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创新经典丛书·三螺旋创新模式:亨利·埃茨科维兹文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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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高校技术转移模式到政府实验室的延伸

在1984年通过的史蒂文森-德勒(Stevenson-Wydler)法案中(PL 98-620),国会授权国家实验室与行业一起发挥技术转移和合作研究的作用。实验室通常有一个客户——政府的一个特别部门,例如,为了能源部门的核武器研究,洛斯阿拉莫斯或者利弗莫尔部门也进行了与核能和主要的战时研究相类似的研究。国家实验室除了进行自身日常的研究外,如果发现有益于民用工业的研究,则该研究的部分工程师与科学家应该将该项研究工作移交给工业。

史蒂文森-德勒(Stevenson-Wydler)法案拓展拜杜法案(Bayh-Dole)(例如,包括在所有权属于政府的实验室内进行的研究成果、承包商经营的国家实验室,如麻省理工学院的林肯实验室),并且解除了它的许多存留的限制(如对已经获得许可的垄断时间)来进一步明确与所有政府科研经费相联系的技术转移责任。因此,国家实验室很快开始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通常是模仿高校内已经存在的技术转移办公室,同时通过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与企业(CRADA的)进行联合研究。

同大学一样,国家实验室也有权为其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专利获得许可的过程传统上是由国家技术信息服务(NTIS)部门进行处理的。该组织在早期的学术许可的讨论中形成的哲学视角下运行,并且该讨论的内容是:公司不能够从政府资助的技术中获得竞争优势。因此,要求任何由NTIS授权的垄断许可首先要记录在联邦注册上。公司认为他们会从这种交易中受到伤害,他们有60天的时间来登记他们所关注的事,或者为获得许可进行竞争,或者说服NTIS授予非独家许可。与从拜杜法案(Bayh-Dole)时代的学术机构获得许可相比,从NTIS获得技术许可是一个更加艰巨的过程。

然而,即使公司能够成功地克服这一障碍,但是假如发明者是在国家实验室工作,该公司仍然没有办法与发明家进行互动来进一步发展该技术,这种情况对联邦科学家造成了更大的阻碍。联邦技术转移法案在1986年通过(PL 99-502),这是对拜杜法案(Bayh-Dole)的成功做出的回应。它的目的是允许在政府拥有和政府经营的(“GOGO”)国家实验室中工作的科学家与产业进行互动,该法案运用的方式与在拜杜法案Bayh-Dole法案下的大学、教学医院和独立的研究机构运用的方式相似。1989年,作为国家竞争力法案(PL 101-189)的一部分,这些合作机构的权利扩展到国有承包商经营的(“GOCO”)实验室。

它的最明显的效果是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CRADA)的确立。承诺在实验室水准下进行技术转移的行为的出现或许不是很容易被人们关注到,但是从长远来看,这还是比较有意义的。每个部门都建立了自己的技术转移办公室;NIH的技术转移办公室拥有45名员工,使其与进行技术转移的最大的学术办公室(即加利福尼亚大学的办公室)一样大。同时各实验室都设立了技术联络官,主要进行自身技术的转移。一个代表这些专家的协会,即联邦技术人员协会(AFTE)成立于1993年,它是仿照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而成立的。

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CRADA)已经成为技术转移中非常固定的特征。为了发展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CRADA),实验室和公司联合开发了一个研究项目。其中一个重要的考虑就是,公司必须对科学项目做出自己的贡献。这一点与许多典型的大学接受赞助的研究协议不同,在上述赞助协议中,公司仅提供资金而不提供科学帮助。实验室对贡献做出权衡,它不需要从其合作者处寻求研究所需的全部资金。事实上,有关条文是不允许实验室用企业的资金来支持其日常运营的。企业的资金只能用于扩大业务、为项目增加额外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技术人员。一些公司计划在某一领域提高其工作力度,以此作为对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CRADA)的贡献,这可能会导致一些弊端的产生。除了从发明的技术中获得利益外,进入合作研究和开发协议(CRADA)的主要好处是:在联邦登记簿中的技术,如果政府不打算通过竞标的方式出售技术的授权,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就可以获得独家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