韦伯作品集:罗雪尔与克尼斯:历史经济学的逻辑问题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罗雪尔的“历史方法”

罗雪尔的科学分类

罗雪尔就其目的而言,接下来的分析显然无法为罗雪尔著作的重要性提供一幅完整的图像。情况正好相反。要想获得这类评价,可以参看施莫勒的文章(发表在最新的《政治与社会科学文献史》(On the History of the Literature of the Political and Social Sciences)上)以及Bücher的纪念演讲词(发表于《普鲁士年鉴》(Preuss. Jahrbücher,卷77,1894, 104f.)。施莫勒的文章在罗雪尔生前就已经发表,Bücher的文章则在罗雪尔去世后不久发表。两篇文章都没有考虑其科学人格的一个最重要的面向,即他对世界的基本宗教态度。考虑到我们这代人对这类问题的主体论视角,这也没什么好奇怪的。我们将会看到,在对罗雪尔的方法做更加精细的分析时,不能把这个因素忽略掉。在这方面,正如他的遗著《对宗教的反思》(Reflections on Religion)所表明的那样,罗雪尔自己完全是“非现代”的:他绝不会为公开表明自己严格的传统信仰而感到窘迫。接下来的分析无意掩饰罗雪尔繁复且显然是不必要的琐细文风。之所以会产生这两个毛病,显然是因为他自己的观点含糊犹疑且常常自相矛盾。从这些观点中衍生出来的具体论点,总是必须根据相同的逻辑立场来判断。就逻辑研究的立场而言,没有任何东西是“自明的”。我们打算对罗雪尔立场的逻辑特征做一个详尽的分析。这一视点已经被忘记很长时间了,今天,在我们的学科中,没人会浪费自己的时间去批判这一问题的实质方面。但是,我们并不能假定,我们今天因此就比罗雪尔更清楚隐藏在其自身立场中的逻辑缺陷。区分了两类科学研究。一类他称之为“哲学的”,即对实在进行分析性把握。其目的是进行抽象概括,并消除“纯粹偶然事实”。另一类他称之为“历史的”,也即对充分实存的实在(reality in its full actuality)进行描述性再现(descriptive reproduction)。人们立刻会想起法则性科学具体实在科学(sciences of concrete reality)这种当代区分,在精确自然科学与政治史的方法论对比中,这一区分极为明确。在我们的讨论中会经常遇到这种二分。我们会看到,它对经济学方法论的重要性至少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被门格尔认识到了。不过他从中所得出的结论部分是错误的。这一区分的精确逻辑表述所具有的某些重要特征,可以在狄尔泰的《社会文化科学导论》(Introduction to the Socio-Cultural Sciences)以及西美尔的《历史哲学问题》(Problems of the Philosophy of History)中找到,这些特征在文德尔班的就职演说《自然科学与历史科学》(Natural Science and Historical Science)中第一次被简明地勾勒出来,后来又在李凯尔特的重要著作《自然科学中概念形成的界限》(The Limits of Concept Formation in the Natural Sciences)中得到了全面的发展。戈特尔(Gottl)的《语词支配》(The Domination of the Word, 1901)从一个完全不同的角度探讨了经济学中的概念形成问题。尽管受到冯特、狄尔泰、明斯特伯格以及马赫,有时候还有李凯尔特(卷Ⅰ)的影响,但戈特尔的观点基本上是他自己的。就方法论而言,戈特尔观念的某些方面(但不是那些最根本的方面)已经被李凯尔特著作的下半部分所取代。不过这已经是在戈特尔的研究出版之后的事情了。李凯尔特显然不熟悉戈特尔的著作。爱德华·迈耶(Eduard Meyer)《论历史学的理论与方法》(On the Theory and Methodology of History, 1902)也是如此,他常常得出与戈特尔一致的结论。这一切可能都是因为戈特尔几乎无法被人理解的乏味文风,后者源于他的心理主义认识论。他小心翼翼地避开传统的、受概念束缚的,并且在他看来是“去自然的”(denatured)语言。的确,他力图用某种表意文字(ideogram)来复制无中介“经验”的内容。众所周知,戈特尔的许多观点,包括其著作的主要论题,都是有争议的。他也并未成功地得出真正的结论。但是,必须认识到,这部别具个人特色的著作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种发人深思的精微启迪。在目前这项研究中,我们还会多次回到这个问题上来。

哲学的科学(the philosophical sciences)具有如下宗旨:利用一套概念与法则系统,为在广度和深度上无限多样的现象确立秩序。在理想的情况下,这些概念与法则具有无条件的普遍有效性。我们在“事物”与事件中所感知到的那些具体而“偶然”的特征,也即使得它们成为我们感知对象的那些特征,被逐渐剥离掉了。这种情况是由这些学科在逻辑上的理念导致的,纯粹力学最接近这样的理念。要想达到这些学科内容所要求的必要精确度,这一点非常关键。这些学科坚定不移地承诺,可以按照一般性高低程度差别,把概念排列成等级系统。这种承诺,连同它们的精确性与明晰性标准,使得这些哲学的科学致力于论证一种最根本还原的可能性:具体实在的质上的差别可以还原为可精确度量的量上的差别。如果这些学科最终是想在根本上超越对表面现象进行简单分类,就必须能够用它们的概念来构成一般有效性(general validity)的命题。这些命题要想成为绝对严格,并且在数学上自明的命题,就必须通过描述因果关系的等式来表述。

