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四
【2012年考题】某大学城工程包括结构形式与建筑规模一致的4栋单体建筑,每栋建筑面积为21000m2,地下2层,地上18层,层高4.2m,钢筋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A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了施工总承包合同。合同约定:除主体结构外的其他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建设单位负责供应油漆等部分材料。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事件1:A施工单位拟对4栋单体建筑的某分项工程组织流水施工,其流水施工参数见表1-4。
表1-4 流水施工参数
其中:施工顺序Ⅰ→Ⅱ→Ⅲ;施工过程Ⅱ与施工过程Ⅲ之间存在工艺间隔时间1周。
事件2:由于工期较紧,A施工单位将其中两栋单体建筑的室内精装修和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B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经A施工单位同意后,将其承包范围内的幕墙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C施工单位组织施工,油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D施工单位组织施工。
事件3:油漆作业完成后,发现油漆成膜存在质量问题,经鉴定,原因是油漆材质不合格。B施工单位就由此造成的返工损失向A施工单位提出索赔。A施工单位以油漆属于建设单位供应为由,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B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建设单位认为油漆在进场时已由A施工单位进行了质量验证并办理了接收手续,其对油漆材料的质量责任已经完成,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应由A施工单位承担,建设单位拒绝受理该索赔。
问题
1.事件1中,最适宜采用何种流水施工组织形式?除此之外,流水施工通常还有哪些基本组织形式?
2.绘制事件1中流水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并计算其流水施工工期。
3.分别判断事件2中A施工单位、B施工单位、C施工单位、D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是否合法,并逐一说明理由。
4.分别指出事件3中的错误之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1.事件1中,最适宜采用等节奏流水施工组织形式。除此之外,流水施工通常还有无节奏流水施工组织形式和异节奏流水施工组织形式。
2.事件1中流水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见表1-5。
表1-5 流水施工进度计划横道图
流水施工工期=[(4+3-1)×2+1]周=13周。
3.A施工单位与B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合法。
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以下简称《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且合同约定总承包单位可以自行依法分包,因此是合法的。
B施工单位与C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不合法。
理由:《建筑法》规定,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这属于违法分包。
B施工单位与D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合法。
理由:B施工单位与D施工单位之间的分包行为属于劳务分包行为,是合法的。
4.事件3中的错误之处及理由如下:
(1)错误之处:A施工单位认为B施工单位应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理由:B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没有合同关系,不能提出索赔。
(2)错误之处:B施工单位直接向建设单位提出索赔。
理由:B施工单位应该向A施工单位提出索赔。
(3)错误之处:建设单位认为因油漆不合格而返工的损失应由A施工单位承担。
理由:油漆等部分材料是建设单位负责供应的,建设单位就应该对其承担质量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