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斯曼帝国:五百年的和平(讲谈社·兴亡的世界史 05)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巴尔干的奥斯曼化

奥斯曼侯国“征服巴尔干”的再评价

前节可见,从14世纪中期至15世纪中期,是奥斯曼侯国在巴尔干扩张的一个世纪。奥斯曼侯国为何能成功实现对巴尔干的统治呢?

正如前文所述,在巴尔干扩张的奥斯曼侯国的君主是伊斯兰教徒,这是和其他政治力量显著不同的地方。奥斯曼君主同当地的其他诸侯一样,在军事和外交两方面合纵连横,按照巴尔干的“规则”扩大势力范围。所谓规则包括达成同盟、缔结政治婚姻或支付贡纳金的协定,以及在战场上“正义的决战”等。奥斯曼侯国绝非巴尔干半岛的外来政权。

然而,19世纪下半期以来对巴尔干的研究,把奥斯曼侯国视作一场外国人入侵的“悲剧”的看法已经根深蒂固。因为艰难实现了独立且需要高扬民族意识的巴尔干各国,在回顾历史的时候,需要“土耳其人”作假想敌。那是一种认为巴尔干诸民族遭受土耳其全面的侵略和屠杀、被强制改变宗教信仰的“巴尔干悲剧”的说法。

还有一种“解放说”,意思是奥斯曼侯国对巴尔干的渗透是和平进行的,并且最终将巴尔干人民从封建势力的绞索下解放出来。勇敢的土耳其人进入巴尔干,平定乱世,带来了安宁。无论何种说法,都强调奥斯曼侯国作为巴尔干统治者的外来性和异质性。20世纪20年代以后,主要由土耳其人构成的土耳其共和国与巴尔干国家已经在形式上没有任何瓜葛,出现上述论调也不足为怪。

然而,针对过去的看法,现在的研究至少在两个问题上加深了认识:首先,奥斯曼侯国能够成功统治巴尔干的关键是其统治政策的合理性。正因为其合理,所以才能给巴尔干带来长期的稳定。

其次,奥斯曼的统治阶层,包括了超出之前想象的更多的巴尔干本土派,他们并不是突厥系统治集团的代理人和助手。奥斯曼帝国的前半期,是靠突厥系出身的军人和巴尔干出身的旧统治阶层双方共同支撑的。他们一起构成了奥斯曼帝国的统治阶层。

新的支配阶层,围绕在奥斯曼家的领袖周围,用合理的统治方法,在巴尔干缔造了新的统治秩序。这当然不能视为“伊斯兰教徒对基督教世界的征服”。

有组织的掠夺

那么,“合理的统治手法”包括哪些呢?奥斯曼侯国按照“掠夺—同盟—臣属—直接统治”的顺序,分阶段加深统治的程度,最终在实现直辖的领地上推行蒂玛尔(Tımar)制度。以下按阶段顺序详细说明。

马背上的“土耳其人”

17世纪在威尼斯印刷,表现的是在马背上勇猛果敢的“阿金基”的形象。威尼斯博物馆藏

在巴尔干扩张的奥斯曼侯国,首先有计划地掠夺要征服的土地。用小分队机动而又彻底地掠夺城镇、袭击村庄这一方式是在安纳托利亚的边境地带产生的方式。和安纳托利亚地区相比,更适合骑兵机动性作战的巴尔干,更容易远征掠夺。在极短时间内,奥斯曼军队就可以深入巴尔干腹地,出其不意地包围对方。他们掠夺的目标很明确:物资、黄金和奴隶。

参加掠夺战的骑士被称为“阿金基(akıncı)”。他们自愿投入战斗,以掠夺的战利品作为经济收入。奥斯曼侯国将这些人员记录在案,加以管理,但他们并没有参加军事行动的义务。有些阿金基直接参加到前章提到的埃布雷诺斯家、米哈尔家、图拉罕家等军事家族的麾下,而以个人身份加入奥斯曼远征军者也不在少数。奥斯曼侯国时期,他们作用巨大,15世纪时约有五万阿金基。

关于阿金基,有一则含义丰富的史料。奥斯曼帝国史专家洛里发现了一份苏丹在1472年发布的敕令,内容是向巴尔干地方诸郡募集去安纳托利亚参加掠夺战的骑士。敕令说:“招募基督教徒骑士,登记在册,出兵圣战。若无人志愿参加,则招募伊斯兰教徒骑士。”响应命令的基督教骑士成为参加奥斯曼侯国的阿金基。