结果,这些科学的研究结果与经验实在特征之间的距离就变得越来越远。经验实在之所以总是可以为我们的经验所感知和把握,就在于它那具体的、个体的质的属性。归根结底,这些科学得到的结果是一套完全非定性(nonqualitative)的——因此也是完全虚构的——概念实体,这些实体经历的变迁只能被定量地描述,其变迁的法则也只能通过陈述因果关系的等式来表达。这些学科界定性的(definitive)参见韦伯在注释5中对这个词的说明。逻辑工具就是外延普遍性程度越来越高的概念。正因为这样,概念的内涵也就变得越来越空洞。这些学科界定性的逻辑产物就是具有一般有效性的抽象关系(即法则)。它们的研究领域由一套问题组成,其中现象的本质特征——即现象中那些值得关注的特征——被视同于它们的类属特征(generic features)。因此,某一问题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能落入这一研究领域:一旦某个经验给定的个案可被归类在某个抽象概念之下,则我们对它的理论兴趣也就得到了满足。

另一方面,研究具体实在的科学则力图确立一种知识,即关于具体实在稳定不变的质的特性的知识,这些特性保证了具体实在的独特性,只要我们接受法则性科学的观点,就必定无法获得这种知识。要完全再现哪怕是实在的一个极为有限的方面,在逻辑上都不可能,因为这一小部分实在存在着无限的(至少是强烈的)质性差别。这就是说,我们之所以把关于实在的这些方面的知识看作本质性的,就因为它们具有个体独特性

这些学科的逻辑观念就是要把用于分析的具体现象所具有的本质特征与其“偶然的”或无意义的特征区分开来,从而确立关于这些本质特征的直觉(intuitive)知识。为了把现象有序地安排到一个由具体“原因”与“结果”——这些因果具有无中介的、直觉的可理解性——所构成的普遍系统中去,这些学科致力于发展愈益精致的概念。通过选择并统合(unify)那些我们认为具有“独特性”的特征,这些概念试图趋近实在的具体实存性(actuality)之表象(representation)。

因此,这些学科界定性的(definitive)注意:它不是这些学科唯一或者最重要的逻辑工具,但却是把这些学科与精确自然科学区分开来的逻辑工具。逻辑工具就是形成关系性这些概念把具体的历史事件置于背景之下,这些背景既可以是具体的、个别的,也可以是最普遍的。概念(relational concepts)。后者在内涵随着知识的进步,关于现象所处背景之特有属性的知识也会进步。上日渐得到充实,其结果就是外延随着关于现象特有属性之知识的增长,有关其具体个别(concrete individual)特征的知识也必然会增长。逐渐变得有限。其最终的产物注意:它不是这些学科唯一或者最重要的逻辑工具,但却是把这些学科与精确自然科学区分开来的逻辑工具。——如果可以说它们有什么概念特征的话——是具有普遍(或者我们可能会说“历史的”)重要性(significance)的具体实质性概念从日常话语角度来看,这里使用的是这个词的特殊含义:在这一意义上,这些概念与自然主义的关系性概念得以区分。这个词的这种含义可以包括比如某个具体“人物”的“性格”素描。今天人们依然对“概念”这个术语聚讼不已。在这里以及下文中,这个术语都是用来指涉那些其目的是为了对感知现象的多样性进行逻辑分析以获取本质性知识的一切概念工具,无论这些工具有多具体。以俾斯麦这个历史“概念”为例。从名字的主人,即感知上给定的那个人物那里,这个“概念”获得了对我们的知识堪称本质的各种性质。这些性质就是他所具有的特征,后者把他界定为一个实施行动、遭受苦难、影响并且被其所处社会历史背景所影响的这么一个人。来看看下面这个主要问题:这些特征到底是哪些?也就是说,方法论能否回答以下问题:是否存在着一种一般性方法论原则,可以把这些特征从科学上同质性的多重实在(manifold reality)中分离出来?目前我们暂且把这个问题放在一边。与此立场相反的观点,请参看比如爱德华·迈耶(Eduard Meyer, 1902)。。只要现象的本质特征,也就是我们认为最值得关注的那些东西,不能被完全纳入根据某个类属概念所形成的现象分类时,这些学科也就有了专属之地。也就是说,只要具体实在本身是我们感兴趣的对象,它们也就有了专属之地。

除了纯粹力学与某些历史性学科自身以外,确实不存在别的“科学”,能够完全依据这两类元理论观点中的一种发展自己的概念。稍后我还会讨论这一点。科学中既存的劳动分工是由差异很大,并且往往具有“偶然性”的环境带来的。但是,概念形成方法上的差异无疑是最根本的差异。依据方法论标准得出的一切科学分类都必须把这一点考虑在内。我认为自己在前文中已经相当接近于李凯尔特的主要观点,至少就这些观点与目前的研究密切相关而言。请参看上文所引李凯尔特的著作。这项研究的目的之一是检验李凯尔特经济学方法论思想的价值。有鉴于此,我并未按照本该如此的方式进行操作:在所有用到其思想的地方都引述其原文。

罗雪尔把自己的方法称作“历史的”方法,意思显然就是,他的经济学与历史性科学有共同的科学宗旨与方法论工具。对经济生活的总体实在进行直觉再现必然是其全部的方案。这一方案当然也就与古典经济学不一致,后者的宗旨是:在纷繁芜杂的事件中,发现简单力量起作用的法则式的、一致性的规律。

