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场地调查评价与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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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污染场地发展历史与相关法律法规

1.4.1 污染场地相关概念

场地(site)是指某一地块范围内的土壤、地下水、地表水以及地块内所有构筑物、设施和生物的总和,或具有一定平面(面积为几百平方米至几平方千米)或空间范围的地域,包括地表附属物及地表以下的土壤和地下水。污染场地是指具有实际危害或潜在威胁的特定空间区域。

污染场地是指因从事生产、经营、使用、贮存、堆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处理、处置有毒有害废物,或者因有毒有害物质迁移、突发事故,造成场地内及周边不同程度的环境污染,涉及场地内部各种废弃物、建筑物墙体和设备,场地及周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等,从而超过人体健康、生态环境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场地。

中国环保部对污染场地的定义为:污染场地是指因堆积、贮存、处理、处置或其他方式(如迁移)承载了有害物质的,对人体健康或环境产生危害或具有潜在风险的空间区域。

污染场地构成必须是指一定区域或范围内存在的有害物质的含量或浓度对人类健康或生态环境构成威胁。其中有毒有害物质是污染场地的必要条件,污染场地法律规范研究和保护的对象为敏感受体并具有生命特征。污染场地属于非区域性环境问题,是非自然因素引起的有害有毒物质在环境中浓度升高(自然背景),且有害有毒物质浓度超过风险可接受水平。

国外对污染场地的定义与评论见表1.2。

表1.2 国外对污染场地的定义与评论

1.4.2 美国污染场地

1962年蕾切尔·卡逊(Rachel Carson)的《寂静的春天》直接推动了包括DDT在内的一系列杀虫剂的禁用,导致公众目光聚焦到农药污染土壤上。美国1976年颁布《资源保护与回收法》,其中对场地污染作了法律规定;1980年发布《综合环境响应、补偿和义务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Act,CERCLA),其中规定土地拥有者和使用者必须对土地的污染负责和有清除污染的义务,并批准设立污染场地管理与修复的超级基金制度。

1.4.2.1 美国超级基金制度

1976—1978年拉芙运河(Love Canal)事件:1894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开凿运河,1920年废弃运河为游泳和休闲之后,1943—1953年胡克电化学公司(Hooker Electrochemical Company),将2万吨的化学物质废料封存入铁桶中,放入拉芙运河,填埋废物21000t,超过248种化学品,59kg二英,用泥土封住了运河的顶部;1953年Hooker公司将该地块卖给了尼亚加拉瀑布市教育委员会,随后该委员会在该地块上建立了学校,并将其他部分卖出建设居住用地,最终导致污染物在地面聚积并四处流窜。1976年及随后大量的调查报告表明,有毒污染物已渗入到居民的地下室,该地区出现了人、动植物异常,包括流产率、婴儿死亡率、肾和泌尿系统疾病增加等。主要有毒废物包括二英等。1994年西方石油公司(收购胡克公司)被裁定“在废物处理和出售土地方面疏忽但不莽撞”、胡克(Hooker)化学的母公司被勒令支付2.36亿美元的赔偿。截至2004年,在付出4亿美元的代价和24年的时间后,拉芙运河的污染物清除工作才宣告完成。修复后拉芙运河地区再次成为繁荣社区。

在拉芙运河事件后,1980年联邦政府通过了《超级基金法》,该法案强迫污染者付费清除被抛弃废弃物的垃圾场和他们制造的新废弃物。1980-12-11《综合环境响应、赔偿和责任法》——“超级基金”法(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 Compensation, and Liability Act of 1980,CERCLA)赋予联邦政府(USEPA)管理污染场地的责任和权力,提出全国污染场地管理计划(超级基金计划),确定相关责任方的原则,设立场地污染治理资金(16亿美元信托基金,又称超级基金),主要用于风险评估、责任追溯。而对于无主和污染者无力承担的污染场地,超级基金可支付约30%的费用。

美国超级基金制度与评价体系分为评估和修复两个阶段,场地评估是起始工作,筛选污染严重、危害最高的污染场地作为优先治理的场地列入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NPL),并基于《超级基金法》进行修复。评估包括如下内容。

