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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生城市标准(2014版)释义
【标准原文】
本标准适用于除直辖市以外的设市城市和直辖市所辖行政区。
【标准释义】
《国家卫生区标准(2010版)》已废止,直辖市所辖行政区的创建工作依照本标准执行。本标准中明确为“辖区内”的指标指全部行政区划范围内;标准中未明示的指建成区范围内。
一、爱国卫生组织管理
【标准原文】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将爱国卫生工作纳入辖区各级政府议事日程,列入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具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当制订本市的爱国卫生法规,其他城市应当制订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城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各部门、各单位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释义】
1.1989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加强爱国卫生工作的决定》,2014年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创建城市应一并贯彻落实。
2.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应有爱国卫生或卫生城市创建的内容;政府召开专题会议和制定相关文件,部署爱国卫生工作。有创建卫生城市的方案、组织指挥体系、考核检查与奖惩制度。
3.市政府制定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中,如“十三五规划”,应有爱国卫生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的内容。
4.加强爱国卫生法制建设,依法开展爱国卫生工作。有立法权的城市,应制定爱国卫生地方性法规,其他城市应制定爱国卫生政府规章或规范性文件。
5.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应担任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组织协调机构负责人,统筹解决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以及必要的经费保障。落实部门单位责任,建立创新群众参与爱国卫生工作机制。
【标准原文】
(二)辖区内各级爱卫会组织健全,成员单位分工明确、职责落实。爱卫会办公室独立或相对独立设置,人员编制能适应实际工作需要,爱国卫生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街道办事处及乡镇政府配备专兼职爱国卫生工作人员,社区居委会及村委会协调做好爱国卫生工作。
【标准释义】
6.辖区内各级人民政府应设有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担任爱卫会主任。爱卫会应明确工作规则和成员单位职责分工。
7.市、区爱卫会办公室在政府或部门内应独立设置,人员编制应适应工作的需要。
8.爱国卫生经费应纳入年度政府财政预算,能满足爱国卫生工作需要。
9.街道、乡镇应设有爱卫会,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确保事有人干,责有人负。
【标准原文】
(三)制订爱国卫生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有部署、有总结。积极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辖区范围内建成不少于1个省级以上的卫生乡镇(县城)。在城乡广泛开展爱国卫生教育宣传活动。
【标准释义】
10.爱国卫生和创建卫生城市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各级爱卫会必须制订有本地区爱国卫生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认真做好工作总结。计划与总结应包括工作要点、预期目标、工作内容、成效评估等要素。
11.开展卫生创建活动。各级爱卫会应积极组织开展卫生街道、卫生社区和卫生单位等创建活动,推动城市创建工作的扎实开展,并充分发挥卫生城市的辐射作用,带动城乡的卫生创建活动的全面开展。爱卫会办事机构应注意各项工作资料的积累和归档整理,确保档案资料齐全完整、真实可靠。
【标准原文】
(四)畅通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认真核实和解决群众反映的问题。群众对卫生状况满意率≥90%。
【标准释义】
12.平台建设除了采用传统的来电来信模式外,要注意发挥好网络等新媒体和12320卫生热线的作用。建立并维护好爱国卫生建议与投诉平台包括以下内容:
(1)严格执行受理程序。明确来电、来访、来函等形式的建议投诉受理程序,严格按照受理、登记、批转、办理、反馈等工作流程进行。对属于受理范围的做到“有诉必理、有理必果”,对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投诉举报,及时向举报者解释并移交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
(2)严格保障渠道畅通。明确专人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登记工作,对建议和举报热心接待、专心聆听、耐心询问、静心分析、细心解答。
(3)严格执行投诉处理时限。对每一起受理的建议投诉,坚持做到“及时批转、及时查处、及时办结、及时回复、及时报告”,严格执行投诉举报事项的受理时限、查处时限和反馈时限。
(4)严格落实投诉举报反馈制度。对投诉承办情况及事项处理结果,及时反馈给投诉举报人,做到有章可循、有据可查,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5)投诉和处理原始资料保存完整。由城市调查队等第三方组织开展群众满意度调查活动,针对薄弱环节不断改进工作,提高群众对城市卫生状况的满意度,要求群众对本市卫生状况满意率≥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