心理危机干预(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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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心理危机干预的准备

为提供更为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促进心理危机当事人的心理健康重建,必须做好干预前的准备工作,具体包括组织准备、理论与技术准备、物资准备。

第一节 心理危机干预的组织准备

从5·12汶川地震、玉树地震、舟曲泥石流等灾害救援工作的开展可以看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重要性已经获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认可,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我国是一个灾害多发的国家,当前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在制度化和体系化上的水平尚不足以满足需求,且在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不足。因此,建立及时、有效、安全、系统的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就有了现实的必要性。

一、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的建立

(一)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建立的必要性
灾害发生后的无序状态需要政府履行其职能。灾害发生后,大部分人都处于茫然、惊恐状态之中,每一位当事人都迫切地希望能够在第一时间得到帮助。此时政府应充分履行其职能,通过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及时开展救援工作,并利用自身的形象与感召力,在全国范围内激发民众团结互助精神,激励灾区人民不屈不挠、战胜困难的精神。
有效的心理危机干预需要统一的部署、专业化的实施、制度化的保障。灾害的发生会引发整个社会的关注,此时,不论是个人、社会团体还是相关机构都有着较高的意愿去帮助他人。倘若人们都仅仅凭着一腔热忱的努力,极可能出现不仅没有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救助,反而为当事人和当地地区带来更多的麻烦与混乱的情况。因此,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建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国家及地区相应的政策支持、制度保障。只有这样,才能够在一个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社会中全心全意地投入援助工作。
目前我国对于心理危机干预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备,没有形成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已经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仅针对某一领域或某一类危机,且这些法律部门特征明显,不利于跨部门协调和全国总动员。因此有必要建立完整、统一的应对危机的法律体系,对心理危机管理机构的权力、义务及其运作等作出明确的法律界定。有了法律的保障,政府才能及时高效地处理灾害,从而将社会动员、危机管理、各部门的协调纳入法制化轨道,实现心理危机管理有法可依,增强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二)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建立的必要条件
首先,政府应确立心理危机意识。通过召开专家讨论会和民众听证会,及时了解民众心声,关注社会矛盾,预测社会可能出现的各种危机状况。在思想、物质、管理和技术层面做好充分的准备,防止在危机发生时措手不及;其次,应明确各级行政管理部门与援助机构、社会团体的权责和义务,保证干预工作在危机的各个阶段都能有组织、高效地展开。此外,应建立包含基层网络、高层网络和信息沟通网络的多级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基层网络系统是指在灾区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站,尤其是受灾严重的每一个市、县;高层网络系统是指由国家组织、由心理危机干预专家组成的咨询指导小组定期在不同区域开展专业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和督导;信息沟通网络系统则是指将两者联系起来的网络系统。
(三)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建立的原则
不论是对个人、地方还是整个社会而言,灾害都是一种巨大的冲击。因此,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必须同政府的灾害应急处理相统一,把心理危机干预纳入到灾害应急管理的整体工作中,组织属地专业技术力量,借助各类机构组成的心理危机干预网络,积极预防、及时控制和缓解灾害后的心理危机,促进灾害后的心理重建,为政府有效地处理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结合政府危机管理的要求和心理危机专业实施的要求,构建长效的灾害心理危机干预机制,应确立以下基本原则。
