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京审判:为了世界和平
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第三节 东京审判起步准备

一、战犯嫌疑人的逮捕

早在国际检察局正式成立之前,盟军司令部即已开始逮捕日本战犯嫌疑人。1945年8月30日麦克阿瑟抵达日本的当晚,便命令情报部(CIC)部长埃利奥特·索普(Elliot Thorpe)逮捕东条英机和制定主要战犯(A级战犯)名单。9月11日开始颁发逮捕令。12月6日季南(Joseph B. Keenan)率领美国检察团抵达东京时,最后一批A级战犯嫌疑人已被逮捕。

麦克阿瑟主张美国单独审判,审判内容也限于日本发动太平洋战争及虐待美国战俘,但及时逮捕嫌犯是美国的既定方针。8月16日,参谋长联席会议主席马歇尔致电麦克阿瑟,嘱其在收到有关战犯的正式指令前,可仿效逮捕德国战犯的前例。最先是发动对美开战的东条内阁,逐渐包括各盟国提交的名单中战犯嫌疑人;除了日本的政、军、财、文等各界重要人物,也包括了战时协助日本的各国政要、驻日使节、甚至是日本对盟军心战的广播员。9月11日起,分四次九批共逮捕A级战犯嫌疑人127名。

表1-1 A级战犯嫌疑人逮捕名单

*粗体字显示人名为A级战犯

二、国际检察局工作的展开

季南抵达日本的次日,麦克阿瑟在与季南会面时要求尽快开始对日本战犯进行审判。8日,国际检察局(IPS)成立,季南被任命为局长。国际检察局隶属于盟军最高司令部,又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起诉机关,负责对日本战犯的调查取证以及提出诉讼,所以季南同时也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检察长。(季南的检察长身份在次年1月19日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之时正式公开,但实际早在季南来日之前的1945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杜鲁门已签署任命状。)

季南任检察长,是东京与纽伦堡两大国际军事审判的重要不同。纽伦堡审判中美、英、法、苏四国平权,而东京审判中季南为检察长(或称首席检察官),高居于其他参与审判国的陪席检察官(或称副检察官之上)。美国检察团人数也远多于其他国家,检察人员及笔译、口译、速记、职员等相加,总数近200名,这一庞大的队伍也是美国发挥主导作用的基础。

国际检察局下设行政、调查、文献等处,及中、苏、英、法等各国的国别处,成立后即为确定战犯名单及准备起诉证据展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主要途径包括讯问及询问嫌疑人与知情人、查找文献、实地调查等等。

第一、讯问与询问。由于日本在战争结束之际大量销毁官方文书,使口供格外重要。国际检察局成立之前,盟军司令部检察处已开始对羁押的战犯与相关人士进行讯问与询问。国际检察局成立后加大了录取口供的力度,取得了重要成果,为审判正常进行提供了很大帮助。第二、搜集书面证据。大量关键档案的销毁是这一工作的难处之一,难处之二是尚存的档案等各类文献仍犹如汪洋大海,加上语言的困难,从中找出有价值的证据极为艰难。这一工作的完成与各国的帮助,尤其是国际检察局的努力不可分开。当然也有可遇不可求的偶遇,如御前会议、内阁会议、五相会议、枢密会议、重臣会议的详细记录等日方最重要机密文件,即得之于盟军宪兵搜查某公司时的意外发现。这些档案记录了日本侵略政策的形成及侵略战争的发动过程,对认定被告个人责任起了关键作用。第三、实地考察取证。针对日军在亚洲各地的屠杀、虐囚、强奸等暴行的调查,一方面可获取受害人与知情人的签名陈述,另一方面可征选证人出庭作证。国际检察局曾多次派人到中、菲、印(尼)、缅等地,对南京暴行、马尼拉暴行、“巴丹死亡行军”、缅泰铁路强制劳动、南洋各集中营虐囚等日军暴行进行了实地考察,取得了今天看来虽然不够充分但在当时十分珍贵的证据。

与取证过程同步,被告名单也在这一时期确定。

这一时期国际检察局的另一项重要任务是起草起诉书。1946年3月2日,季南成立了负责起草起诉书的四人委员会,由英国检察官柯明斯——卡尔(Arthur S. Comyns-Carr)全权负责。4月17日,起诉书草案提交检察官会议通过,29日,季南代表国际检察局向法庭及被告提交起诉书。东京审判的起诉书参考了纽伦堡审判起诉书格式,但在指控罪名上有所改变。纽伦堡审判的起诉书计有共同谋议罪、反和平罪、普通战争罪、反人道罪共四项罪名;东京审判的起诉书则为反和平罪、谋杀罪、普通战争罪与反人道罪三项罪名,但三项罪名的诉因则多达55项。起诉书的另一显著不同是,纽伦堡起诉书除了对德国战犯个人起诉的同时,对重要的纳粹组织与机构也进行了起诉;国际检察局虽然调查了鼓吹军国主义的黑龙会、樱会、国本社、大日本青年党、日本政治会、大政翼赞会等极右组织,但起诉书最终没有起诉这些组织。另外,检方将追诉起点时间确定为《巴黎非战公约》签署的1928年。

表1-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名单

三、宪章的公布与法庭的组成

1945年12月,苏、美、英三国外长在莫斯科通过决议:“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使日本投降及占领和管制日本各条款一一实现。”这个决议授予驻日盟军最高司令官以广泛的权力。与《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美、英、苏、法四国协商制定、签署(1945年8月8日,伦敦)不同,《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盟军最高司令官根据三国外长决议及一系列国际文件间接授权制定。1946年1月19日,宪章及《设置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特别通告》以盟军最高司令麦克阿瑟的名义颁布。同年4月26日,宪章内容略做调整,主要是将法官人数由九名提高到十一名,除了日本投降书的签字九国法官外,另增印度和菲律宾法官各一名。同时删除反人道罪描述中的“平民人口”一词。