奥斯曼侯国随时在安纳托利亚和巴尔干招募骑士。巴尔干旧统治阶层中的中下层骑士应募后加入奥斯曼军队。有趣的是,在安纳托利亚作战的阿金基主要来自巴尔干,在巴尔干作战的则主要来自安纳托利亚。但是,到16世纪,阿金基的名称在军队建制中消失了。一般认为众多的阿金基后来得到了蒂玛尔,正式统合到了奥斯曼骑士中。

如上所述,阿金基的掠夺并非随心所欲的冒险,而是以国家为后盾的有组织的行为。所以,参加掠夺战的人首先要登记在册,掠夺的战利品的五分之一作为税收上缴,由军队和国家统一使用。同时代的史料中称其为“圣战”。但是,正如洛里所说,掠夺就是掠夺,绝非伊斯兰教徒对基督教徒的宗教战争。

由属国到直接统治

通过不断的掠夺与扩张,奥斯曼侯国终于以“国家”的面貌活跃在安纳托利亚高原。这是第二阶段。奥斯曼侯国建立了由骑兵和步兵构成的正规军,使得巴尔干诸侯被迫称臣。最初是交付贡纳金的属国,其武装力量编入奥斯曼军队,有义务协同远征。随后,奥斯曼侯国伺机剥夺它们属国的地位,流放王族等统治层,即第三阶段。其统治区域则被纳入奥斯曼直辖,组建名为“桑贾克(市)”的行政单位。在此阶段,旧统治阶层的中下级军人以“库鲁(奴隶)”的身份被编入奥斯曼军队,从而有机会晋升为骑士。

穆拉德二世的时代,塞尔维亚境内既有由旧统治阶层治理的属国,也有奥斯曼帝国直辖的地域。直辖的区域逐渐扩大,但如果出现问题,也有可能复归为属国。穆拉德二世不急于求成,慢慢调整和当地的旧统治阶层的关系,谨慎推进属国直辖的过程。

但是,若不在直辖土地上实施蒂玛尔制,就不能从根本上稳固统治。再度发生安卡拉战役之后那样的危机也不足为怪。因此,国家对帝国称臣者严密监视和控制,待时机成熟就将其纳入直辖。

蒂玛尔制——军事采邑

奥斯曼侯国的直接支配区域是指推行蒂玛尔制度的地区。蒂玛尔制度是指授予骑士在乡间等地方的征税权,作为代价,骑士承担相应军事义务的制度。这既是一种农村治理的制度,也是一种军事制度。

蒂玛尔制度在奥斯曼侯国始于何时,很难下结论,但如后文所述,在15世纪前半期已经比较完善。拜占庭帝国在巴尔干、西安纳托利亚授予领主农村征税权(普罗诺亚制,Pronoia),也许奥斯曼侯国在此基础上创造并推行了蒂玛尔制度。罗姆苏丹国推行的伊克塔制(Iqṭā')也与之相似。

被授予的征税权根据额度分为几类,两万银币以下的征税权称为蒂玛尔,这就是制度名称的来源。比蒂玛尔的额度略高的是“齐阿迈特”(zeamet)与“哈斯”(has),把这三类总称为“提尔里克”(dirlik)更贴切,但蒂玛尔采邑的数量远远多于另外两类,因此奥斯曼帝国的采邑制习惯上被称为蒂玛尔制。可以看到,这种制度的根基是授予用金额表示的征税权。

在马上记录军功的书记

随时记录战场上骑士的功劳,以增加蒂玛尔封地。1597年绘,托普卡帕宫博物馆藏

获得征税权的在乡骑士,在当地上级军官的指挥下,有义务在夏季集中起来参加军事行动。服兵役的时候,根据蒂玛尔采邑的额度,在乡骑士提供相应数量的马匹、武器、帐篷和随从,并到指定地点集中。

这样集中起来,在省军政官指挥下的军队称在乡骑士军(希帕西骑兵,Sipahi)。据史料记载,1527年,奥斯曼帝国的在乡骑士在巴尔干有10688人,在西安纳托利亚有7536人(加上在东安纳托利亚、阿拉伯地区及其他地区,总计约28000人)。其中,巴尔干的在乡骑士及其随从组成的军队总计达44000人。

蒂玛尔的额度根据战场的情况和军人的表现有增减,逃脱或者未在集合地点出现,采邑会被没收。相反,如果有军功,采邑的额度就会增加。赏罚分明地管理在乡骑士是政府的重要任务。因此,奥斯曼军队开赴前线的时候,书记官同行,负责颁发记录军功的证明。赏罚分明的蒂玛尔制,保证了骑士们的士气。

