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坚守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价值目标
社会治理体制既包括社会治理过程中的治理主体、治理范围、治理方式、治理绩效,也包括社会治理体制的本质内涵、价值诉求和基本原则,理应是兼顾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制度系统。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不仅对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主要任务作了具体部署,也让我们领悟到在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体制创新的核心价值诉求。
民主法治。民主是社会主义国家基本政治制度的根本内容,法治是实现民主治理的根本保障。“缺乏民主的法治,容易走向集权与专制,而没有法治的民主,则容易走向混乱和无序”。在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中必须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构建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格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也把“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作为实现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任务;主张树立公民权利本位、政府义务本位的治理理念,一切以维护人民的利益为根本,变“为民作主”为 “让民作主”,最终走向“由民自主”,依法维护公民的社会福利权,依法保障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权利,促进群众在城乡社区治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公平正义。社会治理也是社会资源的调整和配置过程,必然面临各种利益集团的不同利益诉求,只有构建公平正义的社会利益分配机制和公共资源共享机制,才能有效协调各种社会关系,化解社会矛盾,让发展的成果更多更公平地惠及全体人民,保障普通公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过程,构建起点公平、机会公平、结果公平的社会治理体制。
包容活力。社会治理的目的绝不是通过社会管控抑制人的创新性和创造力,限制人的自由选择和发展,而是要通过制度设计激发社会活力,“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尤其是在当前社会阶层分化、社会关系复杂、利益诉求多元的条件下,社会治理既要确保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坚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确保主流道德价值不受侵害,也要鼓励社会包容,尊重诉求差异、理解多样化和个性化需求。“特别是要保障宪法确认的个人自由,承认合法合理的个性化追求,让公民和社会组织充满生机活力,使社会保持动态平衡稳定状态”。
安定有序。社会治理的宗旨是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但社会稳定并不意味着完全没有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而是能在共同遵循社会秩序的前提下将社会冲突控制在有限范围内,社会矛盾在既有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下可以获得较好、较快解决。这首先需要社会具备积极的公共精神,“公共精神是一种关心公共事务,并愿意致力于公共生活的改善和公共秩序的建设,以营造适宜人生存与发展条件的政治理念、伦理追求和人生哲学”。其次需要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办事,共同遵守社会行为规范,维护社会秩序。最后需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降低社会交易费用,形成诚信友爱、合作治理的良好社会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