1.协同性原则
协同性原则也称全局原则。心理危机干预毕竟是整体救援工作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整个应急管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与救灾的其他方面都有密切关系。因此,无论是在制定心理危机干预行动预案时,还是在现场紧急救援的过程中,都必须进行全盘的考虑。在统一领导的前提下,所有参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工作人员之间以及与其他救援工作者之间,都应加强协调与合作,注重彼此的关联性,确保应对措施不遗漏,才可能提高心理危机干预的整体效果。具体来说,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注意协调好三方面的关系。①心理危机干预与政府总体救援安排相一致。整体救灾工作的每一步都应当重视求助者的心理需求;但心理危机干预绝不能脱离整个救灾工作擅自行事。②心理危机干预与整体救援的具体工作协调一致。虽然在灾难事件刚刚发生后,生命救援最重要,不宜马上进行心理危机干预,但救援人员的问候与鼓励对当事人来说都是重要的心理抚慰。在灾后重建中,心理重建实际上是与生活重建密切相关的,心理危机干预就应当与解决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或困难相结合,与鼓励灾民正常生活相结合。③注重心理危机干预与医疗救援的协调一致,心理危机干预可以看做是医疗救援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普遍性原则
危机事件发生后,大部分的人可以通过自身的应对策略自然恢复,但仍有部分人群会出现异常状态,这些人需要得到及时、专业的心理干预与治疗,否则危机可能会伴其一生。但心理危机干预的对象并不仅仅是这些人,更是每一个事件当事人以及所有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个人或群体。重大灾害性事故一旦爆发,所涉及人群之广、产生的心理问题之多,都要求心理危机干预具有普遍性。除了对事件当事人的干预之外,救援人员、医疗人员等受到事件影响的群体都应该接受及时的干预,这是突发公共事件后的心理危机干预与一般心理疾病治疗的不同之处。心理危机干预的普遍性还表现在干预工作者和救援方法上,具有丰富救援经验的专业干预工作者懂得如何给予当事人以心理安慰,他们也可以成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
3.科学性原则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涉及众多领域和内容的工作,它以危机干预专业技能为核心,以心理学、医学和社会学等专业知识为基础。因此,良好、系统的专业培训和咨询经验是科学地开展危机事件心理干预的基础。心理危机干预要讲究科学的态度和方法。抓住灾害后心理变化的不同时期,有针对性地进行心理危机干预,才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果方法不当会适得其反。比如,对刚刚经历过灾害而受到创伤的人来讲,不能要求他们“不要哭,要坚强!”反而应当通过鼓励其适当的哭诉,宣泄积压在心中的自责或者苦痛,这才是心理治疗的良好开端。另外,富有经验的专家、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和志愿者的作用是有区别的,这就需要将一般性心理帮助和专业的心理危机干预结合起来,将普通救援人员的作用和专业救援人员的作用结合起来。
4.“防-控-治”并举原则
心理危机干预需要持续性进行,心理危机的预防、控制和治疗都是一个层层推进、相互作用的过程。普遍性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做得越好,就越能够减轻对创伤性障碍治疗的负担,更有利于灾后社会心理的稳定和心理健康的维护。如果能在事件或灾害发生后最短时间内(干预的最佳时间是事件发生后的24至48小时内)及时有效地介入,对当事人心理进行安抚,并筛选出不同层次的心理危机人群,给予针对性地干预,就能够有效降低事件对当事人造成的伤害。
(四)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的构成
1.制度构成 有效的危机干预要有稳定的制度作为基础,为了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顺利开展,应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和保证制度运行的管理规范。目前,我国已有《中国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 灾后不同人群心理卫生服务技术指导原则》《 灾害后临床常见精神卫生问题处置原则》《 救灾心理危机干预修改方案》等法律法规和指导文件,随着干预工作的不断深入,还需依据实际状况逐渐完善和完备心理危机干预的法律体系。
在实际工作中,为了保证干预工作的有序开展,应建立预警制度、应急反应制度、信息沟通制度、资质认证督导制度、资源整合制度、人事调配制度、资金管理制度和物资管理制度等。
2.组织构成
(1)政府层面:政府的危机干预工作应由专门的危机干预工作小组承担,由中央政府设立并统一领导,下设各省级、市级、县级多级工作小组。除政府工作人员,应急小组成员还应包括心理学专业人员、医疗行业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各级应急小组应积极开展危机管理教育,提高政府行政职能人员应对和处理灾害的能力和水平。各级政府工作人员必须清醒地认识到危机事件的处置不同于普通社会事件,应以疏导为主,杜绝采取强硬手段激发民众愤怒情绪。
