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中有东:前工业化时代的中英政治与视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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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早期英国施政权力的形象化

在英国,这种状况在近代早期开始发生变化。丹尼尔·艾伦曾分析,近代早期第一个对英国政体的形象化呈现是霍布斯《利维坦》(Leviathan,1651)的扉页插图(见图2.1和图2.2)。在这幅画里,施政权力被表达为拥有对英格兰的土地与人民的统治权,那么,关键问题是霍布斯想通过“人民”表达什么?

图2.1 《利维坦》扉页插图

来自普林斯顿高等研究院社会科学图书馆(新泽西)

图2.2 《利维坦》扉页插图局部

人民在某种程度上是指一个拥有自我意志并可以为自己行为负责的人。人民中任何一个人都不能在严格意义上被称为是民众。人民支配所有的政府。甚至君主制国家也受人民的控制,因为人民的意愿是根据一个人的意愿来行使的。而民众则是公民,或者说,是臣民。Allen, Talking to Strangers, p. 78.


这段话依赖于精明的含糊其辞,一个煞费苦心的把戏,这里的“人民”指的是国王自己,他不需要得到人民的反馈就可以为人民代言。或许,正因为“公民”的术语可能被解释成带有某种个体意志的暗示,所以霍布斯才将“公民”注解为“臣民”。通过将公民界定成“臣民”,霍布斯便澄清了前者的从属地位。在这幅版画中,艺术家也忠实地反映了这一设想,人民切实地被国王纳入其身体,国王凌驾在代表其疆域的土地上。直观上来说,空间上的包含关系(spatial inclusion)意味着社会的从属关系。

在艾伦的分析中,“‘人民’在海怪霸主利维坦的躯壳之中成为一体。终于,隐喻逐渐发展成了图像:一个单独的人像,即最高统治者,面对着读者,他的躯体是由无数单独的个体组成的,这些人背对着读者,直接盯着最高统治者的脸……这些人构成了利维坦的躯壳,他们只能通过利维坦来表现自己。”Allen, Talking to Strangers, p. 82.

这位艺术家指出了问题所在。如果国王在本质上是与国家一致的,那么一幅皇家画像应该就足够了。但如果大家都意识到——就像内战之后的英国一样——“人民”是作为一个整体而存在的,那么,政体就变得不仅只与国王有关。大革命之后,共和国(the Commonwealth)——当时是这样称呼的——必须以某种方式将“人民”纳入其中便再无可否认。然而,对于霍布斯来说,国王的权力并不得自人民,像艾伦注意到的,那幅图也没有给出多少暗示。取而代之的是那些不露脸的人民被君主所涵盖,并由君主为其代言。他的意愿就是他们的意愿,而不是反过来(参见第三讲)。因此,这位艺术家将国王权力的传统象征,比如宝剑,放在显眼的位置上,而宝剑正是军事实力的借代。王冠与权杖证明的是他的贵族血统,而教会则由一座大教堂代表,暗指君权神授。我们从这幅图像可以推断,国王并不从人民那里得到权力,但尽管如此,国王还是在为人民代言。

中国也是如此,在中古时期寻找政治抽象概念的形象化非常困难。那个时候,施政权力的形象化都表现为威严、威仪(见彩图4)。但是,在唐代之后的中国,宫廷和国家在财政预算和行政管理上的分离催生了对施政权力的新理解,从根本上不同于稍后英国所形成的施政权力观念。Martin Powers, “Visualizing the State in Early Modern England and China”, in David Porter, ed., Comparative Early Modernities, 1100–1800. New York: Palgrave, 2012, pp. 212–242.这一点迅速反映在了政治权力的语言表达中。在17与18世纪的英国,表达施政权力的普遍术语是“贵族身份”(参见第十一讲)。“贵族身份”是一个基于传统群体而来的术语,它避免了权力与社会地位合二为一的抽象性。在宋代中国,表达施政权力的惯用术语是“职”(office)。这一术语要求把施政权力从社会地位或传统群体成员关系中抽象出来,这样普通社会地位的人也能够在帝国的管理中运用政治力量。一个人不需要是一名贵族,也可以行使权力。

彩图4 文殊菩萨及随从与皇帝及其官员同行

唐代壁画,敦煌第103号洞窟

上述两种权力概念的不同,明显地表现在传教士李明试图理解一个令他费解的事实之时,就是中国官吏是可以被黜免的:


(李明错误地认为,职位在中国是由帝王赐予的,因此)帝王为了更大的公正可以驱逐那些在他看来不称其位的官吏们,我们(亦即欧洲人)的确也应当惩罚所有违法者。但是,一个朝中大员因为缺少理解能力或勤勉专注而疏于职守,或是脾性过于温和或过于严苛,忍受这样的官僚也是很自然的事。原因在于,如果将他从其职位上赶走,就会毁了他的家庭,因为这个家庭的财富可能都已经用来购买这个职位了……仿佛只有当一个职位仅由捐纳来决定的时候,授予职位的君主才能不带任何顾虑地轻易将这个职位从一个人那里拿走,再用它来奖赏另外一个人。Le Comte, Memoires, p. 283. See also pp. 246–249.


如此看来,李明试图把中国的官吏招募硬套在法国扩张长袍贵族(the robe nobility)长袍贵族因其履行公务时的着装而得名,始于1302年由菲利普四世(1285—1314年)实施的官职买卖制度。初期是将书记官和公证人的职务自行出售,后来售官范围由司法部门逐渐扩至财税、行政等领域,实质上是平民以自己的财富换取官职从而跻身社会特权阶级,与以战功封侯晋爵的“佩剑贵族”同时存在于当时的法国。长袍贵族是百年战争(1337—1453年)结束后,法兰西王权得到恢复和加强、封建领主治理架构动摇的产物。——译注的行动上。在长袍贵族的体系中,购买而来的官职可以传给长子。李明知道中国的体系有着不一样的运作方式,所以他进行了一个思想实验,实际上就是将欧洲的地方长官投射到中国官员身上。他问道:“假如我们让欧洲的官员像中国一样坚持法定标准的话,会发生什么呢?”他旋即回答表示,即使一个法国地方长官虐待了其所管辖的民众,这种事实也不会成为解雇的正当理由。相比起民众的生活来说,一个富人家丧失了其在已购职位方面的投资是更为重要的事。一个人可以被黜免(毕竟是自作孽),这个想法是非常新奇的,以至于李明只好借用“朝中大员”(Mandarin)这个表示中国官吏的术语来表达这个观点。

如果我们回想起下面这点,就会发现李明的回应也是无可厚非的。在法国,富裕的中产阶级可以购买公职,并且将其作为私人财产的一部分来传给子嗣。Michel Conan, ed., Bourgeois and Aristocratic Cultural Encounters in Garden Art, 1550—1850. Washington, D. C.: Dumbarton Oaks, 2002, Introduction, pp. 1–24, reference, p. 2.这些中产阶级可以如此行事是因为,他们所行使的权力是其社会地位的一个机能。在唐代之后的中国,公(public)与私(private)在律法上有相当严格的区分。由于一名官吏的权力并非源自其世袭身份,因此官职就不能传给子嗣。特别是在宋代初期,很大一批被视为劳苦功高的大员拥有可以保举其子入仕的特权。但是这些职位也不是世袭的,而且会受到与他人一样的检查与控制。职位并不被看作是父亲个人财产的一部分。在三年的任期以后,官吏会被委以他任,或者被黜免。但不管是这两种中的哪一种,权力都只是局限在官职之内,此位的职责将会在一段特定的期限内被指派给另一个非贵族的官吏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