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鉴定与防范新进展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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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医疗损害鉴定出庭质证相关问题探讨

何永旺 1,赵祥月 1,熊祖学 2,鹿守传 2,周荣华 2,陈元礼 2,陈颖 1,邓虹 1
(1.昆明医科大学法医学院,云南昆明650500;2.楚雄市公安局,云南楚雄675000)
作者简介: 何永旺(1992—),男,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医学相关研究,E-mail:1157316269@qq.com。
通讯作者: 陈颖(1979—),女,副教授,主要从事医事法学教学及科研工作,E-mail:cyhb001@sina.com。
邓虹(1966—),女,副教授,律师,主要从事法学教学工作和司法鉴定学研究,E-mail:947750469@qq.com。
基金项目: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地区基金资助项目(81560303、81660310);云南省科技厅—昆明医科大学应用基础研究联合资助项目(2016 FB129);云南省重大传染病疫苗研发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项目基金资助项目(KF 2015-01);昆明医科大学毒品滥用.法医病理学科技创新团队资助项目(CXTD201604)。
摘要: 医疗损害鉴定因知识专业性强,往往需要鉴定人针对相关问题和焦点进行出庭质证。通过出庭质证,医疗损害鉴定人可以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过程和依据作出解释,强化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消除控辩双方的疑虑,增强法官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采信的决心,使医患双方自觉地接受判决结果,减少了重新鉴定的几率,减少非理性的缠诉、滥诉现象,从而节省了诉讼成本,增加了息诉服判率,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的关键。
关键词: 法医学;司法鉴定;医疗过错;医疗损害;出庭质证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是指在医疗损害案件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对医疗损害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出席法庭,以口头言词的形式就有关医疗损害鉴定的情况向法庭作如实的陈述,并接受控、辩双方以辩驳、质询的方式进行质证,或者法官以询问的方式进行审查的诉讼活动。其本质是具有医学专业知识技能的自然人对自己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向控、辩、审三方进行解释,接受质证的过程。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1]。它对于落实直接言词原则,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保障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审判的实质公开等方面有着重要作用。
1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的作用

1.1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降低重复鉴定,提高诉讼效率

多次、多头鉴定的重要原因就是鉴定活动的专业性和不透明性,通过出庭质证,鉴定人可以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过程和依据作出解释,消除控辩双方的疑虑,增强法官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采信的决心,从而可以解决同一案件多次鉴定、多头鉴定、各种意见并出的问题,减少了重新鉴定的几率,节省了诉讼成本,增加了息诉服判率 [2]。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促进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患方等人员对医学专业知识的了解,从而反过来促进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良性发展。鉴定人出庭能够强化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从而有利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被法庭采信 [3]。同时,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进行充分的质证,才能使医患双方自觉地接受判决结果,从而减少非理性的缠诉、滥诉现象。

1.2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促进鉴定人业务素质的提高

通过出庭质证,医疗损害鉴定人既可加深对医学专业知识的理解,又能提高自身语言表达和随机应变的能力。在法庭上鉴定人要面对控、辩、审三方的提问和质证,如果把鉴定书比做一篇“学术论文”,那么就可以把出庭作证比做一场“论文答辩”,为了完成答辩,鉴定人势必就要广泛查阅医学资料,复习医学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就提高了其自身的医疗损害鉴定业务水平。

1.3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强化对鉴定人的监督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有利于强化鉴定人的证据意识,能使整个鉴定过程更加严谨、完备,保证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实现司法公正。法庭质证作为鉴定过程的最后一个步骤,能起到对鉴定意见的把关作用,有效遏制了鉴定人在医疗损害鉴定过程中主观任意性以及遭受外界金钱、利益等不良因素干扰的可能 [4]。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可以强化对鉴定人的监督,是保障鉴定意见真实合法及防止冤假错案发生的有效措施。

1.4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能提高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

医疗损害鉴定虽然利用了科学的原理、先进的仪器和成熟的方法,但鉴定的操作及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得出均由司法鉴定人凭借委托材料来完成,存有材料真实性上瑕疵或科学性上错误的可能性 [5]。因此,质证环节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证据价值的发挥有着重要的作用 [6]。同时,通过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既帮助法官解决了医学相关问题,又可以使医患双方当事人明白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形成过程,从而使医患双方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产生信任感 [7]

1.5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能保障医患双方当事人诉讼权利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是鉴定人在法庭上就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接受控辩双方质证的过程,是保障被告人对不利于己的鉴定意见的质证权的需要。通过质证,排除非法证据,促进审判的公开公正,从而最终实现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此外,质证增加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信任度,避免医患双方当事人因不清楚医疗损害鉴定过程和怀疑鉴定意见真实性而导致重新鉴定,保障了医患双方当事人实体上和程序上的权利。

1.6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是我国司法体制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鉴定人出庭质证已成为国际司法的惯行制度,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鉴定人出庭质证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4]。顺应时代潮流,与国际接轨也要求我国贯彻落实这一诉讼制度。

1.7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是未来控辩式庭审的必然要求

目前我国审判方式的改革目标是建立一个以控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审判模式 [8]。与此相配套的直接言词证据原则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如果医疗损害鉴定人不出庭质证,仅靠法庭宣读鉴定意见,没有控辩双方的论证过程,那么对于有争议的鉴定意见就可能不被法庭采信;此外,面对疑难的医学问题,没有鉴定人员的解释说明,那么控辩双方就无法理解,甚至法官也不知道怎么判决,那么就无法实现审判的公平公正,也就无法真正贯彻落实控辩式的审判模式。

