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与资料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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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建筑工程质量验收

一、检验批的验收

检验批是分项工程中的最小基本单元,是分项工程质量验收的基础。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

1.主控项目

主控项目是保证工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是对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是确定该检验批主要性能的检验项目。如果主控项目达不到规定的质量指标,降低要求就相当于降低该工程项目的性能指标,就会严重影响工程的安全性能;如果提高主控项目的要求就等于提高性能指标,就会增加工程造价。如混凝土、砂浆的强度等级是保证混凝土结构、砌体工程强度的重要性能,所以必须全部达到要求。

主控项目的验收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重要材料、构件及配件、成品及半成品、设备性能及附件的材质、技术性能等。检查出厂证明及试验数据,如水泥、钢材的质量;预制楼板、墙板、门窗等构配件的质量;风机等设备的质量。检查出厂证明,其技术数据、项目应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2)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等检验数据、工程性能的检测。如混凝土、砂浆的强度;钢结构的焊缝强度;管道的压力试验;风管的系统测定与调整;电气的绝缘、接地测试;电梯的安全保护、试运转结果等。检查测试记录,其数据及项目要符合设计要求和本验收规范规定。

(3)一些重要的允许有偏差的项目,必须控制在允许偏差限值之内。

(4)对一些有龄期的检测项目,在其龄期不到,不能提供数据时,可先将其它检验项目先检验,并根据施工现场的质量保证和控制情况,暂时验收该项目,待检测数据出来后,再填入数据。如果数据达不到规定数值,以及对一些材料、构配件质量及工程性能的测试数据有疑问时,应进行复试、鉴定及实地检验。

2.一般项目

一般项目是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虽不像主控项目那样重要,但对工程安全、使用功能及美观都是有较大影响的。这些项目在验收时,绝大多数抽查点(件)的质量指标都必须达到要求,有的专业质量验收规范容许有20%的抽查点(件)可以超过规定值,但不能超过规定值的150%。

一般项目的验收包括内容主要有以下几项。

(1)允许有一定偏差的项目可以放在一般项目中进行验收,若标准用数据规定,可以有一定的偏差范围,即容许20%以内的检查点可以出现偏差,但偏差值不能超过规定值的150%。

(2)对不能确定偏差值而又允许出现一定缺陷的项目,则以缺陷的数量来区分。如砖砌体预埋拉结筋,其留置间距偏差;混凝土钢筋露筋,露出一定长度等。

(3)一些无法定量的而采用定性的项目,如碎拼大理石地面颜色协调,无明显裂缝和坑洼;油漆工程中,中级油漆的光亮和光滑项目;卫生器具给水配件安装项目,接口严密,启闭部分灵活;管道接口项目,无外露油麻等。这些靠监理工程师来掌握。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见表2-4。

表2-4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

二、分项工程的验收

分项工程是由若干个检验批组成的。分项工程的验收是在检验批的基础上进行的。检验批的检验的汇总资料,就能反映分项工程的质量,故只要构成分项工程的各检验批验收资料完整,而均已验收合格,则分项工程验收合格。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均应符合质量合格的规定。

(2)分项工程所含的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完整。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表2-5。

表2-5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三、分部工程的验收

分部工程是由若干个分项工程构成的。分部工程验收是在分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关系类似检验批与分项工程的关系,都具有相同或相近的性质。故分项工程验收合格且有完整的质量控制资料,是检验分部工程合格的前提。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4)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见表2-6。

表2-6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编号:    

注:1.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2.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的验收应由施工、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签字。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负责人)组织施工项目经理和有关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验收。

四、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工程建设最终的质量验收,也称竣工验收,是全面检验工程建设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标准的最终质量验收。

单位(子单位)工程是由若干个分部工程构成的。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合格的前提是资料完整及构成单位工程各分部工程的质量必须达到合格。

对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分部工程的检验资料要进行复检、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

对分部工程检验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进行复核。

对主要使用功能还要进行抽查。对主要功能的综合检验质量,应由验收的各方人员商定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

建筑工程观感质量的检查,由参加验收的各方共同参加,最后共同确定是否予以验收通过。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见表2-7。

