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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
【标准原文】
(五)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居民健康素养水平达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要求。
【标准释义】
13.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或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包括基本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涵盖科学健康观、传染病防治、慢性病防治、安全与急救、基本医疗、健康信息、妇幼健康素养、中医养生保健素养等健康问题素养。
14.2008年1月,卫生部第3号公告发布《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健康素养66条),作为全国各地提升公众健康素养的主要传播内容。每年围绕威胁群众健康的公共卫生问题开展健康促进和科普宣传活动。
15.健康素养水平是衡量地区居民健康状况的重要参考指标,也是评价辖区开展公共卫生、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效果重要指标之一。健康素养监测应为近3年内公布的数据,监测方案符合国家要求,监测结果有数据分析报告,能科学反映本地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国卫宣传发〔2014〕15号)要求,“到2015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10%,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提高到12%、10%和8%;到2020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提高到20%。东、中、西部地区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分别提高到24%、20%和16%”。
【标准原文】
(六)健康教育网络健全,各主要媒体设有健康教育栏目。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公共场所设立的电子屏幕和公益广告等应当具有健康教育内容。社区、医院、学校等积极开展健康教育活动。
【标准释义】
16.各地要建立、健全以健康教育专业机构为核心,以医疗卫生机构为骨干,以社区、学校、机关、企事业单位为基础的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同时,要建立并完善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
17.市、区设有健康教育专业机构,按照《全国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工作规范》的要求,配备满足需要的工作用房、办公设备,开展健康教育活动所需交通工具及材料制作设备,人员配备以专业技术人员为主体,履行政策咨询与建议、业务指导与培训、总结及推广适宜技术、信息管理与发布、监测和评价等职能;健康教育业务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18.医院、学校、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有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健康教育工作,接受当地健康教育专业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健康教育工作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健康教育活动资料保存完好,管理规范。
19.各地宣传、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要给予支持和指导,各地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等新闻媒体设有固定的健康教育栏目,结合创卫、健康素养66条、重点公共卫生问题、辖区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健康问题,开展针对性强的健康传播活动。广播电台、电视台健康教育栏目应每周至少播放1次,栏目刊播内容和刊播时间应提前预告,便于群众及时收听收看。卫生计生部门要对健康教育栏目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指导,确保宣传信息科学、准确。
20.车站、机场、港口、广场和公园等人群集中的重要公共场所应根据所服务对象集中、流动的特点,按照全市健康教育的总体安排,利用电子屏幕、宣传栏、宣传展板和电视终端等形式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提高居民的健康文明水平。
21.社区紧紧围绕辖区居民的健康需求,以《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为主要内容,利用社区宣传栏、宣传长廊、健康主题公园等载体,通过组建志愿者队伍或利用辖区现有群众文体自发组织等多种形式,开展丰富多彩的健康教育活动,营造健康社会氛围,倡导健康生活方式。
22.医院有负责健康教育的科室和专(兼)职人员。医护人员应掌握健康传播技术与技能,在门诊、住院、随访等临床诊疗过程中为患者和家属提供有针对性的健康指导。
2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要求,做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健康教育服务项目,为辖区居民提供健康服务。
24.学校定期组织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健康体检机构对主要健康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健康指导意见;学校根据指导意见,研究制订并落实促进学生健康的措施。学校设有心理辅导室,聘请具备资质的心理健康教育老师为学生提供心理辅导服务,缓解学生生活、学习上的压力。学校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印发的《中小学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2012年修订)》,使学生掌握与其年龄水平相适应的健康知识和技能。
25.企事业单位应定期为职工提供健康体检服务,掌握职工的基本健康状况,根据职工中存在的主要健康问题,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与促进活动。
26.鼓励城市开展健康促进区县、健康促进医院、健康促进学校、健康促进企事业单位、健康家庭等健康促进场所建设工作。
【标准原文】
(七)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机关、企事业单位落实工作场所工间操制度。80%以上的社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经常参加体育锻炼的人数比率达到30%以上。每千人口至少有2名社会体育指导员。
