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本研究中的概念界定
(一)传媒业
我们所说的传媒,普遍即指大众传播媒介,包括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广播、电视、电影以及近年来突飞猛进发展的移动媒体、互联网等。作为社会信息的传播媒介,传媒业包括信息生产、加工、传播等领域,具有典型的信息服务业的特征;同时,传媒业的核心——信息内容,有强烈的文化、意识形态的特性,故其毫无疑问地属于文化产业的范畴,有着比较明显的交叉性。
在中国,传媒产业的发展环境正在逐步优化,科技含量不断提高,平面媒体的政策相对宽松、广电媒体大门渐启,传媒业已显现出强劲的产业化发展趋势,传媒产业发展已初具规模,其作为国民经济新增长点的战略意义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境外资本
境外资本(Offshore Capital)是近几十年新出现的一个比较模糊的经济学概念,后来逐渐被引入到法学等其他相关学科的领域。就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来看,对境外资本的概念界定并不完全相同,对于境外资本的定义,理论界也一直存在多种不同观点。例如,有的将境外资本理解为外国投资者,有的将境外资本理解为外国资本,有的仅指国外的资金。
中国国家统计局定义“外资是指我国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通过对外借款、吸收外商直接投资以及用其他方式筹措的境外现汇、设备、技术等。”可见,境外资本并不等同涵盖境外货币的形式。在本研究中,外资被理解为外国的资金、人才、技术、管理经验等的综合体。实际上,我国吸收外资,无论是过去、现在还是未来,都不单纯指货币形态的资金,如在我国数据统计中,吸收的外资中就包括进口的机械设备统计。而外商投资带来的先进技术、引入的人才、管理尤其是经营理念、营销网络等都附着于投资,显然这些与外资的引进无法剥离。因此,无论作为经济学的基本概念,还是从我国引进外资的实际情况来看,外资都是一个综合体,既包括资金、设备、技术、原材料,也应该包括人才、管理、经营理念、营销网络甚至市场经济的意识与规则,其中资金不过是最基本的载体以及终极体现。鉴于传媒产业的特有属性,本研究对于境外资本的界定将采用“产业资本”(Industrial Capital)的概念。所谓产业资本是指在资本的循环运动中,依次采取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形式,接着又离开这些形式,并在每一种形式中完成着相应职能的资本。产业资本包括了“货币资本”、“生产资本”和“商品资本”三种形式,亦即产业资本在资本循环中依次采取的三种形式,它们在产业资本运动中执行不同的经济职能。在此理论框架下,本研究关于“境外资本”的确切表述应该为“来自境外的产业资本”,它应该包括但不限于来自境外的公开或私募资金、人力资源、技术服务、传媒商品等;同时资本的所有及控制主体也不限于传媒业内或传媒业外。
依官方定义及归纳,当前入境资本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第一,外商直接投资。外国企业和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华侨、港澳台胞以及我国在境外注册的企业)按我国有关政策、法规,用现汇、实物、技术等在我国境内开办外商独资企业、与我国境内的企业或经济组织共同举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或合作开发资源的投资(包括外商投资收益的再投资),以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在项目投资总额内企业从境外借入的资金。
第二,对外借款。通过对外正式签订借款协议,从境外筹措的资金,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出口信贷以及对外发行债券等。
第三,外商其他投资。除对外借款和外商直接投资以外的其他利用外资的形式。包括企业在境内外股票市场公开发行的以外币计价的股票发行价总额,国际租赁进口设备的应付款,补偿贸易中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技术、物料的价款,加工装配贸易中外商提供的进口设备、物料的价款。
(三)市场进入模式
“海外市场进入模式(Modes of Market Entry)系指将企业厂商的产品、科技、技术、管理或其他资源移进国外的机构性(或称制度性)安排。”进入模式的选择不仅会反映出企业内在经营动机及其发展历程,也将对日后的经营管理与营运绩效产生重大影响,因而市场进入模式的选择不仅仅是企业在海外投资运营时需要做出的重大决策,同时也为产业经济发展研究提供了素材与途径。
基于针对不同角度与价值取向,国内外众多学者对市场进入模式做出了诸多划分形式,管理学大师菲利普·科特勒(Philip Kotler)将企业参与海外市场的过程(即国际营销的主要决策)分成几个步骤:首先决定是否进入海外市场,接着决定进入哪些市场,然后决定如何进入市场,再来是决定营销方案,最后则是决定营销组织。在此基础之上,考虑到股权与经营形态而将市场进入模式分成五类:“间接出口(indirect exporting)、直接出口(direct exporting)、授权(licensing)、合资(joint ventures)、直接投资(direct investment)等。”而根据中国国务院于1986年10月颁布的《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中国将外来直接投资企业分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等三类,即一般通称的“三资企业”。
在综合各方见地的前提下,本书将境外资本进入中国传媒产业的模式,依照市场的经营形态以及投资主体(或资本运营主体)之于投资、运营、回报的控制程度的不同归纳为三大模式:
第一,出口模式(export entry modes),包括直接出口、间接出口,境外机构在中国境内成立分公司或代表处等;
第二,契约模式(contractual entry modes),包括商业授权、经销特许、技术合作、服务契约、管理契约、技术转移、制造契约、共同产制协订等;
第三,投资模式(investment entry modes),包括在中国境内新设独资公司、收购(中国公司)独资、(与中国企业或个人)合资等。
(四)监管
清楚地界定“监管”的内涵与外延,是科学地构建传媒业外资监管模式的基础。而“监管是一个难以捉摸的概念:由于该词具有多种含义,因而对其众说纷纭。”无论是对监管研究较为成熟的英文文献,还是对监管研究刚刚起步的中国学者,关于监管的定义都是不统一的。
“监管”一词源自英文regulation,而国内对regulation的主要译法还有其他两种:“管制”和“规制”。根据《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的解释,“管制”指强制性管理,含有较强的管理、强制的含义,更有传统计划经济下政府全面管制的意味,显然目前此译法已不合时宜。“规制”有三层含义:规范制约、规则制度和(建筑物的)规模形制,含有基于事物原有的框架结构或运行规律,为保证其正常运转,根据一定的规则进行约束、规范或调整之意。此意与“监管”其实最为接近,但因“规制”这一词语与大众来讲相对生疏,属于后来译词。且有学者认为,“规制”一词偏向强调规范制度层面。至于“监管”指监督或监视管理,含有保持一定距离(arm’s length relationship),为保证实物正常运行而进行监督和控制之意,较之“管制”更为柔和,也能贴合“regulation”的原意。此外,由于我国官方和大众已对“监管”的用法比较熟悉,官方文件如政府报告、新建的监管机构均用了“监管”的译法,故本研究也采用了此译法,文中如无特别说明,“监管”、“管制”、“规制”这三个概念是在同一层面上使用的。
在专业领域中,“监管”是属于经济学、政治学、法学等领域的专业性词汇,有其特定的内涵,有广义、狭义、最狭义的监管之分。根据笔者对相关文献的阅读,并结合我国国情与媒体产业的实际发展,认为本书中的“监管”,应该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的意义:监管目的:“监管不限于命令——控制,也不反对市场,相反,监管经常是基于建立和维护市场的需要。”即监管与经济活动有关,但与市场的存在不矛盾,因为监管可以形成、组织、维护或支持市场。监管范围:“公的规制,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条件下,以矫正、改善市场机制内在的问题为目的,政府干预和干涉经济主体(特别是对企业)活动的行为。”根据此理论应涵盖整个经济活动领域,包括对宏观经济层面的市场失灵的矫正,即相关的法律以及以法律为基础制定的公共政策,也包括对微观经济层面的市场失灵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