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外语教学与研究(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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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双语教学研究文献综述本文系中国政法大学李立教授主持的北京市共建项目《北京国际化大都市建设专业人才外语法学双能力培养模式研究》的部分研究成果,并获得2011年度硕士研究生创新实践活动资助项目“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实证调查”(1111SSSJ87)的资助。

中国政法大学 张清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硕士生导师、副院长,研究方向为法律英语、法律语言。 张佳宁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语言学。

摘要:为理清我国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与研究的现状,利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百度以及Google等进行资料检索,截止到2011年底有88篇关于法学双语研究的文章。我们对其进行了分析,发现大部分属于理论探讨和经验介绍,实证研究类文章较少,本文对收集到的文献进行了梳理,并对双语教学的研究方法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法学双语教学、期刊文献综述、教学方法

教育部2001年颁布了《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该《意见》规定: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生物技术、信息技术等专业,以及为适应我国加入WTO后需要的金融、法律等专业,更要先行一步,力争三年内,外语教学课程达到所开课程的5%~10%;暂不具备直接用外语讲授条件的学校、专业,可以对部分课程先实行外语教材、中文授课,分步到位。该《意见》为法学双语教学提供了依据,近年来,我国各大高校掀起了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热潮,为弄清我国法学双语教学与研究的现状,我们利用《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百度以及Google等进行资料检索,找到了88篇有关法学双语教学的文章,对现有文献进行了研读分析,以便较全面地分析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现状,为深化我国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提供参考。

一、法学双语教学期刊文献综述统计及分析

《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从2004年至2011年共收录88篇关于法学双语教学的文章,其收录数量如下:

1.1 2004年—2011年法学双语教学文章数量

上表显示,法学双语教学文章收录数量基本呈逐年递增的趋势,通过分析2004年—2005年间的三篇文章,发现这些篇文章都只对什么是双语教学、什么是法学双语教学、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法学双语教学的必要性、法学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法学双语教学的措施做出了泛泛的解释,但是关于如何完善却没有很深入地做出详解。如刊登在《山西高等社会科学学报》上的《对法学专业开展双语教学若干问题的思考》(雷兰,2004:132-133)。2006年相对于2004年—2005年的文章有了更加深入的探讨,对法学双语教学的概念有了更加深入的认识,关于法学双语教学面临的问题以及应该改善的措施方面也有了更加全面的介绍。2007年—2011年有关法学双语研究的文章数量大量增长,这期间研究的内容在深度和广度上较前几年都有所扩展和提高,如在法学双语教学的概念问题上,不仅提出了什么是法学双语教学,也将法学双语教学与法律英语教学做了区分,使读者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法学双语教学。如刊登在《群文天地》的《法学双语教学普遍问题以及广东培正学院的对策》一文(姜顶,赖盛慧,2011:177-178)。这期间的文章在如何改善法学双语教学的措施方面也有了更加全面的观点。有人对曾提出的法学双语教学应该引进国外原版教材这一观点提出异议,认为国外原版教材大都以国外文化背景编写,又由于各国法律法规不同,所以国外原版教材并不一定适合国内的教学,该作者提出应该由国内优秀的教师组织编写英文教材(刘燕,2010:52)。

1.2 2004年—2011年法学双语研究类型文章

上表显示,目前法学双语研究注重理论探讨与经验介绍实证研究,大部分文章属于理论探讨性文章。统计的88篇文章涉及法学双语教学的概念、存在的模式、存在的问题、师资与教材、教学方法、必要性与可行性,课程选择等。