(1)通知和发现污染场地、列入CERCLIS数据库 CERCLA规定,如果污染物质释放量超过了其常规限值——“值得上报数量”(Reportable Quantities,RQ),当事人必须上报国家应急中心(National Response Center),否则会受到处罚。全国应急中心通知相应的职责部门,并采取任何必要的执法行动。污染场地的发现,不但包括各级环保机构的稽查行动,历史清单或调查项目,而且任何公民和组织均可检举可能存在的危险物质释放。

(2)PA初步评估 初步评估(Preliminary Assessment,PA)包括文件搜索;桌面数据收集;地图、地质信息、数据库和地理信息系统、航拍照片、电话咨询;实地勘察(实地勘察准备、进行场内勘察、污染源特性描述和目标识别、额外数据收集、场地草图和照片文件材料、健康和安全问题);进行场外勘察(周边考察、场地周围地区考察、额外数据收集);应急反应相关问题。

初步评估是针对所有CERCLIS中的场地都要进行的一项概况调查工作。PA的目标是在有限的经费支持下,根据有限的数据资料,区分出场地对于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程度,减轻超级基金后续工作任务和节约管理成本。PA调查人员根据US EPA 1991年颁布的《场地初步评估手册》(Guidance for Performing Preliminary Assessments Under CERCLA)进行评估。调查人员收集场地有关的数据、文件记录和图文资料等,通常还包括现场勘察,但不进行采样分析,根据PA指南或EPA提供的PA-Score 评分软件评估场地的危害程度,如果场地得分大于28.50则要求进一步调查,给出场地调查(SI)的建议。PA过程中还需要评估采取应急清除措施的必要性。如果调查者判断可以不需要进行完整的PA就可以达成目标,则可以进行简化PA(Abbreviated PA,APA)。 在PA阶段,可能部分重要数据尚缺乏,比如环境介质的污染分析浓度和受体实际暴露状况等,这些都是后续HRS评分的关键因子,在PA阶段只能依赖调查者合理且具有一致性的专业判断来评估,以作出对于有害物质释放及其传播到受体状况的假设。PA阶段所作的专业判断是后续SI阶段所需印证的各种假设的基础和工作重点。由于PA调查的局限性,定性评估在PA初步评估阶段扮演重要角色,因此调查者的专业素养和从业经验就十分重要。关键的专业判断包括以下两种假设形式:①排放可能性——存在或不存在可疑的危险物质排放;②暴露目标——存在或不存在可疑的、暴露于危险物质的可能性较高的具体目标。

初步评估后建立综合环境反应、赔偿和责任信息系统(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al Response,Compensation,and Liability Information System,CERCLIS)是EPA维护的超级基金污染场地的数据库。CERCLIS包含了美国全国各地污染场地的基本信息,包括场地ID(CERCLIS识别号码),名称,位置(市、县、州),NPL状态,关注污染物,当前清理工作状态,清理行动的里程碑,已经清理污染介质(固体或液体)的数量,还有场地的记录文件,比如RODs、五年审查等。

(3)SI场地调查、扩展SI(如有必要) 完成PA以后,如果场地得分大于28.50,则需进行场地调查(Site Inspection,SI),为危害分级系统(Hazard Ranking System,HRS)评分提供确切信息,判断场地是否列入NPL以及进行相关数据文件的建档管理。

SI是对场地进行的第一次实际采样分析,其取样位置经过策略性布置,以便确认场地存在哪些危险物质,并确认这些危险物质是否已经释放到环境中,以及这些物质是否已经对特定受体造成威胁。SI可以分一个或两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分析检验PA的各项假设,并获得HRS评分所需要的信息。如果还需要更多数据才足以完成HRS,则进行扩大SI(Expended Site Inspection)。SI现场作业包括场地踏勘、现场观测、采样测量、健康与安全监测。场地调查方法包括重点场地调查、扩大的场地调查、单一的场地调查。