事实上,读者有时也可以在罗雪尔的著作中找到这样不带任何条件限定的说法,即经济学必须“怀着与研究事物的相似性一样的兴趣去研究它们之间的差异”。

我们也吃惊地在他的《大纲》(Outline)一书第150页发现如下说法:在他自己的著作问世之前,“历史”经济学的宗旨主要是由亚当·斯密、马尔萨斯以及劳(Rau)所发展。后面两位(参见p. v)是被当作罗雪尔最感亲近的思想家提出来的。下面这些说法同样让人吃惊。在第2页,自然科学家的工作与历史学家的工作被说成是类似的。第4页,政治学(包括“政治经济学”)被等同于研究国家进化法则的理论。众所周知,罗雪尔一再有意识地提到经济的“自然法则”。最后,在第iv页,从大量现象中获得的法则式关联(lawlike relations)知识被说成是有关本质特征参照兰普莱希特(Lamprecht)的《德国史》(German History)增订版卷Ⅰ来描述这种立场对历史研究所产生的实践后果,也许是最容易的,只要我们真的重视这个问题。这本书把某些只具有短暂影响的德语文献碎片,说成“对历史学的进步具有重要作用”。因为缺少了它们的存在,就没办法把社会心理中各种不同形式的“印象主义”等所谓法则般的发展,解释得符合这一理论。这就解释了为什么他把这些文献碎片说成在理论上很重要。在同书中,其他像克林格尔(Klinger)与勃克林(Böcklin)之类的人物(这些人是让那些接受这一理论的人觉得麻烦的一个原因),则被视为是填补这套理论工具各部分之间缝隙的灰泥。他们被归在“过渡思想家”这一抽象概念名下。同样我们也知道,理查德·瓦格纳(Richard Wagner)的毕生事业之重要性的“成败好坏”,与他的工作对我们有何意味这个问题无关,而在于它是否处在这一理论所设定的“进化路径”中。的知识,并被假定为一切科学唯一可以想见的任务。另一方面,至少在其《体系》最重要的那些段落中,罗雪尔并未接受上述论断。据此我们不能认为,他偶尔做出的这种论断以及与此类似的论断构成了某种清晰的方法论原则。但是,有关现象之变化(behavior of phenomena)的真正的“自然法则”,只能建立在排除了“历史偶然性”的分析性抽象基础之上。因此,经济学的终极目标就是形成一个由抽象概念与分析性法则构成的系统,它具有最大的逻辑完备性,具体的“偶然性”已经被尽可能地排除掉了。但是这一宗旨看起来正好是罗雪尔在原则上已经拒斥过了的。不过,也仅仅是看起来如此而已。事实上,罗雪尔的批判不是直接针对古典经济学的逻辑形式,而是针对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1)从抽象的分析性原理中演绎出绝对有效的实践规范(norms)(这就是罗雪尔所谓的“哲学的”方法);(2)经济学迄今为止用以选择其研究主题的原则。在原则上,罗雪尔并不怀疑,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可以而且应当被视为一个法则系统。他完全同意劳,要求“我们的理论、自然法则等等,必须总能得到证实,而不能被重商主义者的改革所推翻”。(参见劳在其《文献》[Archiv]上发表的文章,1835, p.37;以及罗雪尔在同一《文献》上发表的文章,1845,p. 158。)在他看来,“因果关系”与“法则性规律”是一样的。前者只能以后者的形式存在。相同的观点参见施莫勒对克尼斯著作的评论(载于其《年鉴》,1883,重印收入《论社会科学与政治文献史》,pp. 203f.。特别是p. 209。),尽管他出于纯粹心理上的考虑而在表达上有所保留。也可参见Bücher的《经济学起源》(The Origin of Economics)第一版前言,在那里我们找到了这么一段话:“所有这些研究都被一种统一的观念所支配,即经济史的发展是一个法则般的过程。”由于“法则”一词显然是用来指称某种独特发展,所以这段话只可能有一种意思:要么认为,受法则决定的发展过程,(正如罗雪尔所假定)总会在科学上具有本质影响的那些基本点上不断重复——在Bücher的论述中,只要可以说发生了发展变迁的地方就属于这些基本点;要么认为(这更可能是Bücher的立场),“法则”依赖与“因果”依赖是一样的,因为我们习惯于讲“因果法则”。但是,在他看来,科学不但要去发现共时性现象法则,而且要去发现历时性现象法则。科学研究必须在共时性现象之间的关系中建立起法则性规律。但它的首要任务是建立历史变迁的进化法则。

根据罗雪尔在这些观点上采取的立场,也就产生了如下问题:他如何看待历史过程中法则与实在之间的逻辑关系?罗雪尔希望通过法则之网来捕捉实在的某些面向,并希望这些面向能够符合预期的概念系统。这些面向对我们的知识来说是否的确是本质性的东西呢?即使确实可以证明是这么回事,这些概念的构成又该根据什么逻辑标准呢?罗雪尔有没有如实地认识到这些逻辑问题呢?

罗雪尔的方法论模式是德国历史法学派(historical school of jurisprudence)的方法论。他显然十分关注这一派的方法论,以为与自己的方法论类似。事实上,他的方法论模式是对这一方法的一种独特的新解释,门格尔实质上已经提到了这一点。在反对启蒙运动的立法理性主义的斗争中,萨维尼(Savigny)及其学派发现有证据表明,法律根本上具有非理性的特征。法律是在文化共同体中产生并发展起来的,无法从一般性原理中把它们演绎出来。他们强调,法律与文化生活的所有其他方面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并把本质上非理性的、独特的“民族精神”(Volksgeist)概念实体化,作为一个民族法律、语言与全部文化资本的实质来源。他们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使每一部真正受民众拥护的法律必然具备的独一无二的特征变得可以理解。“民族精神”这个概念,并不是用来并非在每一点、在这个学派的所有代表人物的著作中都可以发现这种观点,但是在经济学领域他们的继承者的著作中的确可以找到。为初步描述大量具体可感知的现象——其逻辑地位仍隐晦不明——提供一个临时的、启发性的工具。相反,它被当作一个具有形而上学地位的真实的、统一的整体。它不是无数文化影响的产物,恰恰相反,它被视为一个民族所有个别文化表现(culture manifestations)的真正基础,是这些文化表现得以流溢(emanate)出来的源泉。

