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传统家具的定义
虽然“中国传统家具”一词多处可见,但是在权威的词典中还找不到一个规范的定义,也没有一个真正从学术意义上界定的中国传统家具的权威定义。在《中国家具协会传统家具专业委员会章程》中有这样一段话:“本专业委员会所指的‘中国传统家具’是泛指以传统造型和做法为主,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发展创新的各类家具,包括通常所称红木、硬木、中性木材、软性木材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各类家具,不具有特别的学术意义。”
胡景初、李秀敏编著的《家具设计词典》中对“传统家具”的解释为:“我国家具历史悠久,工艺精湛,至明代发展到了它的历史高峰,形成了鲜明、独特的民族风格。在我国许多地方,至今保持着我国家具的传统做法和传统式样,继承这些做法和式样的家具,都称之为传统家具。现在主要有北京硬木家具、苏州红木家具、上海红木家具、广州酸枝木家具、云南镶嵌大理石家具、宁波骨嵌家具、山东潍坊嵌银丝家具等。对于西方,传统家具是指相应的历史传承的家具式样或技术。”从上面的解释可见,通常所说的“传统家具”泛指以传统造型和做法为主的、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发展创新的各类家具,包括常说的红木、硬木、中性木材及其他材料制作的各类家具,但没有明确把中国各地、各民族几千年来在生产生活中所创造的伴随着一代又一代人生活和生产、充满智慧和创造的“原生态”家具作为传统家具来研究和生产。这些历史悠久、世代相传、特色鲜明的家具应该是各族人民生活中的主体,绝不是可有可无的家具。我们决不能只是把贵族使用和收藏的昂贵的家具列为传统家具,而把大量人们自己创造、制作和使用的家具不列为传统家具。传统家具不能够以材料的名贵来分类,而是应该从是否在人们生活和生产中创造和能否长期使用流传来划分。这也是中国各地的民间传统家具大量流失到国外的重要原因之一,不能不说这是中国家具产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失误。
最近10多年来出版了很多供收藏、拍卖和供企业设计参考模仿的古典家具图册。中国对明清家具乃至中国古典家具研究的人已为数不少,在外国也不乏高人。20世纪,自德籍教授古斯塔夫·艾克开始,最有成就和影响的要数王世襄先生。但是如果在传统家具前加上一个“当代”,就有很多人不甚了解了。这表明要在一个新的领域里探讨传统家具的现代意义。
如果要给中国传统家具的定义画一个圈,不知道“榫卯结构”是不是能够成立——以传统榫卯结构为主的红木、硬木、中性木材和其他材质生产的家具,即是中国传统家具。即使不以“榫卯结构”来划定,但也可以说“榫卯结构”是中国传统家具的灵魂。正是先人创造的“榫卯结构”构筑了中国传统家具的基本框架,并以之独立于世界家具之林。王世襄先生对“榫卯结构”有过这样的论述:“各构件之间能够有机地交结而达到如此的成功,是因为那些互避互让但又相辅相成的榫子(南方叫‘榫头’)和卯眼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构件之间,金属的钉子完全不用,鳔胶粘合也只是一种辅佐手段,凭借榫卯就可以做到上下左右、粗细斜直,连接合理,面面俱到,工艺精确,扣合严密,间不容发,常使人喜欢赞叹,有天衣无缝之妙。”因而“榫卯结构”为主干,加之款式、纹样、打磨和上漆等就构成了中国传统家具的基本元素和符号。当然,这仅仅是表层意义上的定义,构成中国传统家具的根本元素还在于千百年来锤铸而成的中国人文精神,这种精神浸透在家具每一个榫头和卯眼之中,浸透在每一下打磨之间,与我们的整部中华文明史是相辅相成的。
中国传统家具的历史可以一直向上追溯,甚至到我们文化开始的源头。古斯塔夫·艾克在《中国花梨家具图考》一书中谈道:“中国家具虽然历经了各个时代的风格变迁,但直到一个传统将要结束的时期,还始终保持其结构特征且精真简练的遗风。中国家具所表现的处理手法服从于中国厅堂布置的对称性,这些方法可能远在中国文化发展的初期就已开始被运用。”他还指出,有关中国家具历史的文献很多,除了文学作品的引述之外,还有商代的象形文字(公元前12世纪以前)、商代和周代的青铜器(公元前3世纪以前)、从汉代遗址发现的家具实物碎片(公元前3世纪至公元3世纪)、中亚和黄河流域发掘出土的文物、古代佛像的底座、从汉朝到郎世宁和清帝国末年的石刻和图画,特别是保存在奈良正仓院中的精美唐代家具(公元7—8世纪),但从古至今其基本形式变化却很少。中国传统家具从新石器时代开始,经过前三代到春秋战国,以至先秦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宋元,一直到明代才发展到中国古典家具的顶峰,之后的“清三代”还能承其遗韵,再后就“江河日下”了。近一二百年来,中国传统家具的境遇与中国的其他传统文化艺术差不多,或者还不及。在民国及解放初期,传统家具虽有所发展,但缺乏足够的影响。中国当代传统家具能够发展起来,是改革开放30年来的事情。我们在传统前面冠以“当代”,是指在今天以传统制作手法为主生产的中国家具,而振兴当代的传统家具生产是我们的目的所在。
