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哲学与经济学类比视角下的辩证唯物主义与实践(和历史)唯物主义
受苏联哲学的影响,我们曾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并认为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推广和应用”。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特别是“物质统一性”原理)是整个理论体系的“基石”。后来,这一理论“基石”被视为“抽象的自然观”(其中蕴含着“抽象物质本体论”),受到了一些特别推崇马克思“人化自然”思想的学者的批判。
俞吾金先生认为:马克思自然观的出发点不是排除人的目的性活动的抽象的自然界,而是被人的目的性活动中介过的“人化的自然界”,“就连人类诞生前的自然界也是在后来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目的性活动的基础上被发现出来的”;虽然从“时间上在先”的角度看问题,自然确实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但是,从“逻辑上在先”这个角度看,正是人类的存在及实践活动构成了自然的基础,在这个意义上,根本就不存在与人的生存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笔者以为,俞吾金先生对于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否定不能成立。
首先,我们可以说“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目的性活动”是“发现”或“认识”“人类诞生前的自然界”的基础(这也只是说“实践是认识的基础”),但不能说“人类改造自然界的目的性活动”是“人类诞生前的自然界”存在的基础——人的实践活动并不构成“人类诞生前的自然界”存在与否的前提。
其次,基于人对自然的实践改造活动而建构的自然观,也不仅是“人化自然观”——现代实践与自然科学的发展,已经可以让人类“推知”人类诞生之前的自然,“观测”尚未被人化的自然。人类实践和自然科学的当代成就,使得人类对“人化自然”的限度(时间上的与空间上的)有了清醒的自觉。
再次,以“人类的存在及其实践活动”为基础而得以存在的自然,是“人化自然”,而非“人类诞生前的自然界”,因而,若论及“逻辑上在先”,“人类的存在及其实践活动”也只是相对于“人化自然”而言“在先”,而不是相对于“人类诞生前的自然界”而言“在先”。
最后,实践活动的“逻辑先在性”并不就是对自然“时间先在性”的否定。马克思曾明确肯定而不是否定“外部自然界的优先地位”。此时,我们可以通过将马克思的哲学与经济学进行类比来辅助理解这一点:在用于生产商品之前,劳动早已存在,正如在人化自然存在以前,自然早已存在一样;而且,在生产商品的劳动存在的时代,还有不生产商品的劳动同时存在,正如在人化自然之外,还有“尚未被人化的自然”同时存在。只有肯定自然的“时间先在性”,才能理解从“尚未被人化的自然”到“人化自然”的转化,从而也才能理解“自然的历史性”;而俞吾金先生的“根本就不存在与人的生存实践活动相分离的自然”(言外之意是只有“人化自然”才存在)等说法,恰恰抹杀了“自然的历史性”。明了“人化自然”与“人类诞生之前的自然”和“尚未被人化的自然”之间的区别,而不是“把它们等同起来”,才是像马克思那样具备“历史性自觉”的表现。
马克思认为,对于资产阶级社会的剖析“能使我们透视一切已经覆灭的社会形式的结构和生产关系”,在此意义上,“人体解剖对于猴体解剖是一把钥匙”。马克思的这一“从后思索法”意在提醒人们:要站在社会发展的最高处,“俯瞰”较为低级的历史进程。不仅如此,立足于历史发展的现实制高点,我们还可以对“一般规律”有更加清晰的认识。正是在剖析资产阶级社会特别是剖析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的基础上,马克思才透彻地把握了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这一人类历史发展的一般规律。但是,这绝不意味着只有在资本主义社会才存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虽是“现代社会”的产物,是我们基于人类实践和科技发展的当代成果对于自然(一般)的认识,是我们建构的当代自然图景或世界图景,但同时也适用于“现代”以前的人化自然,以及“人类诞生前的自然界”,正如基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对商品(一般)的认识,不等于对作为“资本的产物”的商品的认识,不仅适用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和交换。这其中的道理不难理解:理论的提出所必备的条件与这一理论的适用范围(条件)是两回事。举例来说,万有引力定律是牛顿于17世纪提出的,是自然科学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但它同样适用于牛顿之前的自然界。我们还可以以“劳动一般”为例来说明问题。马克思认为,在“最现代的社会”中,“个人很容易从一种劳动转到另一种劳动”,人们才能实现“对任何种类劳动的同等看待”,也才会有“劳动一般”这一经济学范畴。但是,我们不能据此认定“劳动一般”只适用于“最现代的社会”而不适用于“现代”之前的社会形态。
由以上的论述可知,我们需要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而不是否定它;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而不是仅仅适用于它得以提出的那个时代。但是,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之于理解人类社会的独特发展规律并不够用(注意:不是“不管用”)。以“世界的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等,来说明社会历史,还未论及社会历史及其发展规律区别于自然及其规律的独特性,正如劳动二重性学说还只是论及“一切劳动”都是“具体劳动与抽象劳动的统一”,还未说明生产商品的劳动独有的“二重的社会性质”(私人劳动需要通过交换才能“证成”自身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劳动的社会性质具有“物的外观”)。说明社会历史的独特发展规律(特别是说明社会发展规律的客观性与人的主体能动性之间的关系)需要实践(和历史)唯物主义出场,正如剖析商品(特别是揭示商品的拜物教性质)需要商品拜物教理论出场一样。
在此,我们回顾一下马克思对于“生产一般”的态度,是非常有教益的。在《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的“导言”中,马克思说:“生产一般是一个抽象,但是只要它真正把共同点提出来,定下来,免得我们重复,它就是一个合理的抽象。”不过,“对生产一般适用的种种规定所以要抽出来,也正是为了不致因为有了统一(主体是人,客体是自然,这总是一样的,这里已经出现了统一)而忘记本质的差别。那些证明现存社会关系永存与和谐的现代经济学家的全部智慧,就在于忘记这种差别”。可见,马克思承认“一般”、“统一”的存在,但又提醒人们不要忘记“本质的差别”,因为“一切生产阶段所共有的、被思维当作一般规定而确定下来的规定,是存在的,但是所谓一切生产的一般条件,不过是这些抽象要素,用这些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在类比的意义上,我们也可以说:用“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思维发展的一般规律的科学认识”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历史发展阶段。马克思既肯定“生产一般”的合理性,又明确其局限(用生产的一般要素“不可能理解任何一个现实的历史的生产阶段”),告诫人们不要像“现代经济学家”那样忘记“本质的差别”。马克思的上述经济思想对于我们解读马克思哲学的启示是:在理解马克思的自然观时,既不能否定辩证唯物主义自然观的意义,又不能仅用关于“自然一般”的理论来诠释人类历史,而是要立足于人类对自然的实践改造的当代图景,建构“人化自然辩证法”,从而将辩证唯物主义“上升”为实践(和历史)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是辩证唯物主义在社会历史领域中的推广和应用”之类的说法,若是想表达“马克思认识社会及其历史发展时也贯彻了既唯物又辩证的思维方式”的意思,并没有什么不妥;但如果以为我们可以从“辩证唯物主义”中“推论”出“历史唯物主义”来,就是错误的。从“辩证唯物主义”到“历史唯物主义”,这是从抽象到具体的“上升”,需要经过多年的艰苦研究工作才有可能实现,而绝不像进行形式逻辑的“推理”那样简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