在乡骑士在战场上,接受有封地的市或省的上级军官的指挥。在14、15世纪,这些高级军官直接参与对下属骑士的蒂玛尔分封,负有整编地方骑士军的责任。但是,随着奥斯曼帝国的中央集权化,授予蒂玛尔的权限慢慢收归中央。到16世纪,只能通过中央政府,也就是以苏丹的名义实施了。

蒂马尔制——统治农村

平时,在乡骑士是一种行使征税权的税官。被授予的蒂玛尔,多数是在农村的征税权。所以,在乡骑士的工作是从农民那里征税,并且在相关的经济活动中管理农民。

必须注意,在乡骑士被授予的只是征税权,绝非土地和人口的统治权和所有权。因此,在乡骑士没有权利要求农民在自家的农地上服劳役,也无权裁判农民之间的纠纷,更无权处罚农民。司法权属于地方法官(qāḍī),警察权属于县级长官。而且,高级军官有义务监督下属的骑士是否有随意役使农民的行为。

不过,蒂玛尔制度随着时代的发展也在调整。14世纪开始,采邑相关的信息逐渐登记造册,形式上日趋完备。15世纪后半叶巴耶济德二世时代,政府通过颁布法令、发出通告对蒂玛尔采邑加以管理。从那时起,政府以市为单位,结合当地的实际与习惯,以地方法令的形式公布了在乡骑士的权利和义务。

在蒂玛尔制度下,农民耕种土地,完成缴纳当地确定的土地税和什一税的义务后,就可以确保土地的收益权。作为各村征税人的在乡骑士,一般居住在距离村庄较近的都市。他们经常在农村巡视,在秋季和春季确定的日期向农民征税。许多地方法令规定“骑士有每次在乡村居住三日,接受村人款待的权利”。不过,这种法令并非在帝国全境通行。

征税调查与分封蒂玛尔

蒂玛尔制的实施有一个大前提。例如,授予在乡骑士一万银币的蒂玛尔,奥斯曼侯国政府必须明确哪些村庄的征税额核算起来是一万银币。为此,政府在被征服地区实施了被称为“塔弗里尔”的税源调查,确定征税总额。调查的记录被严格保管。苏丹皇位更替或有其他大变动的时候重新调查,尽力保持一手调查资料的准确性。蒂玛尔采邑的分封就是以征税调查的结果为基础的。

现在以1431年开始的阿尔巴尼亚市(包括今阿尔巴尼亚和希腊)的蒂玛尔分封为例,介绍这种制度。

在阿尔巴尼亚市,哪些人被授予蒂玛尔呢?根据伊那尔杰克整理的阿尔巴尼亚市蒂玛尔分封记录,在335名被授予者中:甲类占30%,属于安纳托利亚各地来的突厥裔骑士;乙类占12%,身份来源不明;丙类占58%,是信仰基督教或伊斯兰教的巴尔干人。丙类又分三种,a种被授予者占总数335名的20%,他们属于为高级军官效命的“奴隶”军人;b种占总数的20%,是直接受苏丹指挥的“奴隶”军人;c种占18%,是以基督徒身份参加奥斯曼侯国的阿尔巴尼亚出身的骑士。

这里说的“奴隶”是指作为战俘被编入苏丹直属部队或其他军人麾下的属于巴尔干旧统治阶层的军人。授予蒂玛尔采邑时,明确登记“奴隶”军人(丙类中的a种和b种)的征税权“属于个人所有”。他们很多人的父辈用的还是基督教徒的名字,自己则刚刚改宗不久,起了伊斯兰风格的名字。在阿尔巴尼亚市,这类蒂玛尔采邑的领有者占总人数的40%。

没有成为“奴隶”,以自由身份为侯国作战的基督教骑士占18%,毫无疑问,他们曾经为阿尔巴尼亚的旧领主服务。在战争中他们倒向奥斯曼侯国一方,或者有志于加入掠夺等,从而加入奥斯曼的统治阶层。

在阿尔巴尼亚市,被授予蒂玛尔的军人中至少有58%曾服务于当地的旧领主,由此判断,这一时期新的奥斯曼统治阶级的混合性一目了然。虽然阿尔巴尼亚市的统计不能代表整个巴尔干地区的情况,但可以作为一个参考。

奥斯曼侯国在巴尔干通过分封蒂玛尔,将当地的中间支配层大量吸收进来,因此统治逐渐稳定,并在实质上扩大。在阿尔巴尼亚市的数据中,出身巴尔干的采邑获得者的数量超过了安纳托利亚出身者,不过遗憾的是,巴尔干总体的数据还没有办法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