(4)危害分级系统(Hazard Ranking System,HRS) 根据HRS指导手册,HRS采用结构化分析方法,将各个因子依照与风险的相关程度赋值计分。HRS包括四个途径:地下水迁移(饮用水);地表水迁移(饮用水,人类食物链,敏感环境);土壤暴露(居住人口,附近人口,敏感环境);空气迁移(人口,敏感环境)。每条途径考虑三个涉及风险的因素:排放/暴露可能性(LR)、废物特性(WC)和目标(T)。HRS对每个因素基于场地的实际条件进行赋值,将三个因素赋值相乘(LR×WC×T)并转化成百分制,从而得到场地每个途径的分数,场地最终的HRS得分采用均方根法综合各个途径的得分。采用结构化分析方法,将各污染因子依照与风险的相关程度赋值计分,并转化成百分制,从而得到场地每个途径的分数,场地最终HRS得分采用均方根法综合各个途径的得分。大于等于28.50分,列入NPL名录。

(5)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National Priorities List,NPL) 国家优先控制场地名录是对已知或潜在威胁的危险物质或污染排放场地,进入优先排序的国家级管理清单。根据CERCLA规定,NPL场地引入机制包含以下三种方式。

①危害分级系统(HRS),一旦场地HRS评分超过28.50就可能列入NPL,这是最主要的引入方式。

②NPL允许各州或美国属地指定一个最高优先级的场地,而不管其HRS评分结果。据EPA统计的60个州和属地中,目前大概有43个州和属地指定了这样的场地列入NPL。

③如果场地满足以下三个条件:a.美国卫生部的有毒物质与疾病登记中心(ATSDR)发出健康警报,建议人们从场地撤离;b.EPA确定场地对公众健康构成重大威胁;c.EPA预计对场地采取修复程序比应急清除更符合成本效益(只有列入NPL的场地可以使用超级基金支持修复行动,不管是否列入NPL的场地都可以使用超级基金支持清除行动)。

NPL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由EPA主管,负责评估和修复治理的普通污染场地,一般也被称为“常规超级基金部分”(General Superfund Section);另一部分被称为“联邦设施部分”(Federal Facilities Section),因为这些污染场地都是属于其他联邦部门所有或管理。联邦设施场地,一般由所属联邦部门负责响应行动。根据《超级基金法》(CERCLA section 120)和12580号行政命令(52 FR 2923,1987),每个联邦部门都有责任对自己管辖、保管或控制的设施开展最大程度的响应行动,包括评估调查和清除、修复治理等。对于联邦设施污染场地,EPA一般只负责为其准备HRS评分和确定是否能列入NPL,以及后续的修复监管等。

EPA每年都对NPL进行更新管理,主要根据HRS提议一些新的场地(Proposed Sites) 列入清单,并将已完成公示并符合NPL引入机制的场地列入清单中(Final Sites),对已完成修复治理的污染排放风险可接受的或依据超级基金法不需要进一步行动的场地进行“删除”,退出清单(Deleted Sites)。

1992年之前,美国EPA实施超级基金项目主要分两个阶段:一是场地评估阶段,其主要目标是获取必要的数据,以鉴别出那些对人类健康和环境具有最大威胁的场地,优先列入国家治理名单(NPL);二是场地修复阶段,其主要目标是对场地实施修复,以去除、减少或控制对人类和环境产生的风险。

1992年后,美国EPA改革了超级基金项目过程,引入了“超级基金加速场地净化模式”(SACM)。SACM对早期的超级基金项目过程的重要改进是:一是将场地评价行动组合,取消了一系列经常重复的评价,即将原来的场地初步评估(PA)、场地调查(SI)和修复调查(RI)过程组合为一个单一、连续的场地筛查和评价过程。筛查工作完成后,对于具有潜在威胁的污染场地,直接进入到修复调查(RI)的层次采集数据。二是取消了原有超级基金去除项目和修复项目中净化过程类型的交叉部分,将超级基金的净化行动重新定义和区分为早期行动和长期行动。

美国超级基金项目(1980年)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EPA已发展出一套完整有效的工作程序和方法。超级基金工作流程可分为评估和修复两个阶段,场地评估工作是超级基金程序的起始工作,其重要目的在于筛选污染严重、危害最高的污染场地,筛选出需要优先治理的场地列入NPL名录,并基于《超级基金法》进行修复。超级基金场地评估工作主要包括:通知和发现污染场地、列入CERCLIS数据库、PA初步评估、SI场地调查、扩展SI(如有必要)、HRS危害分级程序包准备和列入NPL名录等。超级基金项目在实施中不断改革和完善(如SACM技术改革和1995年的两轮管理改革),使得该项目朝着更加快速、更加公平、更加有效的方向发展。