【标准释义】
27.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遵循“因地制宜、业余自愿、小型多样、就近就便”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全民健身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和内容,提高活动普遍化、经常化、科学化、社会化水平。大力开展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球、足球、篮球、排球、网球等竞技性强、普及面广的体育运动项目,广泛组织健身操(舞)、传统武术、健身气功、太极拳(剑)、骑车、登山、跳绳、踢毽、门球等群众喜闻乐见、简便易行的健身活动和其他品牌特色活动。
28.发挥行业体育协会、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会、职工体育协会的作用,广泛建立职工体育俱乐部和体育健身团队,开展符合单位特点和职工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和竞赛活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坚持工间(前)操制度。
29.80%的街道(乡镇)、社区(行政村)建有便捷、实用的体育健身设施。有条件的公园、绿地、广场建有体育健身设施。
30.城市居民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达到30%以上。经常参加体育锻炼人数比例:指每周参加体育锻炼频度3次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持续时间30分钟及以上,每次体育锻炼的运动强度达到中等及以上的户籍人数,占户籍总人口数的比例。
31.城市区县及以上地区体育总会和社会体育指导员协会全覆盖。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占本市户籍总人口数的2‰(指经过注册登记的各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人数,占本市户籍总人口数的千分比例)。
【标准原文】
(八)深入开展禁烟、控烟宣传活动,禁止烟草广告。开展无烟学校、无烟机关、无烟医疗卫生机构等无烟场所建设。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设置禁止吸烟警语和标识。
【标准释义】
32.各级政府高度重视控烟宣传工作,结合国家和当地控烟立法进展情况,以国家卫生计生委2013年8月23日发布的《控烟健康教育核心信息》为基准,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加强、加大烟草危害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深刻认识。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及学校、医院、社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集中的重点公共场所日常健康教育活动中应把烟草控制作为重点宣传内容。
33.城市建成区禁止任何形式的烟草(含电子烟)广告。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规定,烟草广告系指任何形式的商业性宣传推介活动,其目的效果或可能的效果在于直接或间接地推销烟草制品或促进烟草使用。《广告法》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广告法》同时禁止利用互联网、电子信息等形式发布烟草广告。变相烟草广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烟草生产、经营者发布的未注明烟草企业名称、烟草制品名称的广告,如果其主要画面、用语与该经营者发布的其他烟草广告的主要画面、用语相同或者相似,虽不出现烟草企业名称、标识以及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也同样具有宣传烟草企业形象、直接或者间接宣传其烟草制品的作用,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2)其他商品、服务的商标名称及服务项目名称与烟草制品商标名称相同的,在其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3)非烟草制品生产经营者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出现与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相同、近似的画面、用语,或者与烟草制品商标相同、近似的商标文字图形,属于与烟草制品有关的表示,应认定为烟草广告。
34.辖区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在全国各级各类学校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教基一函〔2014〕1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控烟工作的意见》(教体艺厅〔2010〕5号)精神,依据《无烟学校参考标准》开展无烟学校的创建工作。
35.各级领导干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精神,做控烟的表率。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场所开展无烟环境的创建工作。
36.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宣传发〔2014〕8号)的文件精神,按照《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标准》和《无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评分标准》开展无烟环境创建工作。
37.室内场所不仅仅是指全面封闭的场所。只要该区域包括有顶部的遮蔽,或者有一处或多处墙壁或侧面环绕,不论该顶部、墙壁或侧面使用了何种物料,也不论该结构是永久的还是临时的,这类区域都定义为“室内场所”。公共场所涵盖公众可以进入的所有场所或供集体使用的场所,无论其所有权或进入权。
工作场所指工作人员在其就业或工作期间使用的任何场所。包括:进行工作的场所,如办公室、会议室、实验室等;还包括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使用的附属或关联场所,如走廊、升降梯、楼梯间、大厅、联合设施、咖啡厅、洗手间、休息室、餐厅、车辆等。
38.辖区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及主要入口处,公共交通工具内应张贴醒目的禁烟标识和提示语。禁烟标识张贴要正确、规范。禁烟标识可以按照卫生部2008年第3号公告《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试行》中规定的国家标准张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