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各级政府在平时应当建立应急储备的规定。
正如条例第五条所规定的那样,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一定要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我们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目的是使我们在突发事件突然来临的时候,在科研、人员、物资、心理等方面有充分的准备,来应对各种紧急情况。俗话说,“兵马未动,粮草先行”。没有充分的物资和人员的储备,我们就不可能具备应急能力,更不可能取得胜利。
本条在如下几个方面作了规定:
一、突发事件应急储备工作的组织者和责任人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比如医疗机构的建设、药品的开发与储备、资金的调转,等等。它由公共卫生问题而引起,以解决公共卫生所引发的问题为核心,但应急工作本身不能仅仅被看作是公共卫生问题,它实质上是社会管理问题。既然是社会管理问题,那么将其组织职责和管理职责赋予政府而不是具体的部门就是必然的了。将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并不是说具体的业务部门就没有责任,有关部门恰恰应当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而将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将使政府更加重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二、关于具体储备的内容
1.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
对任何突发事件的防治都必须尊重其自身的发展规律,而规律本身是一种客观事物,它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如果我们想战胜病毒,就必须首先弄清病毒的特性,寻找它的致命弱点,研究我们的杀手锏。这一切都需要我们依靠科学的力量来进行,因为既然病毒是客观存在的,我们就只能用客观的方法来应对,而不能仅仅依靠主观想像。换一个角度来说,开展科学研究是一种应急工作的智力和能力储备,也许在平时,人们会认为投资到科研不会像投资其他商业领域那样会带来可预见的回报,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如果不加强防治方面的相关科学研究,当突发事件降临时,我们可能会遭受比科研投入要多几十倍甚至几百倍的损失。因此,条例强调各级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就是为了强调科研工作在应急处理工作中的极端重要性。
2.建立有关的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
各类突发事件本身具有不同的特点,需要的具体储备也有所不同。但是,不论是传染病暴发、还是出现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故,控制疫情或者事故后果的扩大都是首要目标。因此对物资、设备等硬件和技术、人才等软件的储备就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这些储备大致可以划分为以下几种:一是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监督检查、监测检验的能力与设备;二是进行传染源隔离、卫生防护的用品和设施;三是进行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等有关的疫苗、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等;四是,技术和人才资源的储备,这也是最重要的储备。因为,如果没有好的人才,再好的设施、设备和物资都不可能形成预防和救治能力,也不可能达到储备的目的。因此物资与技术和人才的储备,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对技术与人才的储备必须要有长远的眼光,切不可急功近利。国家需要有一支应对突发事件的技术力量与人才队伍,将其纳入储备的目的就是,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国家可以在第一时间内派出专业处置人员,运用最新技术予以处置,以减少突发事件对社会造成的损害。
三、关于储备经费支出
条例规定,储备经费的支出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我们前面已经分析过,应急储备应当由各级政府承担责任,自然应当由各级政府承担经费支出。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这是一项日常性的支出,绝对不能理解为只有发生了突发事件,政府才拿出这笔经费,因此各级政府要将这笔经费列入本级政府的财政预算。
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一些边远、贫困地区由于经济水平和能力所限,对组织突发事件应急储备工作在财政上有一定的困难,国家对这一部分地区将给予财政上的支持。具体的支持方式,将由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地区以及不同情况予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