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危重症“三基”理论与实践(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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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治疗

(一)限制毒物再吸收
皮肤清洗、消度,脱去污染衣物。尽早洗胃,用温清水洗胃,洗胃要安全、彻底、干净。眼污染有机磷酸酯时,可用温水连续冲洗15分钟。
(二)解毒药物治疗
1.复能剂 碘解磷定为胆碱酯酶活化剂,用于烷基磷酸酯类农药中毒的解毒。碘解磷定仅对形成不久的磷酰化胆碱酯酶有作用,如中毒已经过数小时,磷酰化胆碱酯酶已“老化”,酶活性即难以恢复,故应用此类药物治疗有机磷中毒时,中毒早期用药效果较好,对慢性中毒则无效。对有机磷的解毒作用有一定选择性,如对1605、1059、特普、乙硫磷的疗效较好;而对敌敌畏、乐果、敌百虫、马拉硫磷的效果较差或无效;对二嗪农、甲氟磷、丙胺氟磷及八甲磷中毒则无效。静脉给药后,血中很快达到有效浓度,大剂量时还能通过血脑屏障进入脑组织,由肾很快排出,无蓄积中毒现象。治疗轻度中毒时,0.4~0.5g/次,必要时2小时后重复一次,小儿用药每次15mg/kg;治疗中度中毒时,首次0.8~1.0g,以后0.4~0.5g/2h;小儿每次20~30mg/kg,用药不超过3天;治疗重度中毒时,首次1.0~1.2g,以后0.4~0.5g/h,待症状好转后,酌情减量至停药。24小时总量不超过16.0g,小儿每次不超过30mg/kg。注射较大剂量时,有口苦、咽痛、恶心等碘中毒副作用,用量过大时可引起抽搐或呼吸中枢抑制,故目前已逐步为氯解磷定所代替。氯解磷定治疗轻度中毒时,肌内注射0.25~0.5g/次,必要时2小时后重复1次;治疗中度中毒时,肌内注射0.5~0.75g/次;治疗重度中毒时,静脉注射1g/次。注意事项同碘解磷定。
2.抗胆碱药 阿托品为M胆碱受体阻滞剂,能解除平滑肌的痉挛、抑制腺体分泌、解除迷走神经对心脏的抑制,使心跳加快、兴奋呼吸中枢,用于有机磷中毒及急性毒蕈碱中毒的解救。阿托品口服后自胃肠道迅速吸收,很快分布到全身组织;口服后1~2小时、肌内注射后15~20分钟血药浓度达峰值;作用持续时间约4~6小时;t 1/2为11~38小时。主要通过肝细胞酶的水解代谢,约有13%~50%在12小时内以原形随尿排出。用于有机磷农药中毒时,需与解磷定等合用。如单用阿托品治疗有机磷中毒时,对轻度中毒者,皮下注射每次0.5~1mg,每隔30~120分钟重复1次;对中度中毒者,皮下注射每次1~2mg,每隔15~30分钟重复1次;对重度中毒者,即刻静脉注射2~5mg,以后每次1~2mg,每隔15~30分钟重复1次,根据病情逐渐减量和延长间隔时间,至病情稳定后,逐渐减量并改用肌内注射或皮下注射。阿托品的不良反应主要有口干、眩晕、瞳孔散大、眼压增高、皮肤潮红、尿潴留、心率加快、兴奋、烦躁、谵语、惊厥等。下列情况应慎用:颅脑损害、心律失常、充血性心力衰竭、冠心病、二尖瓣狭窄等、反流性食管炎、青光眼、前列腺肥大等。
3.特效解毒药物中,复能剂仅可选用一种,而且越早使用越好。抗胆碱药物首选阿托品,其后可与中枢作用较强的东莨菪碱交替或同时使用,但二者剂量都要减少。阿托品使用的剂量要足,反复给药,目的是达到阿托品化;阿托品化后需要维持,一般需要维持12~24小时,重症者需要更长时间,有时甚至需要数天。
