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的话
高全喜教授对我国的宪法学事业有着热切的展望,于2006年开始策划编译几个现代民主宪法国家在建立时期形成的法政文献,经泮伟江先生引荐,我也加入到了编译队伍中,着手德国卷的工作。高老师当时也许看中我在德国待过。那时我刚刚动了将法律自习重点从民法学转向宪法学的念头,以为可以通过这个项目,熟悉德国宪法发达史以及在德国一波三折地转向现代国家的过程中宪法是如何被利用和质疑的。我没有受过政治哲学方面的学术训练,“法条主义”的专业背景致使我顺应自己的兴趣,花了很多时间去查看德国思想家如何在法学范式内安置宪政思想,即如何设计宪法文本,如何解释和适用宪法规定,等等。
德国宪政发达史一般分为三个阶段讨论。第一个阶段操弄“君主宪政”,类似于晚清帝国立宪,德国地连西欧,自然是主动“顺应潮流”,像清朝为了强国富民的被动因素相对小些。第二个阶段即“一战”后的魏玛共和国,1919年的《魏玛宪法》显示现代意义上的人民之主权,可惜理想未能主宰现实。第三个阶段为“二战”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时期的宪政发展,在修正魏玛宪法基础上与魏玛宪法保持了一定的连续性。德国卷把目光锁定在魏玛共和国以及魏玛宪法,似乎既保险又方便。我先翻译了魏玛宪法文本,又找到魏玛宪法三父(普洛斯、安许茨、托马)关于领命、设计、起草和反思魏玛宪法的论著,作为理解魏玛宪法的铺垫,再以已经“文本化”的宪政思想为起点,挑选关于议会、总统特权、平等权、社会权等重要条款并以当年国家法方法论讨论为背景,编辑当时的思想家和国家学学者(如斯密特、凯尔森、斯门德、黑勒、考夫曼)关于解释和适用这些条文的文献。德国卷的读者群,最初被设想成偏向宪法解释论的宪法学者。
这一想法幸好不成功。不仅因为不合高老师对译丛的整体定位,我们的读者首先不是宪法学或政治哲学的专业人,而是更加广泛的国家理论爱好者,还因为所选思想家都有很好的宪法教义学能力,一旦围绕宪法条文写作,便条文来条文去,引注浩繁,对非法教义学尺度上的读者来说会不堪忍受。我接受了高老师的建议,文献选编当远离琐碎、注重国家理论,但也即刻迷失了工作方向,因为在德国近代思想史的线索上有根有据地选择法政文献,完全不在我的能力范围内。德国志士哲子就国家制度留下的重要字据,很大程度上是彼此照应的战斗檄文,想到作为编者需要在序言中揭示作者之间和文献之间的关系,便好长一段时间寝食不安而且注定徒劳无功。2009年夏天,在柏林碰到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德法学院德方负责人汉马克(Marco Haase)教授,他是法哲学和国家学专家,我请他给德国卷写一个详细梳理魏玛国家学和国家法学脉络的导读,他答应了下来。实际上,汉教授不仅撰写了缜密的导读,还对本卷的文本选译和体例安排提出许多建设性意见,好些年轻译者也是他推荐的。如果没有汉教授加入,德国卷一定黯然失色。
魏玛时期的宪政思想和形成条件,汉马克教授的长篇导读已经分析清楚,无须我凭管测画蛇添足。这里交代一点翻译和统校方面的困难和妥协。
•关于“Reich”。“Reich”本意为疆域广阔之国,通常译成“帝国”。魏玛之前的“Deutscher Reich”翻为“德意志帝国”没啥问题,但把共和国性质的魏玛国称作“帝国”显得不妥,让人联想到“帝王国家”(Kaiserreich)。对此在统校时我尽量使用“魏玛共和国”、“德意志国”或者“国家”等词以避开“帝国”歧义。然而,“Reich”更多时候是指与地方邦国(Länder)相对的德意志中央政府,连接着很多需区别于邦国机构的中央国家机构名称,如帝国国会、帝国总统,这时候想要干净地回避掉“帝国”这个词,几乎不可能,因为无论替换成“宗国”(张君劢)、“民国”(刘小枫)或“联邦”(台湾魏玛宪法译本)都不理想。编者决定留用“帝国”,取其“大国”之意。