这一传统也许可以追溯到费希特的某些观点,罗雪尔就牢牢地站在这一思想传统中。我们将会看到,罗雪尔同样信奉“民族性格”的形而上学同质性。参见《体系》section 37中对民族性格与地理之间关系的讨论。他以一种近乎幼稚的方式,把“民族精神”视为终极的“第一因”,以预防出现一种“唯物主义”解释的可能性。他根据一个类比——单个人生命的发展与某一文化的发展之间的类比——来设想“民族”:“民族”是经历了国家、法律与经济之逐步发展的个体这一点无疑受到赫尔巴特(Herbart)关于个体与总体之间关系的心理学观点的影响。至于在何种程度上、在哪些点上受影响这就很难说,跟目前的讨论也没有关系。罗雪尔偶尔会提到赫尔巴特(在第16与22部分中)。众所周知,拉扎鲁斯–施泰因塔尔(Lazarus-Steinthal)的“民族心理学”的兴起是更为晚近的事。。“民族经济的起源根源于民族的起源,是人之所以为人的那些自然倾向与本能所产生的自然而然的结果。”参见《体系》卷Ⅰ,section 14。罗雪尔并未对“民族”概念做任何进一步的分析。但他并不认为这是一个抽象的类属概念(generic concept),内容相对空乏。这一点可以从下面这个事实中推断出来,他曾经(见第12部分,注2)利用费希特与亚当·缪勒(Adam Müller)的观点来反对“原子论式”民族(nation)概念,后者将民族理解为“个体的聚合”(mass of individuals)。罗雪尔为其“有机体”概念的用法谨慎地添加了限制。他并非毫无保留地运用这一概念来说明“民族”或“民族经济”的本质。相反,他强调自己使用这一概念仅仅是用“最经济的方式来处理大量问题”。但是,从这些论述中可以得出一个结论:纯粹理性主义的“民族”(Volk)概念,即政治上联系在一起的公民(citizens)形成的偶然的集合体,不能使他满意。为了取代这个抽象出来的类属概念,他采用了如下“民族”概念:它是一个可以直觉(intuitable)的总体,是一个蕴含意义的(meaningful)总体本质的文化载体。

