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德意志迄今实行的政治体系已经瓦解,这使得在国家法层面上重新构造德意志成为必要。重构任务不是仅仅变更某些具体制度,而是应当在全新的国家法基础上构建新的政治组织结构。俾斯麦的帝国宪法根源于普鲁士的对外政策,尽管期间经过种种转变却难以擦拭这一渊源的痕迹。这部宪法著名的组成部分和核心,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帝国议会,但这对于当时的宪法缔造者来说仅仅是些辅助手段,是一项工具,用来维持当局政府的地位,以及使普鲁士政府在变动不居的时代关系中居于首要位置。因此其与德国诸侯(Deutsche Fuersten)间的“永久联邦”(ewigen Bund)极有相似之处,这一“联合政府”(verbuendeten Regierungen)只是联邦参政院(Bundesrat)的中央机构,除做了些许变更之外,完全沿用了旧的德意志联邦制度。联邦参政院的构建被视为俾斯麦国家艺术方面的杰作;因此可以说,他通过运用联邦体制巧妙地确保了普鲁士的霸权地位。通过普鲁士皇室与德意志王国的结合,其霸权又被赋予了亮丽的光环和豪华的外衣。同时,联邦参政院的设置也可有效地确保普鲁士在事实上的权力(Macht)以及实力(Kraft)。但这并非依靠于宪法赋予的总统权限,也不是通过普鲁士在联邦参议院的票数得以实现的,更大程度上是通过联盟政府与帝国议会的地位之设计及其相互之间的关系而加以付诸现实。在所有的重要问题方面,普鲁士邦国自身的实力及其地理位置促使各小邦国对它有着相当的依赖,尤其普鲁士国家铁路政策更进一步强化了这种依赖性。从普鲁士的角度来看,它所做出的妥协也是值当的,即赋予大的邦国——如巴伐利亚州——较大的地方独立性。这也可以解释俾斯麦为何在最初制定帝国宪法时不进行明确和统一规定。1866年和1870年的战争胜利证明他并不缺乏实力,也无须考虑对联邦同仁(Bundesgenossen)的体恤。可如果他不打算根据整个民族国家(Volksstaat)的自由决定以创设新帝国,则必须通过联合各个政府以建立帝国,其中通过民主方式选举的帝国议会是必不可少的。这也是唯一可保证普鲁士政府在新的帝国中处于众多政府首要地位的方式。这将导致的必然后果是,这些人工的设计并不能去除帝国政府对普鲁士的依赖,且其他邦国纷纷感到,其独立性的丧失并非是为了德国的联合,而仅仅是使普鲁士以及其掌控的力量得利。随着自然的发展,德意志集体生活重心越来越转移到帝国层面,且越久越深,而由于政治生活的自然发展和人为政府体系构建之间的矛盾造成了永无停息的摩擦和争执,致使其内部政治毫无建树,对外策略也屡遭不幸。
作为统一的民族国家,新建的德意志共和国无疑必须建立在德国民族的自由决定权基础之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本质,并不仅仅局限于将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备受民众信任的代表放置于执政地位。在更大程度上,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建立了一种将城邦国团结在一起的国家整体,其坚固的精神基础和极强的道德动力在于,一种通过自我组织而产生的国家民族(Staatsvolk)的民族意识(nationales Selbstbewußtsein),取代了曾经的从属于王朝的属国地位观念。这一思想也可通过先进的社会主义理论得以加强,而社会主义只能在国际层面获得彻底实现。为此,各个国家可在其领土范围内为它的实现进行准备,而首要的政治前提就是需要有一部自由民主的宪法。社会主义体制只能建立于政治民主的土壤之上,这得到了社会民主党(die deutsche Sozialdemokratie)的极度重视,从其党名中便可见一斑。
