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突的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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允诺

前面已经提到了公司的众多合法权利中的两个:诉讼权与被诉讼“权”。谁愿意被别人告上法庭呢?但是,我们必须承认被诉讼权是做出允诺的权力之一,如公司借贷、签订合同以及与一个可能的商业伙伴进行商务往来。尽管官司真正到来时,被诉讼权看起来又像是一个包袱,但是风平浪静时,被诉讼权却是商务往来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简而言之,被诉讼权也是接受承约的权力。这里的承约是指,商业对手(也可以说是“伙伴”,但是我们更乐于将其称为“对手”)没有权力私自悔约。事实上,承约在第三方看来或是真实或是虚假。在谈判中,允诺则是向谈判对手提出的条件,这也是其中一方做出最后选择或双方谈判失控时所必需的。此外,当谈判双方达成的协议存在可能导致欺骗行为产生的漏洞时,允诺也是必要的。如果威慑一方的尊严或荣誉与对方紧密联系,威慑行为也可能成为一种允诺;但是,一旦对方单方面化解威慑行为,这种威慑就不是允诺行为了,因为他无法肯定地将对方对自己的未来预期与对方的行为脱离关系。

人们对允诺的需求并非纯属偶然,因为允诺本身具有十分重要的机制意义。人们通常很难做出一个具有说服力的、自我约束的允诺,其中包括意欲释放人质的绑架犯,甚至是人质本身也无法找到一种方式保证自己逃脱后不泄露前者的秘密。当然,如果受害人的某种行为可能受到报复或勒索,他或许会做出允诺;否则,受害人或许仅仅向绑架者保证,自己被释放后将保持沉默。尽管如此,这一可能性表明了做出允诺的困难性及其自身的重要性。如果法律不能保证价格协约的有效性;或工会无法履行自己做出的避免工人罢工的允诺;或当合约一方被起诉后没有足够的资产用于赔付时,法律不能有效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或没有公众关心谈判各方是否在维护各自的尊严,那么,这种谈判(至少是类似谈判)的存在也就失去了任何积极意义。

谈判不仅涉及谈判双方的“动机”结构,而且还涉及各自的收益分配,如市场垄断者也许会游说政府制定所谓的“公平交易”法或者进行相关的股票交易。如果双方试图达成协议,互不进入对方控制的市场,那么他们就必须调整各自的产品结构,避免与对方的产品结构发生冲突。同样的道理,两个国家如果都不希望对方控制某个岛屿,那么最好的办法就是想方设法破坏该岛屿的使用价值。[在现实生活中,如果“第二方承约”(second-party commitment)无法生效,人们往往采用“第三方承约”的形式。]在早期,人们通常互相交换人质以示诚意。

尽管某些承约的履行有时不容易被公众察觉,但是如果承约发生在下面场景中,如人们在无记名投票中出卖自己的投票权、政府允诺企业向议会建议某项立法、雇员保证不从仓库中私拿产品、老师保证在教室外保留自己的政治观点,以及一个国家许诺努力促进出口,人们或许能够采取某种有效的监督方式或衡量尺度。明确的谈判结果往往受到许多因素的制约,但是其中只有一个因素能够真正反映谈判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因此,谈判必须以人们能够监督的方式进行,尽管这并非谈判所刻意企求的。例如,一位候选人在选举中脱颖而出,那么,他就必须回报接受其贿赂的投票人,不管后者采用何种方式;或者给企业家的佣金通常以业绩为标准,而非其工艺和努力程度;或者奖赏警务人员的标准是犯罪率而非其敬业精神;或者因一个职员的过错而惩罚所有职员。当衡量业绩的标准涉及程度问题时,谈判双方必须制定相关的衡量标准以定义作为和不作为,如仓库中丢失某件物品就是偷窃行为存在的证据;某项出口的增长就是“充分”(adequate)努力的成果。由此可见,局部成绩完全可以说明整体成绩的存在。无法做出有效的允诺或履行相关的责任,都有可能保护当事人免遭外来威胁。强制性的无记名投票对那些乐于出卖自己投票权的人也许不起作用,但可以保护当事人免遭恐吓。

化整归零的阶段化方法不仅适用于威慑,同样也适用于允诺。只有当谈判当事人认识到,双方由于缺乏互信或因为一方的收益大于谈判得到的暂时利益而忽视了达成共识的机会时,多种协议方式才能发挥效用。双方必须坚信,谈判对手不会以牺牲未来的机遇来破坏双方在谈判开始阶段营造的互信气氛。然而在通常情况下,谈判选手很难建立这种互信。此外,将谈判过程阶段化也是为了创造良好的互信气氛,因为在整个谈判过程中,谈判双方在任何关键问题上都不会轻易相信对方的审慎行为。但是,如果谈判过程可以被划分为若干阶段,那么双方就会愿意以较小的风险营造互信的气氛,目的是为了向对方展示建立互信的诚意,并希望对方也能展示其应有的合作诚意。因此,在就关键问题进行谈判之前,谈判双方可以先就一些次要问题进行“练习”(practice),以便建立互信的诚意和培养长期合作的精神。

尽管历史不会重演,我们仍然可以通过将谈判过程阶段化,实现谈判的连贯“等效性”(equivalence)。例如,双方都以对方为前提条件,同意各向红十字组织捐献100万美元。假设一方先捐献了,那么另一方就有可能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与此同时,双方对彼此的互不信任也将阻碍双方履行各自的允诺。但是,如果双方同意分阶段履行自己的捐款承诺,那么一方就会通过观察对方的每次履约情况来评价其信誉。而且,鉴于一方会时刻监督另一方的第一次履约情况,则没有人愿意以一时的欺诈行为而丧失长久的信誉。最终,这一动机结构的调整大大降低了谈判初期阶段的风险性,也让谈判主体清楚认识到了诚信的重要价值和作用。

除此之外,谈判选手就次要问题进行先期谈判还有另外一个好处。一般情况下,只有当至少一方谈判主体提出谈判动议时,双方才有可能进行谈判。但是,如果一方表现出过高的谈判意愿也许会阻碍谈判动议的提出;而且,谈判双方总是期望另一方主动迎合自己的立场,因为先前成功的谈判经验告诉他要避免表现出过分的谈判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