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魏玛时期国家法政文献选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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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这种方式的划分,德意志各自由邦国可以根据其规模、联系和经济实力在其所属的德意志共和国(Reichsrepublik)的共同生活中以最佳状态履行相应的职能。对于最具有潜力的自我行政职能来说,目前小的州过小,大的州(如普鲁士)则太大,且共和国本身又过于种类繁杂。所有属于国家共同体的职能必须集中在共和国中央组织层面上履行,且应当比现有的帝国宪法规定得更加清晰,更具有专属性。与此相反,全体人民分成一些紧密的联合体(Verbände),它们拥有的来自乡镇单位的自治和自我管理职能,在自由邦国——它们必须是根据各自的居民的属性和经济结构而组成的统一体——中获得最高和最完满的发展。

在对外关系中,德意志共和国只能以共同体的形态出现。目前部分州现存的——不仅具有危害且可笑的——“外交高权”(auswärtige Hoheit)必须全部清除。前几周的经验也证实了这一点,那些残存的外交权力尽管从来没有人使用过,但在关键时刻也会对其所有成员造成致命伤害。德意志各成员国新建的政府在这方面不想继承君主制的自负和嫉妒。这同样适用于军事组织法(Wehrverfassung),其未来的设计只有经过以后的和平协议(Friedenschluss)才能确定,但必须统一适用于整个国家。

庞大交通体系的统一,毫无疑问成为当今的头等大事。当时拒绝建立德国铁道系统的严重错误必须加以更正。国家铁路系统的建立无法脱离于帝国政治的统一。现今普鲁士霸权已被摒弃,当前的阻力大体上来看已被克服。凡是适合于最大范围内的国家铁路管理方式也必将适用于小规模的管理。财政方面的争论现今也无法阻碍这一必要性的存在。与铁路方面相关,只要其涉及多个州的领域,都须将有关水路交通方面的事务交由帝国行政负责。另外,现代的汽车交通仍然属于州管理,而空中交通则受帝国的统一规定和管理。同时,商业、银行证券业等相似行业也都被纳入帝国的管理范围。目前绝大部分已经受帝国统一管理的邮政、电报和电话行业也彻底排除了各州的保留性限制。忽略普鲁士霸权带来的反射效力,比如南德的保留权益(Reservat),现如今巴伐利亚州和巴登符腾堡州的保留权益也已被废除。这些州事实上所遭受的损失只能在财政领域寻求赔偿。所有公务员直接成为帝国公务员,同时也不排除直接任用州成员。这也适用于海关体系,有关其统一的专有性立法必须由帝国操作,且受帝国行政直接管理。

除了上述由帝国集中管理的领域外,将来还有一些领域,其立法权尽管归于帝国,但未排除各州在帝国法律框架内享有次级立法权(sekundäre Gesetzgebung),以及也未将各州的行政权直接纳入帝国行政之中。属于这些职权的首先是诸多目前已经如此归属的领域。鉴于社会关系的改变,即便在未进行宪法变更的情况下,有些领域基于其关系本性也会将重心向帝国层面转移,比如财政事务。巨大的财政负担对德意志共和国造成了强大压力,使其自建国伊始便不能找到合适对象来减缓国家财政负荷。帝国生存毫无疑问成为首要课题。自由州国及其他地方自治团体必须在国家财政体系的框架内调整其财政和税务制度,从中央国未征收的项目上征收税款,并依靠中央国的税收获得特定的补贴。在不排除各州的补充事务之外,帝国通过社会化政策组建较大的垄断形式,从而不断扩张帝国事务管辖范围。在社会政策的其他领域,帝国领导也必须通过各州的参与使其领导的权限越来越广。这同样适用于非常重要且更加必需的社会土地政策(soziale Bodenpolitik)方面。这很大程度上要依赖于地方各州和自治团体的参与,又不可缺少帝国的立法和指导。最后,也适用于国家与学校和教会的关系。在这方面,不同地方和种族的独立个性绝对不能因中央统一化的立法和行政受到侵害,各州对文化价值的侵犯都非常敏感。故而在这些领域,须严谨以待。但鉴于教育的根本性作用,尤其是所有阶段的全民教育,即从小学到大学,教育会对整个生活共同体和帝国精神以及道德价值的延续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帝国对此不能束手不管,而应当为其设定原则性的适合整个德意志人民的共同方针,该方针应当为小集体的自我特征和独立生活留下自由的调控空间。

若帝国以符合民族国家的结构方式自上而下地加以建构,并将其内部事务建立在地方和各州成员的组织之上,则全体意识的立法对各州及其乡镇的影响是不可或缺的。这种不可或缺性须受到一定限制,即将其限定在保障帝国体系和其各州及其地方成员的共性方面。只要这方面不存在问题,帝国就可根据州和地方的关系扩张其宪法和行政的自由。

人民国家(Volksstaat)的性质决定了地方自我自治的地位及其进一步发展,这与君主制国家的限制和管治态度截然对立。同时,地方自我管理也为行政机构的选举及其组建脚踏实地的行政机构开辟了道路。根据德国的发展,未来训练有素且地位稳固的职业公务员制度(Berufsbeamtentum)将在更大范围内是不可缺省的。当然,该公务员队伍应服从于由人民或人民代表的信任而产生的国家机关。但由选举进行任命的方式仅限于各共同体的政治领导机关,包括帝国政治性机关。地方自我行政影响范围越广,通过选举进行的任命意义就越重大。这也保证了内部行政人员的绝大部分具有属地性。即便地方自我行政团体从外界聘任领导人员,但他们也基于其自由的意愿与地方共同体建立了联系。

另外,帝国只能在上述自我行政和直接行政的领域内拥有自己的中层和底层机构,而对于其他根据帝国立法受其管理的对象,帝国也应当仅限于中央机构,中级和下级的行政事务由州和地方机构执行。帝国在各州和乡镇设立受其独立领导的行政机构完全是一种浪费,且不符合目的性。但同时必须确保帝国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落实执行,其中包括通过监督法(Aufsichtsrecht)的规定,以确定帝国中央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地方行政机关进行监督的权力。目前帝国总理和国务秘书(Reichs-Staatssekretäre)对于帝国法律的合理执行须向帝国议会负责,但这只是形式上的规定,毫无实质内容可言,因为帝国政府相对于各州行政来说实质上是相当软弱的。国家形式上的规定和政治实质内容之间的对立性在新共和国中是难以延续的,因为议会在众多实际的重要问题上完全排除了这种对立性。因此必须加强帝国政府对各州行政执行帝国法律的监督权力,并加以机构的有效设置,将其责任落实到位,这样使形式上负责的机关也具有真正执行立法者意愿的实际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