德意志帝国的兴建必须建立在俾斯麦所未涉足的土壤之上。因此新建的帝国不能是诸侯和各邦国的联盟,当然也不能是来自于当今各成员国新的形态——自由国家(Freistaat)——组成的联盟。在这里,对德意志人民的政治生活方式重要的并非是具体成员国的存在,既非君主制形式,也非自由国家形式,而更多的是德意志人民作为历史存在的政治统一体的本质。这里出现的不是一个普鲁士民族或者巴伐利亚民族,而是仅仅只有一个德意志民族,由其塑造德国民主共和国的政治生活。作为这一政治基本原则的主要因素,邦国及其当局的历史地位在革命中已经被清除殆尽,但同时革命也为走其他符合此政治条件的道路带来了新的威胁。
帝国和各州进行的革命排除了旧的势力。这使得德国上下在全民意愿的基础上对其国家法状态进行新的塑造成为政治领域最紧迫的任务。在中小型的邦国,其政治改革的步伐显得简单而快捷。因此许多邦国立宪大会(konstituierenden Reichsversammlung)都在帝国国民大会(Reichsversammlung)之前得以召开。在此,我们不能忽视政治需求的推动方向,即反对民族统一的趋势已经基本不复存在。尽管如此,反对声音依然对为民众创建恰当而必要的政治实存形式造成了严重的威胁,也将危及整个德意志民族的政治前景。因为如果现有的25个邦国在其地域范围内和宪法中巩固其独立地位,且不考虑革命之后帝国的创设,则将会使革命最伟大的功绩,即全德意志人民根据其内部的生活需求独立组织现代民族国家的可能性,毁之殆尽。如此看来,最好的方法是让25个自由国家组成联盟(Bund),从而克服诸侯联盟(Fuerstenbund)的一些缺点,但这也可能出现更多新的弊端。在成功废除22个王朝之后,如果未对其政治命运进行新的塑造,这将会是德意志人民历史上灾难性和悲剧性的错误。同时,现存的危险是不可低估的,因为即使原有各州国的“分立精神”(Sondergeist)的核心内容已经被废除,但大小州国较强的独立倾向性依然具有相当的威胁。
毫无疑问,德意志人民从内心上强烈反对所有公共生活的集中化,反对所有行政事务都由唯一的机构来领导。因此德意志人民以其固有的坚韧守护着地方和种族的特性,并维护了文化的多样性。根据他们的价值观,他们更倾向于通过地方和州的大大小小的联合会来进行独立自我管理的方式。因此新的德意志民族国家(Volksstaat)不能违背其民族精神的这一特性。通常情况下,它应当更多地在各州的自我生活实践中寻求力量的强大渊源。在有关整个德意志民族的重大政治决策方面,统一的国家是不可或缺的,但各州独立的生存并非与之形成对立,尤其表现在文化领域和自由发展的独立行政方面。但现有邦国流传下的构造与它的对立却是几乎难以避免的,因为各州之间的划分并非是根据其地域或种族与其文化独立性之间的自然联系来完成的。这些邦国之所以连接在一起,更大程度上是由于历史家族的家族政策(Hauspolitik)将其随意切割成不同的自然属地,将共同的成员分开,使不同的成员结合。其所谓的历史发展是难以经受严格的历史审判的,往往还是新近才形成的。其共同特点则可从德意志整个领域范围内的历史演变中予以发掘。它从一开始就是德意志人民政治统一最可恶的敌人和摧毁者。在德意志邦国产生时期,有着自由政治体系的西南和西北边区——荷兰和瑞士共同体——从德国群体中脱离出来。哈布斯堡家族的政策也渐渐将奥地利德国人从德意志民众共同体中分离出去,而这种违反自然的民族分裂,也只有德意志民族借其王朝式的基本特征才维持至今。在此,唯共和国有能力并由此负有义务,将共属之成员重新统一;这一判断也同样适用于以下情况,即德意志疆域(deustsche Landschaft)及其族落(Stämme)转换成统一帝国内的自治生活。对于这一内部划分,不能根据历史上的那些恣意行为(Willkür)来界定,比如通过家族政策的随意性,通过繁衍后代、婚嫁、通商或者侵略等行为来划分。虽然德意志邦国及其官僚在组织管理那些恣意组建的大大小小的宗主国时立下了不可磨灭的功劳,并确立了文化中心,但它们在国家构建方面却再三阻碍了德意志人民的政治统一进程。德意志共和国只可部分继承该遗产;如果共和国让这种“德意志自由性”(deutsche Lebertät)在对各州——它们处于不自然的状态中——进行联盟的进程中死而复生,那无疑亵渎了它的首要任务。只要德意志统一体尚未从王朝政府联盟中独立出来,就必须忍受这一恶果;在未治愈德意志政治生活中的毒瘤之前,废除君主制总体上来讲变得毫无意义。