1.3 2004年—2011年法学双语教学的研究方法

纵观2004年—2011年的文献采用的方法大部分都是文献法,通过搜集、鉴别、整理文献,研究文献从而形成对法学双语教学的认识。经分析发现,文献研究采用实验法的比较少,有的学校曾进行尝试性改革,例如在《浅议法学课程双语教学模式的发展与完善》一文中,作者介绍了黄石理工学院法学系通过开展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从而提出法学双语教学改进的措施(杨菁,2010:109)。又如刊登在《南方论刊》上的《法学课程“沉浸式”双语教学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一文,作者在2005级、2006级国际贸易专业本科学生中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中进行了教学试点研究。在不断进行教学诊断与研究的基础上,发现开展“沉浸式双语教学”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范兰宁,2009:100-102)。又如刊登在《长沙大学学报》上的《论法学双语教学必须坚持的教学原则》一文,作者曾先后在其校2007级、2008级法学专业教学中进行了尝试,用双语讲授了《网络法》的课程内容,以常识性的方法研究,从而提出法学双语教学必须坚持的教学原则(龙龙,2011:145-146)。除实验法外,2004年—2011年的文献研究方法也有部分采用问卷调查法,但是数量少而有限。如刊登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上的文章《法学双语教学中的四大瓶颈问题》,作者就学生是否能接受以及适应国际经济法课程作为双语教学的对象这一问题进行问卷调查(张丽娜,王崇敏,2009:55-58)。又如刊登在《内蒙古大学学报》上的《法学专业‘国际公法’英汉双语教学探析》一文,作者关于英文版《国际法教程》作为双语教学教材是否合适这一问题,对学生进行了问卷调查(杨启乐,2010:113-116)。再如刊登在《教育教学》上的《医事法学专业药理学双语教学的实践与探索》一文,作者关于双语教学学习模式的学习效果这一问题,对学生进行问卷调查(杨美子,张树平,许勇,姜文国,2009:67-68)。经对这些文献进行研究发现,缺少访谈研究法,根据被询问者的答复搜集客观的、不带偏见的事实材料,以准确地说明样本所要代表的总体。我们认为或许在研究过程中可以加入访谈法收效更好。通过分析这些研究方法,我们认为应该在研究为数不多的实验法上予以突破,结合问卷调查法以及访谈法,对被实验对象进行调查从而得出研究结论。

二、关于法学双语教学的研究

1.关于双语教学的概念

“双语”的英文为bilingual,其可以有多种解释:一是可以解释为the ability to use either one of two languages, especially when speaking(使用两种语言中任意一种的能力,尤其在口语中);二是using or able to use two languages(使用或者能够使用两种语言);三是being fluent in two languages(熟练掌握两种语言);四是using or knowing two languages(使用或熟悉两种语言)(赵慧,2006:44)。而法学双语教学的提法源自“双语教学”,而“双语教学”则源自“双语教育”。迄今为止,国外有关双语教育的界定不下几十种。综观这些界定,可分为广义的双语教育和狭义的双语教育:广义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被表述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能适应现代社会经济发展和国家法制建设需要的,具有公正、廉洁的品质和现代法律精神及创新意识的法律人才”(《意见》,2001)。服务于广义法学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模式和课程体系是“大法学”式。双语教学作为一种教学模式,双语课程作为课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在“大法学”式下就显得模糊、空洞、大而化之。狭义的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应该在客观分析法律科学、法律教育的自身规律,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从事法学教育的学校的功能定位等因素的基础上加以明确(《意见》, 2001)。通过研究发现,我国的双语教学符合狭义的概念,即在学校中使用第二语言或外语教授自然科学、社会学科、人文学科或理工学科的科学内容的教育。同样,法学双语教学也采取上述方法。但是这里,有不少人会混淆法学双语教学和法律英语双语教学的概念,所以区分法学双语教学和法律英语双语教学是十分有必要的。法学双语课程设置的目的在于讲授专业知识,而英语则是实现这一目的手段和方式;法律英语的教学内容则以法学知识、法律实践相适应的英语词汇、语法、修辞、技巧以及体裁为主。二者既有共同点也有区别。共同点体现在二者都需要英语语言基础。法律英语对法学双语课程教学有着重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法律英语不仅是法学双语课程教学的基础,而且是联系普通英语教学与法学专业教学的纽带。区别在于二者的侧重点是不同的:法学双语课程的侧重点是保证学生对专业知识的掌握。为了实现这一目的,英语在教学过程中的使用量应该随着学生对于专业知识的接受程度以及学习能力的高低进行适当的调整。而法律英语的教学则是不同的,其主要强调对于语言的理解以及应用(杨菁,2010:109)。能够清晰地区分二者的概念是更好实施法学双语教学的基础。

