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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释义】 本条是关于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基本政策的规定。
突发事件是对人类健康的威胁,是全球共同面对的威胁。我国是一个负责任的大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建立起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因此,我们不能将在我国发生的突发事件简单地看作是国内问题,也不能将在其他国家发生的突发事件看作与己无关。作为世界大家庭的成员,既要对本国人民的健康负责,也要对世界其他国家人民的健康负起应有的责任。突发事件的实质是一场灾害,不管是在亚洲暴发的非典型肺炎,还是在欧洲发生的切尔诺贝利核电站的核泄露事故都是整个人类的灾难。因此,加强国际合作,协同作战是非常重要的。
为了更有效地预防、控制和处置突发事件以及降低突发事件所带来的危害,国家鼓励开展有关突发事件的国际交流,主要是在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等方面的交流。这种国际交流既包括政府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也包括与国际组织和民间机构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我们希望看到,全世界的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能够共同努力,消除突发事件发生的隐患,降低其造成的损害,为全人类造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