表2-7 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  

注:单位工程验收时,验收签字人员应由相应单位的法人代表书面授权。

表2-7为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汇总总表。由施工单位填写,验收结论由监理(建设)单位填写,综合验收结论由参加验收各方共同商定,由建设单位填写。填写的内容应对工程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及总体质量水平做出评价。

配合汇总表配套使用的还有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2-8)、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表2-9)、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2-10)。 

表2-8 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  

表2-9 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注:抽查项目由验收组协商确定。

表2-10 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注:1.对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2.观感质量现场检查原始记录应作为本表附件。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以下规定:

(1)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完整。

(3)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主要功能项目的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验收符合要求。

2.2 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程序

单位(子单位)工程的质量验收,是工程动用前质量最后的一道把关。对单位工程进行资料、主要功能、外观等全面检查,一是保证质量检验质量,二是保证工程质量,故把上述五条列为强制性条文。

各相关专业质量验收规范是用于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检验的。“统一标准”用于对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是一个统计性的审核和综合性的评价。如建筑工程的综合性使用功能(如室内环境检测、屋面淋水或蓄水检测、智能建筑系统运行),建筑物全高垂直高度、上下窗口位置偏移及一些线角顺直等,只有在单位工程终检时,掌握得更准确。

五、质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处理

当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通常应该在检验批质量验收过程中发现,对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要进行分析,找出哪个或哪几个项目达不到质量标准的规定。其中包括检验批的主控项目、一般项目有哪些检查结果不符合标准规定,影响到结构的安全。造成不符合规定的原因很多,有操作技术方面的,也有管理不善方面的,还有材料质量方面的。因此,一旦发现工程质量任何一项不符合规定时,必须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查找分析原因,并按有关技术管理规定,通过有关方面共同商量,制定补救方案,及时进行处理。经处理后的工程,再确定其质量是否可通过验收。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返工重做包括全部或局部推倒重来及更换器具、设备等的处理,处理或更换后应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如某住宅楼一层砌砖,验收时发现砖的强度等级为MU5,达不到设计要求的MU10,推倒后重新使用MU10砖砌筑,其砖砌工程的质量,应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

重新验收质量时,要对该项目工程按规定,重新抽样、选点、检查和验收,重新填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这种情况多是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规范要求,多数是指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因故缺少试块的情况,以及试块试验报告缺少某项有关主要内容,也包括对试块或试验结果报告有怀疑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验测试。其测试结果证明,该检验批的工程质量能够达到原设计要求的。这种情况应按正常情况给予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这种情况与第二种情况一样,多是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规范的要求,多数也是指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是因故缺少试块的情况,也许试块试验报告有缺陷,不能有效证明该项工程的质量情况,或是对该试验报告有怀疑时,要求对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这种数据距达到设计要求的差距不大,经过原设计单位进行验算,认为仍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可不进行加固补强。由设计单位出具正式的认可证明,由注册结构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由设计单位承担质量责任。因为设计责任就是设计单位负责,出具认可证明,也在其质量责任范围内,可进行验收。

以上三种情况都应视为是符合规范规定质量合格的工程。只是管理上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情况,使资料证明不了工程实体质量,经过补办一定的检测手续,证明质量是达到了设计要求,给予通过验收是符合规范要求的。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这种情况多数是某项质量指标达不到验收规范的要求,如同第二、第三种情况,经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由其设计单位经过验算,也认为达不到设计要求。经过验算和事故分析,找出了事故原因,分清了质量责任。同时,经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等协商,同意进行加固补强,并协商好加固费用的来源及加固后的验收等事宜,由原设计单位出具加固技术方案,通常由原施工单位进行加固,虽然改变了个别建筑构件的外形尺寸,或留下永久性缺陷,包括改变工程的用途在内,应按协商文件验收,也是有条件的验收,由责任方承担经济损失或赔偿等。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在对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鉴定之后,加固补强技术方案制订之前,就能直接判断出,使用加固处理效果不好,或是费用太大不值得加固处理,或是经加固处理仍不能保证使用安全,应坚决拆除。

六、建筑工程质量验收程序和组织

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验收

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2.分部工程验收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涉及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验收,则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的验收。

3.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应按本标准规定的程序检查评定,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将工程的有关资料交总包单位。

当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处理。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