目前那些最小的邦国在独立的空壳下仍然依赖于普鲁士王国,显而易见地,它们不能以这样的面目进入德意志共和国;对此,在公共讨论中渐渐产生一股强大的思潮,促使建立起统一的具有政治生命力的组织。但是,对汉萨同盟各城市,尤其是汉堡市和不来梅市继续保持独立地位须做另样的评判,因为汉萨同盟在德国对外和越洋贸易方面所享有的好名声对德国经济繁荣有着不同凡响的价值。此外,一些自然相邻的小国(如著名的图林根)合并成为地域、文化和经济大共同体的可能性,却由于普鲁士地域的嵌入而受到阻碍。这将直接成为未来德国内部构造设计的核心问题,即在德意志共和国内是否继续存在一个统一的普鲁士国。
这是一个很难抉择的问题:一方面历史记忆及其关联的强烈的情感无法磨灭,另一方面作为德意志国家中的“巨国”,普鲁士稳固的行政体系虽然经过革命有所松动,但仍未解散。尽管革命铲除了反对派,但在对德意志统一具有威胁性的地方独立主义方面,却又产生了新的障碍。当然,如果新的宪法文本放弃对这一棘手问题进行规定,其本身虽“如释重负”,却意味着新宪法文本的失败。因为无论是从国家法、政治或经济方面都无法使有四千万居民的普鲁士继续存在于一个在组织上与其分离的并拥有七千万人口的德意志共和国体系中。
普鲁士王国(Königreich Preußen)在本质上是运用其手中的权力创建了德意志帝国(das deutsche Kaisertum);只要帝国是建基于这一权力手段之上的,那么该政治现实在普鲁士帝国宪法的结构中——其最具活力的生活原则或明晰或隐蔽地表现为德国霸权——就找到了它的国家法层面的表述。这一基本原则是不可能成为德意志共和国的创立基础的;将德国和普鲁士的上层结构加以合并也是不可能的;当然在未倒退回旧体制——革命已经将我们从那里解放出来——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恢复任何曾经存在于联邦参政院结构中的保障普鲁士霸权地位的措施。一个占有全德国七分之四的邦国只能以霸权国家(Hegemoniestaat)的形式而存在。若普鲁士霸权不能存在于德国,那么统一的普鲁士也将灰飞烟灭。从政治现实逻辑来讲,像对待其他小邦国那样平等地对待这样一个在各方面都无比强大的邦国,是完全不切实际且与生活相脱离的设想。由此,德国和普鲁士之间的抗争不可避免,这也将导致德国的彻底瘫痪,或者导致普鲁士霸权及与之相应的其他体制的重新恢复。鉴此,将1848年的普鲁士崛起视为产生德意志民族国家的理所当然的前提条件,是非常正确的政治觉悟。
解散普鲁士邦国将会破坏其内部必然的联系,这样的观点是不正确的。因为普鲁士邦国的组建更大程度上类似于历史上的家族政策。普鲁士邦国作为一个统一体并非基于经济因素或者文化因素,更不是基于种族的联系,而是通过强大而成功的扩张政策将所有不同的地域联合起来的。这一长达数世纪的历程拥有着辉煌的政治贡献和历史意义,即使在其瓦解之后,仍然不容小觑。但这个帝国仅仅是一个被迫建成的、在各方面都不完整的德意志国家,并非德意志人民达成的一致协议。由于当今的国家构造是由普鲁士决定的,因此不可能建成德意志民族国家;如要组建,则必须背离普鲁士的临时机制(Notbau)。普鲁士已完成了它的任务,它在履行任务中幸存了几十年,但这却成为我们近代政治灾难的根本原因。在当时,强而有力的普鲁士王国对于德国巩固其对外地位和内部联合是不可或缺的,但现今在已完全变更的环境下,它却可能成为内外共同的阻碍。普鲁士霸权的消失只能靠解除普鲁士邦国来实现,该过程可为承担着重大国际负担的德国减轻压力,重要的是,它亦可缓释德国内部地方分权主义的紧张局面。普鲁士联合在本质上是建立在其当局政府的统治体系之上的,当它瓦解之后,德国显示出强大的分离倾向。