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千古难题:在个人与社会之间
个人与社会之间有着无穷的“奥秘”。人类的文明进步史,在很大程度上是如何处理好个人与社会(包括国家、政府等公权)关系的历史。这是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存在并要处理(治理)好的基本矛盾(问题)之一。处理得当,社会稳定、进步快;反之,则缺乏活力甚至出现动荡。
在社会主义社会,个人和社会的关系仍是一个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大的实践问题。我们的经济政策、政治政策、意识形态政策,以及法律法规、社会伦理规范等,其相当大一部分的出发点和归宿点,都在于调节、控制和引导个人与社会、个人与集体之间的关系。资本主义社会在物质生活上的贫富两极分化、理念精神和价值观念上的个人主义倾向,使得资本主义社会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倾向于个人、着眼于个人,而忽视或轻视多数人的利益、社会的价值,社会主义就是要把这种颠倒的关系再颠倒过来。但社会主义绝不意味着可以扼杀个人利益、个人价值。
如何使个人和社会得到最优化的、互利互进的结合?回首人类社会的历史发展,纵观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过程,审视我国几十年来的经验和教训,我们不能不感到个人和社会之间所蕴藏着“无穷秘密”,以及重视、处理好它们之间关系的极端重要性。
毫无疑问,在理论上,个人和社会是有机统一的,两者相互依存、相互制约。但是,在现实中两者却往往充满着矛盾。
马克思说过:“任何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社会结构和国家经常是从一定个人的生活过程中产生的。但这里所说的个人……是现实中的个人。”(《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29页)
另一方面,马克思也指出:“个人是社会存在物,他的生命表现,即使不采取共同的、同其他人一起完成的生命表现这种直接形式,也是社会生活的表现和确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123页)
是的,孤零零的个人从来都是不存在的。“我们越往前追溯历史,个人,从而也是进行生产的个人,就越表现为不独立,从属于一个较大的整体。”个人之所以离不开社会,是因为人“不仅是一种合群的动物,而且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独立的动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21页)。作为“一切动物中最社会化的动物”(恩格斯语)的人,我们的一切,我们的“活动及其成果的享受,无论就其内容或就其存在方式来说,都是有社会的性质”(马克思《哲学手稿》,第75页)。
可见,个人是离不开社会的,社会也不能离开众多的个人。如果说社会是活的机体的话,个人则是这个机体上的细胞。没有了细胞的存在和发展,就不存在社会这个有机整体了。反之亦然。
从个人和社会的统一性中能否得出这样的结论:个人就是社会,社会就是个人;或者个人可以无视社会,社会可以扼杀个人;或者个人的利益、行为与社会的利益、行为是完全一致的呢?回答当然只能是否定的。
显然,在现实社会生活中,个人和社会具有统一性,但又有矛盾性。它们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实体,在利益、意志、愿望和行为等方面,往往不是“步调一致”的。即使是在社会主义社会里,在根本利益、根本意志一致的条件下,个人和社会也难免会发生矛盾。所以,我们不但要承认个人和社会之间的一致性,而且还要承认它们的矛盾性,并找出个人和社会之间的“结合部”,为其安装“调节器”,使个人和社会不断地处于流动的和谐状态。
毫无疑问,在社会历史领域中,一方面个人要为自己的生存发展谋利,另一方面又客观上能促进社会发展;一方面要充分发挥个人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又要防止和克服危害社会的消极作用;一方面个人要充分享有权利,另一方面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这种义务对社会来说就是权利);一方面个人要有自由,另一方面又要有纪律、法制去约制;一方面要使个人的心情舒畅,另一方面又要有社会的统一意志,如此等等,不一而足。这些现实的矛盾体,都需要在个人和社会之间找到“结合部”,为其安装“调节器”,才能真正实现它们之间的现实统一。
温州农村改革和经济发展的最大特点,是个体经济相当活跃,家庭工业相当发达,个人的生产积极性相当高,家庭的致富动力相当大。那么,这种个体经济行为与社会整个经济行为、个体的经济利益与社会的整体经济利益是统一的还是矛盾的?是“利国利民”还是“富了个人,空了集体,穷了国家”?或者是又统一又矛盾的?
我认为,这里既有统一性,又有矛盾性,问题的关键在于调节个人和社会之间的某些环节。在如何看待温州发展这个问题上,目前争论很多,观点难以统一。有人认为,温州的这种经济格局是“富了个人,空了集体,穷了国家”,似乎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存在着非此即彼的不可调和的矛盾。还有人认为,温州的这种经济格局是利国利民的,宣称那种所谓“个人富、集体空、国家穷”之说可以“休矣”,似乎在个人和社会之间就根本不存在什么矛盾,彼此是完全一致的。显然,前者是过于悲观的论调,后者是过于乐观的想法。
我们的意见是处于这两种观点之间的,认为既要看到统一的方面,又要看到矛盾的方面,需要具体分析,不可一概而论。理由是:一方面应该承认,这些个体、家庭作为社会中的个体和家庭,他们富了,在一定意义上,同时也是富了“社会”,他们这些年在自己富的同时,也的确为国家创造了不少财富,上缴了不少税款;另一方面,也应该看到,他们中的不少人的经济行为并不是完全正当合法的,有的是通过打“擦边球”的行为牟取利益的,例如“假冒骗”“偷漏欠”,有的虽然是通过合法、正当的手段,但不是通过合理的劳动获取财富的,例如付出的劳动和成本与其所得相差过分悬殊,等等。
在这里,我们不但应该看到事物的这种两面性,更关键的是应该采取正确的态度和办法。我们不能为了社会而完全否定个人,或者为了个人而牺牲社会。任何事情简单化、“一刀切”,虽然省力气,但于事无益。我们的责任是尽可能寻找和完善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结合点”。我们的改革,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为了寻找个人和社会、单位和国家之间的结合点、结合机制和结合形式,变更过去统得过死的结合机制,以实行既有利于发挥个人活力、单位活力,又有利于社会管理、社会发展的新的结合机制。在改革实践中,多种形式、多种功能的“结合器”,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起来。例如,在公有制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实行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在劳动报酬方面有工资、职务津贴、奖金等多种调节形式;在管理上,实行统一管理与各组织享有充分自主权相结合的体制;在生产上,实行责任制;在交换方式上,实行多种流通方式;在调节上,实行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方法(市场经济是后来提的),并通过党和国家制定的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令和管理条例、社会舆论、宣传工作等进行引导。我们可以从政治的、经济的、意识的、文化的、组织的方面,去揭示和分析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结合点”。
这些年,在个人经济行为和社会经济行为的结合方面,温州有不少创新,形成了一些独特的发展形式,但也存在不少“漏洞”和需要完善的地方。其中,无论是“经验”还是“不足”,都要求我们理论工作者去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