1.4.2.2 美国污染场地现状

发达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工业土地污染高达20%以上,美国10%~30%的地下储油罐均存在不同程度的泄漏。美国有1680万个化粪池和污水渗井(坑)(1971),它的主要污染物是BOD、COD、TSS、TN和TP。这些污水是地下水氮污染、细菌污染的主要来源。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用于污染土壤及地下水修复方面的投资达近1000亿美元。截至2013年10月,美国环保局在1685个国家污染优先控制修复污染场地清单中已有371个达到修复目标,平均每个场地修复费用约4000万美元,花费时间15年左右。1970年美国环保产业总产值为390亿美元,占GDP的0.9%。2003年美国环保产业总产值为3010亿美元,占GDP的2.74%。2010年美国环保产业总产值达3570亿美元,环保就业人数539万人。据Environmental Business International Inc.预测,到2020年,美国环保产值将达到4420亿美元。就业人数可达638万人。2015年,美国以土壤和地下水修复为主的环境修复业产值预计在700亿美元左右(约4200亿元人民币)。据估计如果美国于2030年将目前30万个场地全部修复,需要2000亿美元,需要30~35年才能完成大部分修复工作,而且很大一部分地下水污染在未来50~100年内很难达到预期修复目标。很多场地实际上由于原先调查的不确定性、水文地质条件的复杂性和技术本身问题,很难达到预计修复目标。

1.4.2.3 美国修复行业可资借鉴的经验

与中国正在处于成长期的修复行业不同,美国修复行业起步早、发展迅速、体系健全、行业产业链完整,涵盖了调查评估、方案设计、修复工程施工监理、设备制造、药剂研发应用等方面,仅2012年营收高达80.7亿美元。借鉴美国市场的成熟经验有助于我国修复行业利用后发优势,实现“弯道超车”式的健康发展。

(1)完善政策法规,注重顶层设计 美国污染场地修复市场的兴起,起源于1980年制定的《超级基金法》以及配套的《国家应急计划》。这两个法案不仅在法律上解决了“为什么要对污染场地进行修复”的法理问题,而且解决了“如何进行污染场地管理”的问题,同时在技术上对超级基金污染场地项目的工作程序作了详细的规定,在超级基金项目工作流程中,场地地籍信息和风险评价得到了重视,在摸清美国污染场地底数的基础上,结合场地评估结果实行优先修复制度,对敏感区域和重点类型场地进行优先处理。

(2)细分行业市场,重视评价监测  污染场地修复业务按照其生命周期可以划分为场地调查、风险评价和可行性研究,修复设计,修复施工,验收和监测四个阶段。在过去的5年里,美国的修复市场份额以修复施工为主,并且有逐年稳步上升的趋势;这和美国大量的超级基金项目已经从前期的调查和设计阶段进入修复施工阶段有关,而修复设计市场份额的逐年降低正好与之对应。场地评估、风险评价和可行性研究的市场份额非常稳定,保持在18%,表明场地修复是一个长期持续的市场,即使经过30余年的发展,美国仍然有大量的污染场地陆续被发现,并进入待修复队列。同样地,每年稳定有大约8%的费用花费在验收和监测评估。这是因为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财力进行场地修复,但是大多数污染场地并不能够修复到完全没有残余风险,因此在完成修复后的污染场地上进行规划限制、交易约束和社区防护等多种制度性控制措施还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对修复效果及制度控制措施有效性进行长期持续的监测在修复市场上必然占据一席之地。