而其内部力量所追求的目标仅体现在反对普鲁士上,而非抵制建立统一的帝国。民族共同体的维持、巩固和加强一直都是德意志人民生死攸关的问题,因此也是关乎德意志共和国存亡的问题。如果共和国无视邦国联盟未完成的协议,而仅是将其束之高阁的话,则将会令自己陷入永无翻身的困境。德意志的统一必须脱离于普鲁士人为的统一方式。基于普鲁士的种族不同以及文化和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直接屈服于帝国要比附属于受普鲁士领导的统一国家好很多,并且更具有联邦性。因此只能通过解散普鲁士邦国,才能维持其与南德各州之间的平等,才可将中部和北部的小州国联合成具有生命力的共同体。东部和西部的均衡以及农业和工业地区的均衡必将为未来德意志的统一奠定基础。因此,整个普鲁士大邦国夹杂其间不仅没有任何好处,反而会造成大量的资源浪费。
德意志国家议会和普鲁士议会的并存是违背自然和政治规律的,正如四百万普鲁士人组成的不完整的统一体与七百万德国人组成的完整统一体无法并存一样。虽然各邦州议会都强调过对德意志宪法文本的忧虑,但如果整个德意志民族的代表和包含其七分之四人口的普鲁士民族继续并存的话,这一忧虑同样会成为最严重的危机。在1848年,法兰克福德意志国民议会和柏林普鲁士国民议会同时存在,这直接导致当时宪法的失败。然而,人们好像未从这一经验中吸取任何教训。代表了多数德意志人民的“国民议会”(Nationalversammlung)体量过于庞大,以至于没有办法在不威胁整个德意志事业的有效的宪法秩序的前提下获得一个与其相称的地位。在两个国民议会的关系中,冲突必须被提前消除,否则两者之间的争斗将长期存在。
同时,普鲁士国家的存续将威胁到柏林作为首都的地位。且不谈论任何有利或不利的感情因素,迁都无论如何都是毫无意义的浪费行为,这点是不容怀疑的,即这样的浪费就我们目前的财政状况而言是绝对需要避免的。不仅如此,首都的迁徙还必定会破坏首都作为交通枢纽和工商业中心所固有的巨大经济价值。在人烟稀少的国家发生的迁都情况不能照搬到德国来,这不符合德国的国情,我们必须节约使用财政预算。基于上述理由,如果希望保留柏林作为帝国的首都,则需通过废除其作为普鲁士大国的首都地位来使该问题得以解决。帝国很多地方甚至包括普鲁士都在不断高呼“离开柏林”(Los von Berlin)的口号,这在政治上意味着“与普鲁士联邦脱离”(Los vom preußischen Einheitsstaate)。维护并保障和巩固帝国的统一优先于一切其他参考因素。如果柏林只作为帝国的首都并且受帝国的领导,这一目标即可实现。这样我们既可保住柏林纯粹作为帝国首都的地位,同时还可以避免因为另寻其他城市作为帝国首都而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
最后,将奥地利纳入帝国中来也成为同等重要的目标。当前,整个世界都在高呼民族性原则(Nationalitätsprinzip)得重新划分,奥匈帝国也在同样的口号下被彻底摧毁,这种情况下否定德意志人民的自决权的做法是完全不可接受的。
对于帝国通过实质合并而增强实力这一问题,人们评判时自然抱谨慎和迟疑的态度。这里的重点在于一种理念和道德价值,它体现的是整个大德意志民族的联合。这是新建的共和国为德意志人民带来的唯一晨礼(Morgengabe)。但只有当构成德国的各个州具有均等规模和实力时,才能顺利完成每一个合并过程。同时,也可以像对待当时帝国首都维也纳一样,赋予柏林帝国直属的地位,进而大大减轻过渡的难度。
对帝国领域的划分不能简单通过自上而下的命令来完成。更多程度上,这要靠民众根据其经济和文化上的需求倾向,通过自我决定的方式采取相应的行动来实现。在此过程中,帝国只需起到领导、调解以及最后的制裁作用。至于制宪国民大会如何通过宪法决议推动和影响该改造进程,我们可以在下文附录的宪法草案具体规定中探知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