也就是说,不能用内涵相对空泛的抽象概念,而应该用历史概念来分析总体的无限多样性,从而凸显出这些总体各个蕴含意义的面向之间的具体联系。罗雪尔完全明白这一做法的实质,也清楚历史性学科中概念形成的逻辑问题。他明白,这些概念假定了对既定知觉现象的多样性进行选择,这一选择不是从类属性(generic)角度,而是从“历史”本质角度做出的。参见其《修昔底德》第19页中对“丹麦”这一概念的评论。但是,在这一点上,无法避免进行生物类比的社会“有机体”论我们已经注意到,罗雪尔引证亚当·缪勒作为其国家概念与经济概念的主要源头,这两个概念作为一个整体,与个体并列,并“高于个体,甚至超出了世代”(《体系》,卷Ⅰ,section 12,注2,第2版,p. 20)。另一方面,参见《体系》卷Ⅰ,section 28注1中有保留的论述。也被牵扯了进来。这一理论使得罗雪尔与许多现代“社会学家”一样认为,类属性特征以及从某种历史观点来看具有本质性的那些特征必然是一样的。只有重复发生的历史事件才是重要的。我们早在《修昔底德》第21页中就发现了这一观点,虽然在前言第xi与第xii页以及正文第20页与第188页中有所保留。因此,罗雪尔认为,就像生物学家可以使用“大象”这个未经分析的、具有多重感知的概念,自己也可以使用“民族”这个未经分析的、具有可直觉多样性(intuitable multiplicity)的概念。我们将会看到,克尼斯同样认为,“民族”的意涵是无中介明了的(immediately evident),也是直觉明了的,因此无需进行推论分析。他认为,事实上各个“民族”之间的差别就像单个个人之间的差别一样。个人之间的差异无法阻止解剖学家与生理学家在观察时忽略它们的存在。同样的道理,民族的个体特性也不能阻止历史理论家把民族当作某个类别的成员来看待,并比较它们的发展,以确立彼此之间的相关。罗雪尔认为,随着观察的逐渐完善,这些相关最终会被提升到“自然法则”的逻辑地位,对这类“民族”的所有成员都成立。在个案中,以这种方式发现的一套规律也许很有启发价值。但是,任何科学,无论是“法则性”科学还是“历史性”科学,“自然”科学还是“社会文化”科学,显然都不能以发现这些规律为终极目标第一对二分显然来源于狄尔泰,第二对则来源于文德尔班与李凯尔特。两对二分都意在澄清历史性学科的逻辑独特性。下述论断是李凯尔特的一个基本论题:精神实体被“给予”我们的方式,不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之间在概念形成方面最根本的差异。狄尔泰认为,下面论题是戈特尔著作(1901)的出发点:内在“经验”与“外在”现象之间的二分并非纯粹的“逻辑性”区分,相反,它是一种“本体性”区分。在下面这一点上,对目前这项研究至关重要的那种观点与李凯尔特非常接近:我们都认为,与“无生命”的自然一样,“精神”或者“智识”现象——无论这些模糊的术语可能会被如何定义——也可以用抽象概念与法则来分析。精确程度不够严格以及量化可能性上的限制,不是由我们这里的概念、法则之“精神”或“智识”对象所特有的属性导致的。相反,真正的问题在于,那些最终会被发现的一般有效性法则,是否有助于理解那些我们认为值得了解的文化实在方面。还应当注意,(依据戈特尔)不能用自然主义的因果推理与抽象,来把握在我们内在经验中被觉察到的“最初的普遍关联”(primal universal nexus)。(实际上,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往往无法用自然主义的因果推理来获取被我们视为具有本质作用的知识。)一旦我们试图去把握自然现象完整的、具体的实存性,这种情况就会重现于无生命的自然领域中(不仅仅在生物学中,戈特尔承认生物学是其观点的一个例外)。我们之所以没有在自然科学中这么做,并不是由于自然现象的客观性质,而是因为自然科学理论宗旨的逻辑独特性。然而,即使同意了李凯尔特的根本立场,下面这一点也是无可争辩的,李凯尔特自己也不否认:李凯尔特著作中所关注的各门科学之间的方法论差异,并不是唯一的差异。在某些科学中,它们并非真正本质的差别。假设我们接受了他的论题,即“内在”经验对象或“外在”经验对象基本上是以相同的方式被“给予”我们,那么情况就尤为如此。虽然李凯尔特在其著作中如此鲜明地强调,“他人心灵在本质上是不可接近的”,如下事实仍然是成立的:人类行为过程以及一切人类表达都能够被蕴含意义地解释(meaningful interpretation)。至于所有其他的实体,只有在形而上学中,我们才能找到这种解释的类似物。正是依据这种解释,才发现了数学与某些经济学知识的逻辑特征之间的独特联系——许多人包括罗雪尔都强调这种联系。这种联系有着非常重要的后果,代表着对“给定事物”的一种可能的超越,尽管这些后果往往被夸大(比如被戈特尔)。与李凯尔特的看法相反,正是这一界定性标准,使得我们有理由把那些出于方法论上的目的而使用这些解释的学科,一起划归为独特的一组社会文化科学。后面我们会看到,这样一种划分并没有错误地去假定,这些学科具有一种目前尚未成熟的系统科学的基础,即社会心理学基础,这种心理学因此也将具有一种类似于数学的地位。就算我们同意这些学科可以确立大量“经验性”历史概括,这些概括也不具有因果地位。这类相关只能构成科学研究的主题,只有当这些相关已经确立起来时,研究才可以开始。在这一点上——也是至为关键之处——研究可能必须针对如下问题做出决定:研究的宗旨是获得何种知识?这些学科也无法确立自然科学意义上的精确知识。因为自然科学研究的逻辑要求逐渐消除个别实体(individual entities),并从其他更为一般的法则中演绎出已确立的“法则”,后者也就仅仅成了特殊的个案。结果就是,一般性概念的内涵逐渐变得空泛并远离经验可知的实在。这种科学的逻辑理念是一个绝对意义上的一般有效性公式系统,它可以构成所有历史事件共同特征的一个抽象表征。历史实在,包括我们认为具有重大意义的那些“世界—历史”事件与文化现象,显然都不能从这些公式中演绎出来。这在经验上是不可能的。不仅如此,基于“法则性”知识所具有的逻辑本质,它在逻辑上同样也是不可能的。“法则”——具有一般有效性的关系性概念——的形成就是利用抽象对概念内涵进行逐步抽离。下文我们会阐明,从一般性概念“演绎出”实在的内容,这种原理在逻辑上是荒谬的,即便作为一种理想,其实现也将遥遥无期。在与门格尔的争论(《年鉴》,1883, p. 979)中,施莫勒做出了如下论断:“一切完善的科学都是演绎性的。只要基本要素是完全被决定的,即便是最复杂的现象,也只能是这些要素的组合。”在我看来,即使是在使用精确法则性概念的最专门领域中,这一论断所支持的东西也站不住脚。后面我们还会回到这一点上来。因果“说明”不过是形成一般性逐渐增强的关系概念,其目的是尽可能把所有的文化现象都还原为某种纯粹的数量范畴;比如最简单的、最少数量的心理“因素”之间的“强度”关系。从方法论的角度来看,这些公式是否能够增强具体实在的个别因果丛结(the individual causal complexes)在经验上的“可知性”,必然就变得无关紧要。

另一方面,假设这些学科力图对实在进行理解。假设它们试图理解实在的发展及其模式——此一发展过程必然是被具体地决定的,其模式也必然是具体的。在这种情况下,对相关(correlations)的分析就必然只能从某一种观点入手:这种观点使得我们能够明白单个具体文化元素及其具体的原因与结果所具有的独特意义,所有这些从我们的“内在经验”角度来看都是可知的此处我们不妨使用这一表述而不做进一步澄清。因此,相关只是用来对几个充分表现出其个别性的历史现象进行比较的工具。这种比较被用来确定每一现象的独特属性。相关的运用也就构成了一个迂回的路径,从给定可感知现象的无限的,也即不是完全可知的具体多重特征,到这些多重特征的某些元素之有限的,因此也是可知的——虽然是同样具体的——表征。分析之所以突出这些,是因为我们认为它们很重要。换句话说,相关仅仅是多种可能形成具体概念的技术中的一种。它们是否能够,以及在什么条件下能够为这一目的提供合适的技术还很成问题。只能是结合每一个案具体解决。显然,没有任何先验的理由可以相信,抽象的相关概念可以把握具体模式的蕴含意义的、本质的方面。如果不牢记这一点的话,对相关的运用就有可能使历史研究犯最令人头疼的、事实上也时常发生的错误。结果就是:显然没有什么道理去假设,历史性科学中概念形成的终极目的是,根据其他一般有效性与抽象程度渐次增高的概念与法则,对利用相关所发现的概念与法则进行演绎式安排(deductive arrangement)。