2.关于法学双语教学内容的研究

从2004年到2011年,国内学者相继对法学双语研究做了分析与研究,这些研究大都包含概念、类型、存在的模式、存在的问题、解决方法、可行性、必要性、目标、课程选择、研究价值、师资与教材等。各学者研究成果相异,有的研究充分分析了法学双语教学的现状,如刊登在《北京大学学报》上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设置研究》中,作者罗宗奎根据个人的经验分析了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目标定位、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体系的构建,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国内法学双语教学课程体系应该如何构建,提出了合理的建设性意见,列出适合开展双语教学的课程(罗宗奎,2007:212-216)。此篇文章是将理论、经验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文章。但是,有的学者虽然对我国法学双语教学进行了研究分析,但是所作研究实证性不强,侧重理论研究。例如,刊登在《中国成人教育》上的《高校法学双语教学问题探讨》,作者从以下角度分析了法学双语教学:第一,高校法学双语教学的价值目标,作者分析认为双语教学只是一种语言教学模式、语言习得方法或者专业知识获取的途径。在整个教学过程中,教师和学生能够实现良好的教学互动,形成积极的课堂思维,熟练英语运用技巧,完善法律专业素质。双语教学绝不能将法律学科上成了英语教学的辅助课。双语教学课不是英语课,在实施教学的过程中,专业学科教师和学生都应该抓好学习侧重点。第二,分析了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列出了我国法学双语教学在师资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提出应该采取的措施。第三,分析了我国法学双语教学的模式,指出各模式的优缺点(李燕,2009:149-150)。此篇文章分析较为透彻清晰,但是仍属于理论探讨与经验介绍的文章,实证性研究较弱。也有学者研究的内容较为片面,如刊登在《北京大学学报》上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探析》,作者林薇从研究的必要性、教学目标以及教学方法探讨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林薇,2007:159-161)。我们认为此篇研究较为片面,例如在教学方法探讨这一部分,作者仅提到如何科学地选择双语教学的模式。我们认为如果作者能将我国现在双语教学模式在哪些地方仍有欠缺,并能分析问题,注明解决问题的方法,这样文章会更加清晰全面。

3.关于法学双语教学模式的研究

纵观法学双语教学文献发现,我国双语教学的模式较多,但主要可归纳为以下四种:一是沉浸型教学模式,即学校完全采取学生非母语的第二语言授课的方式进行教学,例如英语、日语或是法语等语言。二是保持型双语教学模式,即在学生刚进入学校时使用母语教学,随着学生知识量的增加,学习能力的提高逐渐地使用第二语言进行部分学科的教学,但是对于一些学科仍采用母语教学进行授课。三是过渡型双语教学模式,学生进入学校以后部分或全部使用母语,然后逐渐变为只使用第二语言进行教学。四是英语沉浸模式,即课堂中完全使用英语授课。教师尽量避免使用生僻、晦涩的专业词汇,而采用与学生程度相当,较为浅显的语言进行教学,从而提高课堂信息量,并且能使母语是非英语的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能否充分掌握课堂内容,同时也学习和掌握其他相关学科知识(谢敏,黄南南,李春华,2007:119)。经过分析发现,我国的双语教学缺乏沉浸式语言环境,只有部分学科能够开展双语教学,属过渡型或保持型双语教学。具体有四种:一是渗透型,即将英语渗透、穿插到正常的学科教学中,比如在课堂指令、专业词汇上使用英语;二是穿插型,即在教学中交替使用中外两种语言;三是示范型,即某门课大部分时间用中文教学,选择一定内容、一定时间用外语进行教学;四是选修课型,即开设某个学科的选修课,或将相关学科整合在一起设置新课程,用纯外语教学(刘亚丛,石景峰,2006:93-94)。按教育部规定,采用外文教材、用纯外语授课课时占该课程总课时50%以上的课程被认定为双语课程。据此,上述情况只有第四种符合严格意义上的双语课程的界定。但是,并不是所有的高校都能够合理地开展法学双语教学的课程,部分高校将法学双语教学开设成了语言课,利用课上有限的时间教授相关英文单词,或仅仅用英文将专业知识表达出来。也有部分高校的法学双语教师虽然准备了英文的课件,但是由于自身英语水平有限,在本该用英文讲解的地方却用中文表达,这不仅大大降低了双语教学的课程质量,还会影响到学生的学习积极性(王惠静,2008:57)。所以,各高校还应更加重视法学双语教学的授课模式,不断进行完善,从而提高法学双语教学的质量。

