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学(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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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医学发展简史

我国法医学的发展历史经历了古代的两起两落与近现代的三次追赶,秦代《封诊式》和宋代《洗冤集录》代表了古代法医学的最高成就,而在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及改革开放以后,现代法医学得到空前发展,法医学教育建立了我国特色的法医学教育体系,为我国培养大批高级法医专门人才,他们已经成为我国法治建设的主力军;在司法实践中,国家相继颁布法医鉴定条例,使我国法医教育、科学研究、司法社会服务迈向法制化轨道。

一、中国法医学史

我国最早的法医学检验可以追溯到战国时代(公元前475—前221年)。《礼记·月令》和《吕氏春秋》都记载:“命理瞻伤、察创、视折、审断,决狱讼,必端平。”这里所称的瞻、察、视、审的意思,就是后世的检验方法。

1975年在湖北云梦县秦墓(墓葬于秦始皇30年,公元前217年)中发现大批秦代竹简——“云梦秦简”,记载有他杀、缢死、首级、外伤流产、麻风病等的法医检验案例,当时已有较详细的现场勘查记录;有关于手迹、足迹、膝迹、血迹、工具痕迹的记载;有损伤性状的描述与凶器的推定;有缢沟性状的描述与并以“不周项”作为缢沟的特征,以“椒郁色”,作为生前缢沟的特征等,说明早在两千三四百年前,祖国法医学已经取得了惊人的成就。

五代后晋高祖时候,和凝及其子蒙合编“疑狱集”四卷(刊于989—990年间)。该书记载自汉代以来的疑难案件,加以分析、判断及验证。这是一部对法医学有重要影响的刑事侦查书。其中“张举烧猪”案例,就是利用动物(猪)实验,鉴别生前烧死和死后焚尸以断定自杀还是他杀。反映了我国法医学萌芽时期的成就。

在历史文献中,对医学检验制度有明确规定的是《唐律》,这是目前保存完整的古代法典。《唐律》中规定对患病者、伤者和死者均应进行检验,检验不实,应受法律惩处。

宋代(960—1279年)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检验的法令,明确规定凡杀人案件均需报检,否则按律追究。宋朝刊刻的《验尸格目》和《柱验正背人形图》,均是我国古代规范化尸体检验的证明。这说明在宋代法医学检验制度已基本形成。

1247年我国伟大的法医学家宋慈(图1-3)吸取前人经验,加上自己的实践,撰写成五卷《洗冤集录》。本书的主要内容有:宋代关于验尸的法令、验尸的方法与注意事项、尸体现象、各种机械性窒息、各种锐器损伤和钝器损伤、古代的交通事故、高温致死、中毒、病死与猝死、尸体挖掘等;本书还系统阐述了法医学尸表检验方法及其尸表检验所见。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洗冤集录》涉及现代法医病理学的大多数内容并且系统化。《洗冤集录》被公认为是现存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其先后被译成朝鲜、法、英、荷、日、德、俄等国文字,共有14种版本,可见其影响的深远。1981年美国Michigan大学中国研究中心出版的《洗冤集录》英文翻译的题目为“The Washing Away of Wrongs:Forensic Medicinein the Thirteen-Century China”(by Brain E.McKningt)。中国法医学形成以《洗冤集录》问世的年代为标志(表1-1)。

图1-3 宋慈

宋慈(1186—1249),字惠父,汉族,建阳(今属福建南平地区)人,中国古代法医学家,中外法医界普遍认为正是宋慈于公元1235年开创了“法医鉴定学”,因此宋慈被尊称为“世界法医学之父”。宋理宗赐赠朝仪大夫,赞誉他为“中外分忧之臣”,并亲手题写墓碑“慈字惠父,宋公之墓”。中国法医学会专家学者曾多次到宋慈墓祭祀,立碑:“业绩垂千古,洗冤传五洲”。宋慈所著《洗冤集录》是世界上最早的法医专著,在中国元、明、清三朝是刑、法官必读之书,先后被译成法、英、荷等多种文字

表1-1 中国古代法医学发展简史

续表

我国法医学虽有悠久的历史和光辉的成就,但由于长期的封建统治和封建思想的束缚,加之古代法医检验分工不合理,只靠官吏与仵作检验,没有真正的具备医学知识的医师参加。而且对具体参加检验尸体工作的仵作视为贱役,使法医学长期陷入停滞状态。

直到辛亥革命以后,1912年,我国首次规定准许解剖尸体。1913年颁布了我国第一个解剖规则,其中第二条规定:“警官及检察官对于变死体非解剖不能确知其致命之由者,指派医生实行解剖”。1915年在北京和浙江的医学院校开设了法医学课程。1930年林几教授在北平大学医学院首建法医学教研室。1932年在上海成立第一个法医学研究所。1934年出版了我国第一部法医学杂志——《法医月刊》。但因帝国主义侵略和反动派统治,法医事业十分艰难,法医学人员寥寥无几。