到目前为止,我们已经讨论了历史研究的两种可能的理论宗旨。一种喜欢类属性特征,并把这些特征放在抽象的、一般有效的公式下面进行演绎式安排。另一种钟情具体的、蕴含意义的特征,并用普遍但却具体的模式“一般性”这一概念的含义中,包含着虽然简单却常常遭人误解的各种差异,我们总是会碰到这些差异。李凯尔特的一篇十分重要的论文就讨论了这些差异(“Te Four Modes of the Universal in History”, Revue de synthèses historique, 1901)。对这些特征进行安排。但是,在文化现象历史发展的逻辑地位上,似乎还存在着第三种可能性。假设某人接受黑格尔的概念理论,并且试图用“一般性”概念来超越概念与实在之间的“非理性裂缝”(hiatus irrationalis),这些概念作为形而上的实在,把个体事物与事件涵括进来,作为其自身实在化(realization)的例证。根据这种“流溢论”(emanatist)立场对“终极”概念之性质与有效性的看法,概念与实在之间的关系是严格理性的,这一点在逻辑上无可斥驳。一方面,实在能够从一般性概念中演绎出来。另一方面,实在又完全是以一种感知的方式被领会:虽然上升到了概念,但是实在并没有失去其感知内容。因此,概念的内涵最大化与外延最大化这两个条件并不是互斥的。事实上,它们是互涵的。这是因为,“单个个案”不仅是类的成员,而且是由概念所代表的整体的一部分。也就是说,一切事物都必须从那里演绎出来的“最一般的”概念,在内涵上也是最丰富的。只有被视为与数学这个问题在这里的特殊性以及它的一般情况,参见李凯尔特的一位天才学生拉斯克(E. Lask)的杰作《费希特的唯心主义与历史》(Fichte's Idealism and History, pp. 39f., 51f., 64)。知识相类似(但非相同)的知识时,这种推论(discursive)知识才是可能的。这里我们不打算讨论对经济学来说最为重要的那些逻辑问题,这些问题是由对人类动机的解释所能达到的那种特殊的直觉性自明所引起的。戈特尔等人最近已经讨论了这个问题。因为罗雪尔根本没有借用这种观点,所以我们不打算讨论这个问题。对他来说,与获取有关自然中的丛结的知识完全一样,我们从外部进行推论来获取有关人类行动丛结的知识。关于“内省”(introspection)作为一种知识的来源,参见《经济学史》第1036页的简明评论。就在这一评论中,还可以看到罗雪尔那个经常为人所引用的观点,即“归纳”与“演绎”之间的差别只有相对有限的重要性。他把内省等同于“演绎”。但他却没在这里也没在别处处理由这一论断所包含的观点所引发的那些逻辑问题。我们的分析—推论知识变得越来越与这种知识不同了,因为我们通过抽象,把具体实在充分的实存性给剥去了。以下是这种知识的真理价值所包含的一个形而上学前提。概念内涵作为形而上实体在起作用:它们站在实在的背后来支撑实在。实在是这些内涵的必然结果,就像数学命题的连续推演。罗雪尔自己相当熟悉这一形而上学前提引起的问题。

罗雪尔与黑格尔罗雪尔对在《经济学史》(p. 925f.)中对黑格尔的全面讨论与我们眼下的目的无关。因为他总是局限于对黑格尔有关具体实践问题的立场进行批判。但是,他处理“从抽象的一般性经特殊范畴再到具体的一般性三阶段发展”的方式还是值得一提。在未做任何进一步区分的情况下,他称之为“历史进化最深刻的法则之一”。的联系是通过他的老师兰克(Ranke)、格尔维努斯(Gervinus)以及里特(Ritter)的影响而建立起来的。他把尼布尔(B. G. Niebuhr)也算作自己的老师,在《经济学史》(p. 916)中,为他写了一段精彩的纪念文字。在他的《修昔底德》(Thucydides)一书中,罗雪尔对“哲学家们”的方法提出了反对意见。《修昔底德》,p. 19。此处他并没有提到黑格尔,而在别的地方偶尔会提到他(p. 24, 31, 34, 69)。依据罗雪尔,“有关这类概念本身的观念迥异于有关这类概念内涵的观念。”即使哲学家所用的“较高等级”的概念是较低等级概念的“原因”——依据其在概念体系中所处的位置,历史学家也不能把这种方法运用到真实世界中去。因为任何“哲学”说明都是一种定义。而所有历史说明都是一种描述《修昔底德》,p. 28。由此看来,哲学的真理与必然性以及诗的(poetic)真理与必然性乃是一回事:只有“在真空中”它们才有效。《修昔底德》,p. 24f.,尤其是p. 27。一旦下降到历史领域,它们的有效性就必然会失去,如历史学一旦试图去把握哲学概念的发展,也会失去其有效性。具体的历史制度与历史事件无法形成概念体系的任何一个部分。《修昔底德》,p. 29。不是最抽象最一般的概念,而是“领会式直觉”(comprehensive intuition),使得历史学家与诗人的著作变得前后连贯。《修昔底德》,p. 22。第27页区分了审美真理与科学真理,进一步讨论在第35页。然而,公式或者定义出来的概念无法以一种令人满意的方式来表述此一“领会式观念”(comprehensive idea)。历史学与诗都试图领会生活的完满。《修昔底德》,p. 35。类比的发现为这种领会提供了一种工具。但是,“笨手笨脚的人”在使用这种工具时“很容易伤到自己”,“即使心灵手巧,也拿它干不了什么大事”。前言,p. xii。姑且不论我们如何评价罗雪尔对这些论断的详细表述,在这一点上他显然正确地抓住了历史非理性的本质。但是,同一著作中的许多论断表明,他并没有意识到这一点的重要性。

