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无罪辩护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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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

政法委领导的干预酿成了这起冤案

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 李春光律师

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再审案一直被云南省司法厅密切关注。司法厅指派笔者作为刘少斌的辩护人出庭为刘少斌辩护。我们介入该案后,随即与刘少斌取得联系,在获得了本案前续程序的全部案卷材料后立即对案件展开深入的研究。

在前期的研究案卷阶段以及庭审辩护过程中,一份名为《政法委书记接待上访群众记录》的证据材料引起了辩护人的注意。这份证据材料直接指向了本案的启动程序是否合法的问题。

邓涛民事赔偿案的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不服,便开始上访。而根据前述证据材料显示,当时时任政法委书记接访14名被告后批示:“按相关程序成立调查组,由(时任彝良县公安局)副局长张某某牵头,如调查结论与判决相符按判决处理。如调查结论是办案人员的行为调查不实,要严肃追究办案人员责任,严肃处理,同时请(时任彝良县检察院)某副检察长协助配合。”而正是这一份不起眼的潦草记录,制造了一起冤案。

我们认为,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案的启动,是由于邓涛触电人身损害纠纷案被判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14名被告的不断上访,政法委书记在接待这些上访人员时指示公安机关及检察院相关人员成立调查组对刘少斌妨害作证案进行调查处理。该案是针对一起普通的民事纠纷而违规启动的刑事程序。

刘少斌是邓涛的代理人,即便其有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也应当由当时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人员根据其情节严重程度提出司法建议并将其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立案侦查,而非由政法委书记成立调查组,越过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权的相关规定而对本案进行违规调查。而这正是本案最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而前述问题严重破坏了本案的程序公正而导致本案的实体公正也遭到了实质性的损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公、检、法三机关的工作职责都作了明确的分工和界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在本案的原审程序中,存在大量以“联合调查组”的名义直接侦查的证据材料。原审一审庭审过程中,刘少斌作为自己的辩护人也提出,这些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

但遗憾的是,原审的一、二审程序都越过了这些证据形式上的非法性而直接纳入认定刘少斌构成妨害作证罪的证据体系中。而审理本案的盐津县人民法院在正式庭审前召集了辩护人以及公诉人,双方就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达成了共识,即以政法委组成的“联合调查组”的名义直接形成的证据一律予以排除。

本案除了非法证据问题外,还存在另外一个很严重的违法问题,即将民事案件中作“伪证”的证人以涉嫌帮助、伪造证据罪为由而采取强制措施。

刘少斌帮助其委托人依法赢得了合法的民事赔偿权利遭到意外刑拘,但在民事案件过程中出庭作证的证人方仕兵、杨必高以及刘云忠、赵维国同样难逃一劫。侦办案件的彝良县公安局认为,在邓涛起诉咪咡河发电有限公司以及当地14户农户的民事赔偿案中,刘少斌授意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三人帮助其伪造证据,导致彝良县、昭通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被告共同赔偿邓涛28万余元,因此方仕兵、杨必高、赵维国以及刘云忠涉嫌《刑法》第307条第2款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而彝良县人民法院均认定前述四名证人构成帮助伪造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刑法》第307条分别规定了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论在民事诉讼还是刑事诉讼程序中,均可能构成前述罪名。但方仕兵、杨必高以及刘云忠系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即便其提供了虚假的证言,也不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

我们认为,帮助伪造证据罪中行为人所伪造的证据,应限于物证、书证、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物体化(转化为书面或者视听资料)的证人证言等。帮助伪造证据罪中的“证据”包括证据和证据资料。迫使证人、被害人改变证言的,不能成立本罪。而在民事案件中实际上没有任何证据显示前述四人有伪造任何民事诉讼中规定的“证据”的行为。

即便退一万步来讲,四人是作了伪证,也仅仅是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符合帮助伪造证据罪的构成要件。因为这个罪名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唆使、协助当事人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行为。伪造指的是编造、制定实际上根本不存在的证据或者将现存证据加以篡改、歪曲、加工、整理以违背事实真相。《刑法》明文规定了帮助伪造证据的,情节严重才入罪。

我们认为情节严重主要是指动机卑劣的;多次进行帮助的;帮助重大案件当事人的;因其帮助行为导致诉讼活动无法进行、中止或者导致案件错判;等等。但很显然这四人都不符合《刑法》规定的帮助伪造证据罪的犯罪构成。而本案令人嘘唏不已的是,方仕兵、杨必高以及刘云忠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因遭受刑讯逼供而一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言,都一致地“供述”刘少斌曾经指使自己提供看到了邓涛的外公背着被变压器电伤的邓涛去诊所就诊的证言。