新中国成立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建立,医学院校和司法机关设置法医学专业和研究所,培养了大批法医人员,建立了法医学鉴定系统,做了大量法医学鉴定和科学研究工作,出版了法医学教科书和专著。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法医学事业有了更大的发展。1979年在西安召开了第一届全国法医学术交流会,这是我国法医学界的第一次学术盛会。1983年10月26日,教育部联合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现国家卫生计生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山西太原召开了“全国高等法医专业教育座谈会”,这就是中国现代法医学史上著名的“四部两院晋祠会议”,会议提出加强法医学科建设,改善办学物质条件,编写专业教材和增加法医必修课等重要措施,这次会议使得我国法医学得到了一次划时代的大发展。接着教育部(1984年)向各医学院校发出增设法医学必修课的决定,并于1984年3月确定成立“全国法医学专业教学教材工作协作组”作为教育部领导下的全国性教学组织,其下设有法医学教材编审委员会。同年7月,卫生部与教育部确定中山医大、华西医大、上海医大、中国医大、同济医大、西安医大等六所医科大学设法医学专业,建立法医学系,每年招收法医专业学生。1980年以后我国先后出版了《实用法医学》、《法医学颅脑损伤》、《法医骨学》、《法医学机械性损伤图谱》、《医学百科全书·法医学分卷》及法医学教材等专书。晋祠会议召开30年以来,法医本科专业业已在我国许多高等医学院校牢固建立,各层次研究生教育逐步拓展,我国法医学正面临一个崭新的局面。

二、外国法医学史

在公元前后的巴比伦、波斯、希腊、埃及和印度的一些法典及医学著作中,已有些法医学内容。例如,罗马的Agnillia法典(公元前572年)提到了创伤的致命性问题。Juliu Caesar(公元前100年—公元前44年)被杀,由罗马医生Antistins进行验尸,他鉴定被刺的23创中,在胸部第1~2肋间的刺创是致命伤。

14世纪,法国的法律规定:处理损伤、杀害、奸淫等问题时,须征求外科医师的意见。15世纪30年代,朝鲜翻译由我国传入的《洗冤集录》这是在外国首先刊行的法医学著作。不仅是朝鲜的检验专书,而且又从朝鲜传入日本(1736年),成为日本明治维新以前幕吏验尸时的参考。

在欧洲,由于教会的黑暗统治,阻碍了科学的进步,也使法医学长期处于停滞状态,一直到16世纪才有所发展。1535年德王Karl五世颁布《犯罪条令》,规定凡处理有关杀人、外伤、中毒、维死、溺死、杀婴、流产等案件必须有医生参加,实际上开始了法医学鉴定。被誉为欧洲法医学奠基人之一的法国外科医生巴雷(Ambrose Pare,1517—1599)撰写了《法庭报告》一书,对损伤及其法医学意义、生前伤和死后伤的鉴别、杀婴、窒息婴儿肺部的改变等有重要的论述。巴雷在1562年进行了第一例法医学尸体解剖,鉴定为升汞中毒。1598年意大利出版的Fortunato Fadele(1551—1630)所著的《医师报告》是欧洲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

欧洲法医学之父Paulus Zacchias(1584—1659)既精通医学,是一位卓有成就的内科医生;又洞悉法律,经常参与解决法律中有关医学的问题;亦是教皇好友,与宫廷来往密切。他撰写的7卷《法医学问题》是17世纪最著名的法医学著作。18世纪是欧洲早期法医学繁荣发展的时期,德国和法国的医学家,特别是外科学家和解剖学家始终占据着前沿阵地,对法医学的形成与发展作出了重要的贡献。这一时期的特征是:建立了准许尸体解剖制度:起源于意大利、法国、德国的医学鉴定人制度几乎遍及欧洲大陆各国;有许多法医学著作和一些法医学期刊出版,为总结医学鉴定经验和交流研究成果提供了论坛;一些大学开设法医学讲座,到18世纪末开始设置法医学教授职位。

经历200余年的发展,法医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得到认可,其重要性越来越被重视。在19世纪末,欧洲和美国建立了法医学科,至今仍在不断发展与完善。自开设法医学课程以后,各国出现了不少著名法医学者,出版法医学专著和杂志,如Casper(1796—1864)的《实用法医学手册》及Hofmann的《法医学教科书》(1878)都是当时的名著。20世纪以来,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有了显著的发展,法医学也显著进步,出版了更多的法医学专著,发展形成了现代法医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