1.8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审判制度改革的必然结果

审判制度改革是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坚持当庭举证、质证和辩论,强化庭审功能是审判工作的必然发展趋势,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回归专家证言的本质属性 [9]。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规定,鉴定人不仅要面对审判人员的询问,还要面对公诉人的发问,更多的是要面对辩护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质询。
2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应对技巧
医疗损害鉴定人在出庭质证前应回顾前期工作,制作答辩提纲 [10];熟悉现行法律所规定的证据规则,加强与医学专家的沟通交流,必要时邀请案件对应科室的医学专家进行会诊;准备好将在法庭上出示的证据材料,必要时可制作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相关的演示幻灯片,充分做好出庭质证的准备工作。此外,医疗损害鉴定人在质证过程中要掌握原则,把握尺度。凡是辩方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提出疑问的,要坚决答辩;对与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无关的问题,要学会使用“此问题与本案鉴定意见无关”等表达方式。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质询与鉴定意见和法律规定相符的部分,可以明确表态同意和支持。但对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进行诱导式的提问,应当拒绝回答。针对辩护律师的重复提问,可以运用直接回答的方法,以“刚才这个问题我已经回答过了”来应对 [11]。针对辩护律师刁钻的提问方式,建议避开对问题的直接回应,先列举证明自己观点的证据材料和相关的法律依据,然后话锋一转,提出自己的观点而否定对方的结论。面对辩护律师先入为主的发问,应当冷静分析、理性作答,既可以采取委婉说明式的方法,也可以采取借势应答的回应策略。
3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建议
目前,我国对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的完善付出了许多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要真正实现鉴定人出庭质证,仍然有许多工作要做。现对我国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完善的建议总结如下:

3.1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相关立法,严格限定鉴定人出庭例外情况,明确鉴定人不出庭质证的法律责任及制裁措施

虽然目前针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启动程序作出了相关规定,但并未制定在法律上的追责措施,只是在行政上予以惩罚 [12]。这就导致鉴定人出庭质证在法律上的强制效力缺失。应当从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立法、保障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的安全和利益,强化对医疗损害鉴定人保护机制,进一步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质证过程,规范对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的法律责任等方面构建,对于拒不出庭质证的鉴定人,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经济处罚或拘传的强制措施,情节严重或对审判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设立拒证罪或藐视法庭罪。从而提高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率,最大限度地保护医患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2 医疗损害鉴定人应转变观念,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司法体制改革背景下,司法公正的总体要求,是医疗损害鉴定人的法定义务 [13]。作为司法鉴定人,我们不但要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同时也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我们应该转变观念,认真对待,按照规范做好检验鉴定工作,不断提高鉴定水平和综合素质,使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3.3 建立保障措施,统一出庭费用的负担与标准

为了保障医疗损害鉴定人的权益,鼓励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作证,法律应当建立对医疗损害鉴定人的保障措施。防止有人使用暴力、恐吓和威胁等手段,阻止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或事后进行打击报复 [14]。为此,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保护工作:在保护对象上,不仅要保护鉴定人本人,还要保护鉴定人的近亲属;在保护范围上,不仅要保护鉴定人的身体及其财产权不受侵犯,而且还要保护鉴定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及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此外,应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经济补偿制度,补偿项目应包括误工费、交通费、食宿费和其他经济损失。同时建立科学有效的法律援助制度,赋予医患双方当事人相应的重新鉴定申请权,或法院在征得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后重新委托鉴定。

3.4 完善技术支撑,加强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相关技能培训

鉴定机构要充分认识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必要性,应建立、健全对鉴定人出庭质证的相关培训制度,培养并提高鉴定人出庭质证的能力,以便更好地适应庭审需要。各鉴定机构应定期开展医疗损害鉴定相关培训,提高鉴定人的综合能力,加强法律和医学知识学习。

3.5 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鉴定意见必须经过质证,但鉴定人也会因为各种情况而不能出庭质证,因此,完善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的方式就尤为重要。可以通过远程视听传输技术来延伸法庭空间,这样既可以解决鉴定人出庭的地域空间困难,又能够解决鉴定人因身体健康行动不便、人身安全考虑、工作繁忙等因素造成的出庭能动性降低的问题 [15]。其次可以允许医疗损害鉴定人以书面方式回答质询,这既可以减轻医患双方的经济负担,又能消除医疗损害鉴定人的出庭时间冲突。此外,可以允许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有医学知识的人出庭,就医疗损害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或者医学专业问题进行提问。

3.6 加大对律师和民众鉴定知识的宣传力度

目前律师和患方当事人对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尚不了解,因此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制度成效不彰。对此,我们应积极向律师和民众介绍鉴定人出庭的作用和庭审质证技巧,使民众和律师知晓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存在,使他们在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有争议时,懂得申请鉴定人出庭;也使民众和律师增加鉴定知识,更好地运用鉴定人出庭制度来实现诉讼权利。
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有效促进了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鉴定人对医疗损害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科学性负责制,对于维护庭审秩序、落实庭审公正奠定了基础。通过出庭质证,医疗损害鉴定人可以对医疗损害鉴定的过程和依据作出解释,强化鉴定意见的证据效力,消除控辩双方的疑虑,增强法官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采信的决心,使医患双方自觉地接受判决结果,减少重新鉴定的几率,减少非理性的缠诉、滥诉现象,从而节省了诉讼成本,增加了息诉服判率,是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和确保实体公正得以实现的关键。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医疗损害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将会不断得以完善,必将在我国的诉讼程序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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