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其他有关问题
鉴定意见在诉讼中,除应关注鉴定启动权、鉴定人出庭、专家辅助人、鉴定意见采信等问题外,还有许多问题需要注意,如鉴定人权利义务、法律责任、重新鉴定,等等。
无论是一般意义上的鉴定人,还是法医精神病鉴定人,其在进行司法鉴定过程中,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以确保鉴定人能客观、公正的进行鉴定。以此为出发点,鉴定人在诉讼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①了解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情况,要求委托单位提供鉴定所需的材料;②进行必要的勘验、检查;③查阅与鉴定有关的案件材料,询问与鉴定事项有关的人员;④对违反法律规定委托的案件、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的案件,有权拒绝鉴定;⑤对与鉴定无关问题的询问,有权拒绝回答;⑥与其他鉴定人意见不一致时,有权保留意见;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保障人身安全不受侵犯、获得相应报酬权等。
鉴定人在司法鉴定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包括: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鉴定工作规章制度;②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对于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也应当予以保密,但对于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危害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③妥善保管送检的检材、样本和资料;④接受委托单位与鉴定有关问题的咨询;⑤出庭接受质证;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不遵守相关法律规定,甚至有个别鉴定人基于某种原因出具虚假鉴定,对此,鉴定人与所属鉴定机构将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①在行政诉讼中,鉴定人做虚假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②在刑事诉讼中,对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如果鉴定人做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法院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外,司法鉴定的管理机关——司法行政部门对于司法鉴定人的违规行为也可以处以行政处罚。对于鉴定人同时在两个以上司法鉴定机构执业的,超出登记的执业类别执业的,私自接受司法鉴定委托的,违反保密和回避规定的,拒绝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向其提供虚假材料的,以及存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省级司法行政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对于未经登记的人员,从事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以及根据诉讼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其他应当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的司法鉴定业务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司法鉴定活动,并处以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但罚款总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如果司法鉴定人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登记的;经法院依法通知,非经法定事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故意做虚假鉴定的;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给予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可以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如果司法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其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行为的司法鉴定人追偿。
如果初次鉴定出于各种原因而被排除在诉讼之外,而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又却有必要再次进行鉴定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重新鉴定,司法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决定重新鉴定,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也不例外。重新鉴定的具体情形主要有:①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②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③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④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意见,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的;⑤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对于重新鉴定的机构,应当委托原鉴定机构以外的,符合法律条件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如果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朱晋峰 蔡伟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