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诊断社会治理体制创新面临的现实误区
美国公共治理专家理查德·C·博克斯认为:“如果说19世纪至20世纪之交的改革家们倡导建立最大限度的中央控制和高效率的组织结构的话,那么21世纪的改革家们则将今天的创新视为一个创建以公民为中心的社会治理结构的复兴实验过程。”这表明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创新的重心已由追求政府管理的高绩效转向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公共治理中的政府权力本位开始转向公民权利本位。2004年,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和管理,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2007年,党的十七大报告进一步明确了社会管理创新的基本内容。201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发了《关于加强社会创新管理的意见》,对社会管理创新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和重点任务等作了战略部署。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开展地方社会管理创新实践,在构建社会管理新格局、社会组织培育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基层社区协同治理等领域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仍然存在一些认识上的误区和行动上的偏差,如果不能及时纠错,必将制约社会管理向社会治理的转变。
一是“维稳”诉求大于“维权”诉求,导致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价值理性迷失。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实质是以实现和维护群众权利为目标,通过赋予和实现群众表达利益的权利、维护利益的权利、实现利益的权利,推动个人发展与社会有序、和谐发展。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把“维稳”作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核心价值诉求,过度强调政府在“维稳”中的社会风险控制责任,推行“社会稳定一票否决制”,这驱使各级官员把社会治理中的主要精力和资源都用于群体性冲突事件的管、控、防,对群众的各种维权行为高度敏感,严防死守,甚至出现以剥夺或限制公民权为代价维稳的现象,其结果反而是越维稳越不稳。
二是党政包揽替代多元参与,导致社会治理的协同格局难以形成。随着社会治理由单一中心向多中心的转变,社会治理不仅靠党和政府,还要依托各类社会力量的协同和公民参与。然而,理论上的共识在现实推进中遇到了“全能政府”惯性的障碍,目前一些地方政府仍然习惯于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采取自上而下任务下达与政治动员的刚性工作方式,对社会事务大包大揽,忽略了各种社会组织和公众在社会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力作用,甚至把社会治理片面理解为“对社会的管制”或“管理社会组织”,主张对社会组织的防控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将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视为社会治理的对象而不是合作的伙伴,漠视社会公众对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需求,习惯“爱你没商量”式的“为民作主”。其结果不仅会导致多元主体协同的社会治理新格局难以形成,同时也会因缺乏社会协同和公民参与而影响社会认同,进而演变成党政内部的自娱自乐,缺乏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社会基础。
三是风险控制重于民生建设,导致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路径依赖本末倒置。如果把社会风险控制的功能视为“灭火”的话,那么从保障和改善民生入手,完善社会建设,提升社会福利水平,增强群众的安全感和幸福感就是让老百姓“不上火”。很显然,“不上火”是本,属于积极的社会治理,“灭火”是“末”,属于消极的社会治理。但目前一些地方政府还是把社会治理的主要精力放在社会冲突与纠纷化解,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管理,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管理,公共安全与社会秩序管理,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等方面,仍然没有突破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狭隘范畴。其实,诱发社会风险的深层次原因是社会建设严重滞后和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引发的收入分配结构不合理、贫富分化严重、社会不公平感等社会“负能量”。因此,只有把民生建设作为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基础,通过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构筑保障国民生存和发展的基线,形成全体国民共建共享的利益分享机制,才有可能从源头上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四是“即兴式”举措多于制度规范,导致社会治理体制的法治保障不足。目前全国各地的社会治理创新探索“即兴式”举措多,亮点不少,但由于多数属于“碎片化”的局部试验,缺乏从战略的高度进行系统制度设计,往往出现“人走政亡”、后劲不足、可持续性不够的情况。法治是衡量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之一。社会关系的调整与社会利益的表达,都必须严格遵循法定依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然而在“维稳就是讲政治”和“稳定压倒一切”的高压态势下,一方面部分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依法维权的意识不强,当出现权利受损和利益表达受挫的情况时,不是寻求制度化的行政救济或司法救济实现维权,而是通过违法上访、聚众闹事等非理性方式扩大社会影响,倒逼政府满足其要求。这样不仅不能解决矛盾,反而会导致矛盾激化、秩序受损,出现纠纷解决中的社会失范。另一方面部分执法人员和干部运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应对社会冲突的能力不够。在协调社会关系、分配社会资源、化解社会矛盾时存在有法不依、有法难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甚至出现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严重违法行为,导致公民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社会不公平感和相对被剥夺感加剧,进而衍生出社会泄愤和社会抗争等“负能量”,加剧社会矛盾和社会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