危险货物集装箱区应与其他箱区隔离,箱内货物性质与施救互抵的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类和分隔堆放。

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

瑞海公司违反《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JT 397—2007)第6.1.4条,在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时,没有安排专人现场监护,使用普通非防爆叉车;对委托外包的运输、装卸作业安全管理严重缺失,在硝化棉等易燃易爆危险货物的装箱、搬运过程中存在用叉车倾倒货桶、装卸工滚桶码放等野蛮装卸行为。

注释:

①《危险货物集装箱港口作业安全规程》第6.1.4条:拆、装易燃易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使用防爆型电器设备和不会摩擦产生火花的工具,并有专人负责现场监护。

8.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瑞海公司没有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25条第2款,《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36条第2款、第38条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交水发〔2013〕274号)第2条第1款、第11条第1款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港口危险货物存储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也没有将重大危险源向天津市交通运输部门进行登记备案。

注释: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5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6条第2款:对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货物,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将其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措施、管理人员等情况,报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③《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38条: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定重大危险源级别,进行分级管理,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报送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④《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第1款: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等,适用本办法。第11条第1款:港口经营人在对港口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分级,并完成港口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后,应将港口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和第10条规定的档案材料(其中第五项规定的文字资料只需提供清单),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涉及船舶航行、作业安全的重大危险源信息,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海事管理机构。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

瑞海公司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44条和《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2年第9号)第17条第3款的有关规定,部分装卸管理人员没有取得港口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无证上岗。该公司部分叉车司机没有取得危险货物岸上作业资格证书,没有经过相关危险货物作业安全知识培训,对危险品防护知识的了解仅限于现场不准吸烟、车辆要带防火帽等,对各类危险物质的隔离要求、防静电要求、事故应急处置方法等均不了解。

注释:

①《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44条: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应当经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从业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第17条第3款:从事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港口经营人,企业主要负责人,危险货物装卸管理人员、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以及其他从业人员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10.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瑞海公司未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61号)第40条的规定,针对理化性质各异、处置方法不同的危险货物制定针对性的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员工进行应急演练;未履行与周边企业的安全告知书和安全互保协议。事故发生后,没有立即通知周边企业采取安全撤离等应对措施,使得周边企业的员工不能第一时间疏散,导致人员伤亡情况加重。

注释:

①《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40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