(3)设立专项基金,解决资金来源 由于污染场地修复工程往往耗资巨大,因此在修复行业初始阶段,为解决修复资金来源问题,《超级基金法》设立了总额高达16亿美元的信托基金,专门用于污染场地的治理。但单一资金来源并无法解决大量亟待修复的场地,因此修复行业要面临的另一个问题就是必须解决资金的来源。《超级基金法》通过确定“潜在责任方”的方法,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解决修复经费问题。与当前国内的“谁污染,谁治理”原则相比,《超级基金法》在司法实践上用身份认定代替行为认定,即政府追责的潜在责任方未必一定是直接导致场地污染的行为人。因此,在《超级基金法》中规定的首要“潜在责任方”就是污染场地的业主或者当前的经营者。这一司法实践原则直接导致了工业界对污染场地责任厘清和减缓的强烈需求,并最终形成了污染场地管理业务在环保公共管理部门和自由市场并驾齐驱的局面。同时,除了设立超级基金作为修复资金的来源以外,拓展多元化的资金来源也是美国环保监管部门筹集资金的重要渠道。联邦直属机构、军方和私有企业是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的三大责任方。如美国能源部是当前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的最大责任方,花在污染场地修复的费用年均超过20亿美元,同时在过去的5年中,私有企业作为修复资金的来源所占比例一直在增加中。

1.4.3 英国污染场地

欧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在污染场地风险管理方面构建了比较完善的相关标准、规范、法律法规体系,以英国、德国、荷兰最有代表性。英国污染场地的界定是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确定的,被称为“重新开发利用管理模式”,存在治标不治本的现象。污染场地制度是通过《污染场地法》实施的。

英国环境署在2000年《污染土地管理模板程序》中,提出了基于风险评价的场地调查框架。调查框架包括初步调查、探索性调查、主要调查三个阶段,各阶段调查目的和主要工作内容简述如下。

①初步调查阶段主要是获取场地足够的信息,初步了解场地可能的风险,建立场地初步概念模型。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案桌信息研究、场地踏勘、概念模型初步建立。

②探索性调查阶段主要是确定污染链,修正初步调查阶段建立的概念模型,设计包括安全和环境保护在内的详细调查计划。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核查已有的信息,补充案桌研究,开展有限的地面调查、取样和分析,修正场地概念模型。

③主要调查阶段是为评估场地风险获取足够的信息,并评价风险的可接受性,检验和修正场地概念模型,开展风险评价和修复设计,进一步获取风险评价或修复设计的信息,评价修复行动的效果。该阶段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综合调查、取样和分析(包括侵入式和非侵入式调查),修正场地概念模型,开展进一步调查,布置一定时间调查和监测。

英国污染场地估计为10万个。英国30%以上的加油站以及几乎所有的化工厂、炼油厂、化学物质存放点均存在严重污染。

最早提出经济、社会、环境三要素共同发展的英国,其土壤修复标准是在现有的经济情况下,选择最适用的技术手段能够处理并达到人体健康可接受的标准。英国奥林匹克公园的污染场地,由于没有钱做土壤修复,就一直原地不动。2008年在奥运场馆建设过程中,通过水洗和垫土修复后把污染场地转换成了运动场,不用花费政府的钱,让奥运投资商、赞助商出钱治理污染场地。英国土壤修复由工业界(如英国污染场地实地应用组织)通过前期调查、实际案例,对行业行为自发地进行规范。但英国没有与美国超级基金对等的资金安排,也没有这样的框架。根据英国环保法第2A部分,主管机构有权对相应责任的污染场地进行修复,由当地主管部门介入或带队进行清理修复,修复费用由现在的场地持有人承担。场地持有人不一定是历史污染人,但排污的企业找不到了,由继承土地的人治理。此点,英国的这种污染管理与美国相同,在美国,根据法律规定,能够找到原来的污染者,让污染者治理;找不到原污染者,那就让现在的土地使用者或拥有者承担治理责任;甚至银行也需要负责任,即所谓的责任延伸,因为银行贷款给污染者从中获得了利润。

1.4.4 日本污染场地

1999年,日本环境省在借鉴美国污染场地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制定了《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调查与应对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的调查技术程序中有一个核心模块,即场地污染调查分为:资料调查、一般条件调查、详细调查三个调查阶段。

资料调查主要是进行收集资料、访问调查及场地踏勘等工作,不包括采样分析工作。一般条件调查主要是进行地面及表层土壤的调查与样品分析等工作,不包括采用钻探设备的调查。详细调查主要是采用钻探设备等技术手段,圈出污染物空间分布范围特别是要圈出需要整治的土壤与地下水污染范围。

