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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节 护理差错(事故)预防及报告制度
① 发生差错或事故后,要本着患者安全第一的原则,迅速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或将损害降到最低程度。
② 当事人要立即向护士长汇报,护士长要逐级上报发生差错、事故的经过、原因、后果,并填写“护理给药缺陷报告单”,在24小时内电话上报护理部,48小时内上交书面报告。严重护理差错或事故应在事件发生后及时电话上报护理部,24小时内上交书面报告。周末及节假日报告护理部值班人员。
③ 发生严重差错或事故的各种有关记录、检验报告及造成事故的药品、器械等均应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涂改、销毁,以备鉴定。
④ 差错或事故发生后,科室和病房要组织护理人员进行讨论,分析出现差错的原因,制订改进措施,提高认识,吸取教训,改进护理工作。
⑤ 科室护士长、大科总护士长和护理部逐级填写《护理给药缺陷追踪评价表》,要求内容真实、措施具体、评价及时。
⑥ 根据差错或事故的情节及对患者的影响,确定差错、事故性质,提出处理意见。
⑦ 发生差错、事故的科室或个人,有意隐瞒,不按规定报告,事后发现将按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纳入科室绩效考核。
⑧ 护理部定期组织差错分析会,提出安全预警和防范措施,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⑨ 对医疗护理安全隐患,科室可随时上报,填写“医疗护理风险防范(堵漏)报告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