按照现行刑事法律中有关妨害司法罪的规定,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赵维国等人在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证言,依法既不构成伪证罪(因为不符合客体要求,伪证罪侵犯的是国家正常的刑事诉讼司法秩序,而这些人是在民事诉讼过程中出具的证言),也不构成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不符合主体要求),更不符合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不符合客观方面的要求)等犯罪。《刑法》第305条明文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构成伪证罪。对于民事诉讼中证人提供虚假证言的行为,《刑法》并未明确的予以规定。

而在本案中,彝良县公安局违法地对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方仕兵、杨必高以及刘云忠采取强制措施,迫使其供述是因为遭受到刘少斌的指使才在邓涛民事赔偿案中提供虚假的证言。而这些供述直接成为了证实和认定刘少斌妨害作证罪的证据基础。

在庭审中辩护人明确提出,既然刑法未将民事诉讼中的证人的虚假陈述(现在暂且不管客观上方仕兵、杨必高等证人提供的陈述是否虚假)作为犯罪的情况下,对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赵维国不应作为犯罪嫌疑人对待,不应把他们置于刑事强制措施条件下取得意在推翻民事案件中的证言或者陈述的“供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仅限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而本案中侦查机关却对不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四名民事诉讼程序中的证人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取得了他们的“供述”,取证程序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为在指控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的过程中,前述四人只可能作为证人身份出现。而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明文规定了,询问证人只能有两种方式:一是到证人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二是通知证人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提供证言。《刑事诉讼法》同时也明文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因此,我们在庭审中提出,在这两种方式之外收集证人证言的,不符合法定的取证程序,缺乏证据的合法性。因此,侦查机关非法地对民事案件的证人采取强制措施,在这样人身自由遭到非法剥夺、心理处于极度恐惧和被强制状态下所做出的供述,不应当成为指控刘少斌涉嫌妨害作证事实的证据。而实际上彝良县人民法院在2012年3月7日做出了刑事裁定,准予彝良县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赵维国、方仕兵、杨必高、刘云忠的起诉。

遗憾的是,证人杨必高因不堪忍受公安机关的折磨,违心地供述刘少斌指使自己作伪证,迈出看守所大门后不久便带着痛苦辞世。

2015年3月17日,盐津县人民法院宣判刘少斌无罪。刘少斌的冤屈终于得以洗清。法院的判决书中明确记载:“原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少斌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所采信赵维国、方仕兵、刘云忠三人的证言内容发生变化,通过庭审,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实在邓涛案中,原审被告人刘少斌实施了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实,认定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缺乏足够的证据证实,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少斌犯妨害作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对其宣告无罪。”

在拿到盐津县人民法院这份沉甸甸的判决时,刘少斌说:“我坚信这个事实,这个判决在我意料之中,但我的心情很复杂。这么多年错过了当律师的黄金年龄,因为这个事情搞得家破人亡,即便现在法院宣判我无罪了,我也高兴不起来。”

法谚有云:“迟来的正义非正义。”事实上,这无罪判决的背后,承载了许多外人根本无法体会的心酸和痛苦。在刘少斌被采取刑事拘留后,其年幼的女儿被迫辍学,最后辗转至广州打工谋生。而邓涛外祖父刘玉清(刘少斌之父)不堪工作组人员辱骂、殴打,含恨离世;邓涛外祖母(刘少斌之母)不堪家庭巨变,郁郁而终;在邓涛民事侵权案中挺身而出为其作证的证人杨必高不堪折辱,出狱后死不瞑目。

刘少斌案暴露出的最大问题,就是当地政法委、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违法办案,“地方政法委领导司法工作”是导致这个冤假错案的根本原因。

党的十八大后,在不断推进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中央政法委、最高法、国务院等机构多次出台规定与意见,强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应再介入具体案件。而在2013年1月7日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提出,要进一步理顺党委政法委与政法各单位的关系,支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支持政法各单位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孟建柱指出:“领导们就不要对具体个案做出批示了,让各个司法机关放手去做就行了。”刑事冤假错案是对司法公信力和公平正义的基本法律理念最严重的破坏,纵观近年来频频曝光的冤假错案,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都有相似之处。