日本对农业土壤污染采用政府直接实施的模式,《农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防止和去除特定有害物质对农用土壤的污染,并合理利用受污染土地,防止受污染土地妨碍农作物的生长及农产品危害人体健康,即由政府监测农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及时划定污染对策区域并制订对策计划,组织实施修复工作,修复费用由政府承担。日本《城市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通过对土壤中有害物质污染状况进行调查,采取相应修复措施,防止工业用地污染对人体健康和环境造成损害。

1.4.5 加拿大污染场地

加拿大的土壤保护法大多由省级政府制定,在污染场地修复与管理方面赋予各省更大的自主权责,但均具有如下特点:污染者付费原则;污染者责任可追溯力;出于控制污染行动或场地的考虑,非污染者也可能被追究责任;在某些情况下公司主要管理人员与股东将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在联邦政府层面,设立了一个跨省的协调委员会即加拿大环境部长委员会(Canadian Council of Ministers of the Environment,CCME)。加拿大针对污染场地的主要法律法规有《污染场地法规》(1997年)和《污染场地条例》(2005年),以提供人力与资金支持对污染场地的确定、评估与修复高风险的遗弃场地或无主废弃地,并支持相关的修复技术、法律责任和修复标准的研究。

(1)初步采样测试 通过初步采样测试提供初步的场地条件,对污染情况进行描述。初步采样测试具体步骤如下。

①方案制订。包括确定采样类型(表层土壤、下层土壤、地下水或地表水)、采样方法(非干扰式方法:土壤挥发物的测定。干扰式方法:钻井、挖坑、钻孔等)、样品的分析方法和质控的程序方法。

②野外调查和采样。通过历史回顾识别出热点区,并通过采样获得关于污染物性质和范围的直接信息,采样时应选择适宜的采样技术、采样工具、采样密度、采样介质和分析参数。

③样品分析。一般运用野外现场速测的方法,以筛选出高浓度污染区和需要进行实验室分析的采样区。

④数据的解释和评价。包括数据质量目标和测定结果的比较、质控措施和质控数据的评价、根据采样推测场地的情况。

⑤风险识别。采样分析得出污染物的性质和位置、污染物潜在的迁移暴露途径、敏感受体的位置、直接或潜在的人群暴露途径。

⑥建立场地概念模型。概念模型是对场地污染物物理化学条件的描述,建立概念模型包括明确地下污染物的类型和数量、确定污染物迁移的途径、识别潜在受体等内容。

(2)污染场地分类 加拿大环境部长委员会开发了污染场地国家分类系统(National Classification System,NCS),用于划分污染场地的优先管理程序,可筛选出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污染场地。NCS评分系统包括污染物性质、暴露途径和受体3个方面要素共9个因子,总分值100分,3个要素的单项总分值分别为33分、33分和34分,每个因子分4个等级赋分。NCS的技术基础是依据对场地性质因子的评分进而将场地污染危害或危害潜力分级,根据NCS评估得分可将污染场地分为高风险(≥70分)、中度风险(50~70分)、低风险(37~50分)和基本无风险(<37分)4类。

在场地分类的基础上,对初步测试识别的关注区域进行详细的调查和分析。目的是量化所有的污染物浓度和边界,更详细地说明场地条件以识别与风险有关的污染物迁移途径,为制订修复方案和风险评价提供有关污染物及其他方面的信息。根据详细调查的结果重新利用NCS为场地赋分,分类排序,对场地再分类。

因为各因子可能存在不同的赋值,NCS评分系统对赋值方法给出了参考,场地评估者可在不超过最高分值的情况下对评估因子进行赋值评分。若场地评估总分值为0,则表示场地污染危害程度最低;如场地评估总分值为100,则表示场地污染危害程度最高。

