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自贸区协定的基本思路
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以及2013年5月中国国务院授权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外交部、商务部《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签订自贸区协定的基本原则和思路是建立在《关于加快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的若干意见》总体框架下。
(一)建设我国高水平自贸区的基本原则
第一,以全球价值链为导向原则。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入世以后已经全面融入全球价值链之中,并且在局部领域(局部区域、局部产业)已经成为全球价值链的引领者,特别是在“一带一路”的沿线区域,因此我国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要以企业需求为导向,反映他们在不同自贸区的比较利益,为全球价值链的跃升战略服务。我们认为,建立高水平的自贸区,并不是标准越高越好,而且看是否适合不同区域下的我国国内企业需求,也要看自贸区协定谈判对象国在全球价值链的位置以及他们与美国等其他国家已签署自贸区协定中的国际贸易投资规则现状。
第二,以点撬动面原则。通过在不同区域寻找贸易投资发展最适合双方的合作伙伴,为企业的区域发展提供制度供给。在全球特惠贸易协定数量和质量不断提高的条件下,利用各国之间交叉的自贸区协定,通过中国与某区域、某个国家形成自贸区协定,来带动区域或者相关市场的联动发展。比如通过中国与东盟自贸区协定以及接下来的升级版谈判,可以通过这个协定,形成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支撑点,通过以点撬动面,发挥自贸区协定的乘数作用。
第三,差异性原则。不同国家地区在经济发展阶段、要素禀赋、营商环境等方面差异很大,我国也与欧美发达国家有所不同。在欧美发达国家市场以及相关市场,主要由欧美跨国公司主导其区域价值链;而在许多发展中国家,欧美跨国公司相对进入不深,这些区域为我国主导或引领全球价值链提供了机会。因此,可以根据不同区域、不同国家的不同需求,形成差异性的自贸区协定。首先,中国在“一带一路”沿线区域的需求不同,即使是丝绸之路经济带的不同区域,也存在着相当大的制度和企业需求差异,因而需要在确定“一带一路”自贸区协定时重点考虑的。
第四,议题的法律约束力原则。目前自贸区协定已经涵盖货物、服务、投资以及与三者相关的新议题,我国自贸区协定既要看到国际高标准自贸区协定中反映发展趋势的规则,将这些规则纳入到我国自贸区协定中,同时也要看到我国在长期改革开放中形成了许多好的发展制度,比如经济合作、跨境电子商务等议题,这些要素完全可以作为超越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放进自贸区协定中,同时,尽管从文本结构看,我国最新签署的自贸区协定与国际高标准协定的文本结构相似,但是在WTO-X条款领域基本都没有法律约束力,我们认为,文本结构不在于多,而在于每个议题是否实现了自贸区协定的最大福利效应。
第五,与国家治理能力相匹配原则。任何自贸区协定都存在着国家之间的比较利益,但同时也存在着风险,在当前自贸区协定复杂多样的背景下,不排除各种利益集团利用自贸区协定,产生各种不利于国家利益,对国家形成风险的情况出现,尤其是在投资、金融等领域,因此要建设高标准的自贸区协定,需要与国家控制风险的能力相匹配。
(二)“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自贸区网络推进思路
遵照建设“一带一路”沿线区域自贸区战略的基本原则,在我国自贸试验区网络布局上的基本思路是以现有“一带一路”沿线的自贸区协定作为基础,根据“一带一路”倡议以及全球区域发展的新特点,布局新的自贸区协定,形成面向全球的高标准自由贸易区网络体系。
第一,以《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为重点推进海上丝绸之路建设。在TPP协定存在不确定的情况下,RCEP协定是目前我国在亚太地区谈判推进的主要平台,尽管RCEP协定内部各成员之间存在极其复杂的经济、政治关系,但是这个协定对我国无疑是非常重要的,从目前谈判的重点和难点看,我们认为,一方面,我国应该有一个更加开放的姿态,特别在服务贸易、投资等领域,提出更为开放的减让承诺;另一方面,可以分步实施,先对成员方有共识的领域进行谈判,先可以形成贸易自由化程度相对比较低的版本,随后进行分领域的谈判,特别是在服务、投资领域的减让表谈判。RECP协定谈判已经进行了第16轮,在有些章节已经达成了协议。
第二,以双边和区域自贸区协定的升级版以及主要“一带一路”沿线区域市场空白点的双边自贸区协定为推进重点,为企业在投资、服务贸易领域的需求提供规则支持。中国与巴基斯坦自贸区协定是2009年签署的,2015年开始了中国与巴基斯坦自贸区的深化谈判,2015年11月11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区服务贸易协定银行业服务议定书》,其他领域还在进行谈判,中国与巴基斯坦的友好关系在丝绸之路经济带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中国—海合会自贸区中海自贸协定谈判于2004年启动,是中国在东盟之后进行自贸区谈判的第二个区域组织,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简称海合会,成立于1981年5月,总部设在沙特阿拉伯首都利雅得,成员国包括阿联酋、阿曼、巴林、卡塔尔、科威特和沙特阿拉伯6国。2015年,中海贸易额达到1368亿美元,占到中阿贸易总额的70%。中国从海合会国家进口原油总量达到1.1亿吨,占到中国同阿拉伯国家进口原油的近75%。截至2015年年底,中海签署承包劳务合同额达1028亿美元,双方非金融类相互投资额为86亿美元。2016年1月19日,在习近平主席对沙特进行国事访问期间,中海双方宣布重启中止6年之久的中海自贸区谈判,目前进行了9轮谈判。2016年12月19日到21日,进行了第9轮谈判,至此双方已就15个谈判议题中的9个结束谈判,并就技术性贸易壁垒(TBT)、法律条款、电子商务等3个章节内容接近达成一致,在核心的货物、服务等领域取得积极进展。中国同海合会自贸区协定将是一个全面的、高水平的、互利共赢的自贸协定,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领域和贸易便利化等。
第三,利用现有的国际组织,形成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协定。例如,利用现有的上海合作组织,形成贸易和投资便利化合作。2001年9月14日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政府间关于区域经济合作的基本目标和方向及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的备忘录》;2002年5月28—29日,上海合作组织经贸部长会议通过联合声明,宣布正式建立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会晤机制。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会晤机制的任务是启动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进程;成立专业工作组,该工作组应对经贸合作的现状进行综合性分析,找出制约经贸和投资合作的因素,就贸易投资便利化的可能措施提出建议;探讨运输、能源、电信、环保等领域的合作。集中力量实施具体投资项目。到2015年9月,一共召开了14次上合组织成员国经贸部长会议,基本是一年召开一次。推动了投资和贸易便利化;成立了质检、海关、电子商务、投资促进、交通运输、能源、电信7个专业工作组,负责研究和协调相关领域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