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二节 供用电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76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在实践中,电力供应是最普遍、最重要的合同类型,因而供用电合同具有典型性。《合同法》第184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这就是说,在供应人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供电合同的规定确立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供用电合同和供用水、气、热力合同一样具有公用性、公益性、持续性等特点。但电力是国家的基本能源,关系到国计民生,电力供应的有序性直接关系到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转,所以,国家要对电力供应在宏观上予以控制。这不仅体现在供用电合同一般使用格式条款,也体现在国家要对电价实行严格管理。由于电力的供应与使用是连续的,因而合同的履行方式处于一种持续状态。供电人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应当连续向用电人供电,不得随意中断。用电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享有连续用电的权利。虽然供用电合同是持续供应合同,但其也具有特殊性:一方面,供用电合同的标的物是电,供用电合同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工农业和其他生产经营用电合同,另一种是生活消费用电合同。由于在现代社会中,几乎任何活动都离不开电,所以供用电合同在当今的社会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另一方面,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供电合同的主体主要是供电人和用电人。供电人是指依法成立的供电企业或者依法取得供电营业资格的非法人单位。在我国,电力是由国家规定的特定的供电部门即供电局统一供应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承担专门供电的任务。用电人主要是指企事业单位和社会一般公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