(3)制订和实施修复管理措施 如果场地的采样测试结果(初步测试以及详细的调查和分析结果)超过修复指导值,则需制订场地特定的修复措施和场地风险管理计划。

①场地修复目标的确定 制订场地修复目标可通过两种途径实现。第一种方法是根据修复指导值确定修复目标,这种方法相对比较简单。通用的修复指导值是指在假定条件下,对大多数区域和受体等都认为是安全无危害的污染物浓度值。当场地条件、土地利用方式、受体、暴露途径与通用指导值的假定条件有所不同时,需要对通用指导值进行修正,得出场地特定的修复指导值,作为制订场地修复目标的依据。第二种方法是当场地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通过风险评估的方法制订修复目标。

a.存在敏感环境,存在稀有、濒危、敏感的物种或生态环境,现有或计划的土地利用涉及自然公园或自然保护区;

b.存在污染物的转移介质(如饮用水源);

c.污染物的暴露途径是制订通用指导值的假定条件中未考虑的;

d.土地利用方式发生变化;

e.场地上出现的污染物至少有1种毒性和环境行为不清楚;

f.场地条件特殊(如有地质断裂或石灰岩地层、永久冻结带,污染物的归趋不确定);

g.土壤厚度和性质使污染物能淋滤到地下岩层;

h.缺乏污染物的环境质量指导值;

i.土壤pH<5或pH>9,使污染物有更高的活性;

j.按通用指导值或场地修正指导值作为修复目标,修复的代价太大。

②修复措施的制定和实施 当修复目标确定以后,就要决定是否需要对场地进行修复。如果需要,就要选择适合的修复措施。不仅要考虑风险因素,还要考虑技术、经济、社会和政治等因素,通常是将场地污染物水平降低到场地管理者、所有者及其他各利益方都可接受的水平。修复措施包括移除或减少污染物、减少或限制受体对场地的使用、拦截或截断暴露途径。

评估修复技术关键是看修复的效力。修复计划必须融合公众和各利益方的意见,并在执行前得到权威部门的认可。修复计划的成功实施,除了要有详细的规范和文件,专业的、有经验的工程承包商也是必需的。承包商和分包商必须具有类似场地利用相同技术修复的成功经验,有适宜的健康安全保护计划;并且在修复实施过程中,必须有连续、完整的记录文件。修复计划要足够灵活可调,这包括系统处理能力的增减、个人防护设备的变化、监测行为的变化等。

(4)最终报告及后期监测

①确认采样和最终报告 再次采样以证明修复效果并形成最终报告,作为场地文件存档以备后查。采样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执行,并采用标准一致的采样方法。承担样品分析的实验室也应该是有资质并经过加拿大环境分析实验室协会认可的、有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程序的实验室,并保证分析方法的一致性。若证实已达到修复目标或者风险评价证明残留水平可接受,则修复行动结束;若未达到目标,则需要进一步修复,土地利用仍有限制。

②长期监测 长期监测是为证实修复行动是否已执行并已作为场地管理的目标。长期监测计划必须根据场地特定的条件制订,由有资质的人员定期进行。如果监测结果超过修复目标,应该报告超过的数额并重新评估修复行动计划以便采取应变措施。有时还要考虑是否需要再一次修复。

加拿大的污染场地法规与美国的《超级基金法》非常相似,实行10步管理流程:即包括:a.识别可疑场地;b.场地历史调查;c.初步采样测试;d.场地分类;e.详细采样测试;f.场地再分类:g.制定修复管理措施;h.实施修复管理措施;i.确认采样和最终报告;j.长期监测。加拿大污染场地管理方法的10个步骤中,每一步骤都涉及若干指导性文件,这些技术文件都是在多年研究的基础上形成的。在加拿大的10步管理流程中,步骤a.识别可疑场地和步骤b.场地历史调查均采用国际普遍采用的方法,如识别有潜在的污染场地的依据,包括过去的环境记录、其他有关的环境项目、周围居民的反映、其他类似污染场地的情况、可观察到的或曾经发生的污染物泄漏、过去或现在场地上及其周边活动的性质等。场地历史调查包括收集回顾所有与场地有关的历史信息,如文献综述、场地勘查和走访知情者等,通过场地历史回顾,可基本获得场地利用特征、可能存在污染物的性质和场地的物理特征等信息。加拿大的污染场地法规与美国的《超级基金法》非常相似。