之所以会如此,是因为所有这些评论都只是为了拒斥黑格尔的辩证法罗雪尔对于黑格尔辩证法的形式所做的分析,从未像马克思的《资本论》的有关分析那样彻底。他在《经济学史》第1221—1222页(只有一页!)中对马克思所做的令人吃惊的苍白驳斥表明,到那时(1874)为止,他已经把黑格尔著作的内容忘得一干二净。,并在这个共同的基础上来考察历史学与自然科学。罗雪尔也没有在历史学的概念工具与精确自然科学的概念工具之间发现任何区别。在他看来,这二者的关系就有如同雕塑与诗在莱辛的《拉奥孔》(Laokoon)中的关系。参见《修昔底德》,p. 10。它们之间的区别是由处理的材料不同所致,而非源于它们所追求的知识在逻辑属性上的差异。历史学与“哲学”(罗雪尔意义上的哲学)一道,分享了这一“好命”(happy fate):“表面上杂乱无章的事物可以被有序地纳入到一般性原理之中。”《修昔底德》,p. 35。

由于历史学的宗旨《修昔底德》,p. 58。是阐明文化现象(就这个词最宽泛的意义而言)之间的因果依赖关系,其“原理”也就只能是表达因果关系的命题。在这一点上,我们找到了罗雪尔著作中的一个特色表述:《修昔底德》,p. 188。科学(实际上是一切科学)实践通过系统阐述(formulating)命题,表述数个对象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把更重要的现象识别出来,作为次要现象的原因”。只有把下面这两点牢记于心才能明白上述论断(其流溢论关怀可谓昭然若揭):一方面,罗雪尔以黑格尔使用“一般性”一词的方式来使用“更重要”这一表述。另一方面,他又没有把黑格尔意义上的“一般性”与外延意义上的“一般性”区分开来。接下来对罗雪尔方法的讨论将一再表明,事实的确如此。罗雪尔把外延领会(comprehensiveness of extension)与内涵领会(comprehensiveness of content)这两个概念视为同义。他也没有把概念的一般有效性与概念对象的重要性这两个不同的领域区分开来。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现象的“法则性特征”成了“本质性特征”。即使在美的产生(aesthetic production)这个问题中,他唯一感兴趣的“最本质的特征”(艺术家尝试也应当尝试去现象中把握它),也只是“在一切时代,在所有人中间,在每颗心灵里反复出现”的特征(《修昔底德》,p. 21,就像《赫尔曼与窦绿苔》中的描述和修昔底德笔下的演说那样)。因此,下面这种立场显然也是罗雪尔的,时至今日还有很多人持这种立场:因为一般性概念是通过对实在进行抽象而形成,所以——假设概念是正确形成的——反过来必定也可以把实在从这些一般性概念中演绎出来。在其《体系》(System)中,罗雪尔偶尔参见《体系》section 22,卷Ⅰ。也明确地在数学与经济学之间做类比。通过这种联系,他注意到用数学公式来表达某些经济学原理的可能性。唯一让他担心的是,基于实在的复杂性,公式可能过于“复杂”,以至于缺乏任何实际价值。罗雪尔在推论知识与直觉知识之间没有发现任何差别。在他看来,数学公式都是抽象物、抽象概念,所有概念都是有关实在的观念图式。参见对这个问题的一种讨论,李凯尔特,p. 245f.。但是,“法则”是客观的规范,它们与“自然”相联系的方式类似于“民族”与国家法则之间的关系。罗雪尔概念框架的本质特征表明,他的立场在原则上与黑格尔的不同。但是,他却用形而上学的观念假定了黑格尔流溢论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他把发现相关关系的方法看作因果—历史知识取得进步的决定性形式。在《修昔底德》第20页他声称:“所有历史命题都是基于无数的类比。”如前所述,这一论断与一种错误的观点密切相关,后者把——目前还不发达的!——心理学研究视为精确历史研究的前提。鉴于他在前言页xi中激烈地反对误用历史类比,这一论断越发出人意料。但是这种知识绝非完备因此,总体实在(total reality)实际上永远无法从这类概念中演绎出来。在罗雪尔看来,只要我们可以建立起所有事件最终的、最大抽象程度的“法则”,这种演绎就是可能的。历史事件作为知识的对象缺乏必然性比较《修昔底德》,p. 195。它必定还是一个“无法企及的区域”。正是这一区域构成了总体实在的内核(nexus)。参见《体系》section 13,注4,卷Ⅰ。原因显然在于,具体实在就是从这一区域背后的某些东西中流溢出来的。但是,关于这一实体的推论知识是不可能的,因此也就不可能为它提供一种会令黑格尔满意的阐释。罗雪尔认为,无论人们把这一区域称为“一种生命力、一种类属类型(generic type),还是上帝的理念”,都无关紧要——注意这种现代生物学术语、柏拉图及经院哲学术语的奇特混合。科学研究的任务就是“逐步缩小其局限”。因此,黑格尔的一般性概念是作为形而上的实在而持续存在的。但是,也正因为它们有此特性,所以不能成为推论知识的对象。