(2)社会层面:心理危机干预不仅需要政府的引导,更需要社会的普遍参与。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类公益组织、民间组织和国际组织纷纷出现,只要能够合理引导和规范其行动,这些组织将在心理危机干预中填补政府干预和救援工作的不足之处,为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的正常运行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专业机构:成功的心理危机干预离不开专业的工作人员。各大高校、研究院所应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的相关研究,开设相关专业,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提供人才基础。此外,设有心理危机干预中心的机构也不断增多,这些干预中心的工作人员将会是心理危机干预的中坚力量。
3.人员构成
(1)领导组:灾害的发生势必会造成该地区的混乱,此时每一个参与救援的部门都需要有自己的领导机构来统一安排部署相应救援工作。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的负责人应该具有心理学专业背景或参加过专业的心理培训,且受过专门的心理危机干预培训。参照国家卫健委(原卫生部)《 紧急心理危机干预指导原则》,心理危机干预队伍在到达指定救灾地点后,应及时与救灾地的救灾指挥部取得联系,成立心理危机干预协调组,统一安排救灾地的紧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后期到达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人员,应该在上述心理危机干预协调组的统一指挥、组织下开展工作。心理危机干预协调组工作的开展应与当地精神卫生机构进行沟通和协调,并接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领导。
(2)专家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需要有专业的指导,应聘请有多种学科背景的专家组成心理专家工作小组。这些专家组的工作有:①对灾害后群众的心理状况、危机干预需求可行性与必要性,以及可能的发展趋势等进行专业评估,并提出心理危机干预计划及具体实施方案;②对工作组成员具体的干预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③协助媒体开展报道工作,促进自我心理康复知识的传播;④根据具体情况调整援助计划以适应相应地区的人群心理需求变化。
(3)工作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组(包括信息组、资料组、行政组、联络组、志愿者组)是具体干预工作的实施者,并为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开展提供资源和保障。为了保证干预工作的有效性,需要对工作组的人员进行定期的培训,以提高他们的危机干预理论与技术,加强其实际工作中心理危机干预能力。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可以适当纳入部分有相应背景的志愿者,但在工作开始前必须对其进行相应培训。此外,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也可以作为其他医疗队的组成人员,随医疗队开展工作。
4.工作内容
(1)干预对象:所有生活在危机事件发生地区的群众都是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潜在目标。即使部分居民没有受到危机的影响,适当的干预工作也能起到预防二次伤害的作用。
(2)预防应激障碍的出现:灾害发生后,应激障碍发生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为了避免应激障碍进一步恶化,干预工作者应通过及时而有效的干预措施,帮助居民正确的对付应激状态,减少心理问题的出现。
(3)提供专业的干预服务:应尽可能地保证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能够与危机当事人建立稳定、可靠的联系,使其能在必要时获得专业的帮助。这些帮助和干预应包含专业的干预措施和可靠的心理健康知识普及。
(4)有针对性的提供心理危机干预服务:应根据干预工作者的专业特点、工作背景和社会经验情况,并结合当地实际状况系统开展干预工作,各部门相互配合,保证工作统一、资源整合、专业突出、监管有力、督导有效。
5.除了在危机事件发生地区开展紧急干预工作,心理危机干预服务体系还应开展以下工作。
(1)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热线:由专门或相关负责机构设立心理危机干预热线。由具有心理危机干预资质的工作人员提供咨询和干预服务,既能预防个体心理危机的发生,又可以对灾害后长期的心理危机干预提供必要的支持途径。此外,应定期为电话干预服务人员进行培训,全方面提高其危机干预理论和高危来电处理水平,并开展常见精神疾病来电的识别与处理等内容的场景演练。
(2)建立心理危机预警系统: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社会与经济行为研究中心主任时勘指出:“在社会预警系统中,人的社会心理行为的监控、预测和应对是一个具有综合性、不可或缺的部分。建立长远的、稳定的应对各种灾害的社会心理行为预警指标系统,可以使国家社会预警系统更加完善,这是心理科学工作者面对的紧迫任务,也是不同学科预防学专家务必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一个国家级的社会心理行为指标预警系统,能够监测灾害中人们的心理行为变化,预测民众可能出现的个体和群体社会心理问题,为相关部门采取科学应对措施,稳定民众情绪,安抚受害群众心理,减少后续影响提供依据。