作为一个产业,中国当代传统家具生产的兴起始于20世纪70年代。首先是从原有传统制作工艺的一些地区开始的。据不完全统计,全国现有家具企业6万家左右,从业人员约500万,其中从事传统家具生产的约占15%,而能够形成规模的在百家左右,主要分布在广东、浙江、江苏、河北、北京和上海等地。其中,广东在企业数量和产品产量上又拔“头筹”,主要集中在深圳、中山、广州、东莞和肇庆等地。目前,生产企业在一个地区内比较集中的现象突出,如广东中山的大涌镇有红木家具生产企业500多家,江苏常熟有红木家具生产企业300多家,河北武邑、大城及浙江象山也有传统家具生产企业几百家。这些企业的规模一般不大,甚至有很多作坊式工厂,能够形成上亿元产值或接近这个数字的企业在全国不足10家。另外,由于传统家具的特殊性,一些厂家的产值还难以估计。从生产制作和风格上来看,当代传统家具已不能用“苏作”、“广作”、“京作”、“宁作”和“海派”来区分了。从产品看,大致可以分成两类:一是生产新家具,即在继承传统基础上发展创新的,这类企业占多数。二是生产旧家具,这类企业也分两种,基本是旧家具收购修复和按照旧家具款式生产的,即称为生产“高仿”的企业。在这些企业里有相当一部分堪称是“明星级”的。中山的大涌是“团体冠军”,在他们大大小小近500家企业中有不少是出类拔萃的;而深圳的“友联”、台山的“兴隆”、中山的“风行御宝轩”,北边的“龙顺成”,南边的“年年红”等家具企业,正在发展中逐渐形成自己的特色。
家具作为人们生活、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用具,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同时,还要满足一定的审美要求。家具在不同社会发展历史阶段中,还依赖于生产力的水平和时代的民族文化特征。使用功能、物质技术条件以及造型美是构成家具设计的基本要素,它们共同构成家具设计的整体,其中,使用功能是前提、是目的,物质技术条件是基础,造型美是设计者的审美构思。
中国传统家具是维持人们日常生活的器具,功能是第一性的,是在有限的物质技术条件之下把民间劳动者创造性智慧物化并结晶,是广大民众的生活创作与劳动成果。家具的创作和生产的主体是广大的农民、市民和手工业劳动者,广泛地扎根于民众的生产劳动和生活中。在其产生和发展过程中,其设计者、制造者和使用者始终属于劳动人民阶层。
中国地域辽阔,不同的民族以及各地人口资源和自然环境差异很大,数千年来积淀的传统文化,形成了各地不同特色和风格的传统家具。传统家具的首要特征,是它的生活本质。生活是创作的源泉,需求产生创造。这些众多的传统家具形式都是在生活和生产中产生的,也是为生活和生产而制作和创造的。在这里,没有装腔作势的虚伪与矫饰,都是以满足生活中的需要为目的,因此,实用性成为传统家具最本质的属性和价值。
中国传统家具同时也是一种美的创造,是人们对美的理解和朴实无华的表达。它就地取材、精心灵巧的制作,创造出了一种融于生活之中又比一般物品更美、更感性、更感情化的东西。从形式上看,中国传统家具常有一种近乎自然的历史样态,这种具有历史和传承的必然性的形式,表明了中国传统家具的制作者们对传统文化形式的尊敬与仰慕,体现了形式与情感因素的一致性。
中国传统家具不仅满足了人们生活生产的需要,同时也创造了新的生活方式。在中国传统家具的实用性中,劳动者表现了自身对生存的奋斗精神和智慧,中国传统家具的艺术性是劳动者对生存的乐观精神和感性动力的生动体现。生活中的奋斗精神在某种意义上讲,是人们对艰难与压迫的奋力抗争,它激发人们的智慧,产生解决问题的具体方法,促进了中国传统家具的实用、科学和合理性;乐观精神则来自人们对自身创造和力量的自信及对未来的希望。正是这种劳动者的奋斗和乐观精神的统一,形成了中国传统家具的感性动力。
因此,顽强的生活精神和乐观的生活情趣是中国传统家具的本质特征。“莲生贵子”、“麒麟送子”、“百子图”等装饰纹样,以及一些取谐音或谐意的造型设计都表现出了这两种精神,是劳动者对于未来寄予希望的一种象征。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家具在本质上是面向未来的,是人性和智慧融合的结晶。
中国传统家具本身是家具与传统文化相结合的一个概念,除去家具的基本特征之外,更主要的特征是来自传统文化的背景和环境的影响,因此,中国传统家具的研究范畴就地理范围而言,涵盖了中国整个地域,不仅有广大的汉族地区,还包括各少数民族地区。这些丰富多彩的传统家具与地域性、民族性和生活方式有密切联系。
就历史范畴而言,只要有人群,就会有传统家具。因此,中国传统家具几乎涵盖了家具发展的整个历史时期,从商周、秦汉,到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至宋、元、明、清、民国,到现代,不同时期都有其各自的传统家具。
就生产方式而言,中国传统家具主要是非大批量生产的,大部分是制造者个体化、小型化的生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