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下用人单位合规用工劳动法律指引
上QQ阅读APP看本书,新人免费读10天
设备和账号都新为新人

(十二)其他

45.由于延长春节假期或延长复工时间导致用人单位无法按正常发放日期发放工资,应如何处理?

【兰台观点】

用人单位要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劳动者,并在复工后立即支付。由于政府延长假期和禁止提前复工导致发薪日延后的,不宜按未及时支付工资处理。

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7条规定,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用人单位无法事先预料到疫情的发生与发展态势,从而无法在放假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完成支付。根据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布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14条第2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未能在支付日期支付工资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消除后及时支付。

就此,用人单位应当积极与劳动者协商,如果有工会的,应当通知工会,由于政府延长假期和延长复工时间导致发薪日延后的,不应视为未及时支付工资。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在复工之后立即支付员工工资。

46.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以及如何承担安全保障义务,以保障员工在防疫期间的合法权利?

【兰台观点】

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22条规定,所有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检查本单位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掌握并及时处理本单位存在的可能引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和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为此,用人单位应承担以下安全保障义务:

(1)建立防疫预案。

(2)掌握员工信息情况。

(3)做好工作场所防疫工作。

(4)加强人员防疫意识。

(5)做好安全排查。

(6)及时报告。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31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7)积极配合检查取证。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54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和传染病疫情发生现场调查取证,查阅或者复制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本。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47.用人单位可否要求劳动者披露返岗前所在地及停留时间、返岗前接触人群情况、返岗路线、返岗居住小区、身体情况、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况等个人信息?

【兰台观点】

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披露返岗前所在地及停留时间、返岗前接触人群情况、返岗路线、返岗居住小区、身体情况、感染或疑似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情况等个人信息,且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报告相关信息。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规定,在防疫期间,该类信息与履行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直接关系劳动者是否能够返岗工作、返岗前是否需要采取隔离或相关医疗措施等,用人单位有权了解。

同时,目前处于防疫的关键时刻,根据《传染病防治法》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相关规定,个人未履行报告责任的,将可能承担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如果因此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如构成犯罪的,将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用人单位收集、处理或者披露应当符合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不得收集与疫情防控无关的信息。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即使是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等也必须遵守个人信息的收集边界,并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疫情期间个人信息保护的边界不被突破。同时,根据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20年2月4日发布的《关于做好个人信息保护利用大数据支撑联防联控工作的通知》第2条规定,收集联防联控所必需的个人信息应参照国家标准《个人信息安全规范》,坚持最小范围原则,收集对象原则上限于确诊者、疑似者、密切接触者等重点人群,一般不针对特定地区的所有人群,防止形成对特定地域人群的事实上歧视。

因此,用人单位在收集、处理或披露个人信息时,应当坚持如下原则:(1)必要性原则,收集、处理个人信息应当以防疫之必要为边界;(2)限制处理人员范围,不得将个人信息交由无权或非必要人员之手;(3)采取严格的管理和技术防护措施,防止被窃取、被泄露;(4)及时删除或匿名化处理,在个人信息不再具有防疫价值时,应当及时删除或匿名化。

48.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否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

【兰台观点】

可以,但用人单位申请失业保险费返还应满足一定的条件。部分地区详细规定可见下表:

续表

49.用人单位提前复工是否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兰台观点】

用人单位提前复工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42条第1款、《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70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刑法》第330条的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提前复工,可能会被责令停工;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可能会被处以行政拘留。同时,由于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系乙类传染病,并对它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措施,如果由于用人单位未执行规定、提前复工,并导致员工交叉感染或有感染严重危险的,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如违反相关地区出台延期复工政策的,这里可能还涉及劳动监察的处罚,即违反工作时间规定可能受到的处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属于劳动监察的范围,而提前复工显然会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造成影响,两个政府机构执法时如何衔接还需要等待实践的检验。

具体情形及相关规定如下:

50.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是否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兰台观点】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77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64条、第67条、第68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履行疫情预防与控制的法定义务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用人单位将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赔偿损失、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罚款等民事、行政以及刑事等多重法律责任。

相关情形及法律规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