4.关于法学双语教学师资与教材的研究

法学双语教学能否有效顺利地开展,师资力量是关键。法学双语教学的师资力量仍然处于有待提高的程度,通过分析发现,接受过正规专业双语教学培训的教师数量甚少。法学双语教学师资培训是一项系统工程,不能一蹴即至,应有步骤地进行,应该做到国内培训和国外培训相结合,校内培训和校外培训相协调,不同专业的培训分别进行。要把教师培训列入规划中,如十二五规划,使教师培训能够得到政府的支持。除此之外,对双语教学培训的形式也应做出明确规定,即采取国内进修与国外留学相结合的方式。此外,制定参加培训人员的选拔标准也是很有必要的。参加培训的人员应该有相应的外语水平,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年龄适当,身体健康等。此外,双语教学培训工作应分专业进行(张丽娜,王崇敏,2009:56)。另外,优秀的教材与参考书也是双语教学能否顺利开展的又一关键条件。教材选择应该考虑到以下问题:“其一,双语教材应严格遵守国家教育部颁布的教学大纲、课程标准的要求;其二,要保证教材的质量与水品,教材编写者应具有较高外语水平与丰富教学经验;其三,应正确处理双语教材和统编教材的关系;其四,教材的难易程度要符合双语教学的特点和需要”(张乐平,2005:160)。有学者认为,法学双语教学应该是国外原版教材(翁洁,2008:23)。但是,也有其他学者提出:并不一定所有的原版教材都适合中国的学生,外国的法学教材大都以外国的文化背景以及外国的法律为依托编写的,而中国学生生活在不同文化氛围之中且使用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原版教材中的有些内容和范畴理解起来比较困难,从而影响学习效率与效果。外加国外教材费用相对较高,大多国内学生的经济承受能力有限,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国外原版教材都适合国内学生。法学学科应当大力倡导由高水平教师自主编写或与外来教师共同编写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全英文教材。各高校间也应加强合作,实现资源共享,提高效益(刘燕,2010:52)。

双语教学的基本原则是课堂上教师无论是授课还是答疑解惑,都应尽量以外语作为交流与沟通的语言,尽可能多地向学生提供目标语言的输入,让学生在熟练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也能无形地提高外语的水平。只有这样,法学双语教学才能更加顺利更加高效地进行(李顺英,2006:557)。

5.关于法学双语教学方法的研究

有效的教学方法是“要让学生真正——我们的意思是确确实实地——理解所学内容,不仅需要教师巧妙的讲解指导,学习者积极主动地学习也是必不可少的”(普莱斯顿·D·费德恩·罗伯特,M.沃格尔,2006:150)。法学双语教学可以简化为四个问题:教什么,教给谁,谁来教,怎么教。由于法学双语教学是以法学教学为依托,所以法学教学的教学方法也适用于法学双语教学。然而法学双语教学使用英语为载体,所以教学中同样要遵循英语教学的方法、特点与规律(翁洁,2008:23)。通过分析发现我国法学双语教学方法大致有三种:一为课堂讲授的教学方法;二为案例教学法;三为模拟审判(或称模拟法庭)教学法(翁洁,2008:23-24)。法学双语教学方法是一个完整的体系,具有多面性和多层次性的特点,是由适合法学教学的所有教学方法所共同构建的,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学教学方法不是单一的、孤立的手段。这个完整的体系也不是教学方法的简单的罗列,而是诸种教学方法的综合运用与有机的组合。法学双语教学需将英语作为知识传播的途径,因此在注重知识传授的同时也要兼顾语言技能的提高,这就使得教学过程更加复杂、更加具有层次性,双语教学的这个特点就更加强调将多个教学方法的有机组合建立在教学管理者与教师以及学生的沟通与共识的基础之上(翁洁,2008:24)。法学双语教学在我国仍处于摸索实验阶段,尚需大量教学实践和实证研究才能逐步走向成熟。

三、对已有研究的反思

从以上文献综述可见,近年来,我国对于法学双语教学的研究获得了长足的发展,论文数目逐年增多,这与近年来中国将目光更多地投向双语教学有关。但是,我国法学双语教学仍处于摸索实验阶段,尚需大量教学实践和实证研究才能逐步走向成熟。总括而言,在文献综述的基础上我们发现目前在法学双语教学与研究中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以往研究仍有不足,大部分文献属于理论探讨和经验介绍,实证性研究类文章较少。因此,我们认为法学双语教学可以多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开展法学双语研究的调查,随着实践和研究的不断深入,能够更好地探索出一条既适合我国国情又彰显各高校特色的法学双语教学模式,最终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双语教学模式与评价体系,培养出一批又一批的复合型人才,满足社会对国际型人才的需求。我们应该从实验研究方法入手,结合问卷调查与访谈法对被研究者进行采访、调查、研究。结合实际情况,探讨国内高校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提出更好的实施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政策建议并且对我们所设计的建议进行实验推广。此文只是对法学双语教学的一个摸底,我们将在未来的研究中探索适合我校法学专业特色的双语教学模式和教学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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