在司法实践中,特别是在重大的刑事案件中,政法委经常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一旦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认识不统一,案件的诉讼程序便很难顺利进行。政法委牵头组织政法各部门和人大、政府等成立政法领导小组来对案件进行指导,从我国长期的司法环境来看,是有一定存在的合理性的。但近年来这样的做法在实行过程中异化变形而产生的负面影响不可忽视。

但是本案中,首先是政法委领导介入普通的民事诉讼纠纷,然后成立了调查组非法使用侦查权,在这样的情况下程序的公正被破坏,最后导致了这起本不该发生的冤假错案。而政法委非法干预民事案件,也必然会导致非法取证的问题。而以刑讯逼供或变相刑讯逼供等方法非法获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以及证人证言,也是近年来形成冤假错案的直接原因。

这起冤案是云南首例律师涉嫌妨害作证被采取刑事措施而最终判刑的案件。刘少斌的外甥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了侵犯,刘少斌作为一名律师,作为外甥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民事代理人,其合法的执业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保障。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保障邓涛在这起民事案件中的合法诉求得以实现。而这起冤案的发生,不仅剥夺了刘少斌作为一名执业律师的人身自由和作为法律人的尊严,其外甥的民事赔偿诉求也因为刑事案件经年累月的审理一直未得到保障。法律要实现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于他们而言也就无从谈起了。

有学者云,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其实不是看它有多么完备的法律,也不是看它有多么强大的执法力量,而首先是看他的司法力量。司法公正的实现对于国家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无须多言。公正乃司法的核心价值,一个国家的司法机构应当是受到民众充分信赖的,而信赖的基础就在于民众相信它是公正和无私的。本是一起极为简单的民事侵权纠纷,却引发了一起冤假错案。

英国思想家培根的话值得我们痛思,一次不公的司法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司法则把水源败坏了。而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也看到了司法独立和程序公正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保障。司法独立是实现司法公正的根本保障和前提。著名美国法学家埃尔曼曾说:“如果司法过程不以某种方式避开社会中的行政机构或其他当权者的摆布,一切现代的法律制度都不能实现它的法定职能,也无法促成所希望的必要的安全和稳定。”

在本案中,正是彝良县政法委书记的亲自批示,才让整个情势发生了惊天逆转。实际上在许多冤假错案中都有政法委领导插手和干预个案的阴影,比如佘祥林、赵作海等冤案。法院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公检法分工负责、相互制约才能确保案件的质量,政法委介入具体个案,不仅妨碍独立审判,而且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在刘少斌案中,政法委干预个案的直接后果是,组成了公安、检察的联合专案组,共同来查处一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并非不可以成立专案组,但是,这种专案组只能在某一案件既涉及公安机关管辖又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的罪名时方可成立。否则,检察机关介入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进行侦查,违反法律的规定;并且,由于事先介入侦查,批捕和起诉也成了走形式,缺乏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与制约,极易造成冤假错案。

在司法独立的诉讼价值无法得到实现的情况下,程序正义相应地就无从保障了。司法公正不仅包括实体公正,程序意义上的公正同样是司法公正的价值追求。因为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切设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断和任意的裁量。

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规则,才能保障实体正义最大程度的实现。程序正义要求司法工作转变长久以来“重实体轻程序”这种与现代法治观念相悖的思想意识,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护。在司法过程中,严格防范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深切地推行疑罪从无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转变长久以来的报复性司法理念。

可以说,对程序公正的尊重是防范冤假错案的根本前提,要通过刑事司法过程当中每一环节上公平正义的积累,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的法治目标。对于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如果程序公正得不到保障,人格的尊严和基本的权利也就必然得不到保障,整个诉讼过程缺乏透明度,整个司法制度的公正性也就相应地会遭到破坏。程序公正是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严格地按照程序法的规定来严格履行侦查权、检察权以及审判权,才能够最大限度地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如果刑事司法允许一种违反程序公正的途径或者以牺牲程序公正为前提来实现实体公正,就可能导致这样的逻辑:只要目的正当,就可以不论手段是否合法。而这样的逻辑显然是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背道而驰的。

虽然迟来的正义总比不来的正义好,但迟来的正义毕竟已经打了折扣,因为迟来的正义永远无法弥补司法“失误”对无辜民众所造成的创伤。司法是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刑事审判生杀予夺,事关每个民众的名誉、财产、自由乃至生命,事关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

习近平总书记曾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尽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对外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从五方面提出了27条具体意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追究,最大限度地防范冤假错案。但要从根本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还需要每一个法律人以对法治精神最崇高的信仰去坚守。法治中国,任重而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