1.4.6 荷兰

荷兰是欧盟中最先制定土壤保护专门立法的国家,荷兰于1983年开始土壤修复立法,1987年荷兰《土壤保护法》生效。荷兰首选制定法律标准(即干预值)。2008年生效的《荷兰土壤质量法令》建立了新的土壤质量标准框架,设立了三大类、10种不同土壤功能的国家标准,简化为自然/农业、住宅区、工业。新的标准体系包括:目标值(背景值)、干预值(基于严重风险水平,确定修复的紧迫性)和国家土壤用途值(基于特殊土壤用途的相关风险,确定修复目标)。若某一场地的土壤浓度值高于干预值,可适用逐级风险评估系统(土壤修复标准)以确定修复的紧迫性。

场地污染调查的判定标准为在土壤至少19m3范围内,一种或多种化学物质的平均浓度超出干预值,判定严重污染;在至少100m3孔隙饱和土壤中,一种或多种物质的平均浓度超出干预值,判定地下水严重污染。然后利用模型评估对人类、生态系统的风险及污染扩散对地下水的风险。

但荷兰污染场地管理方面存在土壤质量标准不够细致的问题,缺乏相应的污染场地应对机制,尤其是对突发事故引起的污染场地。

1.4.7 德国

1999年德国开始实施《联邦土壤保护法》、《联邦土壤保护与污染场地条例》和《建设条例》等较为完善的污染场地管理制度,包括污染场地的识别、风险评价、修复和检测四个阶段。强调可持续发展思想与预防性的土壤保护理念。强调对农业土壤的保护。

1.4.8 国外污染场地调查修复特点

纵观国内外关于污染场地的法律标准和技术规范,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都是基于保护生态受体和人体健康的原则制定的,旨在保护直接或间接暴露于污染土地上的土壤生物和人群,换言之,这些污染场地法律规范研究和保护的对象(称之为“敏感受体”)具有“生命特征”。在进行场地环境评价(ESA)和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治理时,若评价的对象是具有“非生命特征”的“非敏感受体”时,目前国内外的已颁布和实施的污染场地评价标准体系便不再适用。

从世界范围看,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场地污染调查评价工作都是按阶段进行的,这是国际上污染场地调查评价普遍认同和采用的一种工作模式。发达国家场地污染调查程序有以下共同特征。

①阶段性特征:世界发达国家开展污染场地的调查工作都是按阶段进行的,一般以三个阶段居多。

②驱动性特征:场地污染调查是在不同目的驱动下进行的,一般以土地利用过程中健康风险、生态风险评价或污染场地修复为目的开展相应的调查。为此,场地调查应先弄清调查的目的,然后再采取相应的调查步骤和技术方法进行调查。

③因国制宜、不断完善的特征:场地污染调查的技术要求应与各国的国情和发展阶段相适应。这是因为处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其生产力水平、需要解决的污染问题的迫切性等均有所不同,因此场地污染调查需要因国制宜,并且与时俱进,在实践中不断修订和完善。表1.3列出了污染场地修复管理的相关导则。

表1.3 污染场地修复管理的相关导则

④加拿大和美国的技术导则主要侧重于对具体修复技术的阐述,而丹麦侧重于土壤修复过程。加拿大的《场地修复技术:参考手册》大篇幅阐述了五类修复技术:土壤和地下水原位处理技术、抽提的地下水处理技术、溢出气体处理技术、土壤和地下水原位控制技术及挖掘的土壤异位处理技术。美国新泽西州《污染土壤修复导则》主要阐述了挖掘技术、污染土壤处理技术、土壤再利用、限制和控制暴露这四类修复技术。丹麦的《污染场地修复导则》则关注于土壤修复过程,并将该过程分为初始调研,场地调查,风险评估,土壤、空气和地下水质量标准,报告,设计,修复措施和操作及评估八个阶段,其中对修复措施并没有过多阐明。

⑤尽管导则使用的名字略有不同,但是由于土壤和地下水的密不可分性,这些国家在处理场地土壤修复技术时,都包括了对地下水的修复。加拿大和丹麦修复的对象是“site”(场地),美国新泽西州的修复对象是“soils”(土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