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治理创新发展报告(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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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

经济利益调整是提升村民参与的动力之一。在我国城乡二元经济体制下,乡村治理主体失效的根源在于农村产权主体权利结构不当或失效。我们理应在国家权力、集体产权、农民权利以及其他主体权利关系中完善农村产权制度,特别是强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依托有效的产权制度建立起利益均衡机制,从而实现乡村治理主体的有效性选择。参见黄韬、王双喜:《产权视角下乡村治理主体有效性的困境和出路》,载《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2)。成都市新一轮农村产权制度改革落实了农民对土地和房屋的财产权,构建了农村市场经济的微观基础,也为要素流动、户籍制度等重大改革提供了必要前提,有效维护和保障了农民权益,促进了城乡发展权利的平等。更为重要的是,产权是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的边界。完整的农村产权制度,构建了农村多元治理主体的行动逻辑,也为乡村治理转型奠定了坚实的微观基础。在此,微观基础指的是潜在于农村现代化这一宏观现象中的微观活动,主要表现为乡村治理和制度转型中的个体行为及其相互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