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百福、徐小薇《进出口贸易实务教程》(第7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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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课后习题详解

一、思考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什么?

答: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的义务是按目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和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其中,交付货物是卖方最基本的义务。它涉及交货的时间、地点和方式、装运地、目的地、运输方式、运输单据,一次装运还是分批装运,是否需要或允许通过第三地转运,以及货物的运输保险等问题。由于这些问题都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权益,因此,一般都需要在买卖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

2.为什么说在FOB、CFR、CIF、FCA、CPT、CIP合同中,“交货”与“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答:在FOB、CFR、CIF以及FCA、CPT、CIP合同中,卖方在装运港或装运地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装到船上或者交付给承运人以运交买方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在采用上述六种装运术语订立合同的情况下,“交货”和“装运”可理解为是一致的。

3.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哪几种?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哪些问题?

答:(1)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最常见的规定装运时间的方法有以下四种:规定某月装运;规定跨月装运;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其中,“规定某月装运”这种规定方法使用最广。

(2)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应考虑的问题

我出口企业在与外商约定装运时间时,一般应考虑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应充分考虑货源的供应与需求情况;应充分考虑运输方面的各种因素;装运时间的长短要适度;应注意装运时间同开证日期之间的衔接;应注意装运时间与信用证有效期之间的间隔;约定装运时间应考虑装卸地的具体情况和气候条件;约定装运时间应当明确、具体而又留有余地;某些季节性商品的装运时间可与增减价条款结合使用。

4.何谓分批装运和转运?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运,对买卖双方各有什么利弊?

答:(1)分批装运和转运的含义

分批装运又称分期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转运是指在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2)允许分批装运对买卖双方各自的利弊:

有利方面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可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买卖合同允许分批装运,这种做法对买方来说比较被动,但买方也可根据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

不利方面

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允许转运,这种做法对卖方来说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一般地说,货物中途转运,既延误时间,增加中转费用,又容易产生货损货差,故买方一般不愿意中途转运。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哪几种?对这些规定方法,按照一般法律规则和国际惯例,应如何理解?如未作规定,又应如何理解?

答:(1)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及理解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只原则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对于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和数量均不作规定。这种做法下,卖方可较为主动地根据货源和运输条件,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灵活掌握。

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订明每批装运的时间和数量。这种做法下,买方可从其使用或转售的需要出发进行安排,有利资金和仓储周转,而对卖方的限制较严。在出口业务中,卖方应予慎重对待此类条款,以免造成被动。

(2)如未作规定分批装运的情形

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应视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定,如合同中未明文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按外国合同法,视为不允许分批装运。但有的国际规则,例如《UCP600》规定:“分批支款或分批装运均被允许。”

6.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对转运是如何规定的?如未作规定,在实践中应如何掌握?

答:转运是指从信用证规定的发运接受监管或装运地至最后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不论是否为不同运输方式)的行为。

一般来说,允许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而货物转运时有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程延迟。如果进口人想要禁止任何形式的转运,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可以要求开证银行在信用证中清楚地写明不包括上述有关转运的条款。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在出口合同中,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

7.是不是每笔交易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

答:并不是每笔交易都必须在合同中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理由如下:

采用E组和D组术语成交时,交货点是买卖双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点,因此,合同中只须规定一个交货点(装运地或目的地)。

采用F组和C组术语成交时,合同中必须规定装运地和目的地。其中,装运地是交货点和风险划分点,目的地是双方的费用划分点。

8.在国际贸易中规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有哪些方法?在出口业务中确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各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规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方法

在国际贸易中,规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有以下几种方法:根据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正确选择并确定装运地点和目的地;买卖合同通常只规定一个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有时按实际业务需要,也可规定两个或多个港口或地方的名称,必要时甚至可作笼统规定。

(2)在出口业务中确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应注意的问题

在洽商进出口合同中的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条款时,应注意以下问题:要注意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具体条件;要注意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有无重名问题;合理运用“选择港”办法;应按就近的原则选定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装运港或装运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规定应当明确。

9.何谓“选择港”?在出口业务中使用“选择港”条款应当如何掌握?

答:(1)选择港的含义

选择港即允许收货人在预先提出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卸货港中,在货轮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按船公司规定的时间,将最后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若货方未按时通知,船方有权选择任一备选港卸货。

(2)出口业务中对使用“选择港”条款的掌握

在出口业务中,使用“选择港”条款,应掌握以下几个方面:一般不超过三个,备选港口必须在同一条班轮航线上,且是班轮公司的船只都停靠的港口;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应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如成交的价格是按一般条件商定的,则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10.为什么《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的规定?其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1)《UCP600》对“转运”作了淡化和从宽规定的原因

《UCP600》之所以对“转运”作这样的界定和处理,主要是由于近年来随着运输技术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客观情况起了很大变化。在许多情况下,转运不可避免。例如,海运货物装入集装箱及/或载驳船运输,这类船舶往往因船体巨大不能直接停靠目的港码头,需将货物卸在较小的船只再航行至目的港码头卸货;货物用汽车从一个国家运到另一个国家,进口国往往禁止出口国的运货汽车入境,而需要从出口国的汽车上卸下再装上进口国承运人的汽车。

(2)《UCP600》对转运的具体规定

根据《UCP600》的解释,“转运”一词按不同运输方式有不同的解释。其中,在海运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货港和卸货港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艘船只卸下,再装上另一船只;在航空运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启航机场至目的地机场的运输过程中,从一架飞机卸下,再装上另一架飞机;在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情况下,转运是指从信用证中规定的装运、发运或运输地至目的地运输过程,在同一运输方式内,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运输工具。

二、案例

1.与利比亚商人订立的出口合同,使用的贸易术语为CFR,目的港规定为“的黎波里”(Tripoli),我方交货时误将货物运往黎巴嫩的“的黎波里”港,造成损失。试分析我方工作中的教训。

答:在约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要注意装卸地(港)与目的地(港)有无重名的问题。在世界范围内,海运港口重名的很多,如的黎波里(Tripoli)在地中海沿岸的利比亚和黎巴嫩两个国家各有一个。我方工作中应从中吸取教训,在日后的对外贸易实践中,凡以有重名的港口或城市作为目的港或目的地时,在其后明确标明所在国家和方位,以免出现类似的差错,延误时机,造成损失。

2.我外贸公司A与欧洲B商订立供应某商品500公吨出口合同,规定1月至4月由中国港口装上海轮运往欧洲某港,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B商按时开来信用证的装运条款为1月100公吨、2月150公吨、3月150公吨、4月100公吨,每月内不得分批,但数量可增减5%。A公司审查信用证后认为可以接受,遂于1月、2月分别按信用证规定如期如数将货物装船并顺利收到货款。后由于货源不足,经协商得船公司同意,于3月10日先在青岛将货70公吨装上C船,俟该轮续航烟台时,于3月18日在烟台再装上75公吨。A公司向议付银行办理议付时,提交了分别于青岛和烟台装运的共计145公吨的两套提单。当议付行将单据寄往开证行索偿时,遭到了开证行的拒付。理由是:信用证规定3月应装150公吨,不准分批,而现在仅装了145公吨,而且是分别在青岛与烟台两地装运的,与信用证规定不符。试分析开证行拒付的理由是否于法有据?

答:两条拒付理由都不成立。

对于拒付理由,因本案中允许卖方交货数量可增减5%,所以卖方3月装运货物在142.5公吨至157.5公吨之间即可,因此实际装145公吨,不存在不符点。

对于拒付理由,根据《UCP600》,在不同时间,不同口岸,将同一合同项下货物装上同一航次,同一运输工具上,并去同一目的地的,不能算是分批装运。