罗雪尔对概念与实在之间关系的看法类似于黑格尔,因此,假如我们现在想要找出妨碍他接受黑格尔有关推论知识之界限的先验性的理论的主要原因,那么这一原因就是他的宗教立场。对罗雪尔来说,事件终极的、最抽象的法则,也即黑格尔意义上“最一般”法则,构成了“上帝的理念”。自然法则就是其神谕。罗雪尔对待奇迹的态度是适度而有保留的。(比较《对宗教的反思》[Reflections on Religion],p. 10, 15及其他段落。)他与兰克类似,试图仅根据自然主义动机来说明具体历史事件。一旦上帝进入了历史,我们的知识就达到了极限。罗雪尔对实在的理性(rationality of reality)所产生的不可知论源于一种宗教观:虽然人与神在性质上类似,人本质上有限,神也不是无限。但神圣精神是无限的。哲学思辨(speculations)——典型的罗雪尔用语(Thucydides, p. 37)——是其时代的产物,哲学“观念”(ideas)则是我们的创造物。但是,按照雅各比(Jacobi)的说法,我们获得了“一种真理,可以说我们都是它的产儿”。在同书第188页,罗雪尔接着写道,所有具有因果效力的历史力量都可以纳入如下三种范畴中的一种:人类行动、物质条件以及超人的神谕。只有当历史学家能够洞悉最后这种力量时,他们才真正可以言必然性。因为只有当强制力通过“另一种意志的真实支配”体现出来时,才能用必然性这一范畴对(理论上的)意志自由进行经验研究。但是,与修昔底德及兰克一样,罗雪尔把历史学看作是根据此世的、由行动者性格所致的可知的人类动机所做的分析。寻找“历史事件中的上帝”不是历史学研究的目的。如果我们要问历史学家应该如何看待修昔底德的“命运”(以及罗雪尔的“天命”),罗雪尔的回答(Thucydides, p. 195)暗示,人格(personalities)是由上帝预先创造的。在克尼斯的著作中,我们同样会遇到这种观点,“人格”(personality)被视为形而上实体,其流溢就是其行动。在罗雪尔的著作中,这一概念有赖于他对天命的信仰。所以他认为推论知识本身自然有其限度。因为它受上帝意志的决定,是从概念的有限性本质(essence of finitude)中得出来的。看起来除了良知学者的清醒之外,罗雪尔的宗教信仰——与他导师兰克类似——也使他免除了黑格尔的泛逻辑主义意味。黑格尔的泛逻辑主义以一种令罗雪尔反感的方式提纯了(sublimated)传统的、位格的上帝。因此,总的来说,罗雪尔并未离开康德分析逻辑的基础。但是,他并未正确地运用康德的逻辑。看起来他对康德逻辑的基本要素也不怎么熟悉。他对康德的参考仅仅来源于《人类学》(第Ⅱ部分,《体系》注6,卷Ⅰ)以及《道德形而上学》。罗雪尔《经济学史》(p. 635f.)中讨论康德的部分非常肤浅。康德仅仅被视为“主观主义”的一个代表。这表明罗雪尔极度憎恶纯粹形式上的真理,这种反感不仅出于一名史家的立场,也源自一名有虔敬之心的教徒。如果可以的话,人们或许能够通过类比的方式,思考君主在严格议会制国家中的角色,从而澄清对上帝的信仰在兰克与罗雪尔的科学著作中扮演的角色。对国家最高位置的占据产生了巨大的政治权力体系,即使在位者对国家的具体事务并无私人影响。政治权力占据者不被鼓励(至少是相对不被鼓励)进行纯粹的争夺国家统治权力的斗争,而被鼓励从事有利于国家的积极工作。与此类似:形而上学问题无法在经验史学范围内得到解决,所以从一开始就被排除出去并置于宗教信仰领域。历史研究的客观性也因此免于陷入思辨。罗雪尔并未像兰克那样成功地剪断那条将其历史概念与“观念理论”(theory of ideas)(在形而上学意义上)联系起来的脐带。这一点可以解释为黑格尔概念图式压倒性力量的结果。即使像格尔维努斯这样的对手也只能零敲碎打,用一种日渐贫乏的洪堡式观念理论来反驳他。罗雪尔同样也引用了洪堡的研究(《柏林学术院公报》[Proceedings of the Berlin Academy],1820),这些研究最近成了争论的主题。参见《修昔底德》,p. 44。他也频繁地参考了格尔维努斯的历史学著作。有许多研究论述了格尔维努斯著作中“理念”(idea)的形而上学特征的逐渐消退,其中可以参看Dippe的耶拿博士论文,1892。在思考由浩如烟海的历史材料之客观分类原则所引起的那些问题时,面对如下两难,罗雪尔显然忧心忡忡:要么在洪堡的观念理论上翻船,要么就不得不使用那些主观任意的“概念”。参看他在《修昔底德》(pp. 230–231)中对德罗伊森(Droysen)关于“无偏问题”(question of impartiality)的观点所做的反驳。在这一点上,他的老师兰克很可能会赞同他的立场。即便是罗雪尔那里的历史分期所具有的形式特征,或许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说是他追求“客观性”的结果。在他看来,这些时期只有一个无可争议的基础:它在于民族会“变老”这个简单的事实。正如我们所强调,归根结底还是历史法学派的模式对罗雪尔有吸引力,成了他最重要的影响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