(3)建立心理危机干预研究和宣教体系:目前,我国关于心理危机的研究与发达国家相比尚有较大差距。政府应全力支持科研机构和院校开展心理危机干预相关研究,并将已有成果进行推广,帮助民众克服恐慌心理,避免严重心理危机的发生。
(4)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应急响应体系:危机干预工作的快速开展需要以完整的应急响应体系为基础。运行良好的应急响应体系应包括完整的分级响应程序和路线,信息共享和处理平台,快捷的通讯,稳定的组织体系,高效的指挥和协调,紧急情况的处置方式,应急人员和民众的安全防护,社会力量的参与,全方面地调查与分析、检测与评估,相关新闻的发布,应急状态结束等部分。

二、心理危机干预队伍的筛选与组建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除了需要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外,还要富有爱心、具有弹性的处事能力、心理素质良好、并且能吃苦耐劳,因此并非每个人都适合到灾区从事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由此可见,对将赴灾区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进行综合评定和资格筛选是十分必要的。
(一)危机干预工作的特殊性
1.灾区的特点
要选择符合当地人口需要,与当地人口结构相匹配的团队。如果当地人口结构中老年人较多,团队就应该注意筛选擅长老年心理的人员;如果受灾人群中学生居多,最好选择熟悉学生身心特点的干预工作者。如果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能够熟知当地的文化,了解当地民俗,能够按照当地的习俗、文化特点行事,就更能满足当事人的心理需求,提高灾后心理危机干预的效果。因此在筛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时,应尽可能选择熟悉当地文化,掌握当地的方言的人。另外要重视在当地的心理机构中招募干预工作者并加以训练,使他们可以长期从事当地的心理重建工作任务。
2.干预工作的特点
干预现场通常环境复杂,充满了变数,工作角色一时难以清晰,权利义务也没有明确交代,重建事务又相当繁重,就容易给人带来压力。危机干预工作虽应以人为本,以受灾者的心理需求为核心目标,但在实际工作中经常事与愿违。因此,在现场工作中,具备弹性和处事能力是十分重要的,干预工作者应能够适应边工作边调整、“做中学—学中做”的工作模式。最成功的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是可以将一切不可预期的现象都视之为“挑战”,并能勇于更乐于面对挑战的人。
3.当事人的需求
当事人的需求是主动介入成功的关键,而主动介入则是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如果不能把注意力放在“注重受灾者需求”上,而是“按图索骥”,那么越是主动的介入就越有可能变成扰民的祸端。
在筛选灾后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的过程中,注意把握以上因素才能选拔出符合灾区需要的人员,才有可能组建一支战斗力强的心理危机干预队伍。
(二)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的特殊性
心理危机干预是一项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是对心理学工作者的巨大挑战,与一般心理咨询服务比较,心理危机干预对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人格特征、经验与阅历要求更高、更科学、更规范。
1.专业素质
心理危机干预需要综合应用教育、评估、支持性心理治疗、认知矫正、放松训练、紧急事件应激晤谈、眼动脱敏与再加工、催眠等方法。因此,要求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必须掌握心理危机干预相关理论知识,包括灾害后的社会心理反应、应激后心理障碍的识别、诊断标准等,同时系统接受常用干预技术的技能培训,才能在现场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
2.人格特征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应有沉着冷静的性格特征。在面对灾害现场时,能有效控制自己情绪,客观分析问题,制定创新灵活的行动计划。具体干预工作可能遇到行动困难、条件限制等紧急情况,需要干预者充分发挥创造性和灵活性,利用现有条件想办法解决问题。因事件多为突发,且当事人众多,情况复杂,所以心理危机干预的工作量和工作强度非常大,有时候条件非常艰苦,需要长时间连续工作,因此要求干预工作者有良好体力和耐力。此外,为了有效解决问题,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往往需要快速反应的能力,因此就需要干预工作者具备敏捷的思维和行动能力,以适应现实需要。
3.人生经验
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应具有丰富的生活经历,能够将丰富的人生阅历和成长经验应用于各种实际工作。这有助于他们在危机面前表现得成熟、乐观、坚忍、坚强,也有助于他们合理配置自己的心理资源,以更好地帮助危机当事人。
对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者资格的筛选和认定是心理危机干预的前提,这项工作能否做好关系到心理危机干预工作能否顺利开展。完成人员的筛选工作后,还应根据他们现有的知识和经验水平,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