•关于“Volk”。“Volk”多数时候译为“人民”,比如“人民主权”,“人民选举产生”。但它也有“民族”的意思,比如说到德国精神时,显然翻译成“民族精神”更恰当一些。有时候“人民”和“民族”的分界不明显,意识到这种区别的译者在同一文本中都交替着使用两种翻译,故编者未对所有的“Volk”作仔细分辨。
•关于“Nation”。“Nation”原意是民族,因为西方世界把国家建立在民族基础之上,有点类似“Volk”,很多时候译成“国家”或“民族”都行。但凡涉及德意志民族及其精神,就该翻为“民族”才对。比如德国纳粹党,“Nationalsozialistische Deutsche Arbeiterpartei”,应该翻为“民族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我们约定俗成译成“国家社会主义德意志工人党”或“国家社会主义德国工人党”,译名战胜了原名。“Nation”的翻译统校没能贯彻统一原则,在此提醒读者注意上下文。
•关于“Verfassung”。“Verfassung”相当于英文的“constitution”,基础含义是人、物、事的一般的、基本的状态,比如询问某人的健康情况,便可以问某人之“Verfassung”如何。“Verfassung”进入法律范畴后——尤其加上“Recht”(法)后构成“Verfassungsrecht”一词——便转换成“关于基本状态的法”,通常情况下就是指代成文宪法。但正如“constitution”即便没有后加“law”,也会翻译成“宪法”,德文“Verfassung”也常常可以指代“宪法”。斯门德作品的标题就是“Verfassung und Verfassungsrecht”,这便给翻译出了难题;编者虽有意翻译为“组织和宪法”,但还是尊重泮伟江的译法,保留为“宪法和宪法法”。
•值得仔细分辨和解释的词汇远不止这些,比如各种有关“人类集合体”的表达,“Verband”、“Gemeinschaft”、“Gemeinde”、“Gesellschaft”、“Genossenschaft”、“Verein”、“Vereinigung”、“Körperschaft”、“Köperation”,等等,如能推敲出相对固定的翻译,比如“Verband”翻为“团体”,“Gemeinschaft”翻为“共同体”,“Genossenschaft”翻为“合作社”,对我们的理解和参考很有帮助。编者不具备这样的超级能力,译者有自己的个别主张,原作者的用法其实并不一以贯之,最后就呈现出部分统一的样子。就我们熟悉的一个例子来看,精确之不可能似乎也具有某种功能,“juristisch”,准确的翻译应该是“法学(的)”,而不是“法律(的)”,但法学界内部至今没有完成关于“juristisch”的确切分辨,不少学者用“法律方法论”代替“法学方法论”,表述重点的偏移好像适应了观测局势的角度。
一晃八年过去,不管怎样,德国卷现在终于交稿,编辑、翻译、校对的辛苦和烦恼,已经化为昨日拖沓。要感谢的人真是太多,除了署名的译、校者曹茨、陈昊明、方博、Marco Haase、韓毅、刘刚、泮伟江、齐松、秦静、任宏达、王苗建、谢立斌、晏韬、袁镜淇、翟明强、张陈果、张小丹、张龑,我还要感谢Heiko Holste、李君韬、李忠夏、田丽春、王歌、张绍新等师友,他们在文本的选译方面给我不少启发性的建议,我要感谢Philip Kunig和Otto Hennig两位德国知名教授,他们读了最初的文献目录以及编辑计划后,给出了详细的意见和忠告,使我很快意识到项目的复杂性。谢谢我的三位研究生晏韬、夏晋和辛亚,他们承担了大部分文字通读工作,尤其晏韬正在德国撰写博士论文,在学业繁忙之中为德国卷做了很多资料补正和补译工作。最后,谢谢高全喜教授对我的盲目信任和持续支持,也感谢他的耐心和不耐心,否则我可能交白卷的。
二〇一四年七月三日
于北航如心楼31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