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课 人民代表大会
法海拾贝
人民代表大会的建立
1949年9月2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在北京隆重举行。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起临时宪法作用,其明确规定:“国家最高政权机关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这是我国第一次正式地提出建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毛泽东等老一辈革命家又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了深入的探索,并积极创造条件加以实施。1952年后,各地陆续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1953年,我们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中国历史上第一次空前规模的真正普选,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逐级召开了人民代表大会会议。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国范围内正式建立起来。
法治讲堂
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全国人民统一行使国家最高权力,其他国家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
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监督宪法的实施,其优势在于权威性高。
2.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基本法律是以宪法为根据的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最重要的法律,如刑法、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只能由全国人大进行。
3.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重要领导人
全国人大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根据国家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4.决定国家重大问题
全国人大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决定战争与和平等。
5.最高监督权
全国人大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享有最高监督权。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全国人大有权进行监督。
6.其他应当由全国人大行使的职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九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