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理论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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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法医精神病学鉴定的标准与技术规范

标准是“为了在一定的范围内获得最佳秩序,经协商一致制定并由公认机构批准,共同使用的和重复使用的一种规范性文件”(GB/T2000.1-2002)。规范性文件则是指为各种活动或其结果提供规则、导则或规定特性的文件,是标准、法律、法规和规章等类文件的统称。作为标准,是某领域科学、技术和经验的综合成果,具备“共同使用与重复使用”特点;目的是获得一定范围内的最佳秩序,以促进共同效益;制定时需经一定的规范化程序,经协商一致(多数同意即可),最终由公认机构批准发布;技术规范是有关使用设备工序,执行工艺过程以及产品、劳动、服务质量要求等方面的准则和标准。当这些技术规范在法律上被确认后,就成为技术规范。技术规范是标准文件的一种形式,是规定产品、过程或服务应满足技术要求的文件。它可以是一项标准(即技术标准)、一项标准的一部分或一项标准的独立部分,其强制性弱于标准。

相关法律、法规与制度普遍要求,法医精神病学鉴定必须遵守相应的鉴定标准或技术规范。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12条规定:鉴定人和鉴定机构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实施鉴定活动”;最高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而对精神障碍医学鉴定,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强调应“以患者的精神健康为依据,按相关诊断标准、技术规范等开展鉴定活动”(司发通[2013]104号)。为此,本节特对现行有效的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标准/技术规范进行简单梳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