4.对全血胆碱酯酶活力持续下降,解毒效果不佳者,可采用换血、血液透析、血液灌流等方法治疗。
5.经治疗缓解的患者需要观察3~7天,恢复期发生中间综合征、ARDS、中毒性心肌病的情况时常出现,治疗不及时,预后非常差。
(三)阿托品化与阿托品中毒
1.阿托品化指标
(1)瞳孔较前散大而不再缩小;
(2)腺体分泌减少,皮肤由湿冷转为干热,口干及肺部锣音或肺水肿消失;
(3)颜面皮肤潮红;
(4)心率增快(90~100次/分);
(5)意识障碍减轻或苏醒。
阿托品化后,即应减少用量或延长用药时间,然而在临床实践中,不可能所有指征象理论上讲的那样都出现;有时虽仅有部分症状与体征,但患者早已达到阿托品化。而此时医生对阿托品化尚未认识,治疗中为追求某一指征的出现,继续原用阿托品剂量及给药时间间隔,造成阿托品蓄积中毒,严重者致呼吸肌麻痹,若救治不及时便迅速死亡。
2.阿托品中毒指标
(1)瞳孔极度散大,甚至到达边缘;
(2)皮肤高度干热;
(3)肺部啰音缓解或消失,以后又出现,或在阿托品没有减量时啰音反而加重;
(4)心率由快逐渐变慢,呼吸由规则变为不规则,频率由快转慢者;
(5)中枢作用:对呼吸中枢先兴奋后抑制,对大脑皮质兴奋引起烦躁不安、多语、幻想、谵妄以至惊厥;
(6)应用阿托品后有机磷中毒症状一度好转,但尚未减量阿托品或延长阿托品给药时间,患者病情反而加重者,停用阿托品后病情改善者。
3.阿托品中毒原因
阿托品中毒剂量为5~10mg,致死量为80~120mg,在运用阿托品治疗有机磷中毒时,常有以下医疗行为导致阿托品中毒:
(1)投药剂量过大;
(2)用药时间间隔过短;
(3)有严重并发症者,如脑水肿、肺水肿、酸中毒、低渗血症等时不易达到阿托品化,而医疗工作者单纯片面地强调阿托品化的某些指征,过量应用阿托品产生阿托品中毒;
(4)昼夜现象:夜间交感神经兴奋性降低,迷走神经兴奋性增高,使心率变慢,腺体分泌增多,亦和有机磷中毒患者所产生的毒蕈碱样作用相混淆;
(5)阿托品翻转现象:在超越中毒量过多仍未表现出阿托品化指征情况下,直接转入中枢抑制状态,延髓由兴奋转为麻痹,出现呼吸衰竭及血压下降,外周作用的翻转有出汗、呕吐、房室传导阻滞,甚至出现肺水肿,若判断失误,继续加大量投药,则有致命危险。
所以治疗时应密切观察病情变化,合理用药,一旦确诊为阿托品中毒,如出现瞳孔扩大、神志模糊、烦躁不安,抽搐、昏迷和尿潴留等提示阿托品中毒,应立即停用阿托品,增加输液量,加速毒物排泄并根据阿托品中毒的严重程度决定其相应的治疗措施。
(四)综合对症治疗
加强护理,保证能量供应,纠正水、电解质紊乱。镇静解痉,维持呼吸、循环功能,防治肺部感染、脑水肿,保护肝、肾功能。
中间综合征和迟发性周围神经病的防治
1.尽早彻底清除毒物,防止毒物继续吸收。
2.不同的抗毒药物应根据其适应证和应用原则应用或伍用。
(1)尽早发挥不同药物的抗毒作用,以便尽快阻断毒物有害作用和使ChE活力尽快恢复。
(2)根据中毒患者病情轻重和ChE活性高低用药,药物剂量不宜过大,避免出现或少出现药物的毒副作用;用药时间不宜过长,也不宜过早停药。
(3)长托宁对神经肌肉接头和心肌有保护作用。运用长托宁治疗有机磷农药中毒患者,可避免或减少猝死和中间综合征发生。
3.及时采取综合措施,保证药物尽快奏效。
中毒患者接受抗毒治疗后,应加强对症或支持治疗,保证抗毒药物尽快奏效和促进毒物尽快从体内排出,以便尽早阻断或减轻毒物的有害作用和防止磷酰化酶出现老化。
4.上述发生后,给予采取相应对症综合措施。

(丘泽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