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准局的职能
以下是《食品标准局总体计划》(Corporate Plan of the FSAg)中列出的职能:
(1)代表英国政府参与欧盟食品法律的谈判;
(2)作为英国的主管当局,执行绝大多数欧盟的食品与饲料立法;
(3)通过与地方当局和其他执法机构合作以及与政府部门、独立机构和自治地方政府合作,确保食品安全立法得到有效实施;
(4)向公众、卫生专家、食品行业、政府其他组成部分和媒体提供食品安全和营养的相关信息及建议。
这表明,食品标准局与营养等有关的重要职责是与卫生部分担的。事实上,“食品标准局既是政府部门又是监管机构,同时承担着代表英国政府在欧盟进行协商谈判的职责”。鉴于此,食品标准局必须以实现政府现代化方案为目标。在食品安全领域,它的职责是减少食源性疾病,控制来自疯牛病的人体健康风险,保护消费者免遭食品中有害化学物质的侵害,并保证食品生产安全。在涉及公共信息时,食品标准局的目标是促进标签信息真实可信,倡议、发展并达成国际共识,执行关于食品成分、标签和广告的规则,并通过控制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如婴儿食品)来保护消费者。食品标准局还负责实施食品法律,但需要指出的是,食品标准局需要与其管辖区域内具有独立地位的地方当局协力执法。食品标准局会尝试提供全国食品问题概况,并通过发展食品标准监督的创新方法,帮助地方当局开展有针对性的工作。此外,食品标准局通过自己的执行性机构,如肉品卫生服务处(Meat Hygiene Service),在经许可的肉类生产经营场所执行食品法律。自2006年起,食品标准局进一步获得了保证欧盟葡萄酒规章在英国实施的职能。
《1999年食品标准法》确立的食品标准局的法定职责包括“制定食品安全或其他与食品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的政策(或帮助公共当局制定此类政策)”,并且“在事关公共当局时,为其提供建议、信息和协助”。遵照政府部门的要求来履行这些职能是食品标准局应尽的义务。食品标准局承担的职能还包括向公众和个人而非公共当局提供食品安全或其他与食品有关的消费者权益的建议和信息。该法要求食品标准局获取、编纂涉及这些事务的信息并随时审查,包括监督科学的发展,开展或委托开展研究。食品标准局还需要对其他当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实际上地方当局是最为重要的),包括为总体的或特定的当局设定绩效标准。
正如前面提到的,食品标准局设立时,它借以宣称自己具有正当性的一个重要因素是公布向部长提出的建议这一政策,这也是政府列入白皮书承诺的一部分。《1999年食品标准法》规定食品标准局有权公布根据上述权力提供的任何建议,特别是向部长提供的建议。不过,在公布之前,食品标准局必须考虑保密性的考量是否比公开建议的利益更重要,从而确定公布建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与《2000年信息自由法》的规定相似)。不过,保密性不可能由执法当局自身或其工作人员来主张。如果法律作了禁止规定,则不予公开,但部长有权通过发布行政令修改这一规定以允许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