图1-8 1945年9月2日,美军“密苏里”号战舰上,梅津美治郎代表日本签署投降文书

图1-9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官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由国际检察局参照纽伦堡审判的《国际军事法庭宪章》拟定,共五章十七款,规定了法庭的组织、管辖权、被告责任、程序、检察官、法庭权力、审讯、证据、刑罚、判决与复核。是审判的根本大法和指导审判的最重要文献。

表1-3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名单

说明:希金斯于1946年6月辞职,美国政府随后指派克拉默(Cramer)法官代替其职位。

图1-10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官

印度法官与菲律宾法官为1946年4月26日宪章修正后增加。美国法官希金斯因故开庭后三个月辞职回国,由克拉默将军继任,其余法官到闭庭为止均在任。十一名法官中,除苏联法官柴扬诺夫将军与美国法官克拉默将军之外均为文官。法官们各有所长,在本国都享有盛誉。

东京法庭未如纽伦堡法庭那样设置法官缺席时代理出庭的候补法官。东京法庭只要半数法官出庭即为合法,出席法官过半数赞成即可通过任何决议。同意票和反对票如若相等,庭长一票具有决定权。虽说半数即为合法,东京审判中,除了庭长和印度法官曾因事请假回国,其他的法官出席率很高。开庭之前,荷兰法官勒林提出守密协议,主张无论内部意见如何,法官团对外保持一致。这一主张为各位法官首肯。但开庭后才抵达东京的印度法官帕尔以他未曾签名而拒绝配合。

四、审判名单的确定

在1945年秋至次年初,中国、澳大利亚、英国等国分别提出了A级战犯名单。其中澳大利亚名单不仅人数多,而且澳方坚持将天皇列为战犯。国际检察局从各国提交的名单中选出部分,经过长时间逐一讨论,先于1946年4月4日确定29人,于8日撤下了已列入名单的真崎甚三郎、田村浩与石原莞尔,于10日将最终名单提交给盟军最高司令官麦克阿瑟。13日,拥有70名成员的苏联代表团抵日,要求增加战犯。17日检察官会议经过激烈争辩后对苏联提出追加的重光葵、梅津美治郎、鲇川义介、藤原银次郎、富永恭次五人进行投票表决,最终重光葵以6:4、梅津美治郎在第二轮投票中以5:3被确认为A级战犯。这样,东京审判的A级战犯名单最终确定为28人。

图1-11 梅汝璈法官与韦伯庭长交流

表1-4 A级战犯名单

五、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简介

东京审判的法庭设于东京市谷区原陆军士官学校、战时日本参谋本部大厦。大厦分三层,审判大厅在一层,一层还有被告、证人、辩护律师、记者、旁听人员等的休息室及律师会议室、记者发报室等。书记官、法庭记录、翻译、印刷、警卫、收发、勤杂等人员工作与休息室也设于一层。二层为法官办公、休息及会议室。三层为国际检察局办公及会议之用。审判大厅是远东国际军事法庭的中心,由原日本士官学校的礼堂改建而成。法官席在大厅上首靠墙处的高台。被告席位于大厅下首。大厅正中为证人作证台,检、辩双方发言台及坐席,翻译与语言仲裁官席。大厅两侧分别是贵宾旁听席和记者席。此外,在记者席上方还有录音室和普通旁听席,后者约可容纳六七百人。日本听众,包括不少被告亲属希望能亲临现场,这部分坐席的入场券往往一票难求。

图1-12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A级战犯被告

图1-13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A级战犯被告

图1-14 法庭审判大厅场景

图1-15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座席图

小结

东京审判作为人类有史以来规模空前的审判,从构想到实现,面临了如何组建法庭、适用何种法律、选择哪些被告等种种难题,更有协调各国不同诉求的极为艰难的交涉,最后终能求同存异,根本原因是日本侵略给亚洲带来的重大灾难旷古未遇。无论是惩罚,还是预防,都是国际社会不能不履行的使命。

参考文献:

1. 粟屋憲太郎、永井均、豊田雅幸編:“東京裁判への道——国際検察局·政策決定関係文書”,現代史料出版,1999年。

2. ハーバート·P.ビックス、豊田雅幸、粟屋憲太郎編:“東京裁判と国際検察局——開廷から判決まで”,現代史料出版,2000年。

3. 日暮吉延著:“東京裁判の国際関係——国際政治における権力と規範”,木鐸社,2002年。

4. 粟屋宪太郎著:“東京裁判への道(上·下)”,講談社,2006年。

5. 日暮吉延著:“東京裁判”,講談社,2008年。

6. 梅小侃、梅小璈编:《梅汝璈东京审判文稿》,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

7. 程兆奇、龚志伟、赵玉蕙编著:《东京审判研究手册》,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3年。

8. 杨夏鸣著:《东京审判:战犯的逮捕与释放》,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东京审判再讨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

9. 王震宇著:《东京审判中的国际检察局——以审判筹备阶段为中心》,东京审判研究中心编:《东京审判再讨论》,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年。

10. 刘萍著:《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设立与运行——以台北“国史馆”档案为中心的探讨》,《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

11. 余先予、何勤华、蔡东丽著:《东京审判》,商务印书馆,20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